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技装字〔2001〕 109号
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国家局11月26日发布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煤安监政法字〔2001〕108号),现将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予以公布。
请你们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的监察,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0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
一、电气设备
1、高、低压电气
隔爆型负荷开关
隔爆型馈电开关
隔爆型小型开关(包括:行程、转换、插销等)
隔爆型移动变电站
隔爆型干式变压器
隔爆型配电装置
隔爆型电控装置
隔爆型电磁起动器
隔爆型控制按钮
防爆电源断电器
隔爆型接线盒
防爆电缆连接器
隔爆型功率补偿装置
隔爆型充电装置
2、防爆电机
隔爆型交流电动机
隔爆型直流电动机
防爆发电机
3、矿用泵
潜水电泵
煤水泵
泥浆泵
渣浆泵
清水泵
4、综合保护装置
隔爆型检漏继电器
隔爆型电气综合保护装置
5、其它防爆电器
隔爆型电度表
磁性传感器
激光指向仪
隔爆型电磁阀
防爆照(摄)相机
隔爆电器外壳等
二、照明设备
安全帽灯
报警矿灯
矿灯短路保护装置
防爆灯具(白炽灯、荧光灯、其它照明灯具)
三、爆炸材料、发爆器
煤矿许用炸药(含:乳化炸药、铵梯炸药、水胶炸药、硝铵炸药等)
煤矿许用雷管
煤矿许用导爆索
发爆器
四、通信、信号装置
1、通信
防爆电话机及关联设备
无线电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漏泄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无线、有线混合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2、信号
防爆信息传输装置
防爆声光报警(语音提示)信号装置
隔爆型电铃
隔爆型打点器
防爆信号通讯机
工作面通讯、信号控制装置
五、钻孔机具及附件
煤(岩)电钻
凿岩机具(电动、液动、气动)
锚杆钻机(电动、液动、气动)
钻车
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
安全钻机(瓦斯抽放、探水、防突、放顶、注水、防灭火钻机)
六、提升、运输设备
1、带式(刮板)输送机
带式输送机(含:托辊、制动器)
刮板输送机
顺槽转载机(带式、刮板)
偶合器(含:易爆塞、易溶塞)
2、提运设备
人车(斜井、平巷)
矿车(含:连接链、插销)
煤矿用绞车
矿用钢丝绳
提升容器
连接装置
防坠器
斜井防跑车装置
提升机综合后备保护装置
七、动力机车
防爆蓄电池电机车(含:隔爆型控制器、隔爆型电阻器箱、隔爆型电源装置、蓄电池、隔爆型直流变换器、隔爆型直流稳压电源、防爆变频调速器、监示器等)
架线式工矿电机车及配套电器设备
防爆柴油机动力设备(含:防爆柴油机)
八、通风、防尘装备
矿井地面通风机(仅限于№15及以下)
局部通风机
风速仪表
风速传感器
除(降)尘装置
粉尘采样器
粉尘浓度测量仪表
九、阻燃及抗静电产品
阻燃输送带及整体带芯
导风筒及风筒涂覆布
煤矿用阻燃电缆
隔爆水袋(槽)
煤矿用塑料网假顶
非金属制品(溜槽、电缆接头、管材、玻璃钢制品等)
难燃介质)(乳化油、高含水难燃液)
十、环境、安全、工况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
1、气体检测仪器仪表
气体检测管
一氧化碳检测仪器仪表
甲烷检测仪器仪表(含:载体催化元件)
氧气检测仪器仪表
其它气体检测仪器仪表
2、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
监测监控系统
矿用传感器(含:一氧化碳、甲烷、负压、压力、供水、温度、速度、顶板动态、风速、设备开停等传感器)
井下分站
直流稳压电源
风电甲烷闭锁装置
甲烷断电仪
带式输送机监控系统
电力监测系统
运输监控系统
自然火灾监测系统
瓦斯抽放监测系统
3、自救器、呼吸器、苏生器
4、其它安全装置
紧急闭锁开关
远程控制器
防突测量仪器仪表及机具
瓦斯抽放设备及仪表
防灭火装置(含:制氮机)
十一、支护设备
液压支架(含:柱、阀、千斤顶)
气垛支架
矿用单体液压支柱(含:三用阀)
切顶支柱
摩擦支柱
金属顶梁
锚杆(索)(含:杆体、锚固剂)
矿用液压推溜器
乳化液泵
液压支架用胶管
十二、采、掘机械及配套设备
采煤机(含:电控装置)
掘进机(含:电控装置)
绍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现发布《绍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市长:纪根立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进地步合法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草案和规章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适用、并在市区或全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含通告),它一般以条、款、项目的形式出现。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遵循与可能制定,提高规范性文件不抵触原则;坚持按照实际需要与可能制定,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做到语句简明、结构严谨、用词准确、内容和形式符合规范要求。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市法制局)负责编制市政府规范文件制定计划草案,组织该计划的实施,承担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按照年度编制。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的12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建议,报市法制局。
市法制局对各部门的计划进行综合协调后,拟定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下达后,有关部门要求取消计划项目或提出计划外项目的,均应事先征得市法制局的书面同意,并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提出计划建议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主要内容涉及两人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共同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法制局组织有关部门起草或直接起草。
承担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起草工作的领导,并指定专人或组织专门班子负责起草。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和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主动进行协商,力求取得一致意见。经协商仍有分歧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草案时予以说明。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后,起草部门还应就该文件颁布的必要性、依据和主要内容等方面写出起草说明。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起草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审定,并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或经有关部门会签后,连同起草说明,以正式文件形式一式25份报送市人民政府,并附送有关制定该文件的依据和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起草部门应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上报草案工作。对不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又不作出书面说明的,市法制局可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市法制局收到按本规定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对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组织调研、论证,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起草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对市法制局发函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认真研究,提出修改、补充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加盖单位公章,按期函告市法制局。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市法制局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发现属于未经批准径行上报的计划项目或其他未按本规定组织起草的文件,原则上可退回原起草部门。
第十三条 市法制局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后,可按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符合规定要求,部门之间意见基本一致的,由市法制局审核修改,上报市政府领导签发,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有原则性分歧意见的,由市法制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协调后取得一致意见的,按本条每 (一)项规定办理;
(三)经市法制局组织协调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法制局报请市政府有关领导进行协调,协调后取得一致意见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协调后仍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法制局提出解决分歧意见的初步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四)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基本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市法制局可以直接退回起草部门,或要求其按规定重新起草后再报。
第十四条 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于会议举行前5日,将该草案及起草说明和审核报告等材料送交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审议草案时,由起草部门负责人作起草说明,市法制局负责人作审核说明。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以绍兴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绍兴政报》全文刊登;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绍兴日报》全文刊登,市级其他新闻媒体同时播发有关消息。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按规定报送省政府备案。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市法制局统一负责。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1月4日市政府发布的《绍兴市行政措施制定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