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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法律援助制度/刘飞飞

时间:2024-07-07 04:36: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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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法律援助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另一类是当值律师服务。

法律援助署专门负责为具有合理依据提出诉讼或进行抗辩的人士提供代表律师,以进行民事或刑事诉讼,确保他们不会因无经济能力而无法提出诉讼或进行抗辩,经费由政府拨款。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包括:普通法律援助计划、刑事法律援助计划、法律援助辅助计划。

普通法律援助计划,主要针对一般的民事案件,包括家事及婚姻纠纷、人身伤害申索、劳资纠纷等。申请人须通过“经济审查”和“案情审查”。经济审查是审查申请人财务资源是否超过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以确定申请人是否确实需要法律援助。案情审查是指申请人提供所有有关个案的材料,证明自己具有合理的申索或抗辩理由,使署长相信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有关个案或抗辩有合理的胜诉机会。

刑事法律援助计划,主要针对各类刑事案件,涵盖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诉庭、上诉庭及终审法院聆讯案件。申请人也须通过经济审查,满足与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相同的财务资源准则。但是,如果署长认为,为了司法公正而给予刑事诉讼的申请人法律援助是合宜的,即使申请人的财务资源超过财务资源限额,署长仍可运用酌情权批准申请。在香港,大部分刑事被告人常因罪行严重且可能被判处重刑而获得法律援助。如谋杀罪名成立的上诉案件,不论被告人是否有理由上诉,香港法律规定必须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有些刑事案件,不必经过经济状况审查也可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辅助计划,主要针对财务状况既不符合普通法律援助计划又不符合刑事法律援助计划的人群,包括伤亡索偿案件、医务、牙科、法律专业人员因疏忽造成损失提出的索偿诉讼等,案件索偿额必须超过6万元。申请人也须经过经济审查、案情审查。申请法律援助辅助计划,需要交纳一定的申请费,接受援助时还需提供中期分担费。如诉讼成功,获得赔偿,除支付法律援助署代付的诉讼费用外,还需按赔偿额的15%提取法律援助辅助基金。但如果以虚假陈述骗取法律援助,申请人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外,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当值律师服务由香港特区政府资助,本港法律专业人士独立管理,主要提供四项服务:当值律师计划、免费法律咨询计划、电话法律咨询计划、酷刑声请计划。

当值律师计划,是指当值律师轮流在各裁判法庭为犯有拒捕、贩毒等9项罪名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在被告人第一次聆讯前会见被告人,为被告人申请保释,对所控之罪提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

免费法律咨询计划是指由律师晚间分别在9个政务处接待市民,为实际面对法律问题的市民提供初步的法律意见及指导。

电话法律咨询计划是指通过电话为市民提供多条法律知识录音声带,每段录音是有关法律项目的一个粗略介绍。电话法律咨询计划是一个24小时自动系统,共有超过70条录音声带,主要为粤语、普通话、英语。

酷刑声请计划主要为那些依据“酷刑公约”条文第3条向入境事务处作出声请的人士提供法律辅助。

(作者单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率,我部2010年扩大了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现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中央财政按照贷款平均余额一定比例给予的定向费用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是指根据银监会统计和认定所确定的西部偏远地区乡(镇),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
  商业运作,是指金融机构按商业经营规律,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风险可控,是指金融机构在加大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指标,控制相关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地方补贴资金,加大补贴政策力度,更好地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第二章 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中央财政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的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第六条 中央财政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七条 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三章 补贴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全国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预测和规定的补贴标准,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列入下一年度中央财政预算。
  第九条 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拨付。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补贴资金后,及时编制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报告,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补贴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规定的补贴比例,计算贷款平均余额和相应的补贴资金,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县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金融机构法人为单位申请;其他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申请。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金融机构应当于下一年度2月20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当年贷款发放额、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申请补贴资金金额、村镇银行年末存贷比等数据,并对自身是否达到银监会监管要求等情况进行说明。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贷款情况表,包括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情况,作为今后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本机构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各网点的当年贷款发放额、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申请补贴资金金额等数据,并附银行业监管部门对该机构在当地设立网点的批复。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县贷款发放和补贴资金情况表(见表2)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员办审核。
  (五)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省级财政部门在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省和各县贷款发放和补贴情况表(见表1及表2),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七)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八)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拨资金。
  (九)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机构贷款发放和余额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的补贴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专员办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贷款和各项监管指标完成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专员办应当加强对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规范审核拨付程序,保证补贴资金专项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不定期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作为调整政策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补贴资金,取消金融机构获得补贴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补贴资金,或者挪用补贴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补贴资金管理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及补贴情况表
    表2:_______县(市)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及补贴情况表
                            财政部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下载:
  表1.xls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602/001e3741a2cc0d7063b501.xls

  表2.xls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602/001e3741a2cc0d7063b902.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隆迪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布隆迪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布隆迪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隆迪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布隆迪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7月10日 生效日期1986年7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隆迪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和交流两国的医疗经验,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布隆迪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布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二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内、外、妇、儿、针灸、麻醉、放射、化验、手术室护士长、译员、厨师、司机各一人)赴布隆迪工作,工作期限为两年。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穆拉姆维亚医院。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布隆迪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布方供应。中方每年赠送价值八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器械。

  第四条 上述第三条中方提供的器械、药品和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物资由中方负责运至布琼布拉港。布方负责及时办理器械和药品的报关、免税提取及至穆拉姆维亚医院的运输,并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布方同意免除中国医疗队生活物资的税款。

  第五条 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由北京至布琼布拉的旅费,在布隆迪期间的工资、办公、出差、医疗及交通等项费用;布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由布琼布拉至北京的旅费,在布期间的生活费、住房(包括每人一间卧室、水、电、家具,其中包括床、床垫,炉灶、冰箱和热水器)。
  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分三等:
  队长、正副主任医师: 每人每月四万布法郎
  主治医师、医师、译员:每人每月三万五千布法郎
  其他人员:      每人每月三万布法郎
  上述生活费由布方按月拨给中国医疗队。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在布隆迪工作期间,布方免除他们可能要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布方规定的节假日。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尊重布隆迪共和国的法律及其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中国医疗队抵达布隆迪之日起为期两年。中国医疗队来布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布方要求继续合作,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七月十日在布琼布拉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布隆迪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隆迪         布隆迪共和国对外关系和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合作部部长
      申连瑞             艾吉德·恩库里因戈马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