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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青少年犯罪:社会不能承受之痛/王健

时间:2024-06-30 05:34: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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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青少年犯罪:社会无法承受之痛

近日,临邑县检察院对2000年至2003年所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统计调研,发现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令人担忧,其犯罪行为触目惊心,加强预防挽救工作刻不容缓。2000年至 2003年,临邑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0件38人,起诉28件33人。历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以每年10%的平均速度递增,尤其是2003年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历年总数的60%。其中,农民身份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全部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97%。
特点——触目惊心
一是侵财型、暴力型犯罪突出。罪名涉及盗窃14人,占所有涉嫌罪名的42%;抢劫11人,占所有涉嫌罪名的33%;侵财型、暴力型犯罪,分别占犯罪类型总数的94%、48%。 如李某、张某自2002年1月至12月,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共同抢劫作案9次(1次未遂),打伤2人,抢得手机7部,现金2550元。二人抢劫作案肆无忌惮,近乎疯狂,表现出与其年龄极不相称的疯狂与残忍。有三次抢劫作案就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有时甚至一天连抢两次。二被告人在抢劫王峰时,在受害人奋力反抗的情况下,仍不放弃犯罪,直至用乱棍把被害人的胳膊打成骨折,将摩托车抢走。2002年10月3日中午11时30分许 ,二被告人在临邑县临盘镇小赵家村附近欲抢被害人孙清自行车筐中的皮包,在被害人弃车持包跑进棉花地以后,周围群众闻讯而来之机,张某仍紧追不舍,持扳手将被害人头部打伤(在医院缝了八针),劫取手机2部,现金1200元及身份证、单据等物,跨上摩托车扬长而去。当晚22时许,二被告人又采取用脚踹、用木棍殴打等手段劫取被害人冯怀贵上衣一件及女式皮鞋一双。
二是犯罪组织形式具有团伙性,贪利特点明显。共同犯罪案件22件,占犯罪案件总数的66%;其中全部由3人以上未成年人纠结组成的交叉结伙作案3起,占共同犯罪案件的14%;年龄为17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成员占绝大多数,为90%;团伙作案涉嫌的罪名全部为盗窃和抢劫罪,动机皆为侵财;通常采用撬门破锁、揭瓦入室、顺手牵羊等手段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或持械使用暴力及以暴力威胁为手段非法劫取他人财物。如被告人赵某、徐某、周某等人自2003年3月31日至5月交叉结伙作案,利用卡钳、撬棍等作案工具,采取撬门破锁、揭瓦入室等手段,在临邑县仿古街、迎宾路、城建委家属院等地,连续作案17起,盗窃总价值30489元。他们在临邑县城租房同住,昼伏夜出,平均每隔3、4天便作案一次,有时一晚连续作两次案,一次竟然窃走建委家属楼的3辆摩托车。赃物包括摩托车、彩电、电脑、VCD、烟酒、工艺品、铜线、铝材等等,总之见什么偷什么,表现出对财物近乎病态的贪婪,已经达到丧心病狂的程度。
三是不同犯罪团伙的作案地点相对固定。盗窃犯罪大多发生在居民楼下及居民楼储藏室、沿街商铺等城区及油田厂矿等;抢劫犯罪大多发生在县乡级公路及城乡结合部。作案地点发生在城区的占42%,发生在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的占33%。如被告人蒋某等3人自2001年11月至2002年1月13日,携带断线钳、骑脚踏三轮车,利用夜幕做掩护,采取翻墙入院、撬门断锁、揭瓦入室等手段,分别盗窃铝合金厂、临盘采油四矿、维修大队、供电大队材料库等,窃得铝合金门窗、铝线、铁管、铁块等物,价值33291元,以极低的价格销赃并挥霍一空。如 被告人李某、张某的抢劫作案地点大多选择县乡级公路及交叉路口,采用预先放置障碍物等手段,专门抢劫过往行人;被告人宋某等四人犯罪团伙,大多选择临盘采油厂附近的女性作为抢劫作案对象,作案得手以后,骑摩托车沿乡村小路逃之夭夭。
原因——不一而足
一、司法机关继续加大“严打”整治力度,连续破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二、犯罪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漠。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中,初中以下学历33人,文盲1人,占总数的90%。学校除课程设置的法律教育内容外,基本没有其他普法宣传措施,他们在校期间接受的法制教育相当有限;辍学回家后,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几乎为空白。
三、家庭因素影响。违法犯罪的农村未成年人家庭总体呈现病、穷、家长性格软弱、管教不力等特点。犯罪青少年家庭中父母不和、单亲的占21%。被告人孔名(因诈骗被判一缓三)、杨振(因抢劫被判处缓刑),两人都有相似的经历:犯罪时16岁,母亲已去世,和继母相处不融洽,父亲在外打工,生活没有着落后就去抢、骗。两名未成年人自暴自弃,自以为看破红尘,对生活失去信心。
四、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由于受暴力音像制品的影响及周围有不良行为的所谓“朋友”的怂恿,一些青少年便会萌发尝试、模仿、寻求新鲜感、刺激感的欲望。如被告人周某(2002年11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郭某(2002年11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被判处缓刑三个月后,即伙同其所谓“哥门儿”范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等四人,携带匕首等作案工具,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作案5起,劫得现金、摩托车等物价值三千多元。
五、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调查显示,犯罪未成年人的年龄为16-18岁的为37人占98%;侵财性犯罪占93%。这说明一部分农村未成年人接受完九年制义务教育以后,没有条件继续接受高中以上教育或职业技能教育。当地农村风俗,翻盖房屋、定亲下聘恰集中于此年龄段,这类支出在当地农村将会使绝大多数家庭四处借贷,其家庭及本人将背上沉重的经济包袱。社会上客观存在的贫富差距,使刚刚步入社会的未成年人容易产生盲目攀比心理,驾驶摩托车、佩带手机、出入酒店歌舞厅成为很多未成年人的梦想。在得不到正确引导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或以暴力、暴力相威胁的手段非法劫取财物,成为满足一部分未成年人梦想的所谓“捷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上的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农村未成年人辍学在家,既不甘于沿袭父辈“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又缺乏谋生致富的一技之长,对社会上吃喝享乐、灯红酒绿的不良现象盲目攀比。如果未成年人自制力薄弱,加之缺乏有效的约束,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就不足为奇了。
预防——刻不容缓
违法犯罪是一把双刃剑,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有多大,行为人自己承担的刑事责任就有多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节有多重,其受害的程度就有多深。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一棵小树长歪了,简单伐掉就行,而一个未成年人的人生轨迹出现了偏差,就会影响他的一生。面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学校、家庭、社会应切实引起高度重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未成年人得以健康成长。
一、全面开展面向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一是各级各类学校应切实完成教学大纲所要求的各类法制教育课程,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积极和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联手,开展经常性和制度性的刑事法律宣传教育,通过警官、法官、检察官以案说法,利用生动形象的影象、图片展览,使在校的未成年人牢固树立遵纪守法观念。二是针对当前农村人口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家长对孩子的教育认知水平不高,教育方法或简单粗暴,或放任自流的实际,加大农村法制宣传力度,“绿化”农村法制宣传“荒漠”。可选择在农闲时节,采取司法机关联动、“送法下乡”的形式,使每一位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每年接受一到两次直观形象的刑事法律教育,培养农村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法制观念。若形成良性循环,可影响农村几代人。三是利用农村基层组织的组成人员人地两熟、在农村具有一定威望、比较了解本村未成年人状况的有利条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与其签定责任状,及时报告本村未成年人的不良动向,以便将违法犯罪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采取多种措施,保障未成年人有健康成长的外部环境。在继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净化治安环境的同时,进一步整治学校周围环境,有关部门严格管理“网吧”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坚决取缔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黑网吧”和地下录象厅,采取有力措施,遏制暴力、淫秽及低级趣味的文字、影象制品的泛滥。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充分利用庭审教育,引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深挖犯罪根源,震撼他们的道德良心,促使其认罪服法,浪子回头。
三、健全农村未成年人职业技能培训网络,拓宽农村青少年就业渠道。针对农村青年数量多,职业教育较为薄弱,就业、致富缺乏一技之长的现状,筹建新型职业培训学校,大力开展适合农村未成年人的职业教育,对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转入职业学校,不收或少收学费。政府扶持专门的职业介绍机构,为具备一定职业技能、16周岁以上的农村青年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免费开展职业介绍工作;建立就业跟踪回访机制,发放贴息小额创业启动资金,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青年每人都有一份安身立命的工作,使他们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文中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山东省临邑县检察院 王健 刘宗胜
(0534)3011638






西藏自治区卷烟防伪喷码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


  《西藏自治区卷烟防伪喷码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列确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西藏自治区卷烟防伪喷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卷烟市场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卷烟防伪喷码是指在卷烟(件、条、包)的外包装上喷印有藏、汉文及数字的标识。
  第三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卷烟(国产卷烟、进口卷烟、雪茄烟)都应当标有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加注的卷烟防伪喷码标识。
  第四条 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卷烟防伪喷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地(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卷烟防伪喷码,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卷烟防伪喷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卷烟防伪喷码工作。
  第六条 卷烟防伪喷码标识由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计,并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案。
  第七条 卷烟防伪喷码所需经费,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不得向销售卷烟的企业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向销售卷烟的企业和个人收取费用的,企业和个人有权拒绝,并可以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举报。
  第八条 消费者有权通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媒体上公布的防伪查询电话对卷烟的真伪进行查询。
  消费者有权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有防伪喷码标识的卷烟进行真伪鉴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销售的卷烟必须标有防伪喷码标识。
  禁止非法印制、销售、使用卷烟防伪喷码标识。
  第十条 单位和公民有权对未经烟草专卖许可或者未经防伪喷码的卷烟销售、运输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协助查处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负责对其保密。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假冒防伪喷码标识的卷烟或者跨地区销售的卷烟提供运输、仓储服务。
  第十二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所销售的卷烟不得超越卷烟防伪喷码标识所标明的销售地区。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有权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卷烟和其他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实行登记保存。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文明执法;
  (二)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发的检查证;
  (三)实施登记保存时,应当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当事人实施登记保存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事项。登记保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因案情复杂确需延长期限的,应经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其卷烟或者涉嫌的非法财物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保存后,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或者自公告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后仍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登记保存的卷烟连同涉案物资予以没收。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卷烟防伪喷码标识的卷烟,应交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摆放、出售未标有卷烟防伪喷码标识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卷烟;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非法印制、销售卷烟防伪喷码标识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印制、销售的卷烟防伪喷码标识和违法所得及用于印制、销售卷烟防伪喷码标识的工具、设备和其他非法财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使用卷烟防伪喷码标识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为假冒卷烟防伪喷码标识的卷烟或者跨地区销售卷烟提供运输、仓储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或者超越专卖地域范围销售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规范和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促进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





国家能源局

2012年11月20日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

    工程质量监督是我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规范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体系方案
    组建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同时保留按国能新能[2011]156号文设立的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我国水电、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总站均设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二、工作范围
    主要开展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具体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工作原则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坚持“独立、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检测手段,严格控制质量关口,认真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机构设置
    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总站-分站-项目站”三级管理体系。分站是总站派出机构,由总站统一规划,按省或区域合理设置。水电工程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可按项目、流域、大型基地设立项目站(流域站、基地站)。
    五、工作职责
    总站:负责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编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大纲》等规章制度,研究提出三级管理体系具体方案,考核下级机构的工作,认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管理,统计工程质量信息,参与解决重大工程质量纠纷、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国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任务。
    分站:根据总站委托,负责大型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考核所辖范围内各项目站的工作,按规定向总站报送工程质量信息资料,完成总站交办的其他任务。
    项目站(流域站、基地站):承担具体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一般性工程质量争端,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完成总站和分站交办的其他工作。流域站负责流域内各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基地站负责可再生能源基地内各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六、工作规则
    (一)国家核准(审批)或列入核准计划管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按照项目核准(审批)文件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同步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和有关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
    (二)未经核准(审批)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各级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申请。工程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均应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未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三)严格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与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和工程监理工作界限,依法界定相关责任和义务。
    (四)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要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检测机构作用。不得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委托给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五)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时,应接受工程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六)质量监督总站要定期向国家能源局报送质量监督工作总结,提出存在问题和建议,重大质量问题要及时报告。
    七、工作经费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经费可由质量监督机构与项目业主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收取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八、其他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建后,原体系下监督机构已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中,未完成蓄水验收的水电工程交由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承担,已完成蓄水验收的水电工程可由原监督机构继续履行相关工作或双方协商确定;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可继续履行至工程项目竣工投产。
    自本方案颁布实施之日起,所有新开工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均应按照新的工作体系和规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本方案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