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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执行地方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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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执行地方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执行地方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执行地方组织法的若干规定》已经1998年10月1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2日起施行。


为了便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免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工作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各方面人士组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政府领导人员、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参加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以后各次会议不宜参加。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从提名、酝酿候选人到选举开始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其间可以穿插安排其他议程。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从提名、酝酿候选人到选举开始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天。
三、代表联合提名推荐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时,联合提名的代表应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如实介绍候选人情况,说明推荐理由。代表可以跨代表团联合提名候选人。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确定,但酝酿提名的起止时间(从大会主席
团规定的提名时间开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不少于四个小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不少于两个小时。
提名者在大会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以前要求撤回提名的,应填写《代表撤回提名候选人登记表》,所提候选人即不列入候选人名单;被提名者不愿接受提名,而提名者又不同意撤回提名的,仍应将所提候选人列入候选人名单,同时向代表说明本人不同意被提名的意愿。
四、选举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时,不能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只要提名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就必须进行差额选举。
五、选举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如果提出的候选人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预选可以召开全体代表会议或以代表团为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预选选票并进行计票。预选会议
应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或代表团代表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大会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候选人名单以姓名笔划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应以预选时得票多少为序排列。
六、被同时提名为两种或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按本人的意见,确定其为某一项职务的候选人。
七、换届选举时,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挂职的副职领导人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挂职干部不占当地政府副职的职数,只要得票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即可当选。
八、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辞职,应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应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以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辞职被接受的,提出辞职的人员方可离职;辞职未被接受的,提出辞
职的人员不得离职。
九、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决定任职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级人民政府副职的半数。
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原负责人职务未变动的不需要重新任命。
十一、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或刑事处分。



1998年10月12日

关于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436号




关于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贵州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草海保护区是濒危珍禽黑颈鹤及其它候鸟重要的越冬地,具有典型的高原湿地生态系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示范功能。

二、《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9600公顷,与1992年批准为国家级保护区时的1.2万公顷相差较大。变更面积必须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同意《总体规划》将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生产实验区3个功能区,各功能区的具体面积应在保护区总面积确定后重新划定。

三、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重点要加强保护管理网络的建设,通过扶贫等手段,引导当地生产方式向有利于湿地生态保护和珍稀动物生存的方式转变。草海保护区已有社区参与性管理的基础和经验,应进一步总结和完善,把保护区建设成为社区共管的典范。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规划。要严格控制自然水域水产养殖规模,放养外来鱼种及围网养殖项目必须进行科学论证,避免水体富营养化和对草海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当地景观相协调,并与保护区的其他规划项目相结合,道路、生态造林等项目应纳入地方建设规划中,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贵州省人民政府审批。

特此函复。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专项工作评议的暂行办法

河北省衡水市人大常委会


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专项工作评议的暂行办法

(2009年10月30日衡水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推动市委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衡水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工作评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垂直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监督形式的深化。

  第三条 专项工作评议应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工作评议在市委的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主任会议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对象: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市人民检察院;

  (四)驻衡的上级国家机关垂直管理的具有执法和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部门。

  第六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一府两院”在贯彻落实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中出现的问题;

  (二)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市人大代表对市“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五)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七)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八)市“一府两院”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专项工作。

  第七条开展专项工作评议的年度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依据本法第六条规定,从市委做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一府两院”各部门的年度工作安排中,选择若干项比较重要的工作作为专项工作议题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投票选择决定。年度计划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通知被评议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中市委相继部署的重大工作任务,需要进行专项工作评议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对专项工作评议的年度计划做出必要调整。

  第八条 专项工作评议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要确定一个主要部门,其它部门提供资料,涉及部门和单位均参与评议工作。

  已列入年度计划的专项工作评议,市人大常委会一般不再安排涉及相同部门和相同内容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活动。

  第九条 根据专项工作评议需要组织成立评议调查组,对有关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

  评议调查组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组成,可根据情况邀请驻我市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对口的技术专业人员、专项工作受益的群众代表参加。评议调查组组成人员不应与专项工作有直接利益关系。评议调查组组成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提名,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评议调查组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承担。

  第十条 专项工作评议会议前的基本工作:

  (一)评议对象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制定专项工作评议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呈报市委批准;

  (二)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评议单位和评议内容,开通热线电话,公布电子信箱,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专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情况对评议调查组成员进行培训,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为开展评议调研做好必要准备;

  (四)评议调查组根据专项工作考核标准,采取听取汇报、约见询问、走访座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民主测评以及视察、检查等不同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对专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掌握真实情况;

  (五)评议调查组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专项工作评议调查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六)专项工作被评议的单位应就评议内容,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供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评议会议召开前二十日报送市人大常委会评议调查组征求意见;报告修改后,于会前十日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在会前七日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调查的代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专项工作评议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常委会会议可以对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调查的代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专项工作被评议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到会报告专项工作,主管负责人或熟悉专项工作的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结合评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充分审议,并对专项工作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获得满意票超过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80%(含80%)以上者为满意;获得满意和基本满意票超过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60%(含60%)以上者为基本满意;获得满意和基本满意票低于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60%(不含60%)者为不满意。

  第十二条测评结果以及评议大会提出的评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整理汇总,形成常委会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力求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评议意见或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评议单位,并向市委报告,向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通报,对涉及驻衡垂直管理部门的还应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被评为满意的专项工作,第二年确定专项工作评议年度计划时,该专项工作一般不再列为被评议内容。

  专项工作被评为不满意的单位和有具体整改意见的单位,应当在接到评议意见或决议的一个月内,制订整改方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并切实进行整改,在评议意见或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仍为不满意的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下一年度的评议对象,继续进行评议。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将专项工作的评议结果及时向市委报告,作为市委考核、任用干部的依据之一。

  市人大常委会评议调查组对被评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了解情况,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评议意见,被评议单位对评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