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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该不该撤销赠与给女儿的楼房/张生贵

时间:2024-05-28 02:11: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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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彬是北京海淀区的一名女教师,其父母将位于海淀区的一处楼房赠与张彬所有,并写了书面赠与协议,时过三年,张父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张诉向法院要求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判决张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张父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高院审理后撤销二审判决,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争点】赠与人是否有权撤销赠与,赠与合同是否不具有强制力。
【评析】中法民终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及(2010)民初字第12511号民事判决,对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规定及《最高院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一、本案无争议且对裁判有致关重要的基本事实及维持判决的因素:
   ①、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五年前的2008年12月份赠与给张彬的涉案房产,系张彬之母与申请人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并非申请人单独所有,此节事实决定了不履行或撤销赠与必须经共有人共同决定,申请人单方无权决定。
   ②、张彬之母自始致终要求依法给张彬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履行赠与协议;从未表示过要撤销赠与。
   ③、对照全案及申请人在二审程序前的上诉状内容查知,申请人与张彬之母在做出赠与房产行为时,经过郑重考虑,选择或决定是十分慎重的,父母双亲对独生女儿的财产赠与行为,符合社会道义及家庭伦理观念,且赠与后,申请人与张彬之母的生活居住条件未发生变化,目前尚有六百万元的财产及固定资产投资。
   二、新发生事实对原生效判决应予维持的影响:
   ①、赠与房产已办结过户登记手续,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及《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申请再审人确已失去撤销赠与及要求改判的法定条件。
   ②、申请人在2011年5月18日(二审判决后)的民事起诉书中再次确认房产已经给张彬,并未提出所谓的撤销;
   ③、申请再审人陈述的“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既未进入两审诉讼请求及程序,也未向张彬作过有效表示,其辩称向张彬的代理人邮寄,但代理人予以否认签收,申请人不能提供签收证明。
   三、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的两项理由不能成立,不足以推翻原有判决。
   申请人提出的“赠与不具有强制执行性”的再审理由,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凭借至今仍在司法界存有诸多争议、且一直难有定论的观点,不能成为撤销改判的依据。
   申请人提出的关于“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想通过未经诉讼审查、单方口头陈述、没有理由的“撤销”,不足以推翻生效的司法判决。
   申请人再审称未约定过户时间的理由,同样不能改变原审判决的效力。
   四、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张彬(受赠人)享有给付请求权,赠与人受其义务的约束:
   赠与合同系有名合同,其成立与生效受合同法总则条款的约束,一经订立即产生法律效务,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将产权变更原因与登记结果区分开来的规定,未办理过户的房屋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二款规定,超过除斥期间一年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丧失撤销权。本案申请人自始致终未行使撤销权,其后续主张未纳入二审程序,依据审判监督司法解释,申请人利用未纳入诉讼内容的“撤销”理由推翻已生效判决的想法不应得到支持,否则对受赠与及第三方不公平,也与再审范围不符。
   针对赠与人能否撤销赠与契约而免给付义务,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台大法律教授、司法院宪法法院大法官、在民法学界享有盛誉的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在其著作《无偿契约的结构分析》中明确,“赠与”为债权契约,成立即生效;1995年对1957年的“民法”债权部分修正的条款及立法理由书记载:“赠与人不履行立有字据之赠与或为履行道德义务而为赠与时,受赠人得请求交付赠与物或其价金”;“立有字据或为履行道德上之义务而为赠与者,不适用撤销”;台湾民法修正案“赠与为债权契约,当事人间对于赠与不动产之约定,如已互相表意思一致,依同法第153条第1项之规定,其契约即为成立,纵未具备赠与契约特别生效之要件,要难谓其一般契约之效力未发生,债务人自应受此契约之拘束,负有转移登记使生赠与效力之义务”;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合同生效)、第六十条(全面履行)、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五、父母对子女赠与财产的法律性质应属道德义务的赠与(参见北京高院《审判前沿》新类型案件审判实务2010年第2集总第32集第48页案例分析“李某诉滕某赠与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分析”)
1、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并结全第一百八十六条二款的内容,不可撤销赠与的范围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实践中父母将财产赠与子女后又反悔要求撤销,对此应如何处理,北京高院的司法指导案例分析认为:夫妻赠与子女的财产的合同与普通赠与有很大的差异,应当认定为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属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通过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文义解释,“救灾、扶贫”只是一个列举性定语,因为“等”字的使用,在中文意义上就表明这是一种不穷尽的列举,救灾、扶贫为慈善活动,归入“社会公益、道德义务”,但“等”字表明“救灾、扶贫”仅属于“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一部分,凡是可证成为“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其他活动,也应归入该条范畴,构成不得撤销的赠与。本案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发生在夫妻感情不稳定阶段,据张彬之母陈述申请人臆想将夫妻共同财产转卖后给她人,导致夫妻感情危机及家庭关系不稳定,双方经过不断的磋商,慎重决定,达成一致意见后,才将房产赠与女儿,且一处已经过户。
   本案赠与看起来只涉及赠与人与受赠与,但实际上隐含着张彬之母的意思表示,是夫妻双方与子女三方的合意,这种赠与合同本质上往往并不是单务无偿的,而是存在其他隐性对价,该对价可能使赠与人减少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成本或受赠与在国外学习期间的费用负担义务或对赠与人不利的义务,同时,将财产赠与给子女本身亦具有道德补偿的性质,在此种情况下,该赠与合同具有较强的道德义务性,应当认定赠与人不得行使撤销权,或者可以认定该赠与合同属于附条件的情形,如果这种情形下产生的赠与合同允许任何意撤销,无疑使赠与人获利,受赠与及另一赠与人极不公平,而且也会助长社会不良风气。本案中申请人与张彬之母各自将共同共有的财产赠与子女,可见赠与合同实际上是存在张彬之母的合同意,未经张彬之母的同意,申请人无权单方处置,张彬之母自始致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从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看,张彬之母有权代表申请人办理。
   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国务院关于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2004年1月20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辽政〔2001〕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编后的《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年至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大连是我国北方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和港口、旅游城市。大连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港口、海洋资源和科研等优势。通过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益,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把大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环境良好、风景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4105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山体等自然分隔,形成由中心城区、新城区、金州城区和旅顺口城区等组成的组团式城市布局。要控制中心城区发展规模,有序引导人口和产业向周围各组团转移。

要发挥大连市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合理分布市域人口和各类产业。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人口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努力提高单位土地面积产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到2005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279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234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31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262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355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321.9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要重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大力发展以公共交通为主、多种交通方式有机结合、各种交通枢纽相互衔接的综合运输体系。要统筹规划和建设给水、排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城市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包括消防、人防、防洪和抗震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保护好城市的水、大气和声环境。切实保障海洋、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重点加强对近海和市内河流等水体的保护,有效治理各类污染源,防止水源和海湾水体的污染,使城市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

七、重视城市风貌和特色保护。要加强对市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城市设计和建设要充分利用大连山水相间、陆岛相望的自然条件,通过规划控制和城市设计,保护好以水为中心的滨海城市风貌和景观特色。城区边缘的山体要加强绿化,形成城市的绿色背景。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大连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抓紧编制详细规划,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大连市各单位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支持大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大连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大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亚市干部培训学习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干部培训学习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充分调动我市广大干部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推进干部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群众团体和区镇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以及市直事业单位和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干部培训学习积分限定范围:



(一)理论学习、知识更新及业务知识培训;



(二)在职学习,包括在职参加研究生、本(专)科函授和自考学习,以及各类专业职称资格考试;



(三)挂职锻炼;



(四)外出考察学习;



(五)深入农村基层、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调查研究。



第四条:[组织领导]干部培训学习积分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分工负责落实。



第二章 单位积分标准



第五条:[积分标准] 各单位在每个考核年度的自主办班培训、选派干部参加各类培训学习、挂职锻炼及参观考察的积分必须达到50分。



第六条:[计分标准]单位自主办班培训,选派干部参加培训、考察学习及挂职锻炼的,每次均积5分。



第七条:[单位积分依据]各单位举办培训学习活动,必须将培训计划和办班方案,以及单位党委(党组)讨论的会议纪要,一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单位积分惩罚办法]单位在本年度未能完成培训学习积分的,其领导班子考核等次为一般。连续两年培训积分均未完成的,其领导班子考核等次为差。



第九条:[单位积分补救措施]各单位上年度培训任务未完成的,必须在下个年度将培训任务补充完成。



第三章 个人积分标准



第十条:[计分原则] 坚持分类计分和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工作性质、工作强度以及职级的不同,具体划分培训积分。



第十一条:[计分标准] 按照培训学习具体内容划定积分。



(一)省级以上培训学习,每天积3分;市级培训或单位上级部门调训,每天积2分;单位自主办班培训学习,每天积1分。培训时间不足一天以一天计算。



(二)在职攻读研究生,每学期积10分,学位论文积20分;参加本(专)科函授或自考的,按其所修课程累计积分,每门课程积8分;参加各类专业职称资格考试的,每次积20分。



(三)挂职锻炼或跟班学习,期满三个月积20分,二个月积15学分。超过三个月的,每月累加8分。



(四)考察学习。参加省级以上考察学习,每次积8分;市级或本单位上级部门考察学习,每次积6分;单位自主外出考察的,每次积4分。



(五)深入农村基层、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调查研究,每次积6分。处级干部每年至少调研两次;科级以下干部(含科级干部)每年至少一次;超过限定次数的,每超过一次积4分。



第十二条: [积分要求] 在每个考核年度,干部个人必须积满以下相应分值。



(一)处级干部,包括市管企事业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各类培训学习应累计积40分;



(二)根据科级干部工作性质、工作强度不同要求,可将培训积分划分为两个等次。镇党政人大领导班子成员和河西、河东区工委科级干部,每年必须积25分;市直机关科级干部每年必须积20分。



(三)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群众团体的科员,每年培训学习必须累计积满15分;各区镇科员每年必须积满10分。



第十三条:[个人积分依据]干部培训学习积分的登记依据。



(一)省、市级安排的培训学习、考察任务,必须有培训学习通知,并附市领导的批示意见;



(二)单位自主培训或参加上级有关部门调训的,按照干部培训申报备案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否则其单位及个人培训情况不计入卡式档案和积分手册。



(三)干部参加在职攻读、函授或自考的,必须有报考证明及本单位的核实意见,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人事劳动保障局备案。否则所修课程积分不计入本人培训学习积分手册。



(四)调查研究或考察学习的,必须有考察调研报告或课题调研成果,方可累计培训积分。



(五)各类专业职称资格考试,必须有专业考试资格证书,方可累计积分。



第十四条:[个人积分惩罚办法] 干部本年度里不能按规定积满分值,其年终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连续两个年度未能达到所修积分,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称职等次。



第十五条:[个人积分补救措施] 个人在上年度培训任务未完成的,必须在下个考核年度将培训任务补充落实。



第四章 奖惩和待遇



第十六条:[超出积分奖励] 单位和个人,在本年度培训学习积分超过规定积分的,其超过部分积分可以依次累加到下个年度培训学习积分中。



第十七条:[单位积分待遇]各单位连续两个考核年度,培训学习积分超过单位培训学习积分要求的,作为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优依据。



第十八条:[个人积分待遇]个人连续两个考核年度,培训学习积分超过个人积分要求的,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处理]因病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完成本年度培训学习任务,本人可以凭所在单位或医疗单位的证明,向市委组织部提出申请,经查证属实,可以减免本人该考核年度的培训积分。



第五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管理办法]实行积分手册和卡式档案方式管理,两种积分登记情况必须保持一致。卡式档案由电脑储存管理,以纸卡档案归档,积分手册由单位或干部本人持有保管。



第二十一条:[登记统计分工]市委组织部负责市管干部和单位的卡式档案和积分手册的登记统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级以下干部(含科级干部)卡式档案和积分手册登记统计。



第二十二条:[积分核实验证] 各单位每年年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本办法规定,将科级以下干部(含科级干部)的积分手册及积分统计情况,报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核实验证;处级干部的积分手册和单位积分统计情况,以及经人事劳动保障局核实验证的科级以下干部(含科级干部)的培训积分情况,一并报市委组织部核实验证。



第二十三条:[核实验证后果]积分手册必须经市委组织部或人事劳动保障局核实验证后,其单位和个人的培训学习积分方可有效。组织人事部门对单位及个人培训积分情况,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单位检查监督。 第六章 手册使用



第二十四条:[手册使用]干部在市内工作调动或交流,无需另行更换新的积分手册;干部调离本市,培训学习积分手册自行失效,培训学习卡式档案将存入干部个人档案移往新单位。



第二十五条:[手册有效期限]积分手册仅供干部个人使用,每人一册一卡,积分手册有效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六条:[手册的更换]单位或个人的积分手册,每五年更换一次。如积分手册破损或遗失的,可以凭单位证明申请更换或补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办法实施时间]本办法从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执行。



第二十八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