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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邹树文金珠首饰在“文革”中下落不明,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的批复

时间:2024-07-23 18:03: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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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邹树文金珠首饰在“文革”中下落不明,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邹树文金珠首饰在“文革”中下落不明,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的批复

198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民他字第3号《关于邹树文先生金珠首饰赔偿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述称,邹树文夫妇在“文革”中怕再次被抄家,将一盒金珠首饰“上交”给南京市抗大附中红卫兵总部负责人王自力(高三学生)和张登舟(初二学生)。一九七三年以来,邹树文及其家属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落实政策,清退财物。你院就上述问题请示我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经研究,我们认为:邹树文夫妇要求清退“文革”中“上交”的金珠首饰,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属于落实政策的问题,不应按一般民事赔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7]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新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和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镇廉租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履行住房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补贴、租金核减或以实物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本市市区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标准,并经市民政部门核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租金补贴,是指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由政府对其租金给予的相应补贴。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上的核减。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物价、总工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本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62m。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作相应调整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委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行租赁住房补贴的,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实行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的,由产权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它成员户口迁入满一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低于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2m以下(含102m);
  (四)家庭未承租廉租房或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六)无非生活必需的贵重物品。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共同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新乡市城镇廉租住房家庭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家庭书面申请;
  (二)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租赁凭证、房产证或无房证明)及工作和经济收入状况证明;
  (三)民政部门核发或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或者救助证明;(四)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口薄;(五)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证明;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登记受理日期。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的调查。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签署初审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复审。
  第十一条区民政部门应将复审材料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在15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对准予登记申请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和住房困难程度实行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民政部门核实确认后将核实结果报市房产管理部门,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审核后进行变更登记,重新安排。
  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保障方式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其中,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视情况给予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核减保障。
  第十三条经批准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取得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可根据居住需要自行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承租人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协议,并由承租人、房屋出租人、市房产管理部门共同签订《新乡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租金补贴按季直接向出租方支付。
  (二)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应同房屋产权单位签订实物配租协议,明确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房屋产权单位交纳租金、物业管理及水电气等费用,合理使用房屋。
  (三)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凭市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租金核减认定证明与产权单位签订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协议,并办理减租手续。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实行年审制。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设立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国库专账,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每年预算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及财政承受能力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留用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一定比例;
  (四)社会捐赠的专项资金;
  (五)实物配租家庭缴纳的廉租住房租金;(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购建城镇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等,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管理使用按照项目预算管理、财政国库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十七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普通住房和利用直管公房为主,新建住房为辅。具体解决渠道为: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二)腾退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
  (三)原市直单位遗留下的办公用房经改造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仅面向烈属、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八条政府收购和新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应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单套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602m以下。
  第十九条新建廉租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一)申报时弄虚作假或隐瞒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等真实情况,骗取保障资格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一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并要求其在3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腾退的,经批准可续租3个月,续租期间实行租金补贴的应补交补贴的租金,实行实物配租的应按市场平均租金交纳租金,实行租金核减的应补交核减的租金。逾期不腾退廉租住房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立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市房产管理部门、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均应建立本级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系统,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有关表格、资料的归集、整理和保管等,逐步实现全市三级廉租住房档案变更登记、通知发放、统计查询、数据交换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具体办法按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住房〔2006〕20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四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最低收入家庭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廉租住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四次会晤《德里宣言》

中国 巴西 俄罗斯等


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四次会晤《德里宣言》(全文)




  2012年3月29日,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四次会晤在印度新德里举行,会议发表《德里宣言》。宣言全文如下:


德里宣言


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四次会晤

2012年3月29日 印度新德里



  1、我们,巴西联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印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领导人于2012年3月29日在印度新德里共同举行了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四次会晤。我们在热烈友好的气氛中,本着以开放、团结、互谅互信为基础、加强金砖国家共同发展的伙伴关系的共同愿望,围绕“金砖国家致力于全球稳定、安全和繁荣的伙伴关系”的会议主题进行了讨论。

  2、我们的会晤在当前全球和地区形势均面临重大发展和变化的背景下举行。欧元区形势使世界经济脆弱复苏的前景更加复杂。随着2012年下半年分别在巴西举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里约+20)和在印度举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可持续发展和气候变化问题显得更加重要。二十国集团峰会即将在墨西哥举行,近期在日内瓦举行了世界贸易组织第八次部长级会议。我们日益关注中东和北非不断发展的政治局势。我们今天的讨论反映了我们愿继续与国际社会合作,以负责任和建设性方式应对上述挑战,维护全球福祉和稳定。

  3、金砖国家占世界人口的43%,金砖国家合作是在多极化、相互依存、日益复杂和全球化的世界中为促进和平、安全与发展开展对话与合作的平台。我们来自亚洲、非洲、欧洲和拉丁美洲,跨大洲的互动性质使我们的合作更具价值和意义。

  4、我们展望一个世界和平、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科技兴盛的未来。我们愿与各方共同努力,同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一道,在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多边决策基础上,共同迎接当今世界的机遇和挑战。在全球治理机构中提高新兴和发展中国家代表性,将增强有关机构实现上述目标的效率。

  5、我们关注当前全球经济形势。金砖国家虽然从全球危机中相对快速复苏,但受市场特别是欧元区的不稳定性影响,世界经济增长前景再次变得不明朗。发达国家主权债务问题累积,以及各方对发达国家中长期财政调整的担心,使全球经济增长面临不确定性。上述国家的中央银行为稳定国内经济而采取扩张性政策措施,导致流动性过剩,给新兴市场经济体带来溢出效应,导致资本流动和商品价格过度波动。当前的紧迫问题是重振市场信心并使全球经济增长重回正轨。我们愿同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加强国际政策协调,以实现宏观经济稳定,促进全球经济健康复苏。

  6、我们认为发达国家应采取负责任的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避免创造过度的全球流动性,同时进行结构改革以促进增长、增加就业。我们关注新兴市场经济体面临的大规模跨境资本流动波动带来的风险。我们呼吁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和改革,加强政策协调和金融监管合作,促进全球金融市场和银行体系的健康发展。

  7、在此背景下,我们认为二十国集团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主要论坛,当前主要任务是推动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通过完善全球货币金融架构,促进全球经济复苏,维护金融稳定。我们讨论了将在墨西哥举行的下届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承诺将同主席国及其他二十国集团成员和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推动峰会取得同各国政策框架一致的积极成果,确保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

  8、我们认识到全球金融架构对维护全球货币金融体系稳定性和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们呼吁建立更具代表性的国际金融架构,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发言权和代表性,同时建立并完善一个符合各国利益、支持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发展、公正的国际货币体系。这些经济体实现了基础广泛的增长,已成为全球复苏的重要推动力量。

  9、我们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和治理结构改革进展缓慢表示关切。我们认为迫切需要在2012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年会前如期落实2010年治理和份额改革方案,在2013年1月前全面审查份额公式,以更好地体现经济权重,提高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发言权和代表性,并于2014年1月前完成下一轮份额总检查。这一动态改革进程有助于确保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我们强调只有所有成员真正承诺切实落实2010年改革方案,目前增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借贷能力的工作才可能取得成功。我们将同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保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完善治理和合法性的同时能够及时动员充足资源。我们重申支持采取措施保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贫穷成员国的发言权和代表性。

  10、我们注意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关于监督的新整合决定,并将在其春季会议前予以讨论,呼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督架构更为完整和公平。

  11、在当前全球经济环境下,我们认识到迫切需要加强对新兴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融资。为此,我们呼吁世界银行更加重视资金动员和满足发展融资需要,同时减少贷款成本,采取创新的贷款工具。

  12、我们欢迎发展中国家提名候选人竞选世界银行行长。我们重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负责人应通过公开、择优的程序遴选。同时,新的世界银行领导层必须承诺将世界银行转变为真正反映所有成员观点的多边机构,包括其治理结构应体现当前经济和政治现实。世界银行的性质必须从主要协调北南合作转变为加强同所有国家的平等伙伴关系,以解决发展问题,并不再使用过时的“捐助国-受援国”分类。

  13、我们探讨了建立一个新的开发银行的可能性,以为金砖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和可持续发展项目筹集资金,并作为对现有多边和区域金融机构促进全球增长和发展的补充。我们指示财长们审查该倡议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成立联合工作组进一步研究,并于下次领导人会晤前向我们报告。

  14、巴西、印度、中国和南非期待俄罗斯于2013年担任二十国集团主席国,将为峰会取得成功开展合作。

  15、巴西、印度、中国和南非祝贺俄罗斯联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使世界贸易组织更具代表性,并强化了基于规则的多边贸易体系。我们承诺共同维护这一体系,并敦促其他国家共同抵制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和变相的贸易限制措施。

  16、我们将继续在维护授权、锁定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推动完成多哈回合谈判。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将坚持以发展为核心并在寻求一揽子方案的框架下,在特定领域探索可能的成果。我们不支持违反透明、包容和多边等基本原则的诸边倡议。我们认为这些倡议不仅干扰了各成员共谋成果的努力,也没有解决以往谈判回合遗留的发展赤字问题。在完成批准程序后,俄罗斯将以积极和建设性方式参与多哈回合谈判,推动多哈回合取得平衡成果,加强和发展多边贸易体系。

  17、考虑到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是联合国系统处理贸易和发展问题的核心机构,我们愿推动其提高凝聚共识、技术合作、经济发展和贸易研究等传统业务能力。我们重申愿积极推动2012年4月举行的贸易和发展会议第十三届大会取得成功。

  18、我们同意通过协同努力,携手加强彼此贸易和投资,推进我们各自的工业发展和就业目标。我们欢迎2012年3月28日在印度新德里举行的第二次金砖国家经贸部长会议达成的成果。我们支持加强贸易部长间的定期磋商,并考虑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加强彼此经贸关系。我们对金砖国家开发银行间完成《金砖国家银行合作机制多边本币授信总协议》和《多边信用证保兑服务协议》表示欢迎,我们相信这些协议未来有助于推动金砖国家成员间贸易。

  19、我们认识到中东和北非地区的稳定、和平与安全对于我们、整个国际社会尤其是受动乱爆发地区影响的国家及其国民都至关重要。我们希望看到这些国家作为国际社会受尊敬的成员,早日恢复和平、稳定与繁荣。

  20、我们同意中东和北非地区正在经历的转型不应成为迟滞解决长期冲突的借口,而应成为解决这些问题尤其是阿拉伯-以色列冲突的动力。该问题及其他长期存在的地区问题的解决将从整体上改善中东和北非地区局势。为此,我们致力于在普遍认可的国际法律框架下,包括相关的联合国决议、马德里原则、阿拉伯和平倡议等,实现阿以冲突的全面、公正、持久解决。我们鼓励中东问题四方机制加强努力,呼吁联合国安理会加大介入,寻求巴以冲突的解决办法。我们强调有关方面直接对话达成最终解决方案的重要性。我们呼吁巴勒斯坦人民和以色列人民采取建设性措施重建互信,为恢复和谈创造适宜条件,避免单边行动,尤其是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建立定居点。

  21、我们对叙利亚当前局势深感忧虑,呼吁立即停止一切暴力和侵犯人权的行为。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危机,鼓励反映叙利亚社会各界合法愿望、尊重叙独立、领土完整和主权的广泛国内对话,最符合国际社会利益。我们的目标是支持由叙利亚主导的包容性政治进程,我们欢迎联合国和阿盟为此付出的共同努力。我们鼓励叙利亚政府以及叙社会各界展示政治意愿推动这一进程,这本身将创造有利于和平的新环境。我们欢迎任命科菲·安南为叙利亚危机联合特使及迄今取得的有关进展,支持其继续在推动政治解决危机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

  22、伊朗问题不能升级为冲突,否则有关灾难性后果不符合各方利益。该地区具有高度政治和经济关联性,伊朗在维护本地区和平发展与繁荣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期待伊朗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成员发挥其作用。我们对围绕伊朗核问题有关事态发展感到担忧。我们承认伊朗根据国际义务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支持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通过政治、外交和有关各方开展对话的手段解决问题,包括国际原子能机构和伊朗之间的对话。

  23、阿富汗不仅需要时间,还需要发展援助和合作、进入世界市场的优惠条件、外国投资和目标清晰的国家战略,以实现持久和平和稳定。我们支持国际社会在2011年12月波恩国际会议上对阿富汗所做的承诺,愿在2015至2024年转型期内与阿保持接触。我们重申支持阿富汗成为一个和平、稳定、民主的国家,免受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困扰,强调有必要就实现阿富汗稳定包括打击恐怖主义开展更有效的国际和地区合作。

  24、我们支持在巴黎进程框架下就打击源于阿富汗的毒品走私的努力。

  25、我们重申任何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行为都没有正当理由。我们强调决心在打击恐怖主义威胁方面加强合作,认为联合国应在协调国际反恐行动方面发挥中心作用。上述行动应在《联合国宪章》框架内开展并遵循国际法的原则和准则。我们强调联合国大会有必要尽快完成制订《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呼吁所有成员国批准该公约,为应对恐怖主义这一全球威胁提供全面的法律框架。

  26、我们致力于推动多边外交,支持联合国在应对全球性挑战与威胁方面发挥中心作用。为此,我们重申需要对联合国包括安理会进行全面改革,使其更具效力、效率和代表性,以更成功地应对当今全球挑战。中国、俄罗斯重申重视巴西、印度和南非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支持其希在联合国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

  27、我们回顾了2011年在安理会的密切协调,强调我们致力于在联合国共同努力,继续就事关全球和平与安全的问题进行合作并加强多边解决方式。

  28、促进增长和可持续发展、解决粮食和能源安全问题是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对许多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消除贫困、应对饥饿和营养不良至关重要。创造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就业十分重要。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是全球复苏和未来增长中的关键因素。我们应为后代负起责任。

  29、我们祝贺南非2011年12月成功主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七次缔约方大会暨《京都议定书》第七次缔约方会议。我们欢迎会议各项重要成果,愿根据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同国际社会一道落实有关决定。

  30、我们承诺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努力中做出自身贡献,通过可持续和包容性增长而非限制发展以应对气候变化。我们强调《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资金、技术及能力建设支持,帮助其准备并实施适合本国国情的减缓措施。

  31、我们相信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里约+20)是国际社会重申高级别政治承诺的重要契机,根据《里约环境和发展宣言》的原则,包括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21世纪议程》和《约翰内斯堡实施计划》,支持全面可持续发展框架,包括推动包容性经济增长和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

  32、我们认为可持续发展应成为环境领域和经济社会战略中的一种主要模式。我们认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的主题的相关性和重点,即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背景下的绿色经济,以及可持续发展制度框架。

  33、巴西将于6月主办这一重要会议。中国、俄罗斯、印度和南非期待同巴西合作,推动会议成功并取得务实成果。巴西、俄罗斯、中国和南非承诺支持印度于2012年10月主办《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一次缔约方大会,期待会议取得积极成果。我们将继续努力落实上述公约及其议定书,特别是《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2011-2020生物多样性战略计划及资源调动战略。

  34、我们强调,“绿色经济”概念仍需由里约+20大会定义,并在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大框架下予以理解。“绿色经济”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这些重要优先目标的手段。各国政府应拥有灵活性和政策空间,根据各自发展阶段、国家战略、国情和政策重点,在诸多选项中确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途径。我们反对以发展绿色经济为由采取任何形式的贸易和投资壁垒。

  35、千年发展目标是发展议程的重要里程碑。为确保发展中国家2015年前就落实千年发展目标取得最大成果,我们必须保证这些国家的经济增长不受影响。任何经济放缓都将对世界经济产生严重后果。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是保障包容、平等和可持续全球经济增长的基础,在2015年后仍需继续推动这些目标的实现,以及更多的资金支持。

  36、我们高度重视支持非洲发展与稳定的经济增长,而许多国家尚未充分实现其经济潜力。我们将继续共同支持这些国家加快经济多元化和现代化。这将通过基础设施发展、知识交流、加大技术获取、加强能力建设、人力资源投资来实现,包括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框架。

  37、我们承诺致力于缓解仍影响非洲之角数百万人口人道主义危机,并支持国际社会有关努力。

  38、大宗商品价格特别是粮食、能源价格过度波动,给世界经济复苏带来了额外的风险。完善大宗商品衍生品市场监管,对于防范粮食和能源供应的不稳定至关重要。我们认为,增强能源生产能力和加强生产者-消费者对话是消除价格波动的重要手段。

  39、以化石燃料为主的能源在可预测的未来将在能源构成中占主导地位。我们将开发清洁和可再生能源,推广能效和替代技术,以满足各国经济发展和人民不断增加的需求,同时 回应对气候问题的担忧。为此,我们强调和平利用核能安全方面的国际合作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标准,满足核电站设计、施工和运行等方面的要求。我们强调,在国际社会提高核安全标准的共同努力中,国际原子能机构应发挥重要作用,以加强核能安全标准,增强公众信心,使其认识到核能作为一种清洁、可负担、安全和可靠的能源,对于满足全球能源需求非常重要。

  40、我们注意到,金砖国家已做出实质性努力,在不少领域开展合作。我们相信,五国有丰富的知识、技术、能力和最佳实践可供分享,我们可以此为基础,开展有意义的合作造福于民。我们支持通过一份“行动计划”,作为明年的目标。

  41、 我们欢迎2011年10月在中国成都举行的第二届金砖国家农业和农耕部长会议取得的有关成果。我们指示各位部长推动此项进程,重点挖掘金砖国家在增进全球粮食安全和营养合作方面的潜力,提高农业产量和生产率,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大宗商品价格过度波动,从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

  42、 多数金砖国家面临一些相似的公共卫生挑战,包括卫生服务的普及、健康技术包括药物的获取、公共卫生开支不断增加,传染和非传染性疾病发病率不断上升等。首届金砖国家卫生部长会于2011年7月在北京召开,我们支持将该会议机制化,从而以最有效、公平和可持续的方式来应对这些共同挑战。

  43、我们注意到2011年9月在中国大连召开的科技高官会,特别是我们各国不断增强的研发和创新实力。我们鼓励在粮食、制药、卫生、能源等优先领域,以及在纳米技术、生物技术及先进材料科学等新兴跨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取得进展。我们还鼓励我们各国研究机构通过联合项目、研讨会以及青年科学家交流等渠道进行知识共享。

  44、包括我们在内的所有发展中国家面临快速城市化挑战,本质上是多元的,包含各类相互关联的问题。我们指示相关机构协调行动并学习最佳实践和技术,从而为社会做出有益改变。我们赞赏2011年12月在三亚举行的首届金砖国家友好城市暨地方政府合作论坛,并将通过举行城市化和城市基础建设论坛及第二届友好城市暨地方政府合作论坛推动该进程。

  45、我们对可再生能源、能效、节能环保型技术的需求日益增加。我们同意在知识、技能、技术和最佳实践等领域进行交流,以发挥我们在这些领域的互补优势。

  46、我们很高兴看到,在印度协调下,第一份“金砖国家经济研究报告”发表。该报告的重点关注我们经济中的协调和互补。我们欢迎金砖国家统计部门的合作成果,注意到今天发布了最新版《金砖国家联合统计手册》,这将为了解金砖国家提供有益参考。

  47、我们对第三届金砖国家工商论坛和第二届金砖国家金融论坛的召开感到满意,注意到上述论坛在促进金砖国家贸易关系中的作用。为此,我们欢迎金砖国家相关证券交易所成立金砖国家证券交易所联盟的联合倡议。

  48、我们鼓励金砖国家在青年、教育、文化、旅游和体育领域拓宽沟通渠道和人员交流。

  49、巴西、俄罗斯、中国与南非高度赞赏和真诚感谢印度政府和人民在新德里举办金砖国家第四次峰会。

  50、巴西、俄罗斯、印度与中国对南非提出主办2013年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五次峰会表示感谢,并愿予以全力支持。

德里行动计划

  一、金砖国家外长在联大期间举行会晤。

  二、金砖国家财长与央行行长在二十国集团会议和其他多边(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议期间举行会议。

  三、根据需要,金融与财政部门在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议期间或单独举行会议。

  四、根据需要,金砖国家贸易部长在出席多边活动期间或单独举行会议。

  五、举行第三届金砖国家农业部长会,并在会前召开农产品和粮食安全问题专家预备会议及第二届农业合作专家工作组会议。

  六、举行金砖国家安全事务高级代表会议。

  七、举行第二届金砖国家科技高官会议。

  八、2012年在印度举办首届金砖国家城市化论坛及第二届金砖国家友好城市暨地方政府合作论坛。

  九、举行第二届金砖国家卫生部长会议。

  十、举行协调人及副协调人中期会议。

  十一、举行经贸联络小组中期会议。

  十二、2013年举行第三届金砖国家国际竞争大会。

  十三、举行专家会议讨论建立一个新的开发银行问题。

  十四、举行财政部门会议,研究落实“金砖国家经济研究报告”成果。

  十五、根据需要,金砖国家常驻纽约、日内瓦和维也纳的联合国代表团举行磋商。

  十六、如有必要,金砖国家高官在与环境和气候相关国际场合举行磋商会议。

  十七、开拓新合作项目:

  ——金砖国家框架下开展多边能源合作

  ——对金砖国家合作及制定金砖国家长期战略问题开展一般性学术评估

  ——金砖国家青年政策对话

  ——在人口相关问题上开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