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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公司法修改与完善/何艳斌

时间:2024-06-24 19:56: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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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公司法修改与完善

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艳斌 莫学平 林智明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的公司法的理论和实践总结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经验,借鉴国外的传统理论和先例,经过十几年的积极努力,到1993年颁布了《公司法》,基本建立和形成了系统、完整的公司法的理论和原理,立法上取得了零的突破,其后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基本上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公司法体系。十年来,公司法的实践表明,其对我国恢复建立商事公司制度,推进国有企业的公司化,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重要的作用。[1]以致从法律情感上,尽管199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增设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和高新技术股份公司发股上市的条款,对公司法作了初步的修改,但现今谈对公司法的理念、原则、全面性的修改,许多人还难以接受,还不甘心承认公司法的不足和缺陷以及公司法落伍于现实的事实,总认为公司法实施时间尚短,大修特订违背法律的稳定性。然而,以法律客观思维来分析,公司法作为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市场主体法,都是改革形象非常突出的法律领域,各国公司法无不表现出经常更新的活跃天性。在美国,通过判例进行的公司法律规则创制当然比复杂的立法程序来得便捷灵活;在英国,从19世纪末形成了每隔二十年左右就对公司法进行全面审查修订的惯例,而近几十年的修订更为频繁;即使在历来形象保守的日本,受欧美公司法的影响,公司法的一些制度也在进行一些重大的变革,如对一人公司的最终承认,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等;在台湾地区,2001年进行的“公司法”修订已是第12次,其内容涵盖公司组织运作、资本结构及资金供给、经营架构调整、行政监督、成本精简及效率提升等等。[2] 对我国公司法律制度,进行省察,由于我国公司法实践起步晚,“很可能是世界上最年轻的公司法制定国”[3],理论研究不足[4],起草时间仓促,存在许多先天的不足和缺陷,比如王保树教授指出:“我国公司法的主要问题是操作性不够,可诉性不强,法律空白多”[5],漆多俊教授认为:“我国的公司法具有过渡性和时代局限性”[6],赵旭东教授批评:“资本信用已经成为中国公司法发展的枷锁”[7],公司法的实践也存在与法律理论和规定脱节的严重问题,[8]可见,公司法的全面修订是其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加入世贸组织,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全球化、法治化也给我国公司法的修改提出了客观要求和提供了良好的时代机遇。[8]“如果说20世纪90年代中国公司法的颁布是千呼万唤始出来,那么今天中国公司法的修订则可谓水到渠成,瓜熟蒂落。”[9]笔者就我国公司法理念的现代化、理论进路和若干制度的完善提出不算成熟的几点粗略思考,期望有所裨益。
(一)树立现代化的公司法律理念。首先,树立国际本位理念,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律体系。我国公司法的酝酿到正式出台,其背景特点主要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其主要任务和精神是通过国有企业改革设计最佳的法律途径和组织形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立法视角完全是国家利益和国内经济政策的考虑,很少考虑到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国际经济一体化及大循环的客观事实,因而缺乏国际眼光,是一种狭隘的国家本位的立法理念。[10]具体表现在赋予行政机关过多的权力,保留了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强制性规范过多,对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限制过紧,在外商投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股票的发行和交易、外汇管理等作了不符合国际惯例的特殊规定,等等。公司法尽管与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社会经济结构和经济水平紧密相关,但其在21世纪的发展却会更多地与全球经济一体化形成互动。入世后,我国公司立法要适应参与全球竞争的形势,从关注国内范围的适应性转向关注对国际竞争的适应性,从片面追求国家利益到兼顾国际社会的共生共荣,从内视于国内经济的刺激到更多地发展外向型经济,培育起全球思维方式和国际本位的立法理念,以推进公司法的现代化。其次,要充分开发“本土资源”,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律体系。法律发展的全球化与民族性并行不饽是其21世纪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11]我国的公司法更多地是从外国借鉴而来的,以致并批评为“舶来品”,成为其与实践长期严重脱节“水土不服”的招致责难的主要原因,甚至亦有人概叹“中国没有公司法存在的空间和生长的土壤!”事实上,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并成功返回国际经济大家庭,完全具备公司法生存和繁荣的“本地”土壤,十年的公司法实践也为本地化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因此,我国完全可以立足本国国情实际,创立一整套既适应国际经济环境又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律体系。[12]
(二)确立修改公司法的多元理论进路。由于分析公司法立法和实践问题角度和方法的差异,对修改公司法的理论进路归纳起来有几种主张:第一,本土资源的原创进路。认为公司法之所以面临全面修改的定局,是因为照搬外国的现成制度不适应中国的国情和本地实际,主张紧密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以解决本国问题为目标以反映本国特色为宗旨,创立中国特色的公司法制度。第二,实用主义的务实进路。认为各国的公司法均有一定的共性,因此现有的公司法制度尽管源自西方但并非具备不能应用于中国的天然的致命的因素,造成现在公司法困境的是法律实现上的原因,可操作性不强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导致〈〈公司法〉〉的在各地得不到统一执行,进而主张严格统一贯彻《公司法》及完善相关程序,重整《公司法》的法律权威与法律信仰。第三,经济分析的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变路。认为,资本制度在中国公司法中举足轻重,资本信用是中国公司法制度建构的基本依据已成为中国公司法发展的枷锁,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变应成为中国公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主张从静态不变的资本转向动态变化的资产,从资本的确定、维持、不变转向现有资产才结构分析、流向监控和合理性认定,从固有的原始财产金额转向现实的债务清偿能力或支付能力,建立公司优质的资产结构、合理的资产流向和充分的支付能力。[13]第四,国际主义观的法律趋同进路。[14]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一体化和全球化,法律文化交流与资料交换日益频繁,各国的法律制度会有相互吸收、借鉴、效仿、雷同乃至相同的现象,因而主张我国公司法修改应当尽可能多地参照国际惯例,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公司法接轨,大胆移植国际立法经验。[15]这几种修改公司法的理论进路都各有合理之处,但强调过于片面亦有不妥的地方,因而修改公司法应综合几种进路,尽量找到最佳的结合点与平衡点,扬长避短,最终找到最佳的公司法立法方案。笔者认为,面临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与入世返还国际经济大家庭参与全球竞争的客观事实与紧迫形势,立足我国实际,大胆借鉴、吸纳国际立法与惯例和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推动公司资本制度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动态转变,大力加强公司法的统一实施,树立公司法的权威,培育公司法的信仰,将会是我国公司法修改的合理锲入点和有效的理论进路。
(三)我国公司法若干制度修改的要点。1、重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以资本三不变为基础的“资本信用”偏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建立以“资产信用”为基础的实现保护交易安全社会目标的全新的公司资本制度。2、充实公司设立制度。降低公司设立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简化公司设立的程序实行准则主义,进一步明确公司设立的责任。3、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健全监事制度,增加董事监事背离及离任义务的规定,建立良好的秘书制度,切实扩大和保护股东股民的合法权益。[16]4、增加跨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规定,[17]强化对关联交易的事前行为进行约束,加强对关联交易中竞业禁止的规范。5、规定股东虚假出资、抽桃出资的民事责任,确立并完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等,加强诉讼保护。[18]6、努力创制良好的社会环境,提高法治意识,保证中国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使公司的设立、治理结构及其他活动方面的规定能严格依照公司法的规范运作。

注释:
[1] 王保树:〈〈公司法修改:直面竞争与发展主题〉〉,资料来源: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asp?id=15689,visited at 05/26/2004.
[2] 赵旭东:〈〈中国公司法的修订与改革〉〉,〈〈法学论坛〉〉(济南),2003年第2期。
[3] 赵旭东:〈〈中国公司法的修订与改革〉〉,〈〈法学论坛〉〉(济南),2003年第2期。
[4] 有人甚至批评我国公司法完全是“舶来品”,并非“本土资源“。参吴越:《论中国公司法之构造缺陷及克服》(上),资料来源: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asp?id=8990,visited at 05/26/2004.
[5] 王保树:〈〈公司法修改:直面竞争与发展主题〉〉,《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该文的内容与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asp?id=15689,visited at 05/26/2004.的来源资料不同。
[6] 漆多俊:《中国公司法立法与实施的经验、问题及完善途径》,资料来源: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asp?id=15811,visited at 05/26/2004.
[7] 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8] 可从孟勤国:《从郑百文重组案看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说》(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可观一二。
[8] 刘俊海:《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公司法的修改前瞻》(上),资料来源: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asp?id=9014,visited at 05/26/2004.
[9] 赵旭东:〈〈中国公司法的修订与改革〉〉,〈〈法学论坛〉〉(济南),2003年第2期。
[10] 国家本位和国际本位立法两种立法理念的界定和划分,参李双远等:《21世纪国际社会法律的发展趋势》,《湖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4期
[11] 黄进:〈〈21世纪法律发展的若干趋势〉〉。〈〈法学评论〉〉,1997年第2期。
[12] 我国不少学者基于对“法律是地方性知识”格言的信仰,主张中国法律发展的本地化进路。参苏力:〈〈法治的本地资源〉〉,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3] 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赵旭东:〈〈中国公司法的修订与改革〉〉,〈〈法学论坛〉〉(济南),2003年第2期。
[14] 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在法律上必然会导致各国法律制度乃至法律文化的相互吸收、借鉴与效仿的趋同现象,我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李 双元教授对此作了开拓性的研究,参其文集〈〈国际私法的趋同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5] 漆多俊:《中国公司法立法与实施的经验、问题及完善途径》,资料来源: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asp?id=15811,visited at 05/26/2004. 王保树:〈〈公司法修改:直面竞争与发展主题〉〉,《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该文的内容与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asp?id=15689,visited at 05/26/2004.的来源资料不同。
[16] 钟明霞:《公司法修改若干问题探讨》,《深圳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17] 跨国公司法律问题,参余劲松:《跨国公司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8] 参江平、许冰梅:《论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中央财经大学报》,2002年第3期。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计划及资金调拨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计划及资金调拨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内部代理发行国家债券业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种债券的承销发行、本息资金调拨以及手续费拨付等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债券,系指由国家财政部委托金融机构面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国债。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的内部管理,不包括国家债券交易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等二级市场业务。

第二章 代理发行国家债券的计划管理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业务实行“统一承销,计划分销,集中管理,适时调节”的管理办法。
统一承销系指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的国家债券,由总行按财政部发行计划统一承销。各级行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渠道,采取任何形式承销、认购国家债券。
计划分销系指总行统一承销国家债券后,根据本办法规定分配给各分行债券分销计划。总行对确定给各行的发行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超计划发行。
集中管理系指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的计划及相应的资金调度一律归口计划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格发行计划管理,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规范,防止发行计划的失控和账户透支。
适时调节系指总行根据分行(分行对其下属)发行计划的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确保发行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业务的基本目标是,严格执行发行计划,积极支持国家财政政策。代理发行国家债券的计划分配,原则上以总行计划安排为主,分行申报承销为辅。
第六条 对各行分配国家债券发行计划的基本依据为:
(一)各行上年存款增加额占全系统同期存款增加总额的比例;
(二)各行当年(截止到分配计划前的某月)存款增长情况;
(三)各行申报承销的意向额度及上年国家债券发行情况。
第七条 总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计划一经下达,各分行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超额发售。但分行可根据债券发售情况向总行申请调整发行计划。总行根据分行申请及全行债券承销情况及时调整计划,并以正式文件下达各分行执行。
第八条 各分行在财政部国债发行公告后,可在总行发行计划下达前,按照一定预售额度先行安排大城市的国债发行工作。
某期国债各行的预售额度=财政部公告的该期国债发行总数×20%×各行国债发行量权重×10%
各行国债发行量权重即各行上年实际发行数占全行实际发行数的比重。增发国债与原发国债要分开计算预售额度;不同期限的国债也要分开计算预售额度。

第三章 国家债券发行款项的上缴及起息
第九条 各分行必须按照总行下达的国家债券发行计划按时足额上缴发行款。缴款方式包括:
(一)按照规定的缴款比例及日期上缴发行款。
每次上缴资金数额=发行计划数×至本次为止累计应上缴比例-至本次为止累计已上缴资金数额
(二)按照实际发行进度及规定的日期上缴发行款。
每次上缴资金数额=至本次为止累计发行数额-至本次为止累计已上缴资金数额
第十条 各分行要在总行规定的缴款日前,将发行款项划至总行。缴款方式:
(一)实划资金,即各分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将资金直接划入总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
(二)存款转缴,即各分行凡是在总行存款账户(不包括计划上存款和缴存准备金)中,存款大于应缴款项的,可由上述账户直接转缴。
(三)扣缴。对未按总行规定的缴款日缴款或缴款不足的部分,总行在规定缴款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从分行的电子联行汇差资金账户中直接扣缴,并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罚息,从手续费中扣收。
第十一条 总行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分行上缴的每笔发行款的起息日期。
分行每笔上缴款的起息日期=财政部对中国农业银行每笔上缴款规定的起息日期
第十二条 各行要做好分销国债的促销工作,不得惜售。对确因客观环境限制无法在发行期内售出而被动持有的债券,各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管理。

第四章 债券的本息兑付及手续费划拨
第十三条 国家债券本息兑付采取到期一次兑付的办法,即总行在债券到期年份收到发行单位兑付的债券本息后,即向各分行足额划付债券本息。
第十四条 总行应兑付分行的债券资金本息数额,一律按照债券发行时分行的实际上缴款项加应付利息确定。
第十五条 总行上缴发行单位发行款或收到发行单位兑付本金后,及时催收债券发行手续费或债券兑付手续费,争取尽早入账,保证中国农业银行权益的实现。
第十六条 总行按照各行的债券发行款上缴数额(发行款上缴数额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及相应的债券手续费费率计算各行应得的债券手续费数额,每季度下拨一次。
第十七条 分行应得的债券手续费费率=发行单位给予中国农业银行的手续费费率-总行收取的手续费费率。分行应得的手续费=分行债券承销数额×分行应得的债券手续费费率+(-)总行奖罚的手续费数额。总行收取的债券手续费费率于债券发行时作具体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国家债券面向社会发行的组织和发行进度统计工作,由各级行资金组织部门负责。各级行计划部门在安排或调整国家债券发行计划时,要征求同级资金组织部门的意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总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998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西冶炼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外贸公司煤炭购销合同纠纷处理意见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西冶炼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外贸公司煤炭购销合同纠纷处理意见的函
1991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安部五局转来浙江省公安厅浙公刑〔1990〕17号《关于协调追缴杭州市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被山西冶炼有限公司高德岩等诈骗赃款102万元情况的报告》及你院《关于长治市中级法院扣划山西冶炼有限公司63万元情况报告》均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山西冶炼有限公司经理高德岩在该公司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不具备法人资格,且没有可靠货源和经营能力的情况下,与杭州市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签订数量达15万吨、标的额达三千多万元的煤炭购销合同,显属欺诈行为。但是,杭州外贸公司预付的150万元定金,既未被高德岩所挥霍,也未被山西冶炼有限公司挪作它用,况且杭州外贸公司先以经济纠纷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可作为经济纠纷案件继续由人民法院审理。
二、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10月中旬冻结的山西冶炼有限公司帐户上的63万元资金,是该公司以欺诈手段骗取杭州外贸公司的预付定金。在山西冶炼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将定金退还杭州外贸公司。在明知该笔资金是山西冶炼有限公司骗取杭州外贸公司的预付定金的情况下,用该款偿还长治市供销社等单位的债务或者与杭州外贸公司按比例清偿,都是不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