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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正确认识你自己/钟伟苗

时间:2024-07-06 09:17: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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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正确认识你自己

钟伟苗


  目前,全国各地政法机关正在进一步深入推进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和在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主要内容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以进一步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不断提高司法干部队伍的素质,切实增强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一个人素质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自身的认知能力和程度,而心态的外在表现则是其对自身认知程度的一个客观反映。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人往往心态不怎么好,反过来,心态不好的人往往是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必然结果。司法干部尤其是检察官一定要正确地认识自己,始终保持正确的心态。这是司法干部尤其是检察官正确履行职责和保证不犯或少犯错误的重要前提。
当然,要做到正确地认识自己却并不容易。有道是: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因此,正确地认识自己并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能保持比较好的心态更是不容易,需要我们不断地学习、不断地总结、不断地修练才有可能达到。
  有一位文书,很不情愿地天天做着抄写的工作,可是迫于生计,又不得不做。效率自然很低,心情又非常压抑。一天,他遇然看到书法家启功先生被迫抄大字报的事。那是文化大革命中,启功先生被打成了牛鬼蛇神,强迫他给革命群众抄写大字报。启功先生抄得非常认真,一笔一画,一丝不苟。原来他在练习书法。据说,这为他日后书法取得巨大成就,起到了很大的帮助。这位文书很受启发,就把抄写和练习书法结合起来。从此他不仅不再厌烦他的工作,他的字也写得越来越漂亮了。另有一位老人,把上街买菜当成了负担。朋友告诉他,上街也是一个难得的锻炼机会。他这样一想,果然奏效,买菜成了他的习惯。谁都有厌烦的时候,厌烦情绪非但效率极低,而且有损身心健康。任何事情都有利有弊,当你看到利的时候心情就不一样了。这是一种正确的心态。
  保持正确的心态,能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时能达到意想不到的积极效果。保持正确的心态,能使人生既有亮度,也有厚度,既有张力,又有定力,能使人真正做到泰然看得失,从容度人生。
  检察干部特别是检察领导干部要保持正确的心态,不妨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努力:
  一要少欲。欲多则心散,心散则志衰,志衰则思不达。生命如舟,载不动太多的物欲和虚荣,要想使生命之舟在驶向彼岸时不至于中途搁浅,就必须轻载。人生苦短,要想获得越多,就得放弃越多。少欲就是要有淡泊之心。要正确对待自己的成败得失、进退留转,拥有一片“去留无意看庭前花开花落,宠辱不惊望天外云展云舒”的淡泊心境。少欲就要看低自己一点,人就会多一分清醒,少一分陶醉。能够得到提拔或重用,并不代表自己处处都比别人强,只能说自己比别人多了一次难得的机遇,这里面既是一种信任,更是一种责任。
  二要识友。朋友不求多。朋友是知音、知交、,必须以真诚为基础,互相信任、宽容、忠诚、帮助,才是真正的朋友。然而,真正的朋友不是刻意寻求来的,而是在工作、学习、生活、交往中自然形成的。交友需要缘份,我们只能坚持以诚相待,真情相见,至于是否能成为朋友,那得顺其自然,无法刻意追求。一经刻意,便很难说是真正的朋友了。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看一个人素质层次的高低可以与其交往的一帮人的素质分析为视角,从他们之间交往的频度和程度入手,这也是识人用人的重要方法之一。
  欧阳修在《朋党论》中讲:君子与君子以同道为朋,小人与小人以同利为朋。如今亲君子远小人还是亲小人远君子是每个党员干部必须慎重对待的问题。《论语》里说:益者三友:友直(直指正直)、友谅(谅指讲信用)、友多闻(闻见多识广);损者三友:友便癖(癖指怪癖)、友善柔(柔指心术不正)、友便佞ning(佞指花言巧语)。指的是与前三种人交友对你有好处,与后三种人交友对你有损害。胡锦涛同志也讲过:要慎重对待朋友交往,坚持择善而交,多同普通群众交朋友,多同基层干部交朋友,多同先进模范交朋友,多同专家学者交朋友,注意净化自己的社交圈,对那些怀有个人目的来拉拉扯扯的人要保持高度警惕,更不能为了贪图享受而去傍大款。
  三要和谐。和谐的心理是一个人素质健全的重要标志。随着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生活方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给干部身心健康带来一定冲击。若处理不好,难免出现道德失范、情绪失控、心理失衡等问题。
  人与人要和谐,人与物要和谐,人的内心更要和谐。内心和谐的人是善良的。他往往会信奉“授人玫瑰,手留余香”,会对弱者常怀慈悲之心,伸出温暖的手,而不会弱肉强食。与一个内心和谐的人相处,你会觉得安全。内心和谐的人是平静的。他往往不以物喜,不以己悲,他不会为一时得失而呼天抢地,也不会为身边的人飞黄腾达或大富大贵而妒火丛生,他只会朝着自己既定的目标稳步前进。内心和谐的人是达观的。他往往对闲言碎语只是微微一笑,听得进逆耳忠言,看得开过眼烟云,他往往视野开阔,性情乐观。内心和谐的人更是知足的。他会常怀感恩之心,信奉滴水之恩,涌泉相报,常思一粥一饭来之不易,对华服美食、高官显位不作非份之想,身居陋室而其乐融融。内心和谐是一种境界,一种修养,一种态度,一种情操。实现内心和谐的过程,是一个人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不断强化自我素养的过程。
  四要敬业。子曰:居之无倦,行之以忠。就是说,在位尽职不要倦怠,执行政令忠心耿耿。即使遇到大的困难和挫折,也不能轻易放弃对事业目标的追求。古话说:艰难困苦,玉汝于成。温家宝总理也说:多难兴邦。平庸之悲,面对苦难,往往颓然叹息而失措,终至一蹶不振,为苦难所吞没。而坚强之人,面临苦难而意志弥坚,认定目标,艰苦奋斗,往往终会否极泰来,苦尽甘至。对年轻干部来说,尤其要立足本职,从基层干起,这是人才成长的基本规律,也是年轻干部健康成长的一条必由之路。年轻干部一定要树立在寂寞中成才的观念。著名翻译家傅雷曾说:耐得住寂寞是人生的一大武器。甘于寂寞,有助于提高知识技能储备,有助于养成脚踏实地的务实作风,有助于陶冶良好的职业操守。要时刻牢记“不患位之不尊,而患德之不崇;不耻禄之不够,而耻智之不博”。在敬业爱岗的同时,又要正确对待权力。“什么是权力?当一个人犯了罪,法官依法判他死刑,这不叫权力,这叫正义。而当一个人同样犯了罪,皇帝可以判他死刑,也可以不判他死刑,于是赦免了他,这就是权力!(影片《辛德勒名单》中的台词)。”为官者切不可把权力简单地当成是正义,或者把正义转化成为权力。就当今社会来说,要特别强调为官者要有好的官德。人无德不止,官无德不为。古人云:官德隆,民德昌;官德毁,民德降。从政道德是每位干部的立身之本,用权之道。要怀德自重,养心自慎。
  五要有畏。人是需要有一点畏惧之心的。古人云: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偶有逾矩,亦不出大格。凡天不怕地不怕、唯我独尊、为所欲为的人,闯的往往就是大祸。《论语》:思所以危则安矣,思所以乱则治矣,思所以亡则存矣。有一则典故说的是同样的道理。孙叔敖作楚国的令尹,一国的官吏和百姓都来祝贺。有一人老人,穿着丧衣,戴着丧帽来吊丧。孙叔敖对老人说,我担任令尹这样的高官,人家都来祝贺,只有您来吊丧,莫不是有什么话要指教吧?老人说,是有话说,当了大官,对人骄傲,百姓就要离开他;职位高,又大权独揽,国君就会厌恶他;俸禄优厚,却不满足,祸患就可能加到他身上。孙叔敖向老人拜了两拜,说:我诚恳地接受您的指教,还想听听您的其他意见。老人说,地位越高,态度就越应谦虚;官职越大,处事也要越加谨慎;俸禄已很丰厚,就不应索取份外财物。你严格地遵守这三条,就能把楚国治理好。居官要有所畏,干事才有所成。要畏群众、畏法纪、畏监督、畏责任。
能否正确认识自己,取决于是否有好的心态。是否有好的心态,取决于是否有足够的理智。是否有足够的理智取决于是否注重不断学习、不断实践、不断总结。值得一提的是,好的心态与追求进步、追求完美、追求卓越等并不矛盾,它只是与好高骛远、玩弄权术、贪图不法利益等相对立。做人要有理智,做官更要有理智。要始终牢记做官一阵子,做人一辈子。得意时不飘飘然,失意时不愤愤然。不为名所累,不为利所缚,不为欲所惑。把个人看轻一点,把名利看淡一点,把人生看透一点。这既是一种超脱,也是一种智慧,更是一种境界。
  检察官,从我开始,从现在开始正确认识你自己吧。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钟伟苗



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嫖娼卖淫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嫖娼卖淫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1993年3月15日 国家旅游局发布)


为了贯彻落实“部分省市打拐禁娼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旅游行业“禁娼”工作,根据小平同志关于“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扫除各种丑恶现象,手软不得”,要“坚决取缔和打击,决不能任其发展”指示精神,现结合旅游行业的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禁娼”斗争的重大意义,提高“禁娼”工作的自觉性。
近年来,全国旅游战线的广大同志积极参与查禁卖淫嫖娼专项斗争,配合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努力工作。经过有力的斗争,重点地区的卖淫嫖娼现象得到明显的遏制。但有些地方仍有发展蔓延的趋势,如卖淫嫖娼活动向宾馆、饭店、舞厅等场所渗透,手段也更趋诡秘狡猾,团伙犯
罪和涉及境外人员的卖淫嫖娼活动增多,社会危害加剧。旅游行业少数企业负责人对卖淫嫖娼活动的严重危害缺乏足够的认识,有些地方、有的旅游单位对查禁卖淫嫖娼工作主动性不强。
国家旅游局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务必提高觉悟,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把查禁卖淫嫖娼、扫除一切丑恶现象提高到原则立场的高度加以理解。只有这样才能保持社会治安的长期稳定,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才能保证旅游事业长期发展的良好势头。吸引海外旅游者的主要因素是我
国丰富的旅游资源、是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旅游服务设施、服务质量的提高,旅游事业的发展要立足于积极满足绝大多数人的合理需要,绝不能迎合极少数人的邪恶兴趣。要本着对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民族的兴旺出发,抓好查禁卖淫嫖娼工作。对待卖
淫嫖娼等色情经营活动,必须充分认清它败坏社会风气、腐蚀民族精神,殃及子孙后代等一系列损害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的严重后果。国家旅游局反复申明,在我国境内的所有旅游企业中要坚决禁止经营卖淫、赌博、吸毒。凡参与、纵容或包庇的人员必须绳之以法。同时要充分认识“禁娼”
斗争的长期性,保持清醒头脑,立足于长期斗争。
二、各地旅游局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当地政府搞好“查禁卖淫嫖娼”的专项斗争,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查禁工作是由当地政府统一指挥实施的。各地旅游局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要贯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针,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建立和落实协作制度,严防推诿责
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承担起自己应负的责任。
三、旅游行业参加“查禁卖淫嫖娼”专项斗争,在对外宣传上要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抓住好的典型进行正面教育。对旅游队伍内部发生的腐败现象,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不得以罚代法、开除来解决此类问题。
四、“查禁卖淫嫖娼”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现行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能办的事,要坚决禁止。
请各地旅游局接此通知后,认真研究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把“查禁卖淫嫖娼”工作认真抓好。



1993年3月15日

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85号


  《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 月23日起施行。

市长 陈宝根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应当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条 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公布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并适时调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第八条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第九条 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所在地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合同,设立维修资金专户,委托其办理维修资金的交存、划转、计息、结算等手续。
第十条 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房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交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票据。
第十二条 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息。
第十三条 维修资金实行由业主大会自主管理或者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
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管理的,其维修资金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在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中选择一家开立维修资金专户,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选择物业管理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商业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应当与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监督协议。
第十五条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数额的30%时,业主应当续交维修资金。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提交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方案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但是续交后的维修资金数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补建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具体补建方案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建。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及其他相关手续到专户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十八条 房屋灭失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售房单位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房屋灭失注销证明、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到专户银行提取分户账中维修资金的余额,办理分户账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已代收的维修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代收的维修资金划转至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维修资金专户。
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条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分摊办法,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根据其各自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用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小区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小区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用于整幢楼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整幢楼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该幢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三)用于本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本单元内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该单元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三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使用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五)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5日内按规定程序划转维修资金。
第二十四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使用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
(二)业主大会依法讨论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业主委员会将使用方案报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责令改正;
(五)业主委员会到专户银行办理维修资金使用手续;
(六)专户银行按规定程序划转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首期维修资金总额的5%设立应急备用金,用于紧急情况下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使用后由相关业主分摊,并补充至原有额度。
第二十六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突发性损坏,不及时维修将危及房屋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业主使用的,按照下列程序使用应急备用金:
(一)维修资金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代管的,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后,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可先予拨款;
(二)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应急备用金的使用,并将应急使用方案报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使用维修资金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应当签订施工合同,提倡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实施监理以及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相关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的,应当接受所在地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账户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专户银行应当每月向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核对并发送维修资金银行存款对账单。
专户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的情况。
第三十条 专户银行应建立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对其账目的查询。
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银行进行复核。
第三十一条 专户银行应当向业主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凭证。
维修资金专用凭证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维修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将代收的维修资金转入维修资金专户的,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转入专户,对拒不转入专户的,处维修资金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业主未按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议续交、补建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存量公有住房(房改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由公有住房售房资金的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非住宅物业可以交存维修资金,其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