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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23:16: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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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
  2004年4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对高校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的用电、用水、用气统一执行居民类价格。2006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也改为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上述政策对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减轻学生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维护高校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07〕13号)的有关要求,决定扩大对学校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二、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水和管道燃气(包括管道天然气、煤气以及空混气等)。
  四、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应与其他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学校与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协商确定用电、用水、用气数量。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五、以上价格措施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尽快将上述政策印发有关供电、供水、供气单位及学校,并确保贯彻落实到位。因未及时贯彻落实上述政策而引发学校不稳定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09〕3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彻底扭转工程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多发的局面,依据《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范围及目标
  (一)管理范围:在市区从事工程建设运输的工程运输车,以及以工程运输车为主要运输工具的在市区从事工程建设运输的企业。
  本意见所称工程运输车是指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自卸货车、4.5吨及以上栏板货车。
  (二)管理目标:工程建设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更加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更加有效,驾驶员素质明显提高,工程运输车交通违章肇事事故明显减少。
  二、工程运输安全管理职责
  企业是工程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为本企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职责。
  市公安局交警局、交通局、建委、城管办、城管执法局、经委、安全监管局等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成员单位,是工程运输安全的监管主体,承担安全监管职责。
  1.市公安局交警局:负责对工程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和对车辆驾驶人员相关证件有效期的检查;负责制订工程运输车交通管制范围和内容,加大对重点路段的查处力度。
  2.市交通局:负责对运输企业资质的审查及日常检查工作;负责对运输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驾驶员的安全上岗培训工作;负责对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及工程车辆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大对重点企业的监管。
  3.市建委:负责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及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督促工程施工企业做好运输业务发包管理工作;负责对工程车辆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市城管办:负责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及渣土处置的行政许可管理工作;负责无证无照运输渣土行为的查处工作。
  5.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无渣土准运证、渣土处置证工程运输车辆的查处。
  6.市经委:负责对散装水泥生产企业及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7.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工程运输企业的综合安全监管和各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的协调、督促。
  三、特许通行证管理
  (一)在2009年11月30日前,由市建委、交通局、公安局交警局、城管办、工商局依法对许可范围内的各种证照进行复核,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车辆予以行政许可,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车辆一律不予许可。
  (二)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召开联席会议,在各有关部门审查的基础上,明确“工程运输车特许通行证”发放事宜。特许通行证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核发,并作为执法检查的依据。凡工程运输车辆挡风玻璃醒目位置未张贴“特许通行证”的,公安交警部门均予以查处。
  (三)各有关部门如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的,应及时上报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决定是否注销其“特许通行证”。
  (四)今后凡新申请行政许可,办理特许通行证的企业和车辆,各部门必须首先审核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办理。
  四、从业人员资质管理
  工程运输企业从业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
  (二)经工程运输营运驾驶员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
  (三)非本市公安交警部门颁发驾驶证、行驶证的人员和车辆,须在企业所在地公安交警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五、安全责任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列入市公安交警部门发布的《全市客、货运企业机动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排行情况及分析》的工程运输企业,取消其当年的评优资格。
  (二)1年内2次列入市公安交警部门发布的《全市客、货运企业机动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排行情况及分析》且发生道路交通有责死亡事故的工程运输企业,对其实施停业停产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由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其相关证照。
  (三)1年内3次列入市公安交警部门发布的《全市客、货运企业机动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排行情况及分析》且发生道路交通有责死亡事故的工程运输企业,由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其相关证照,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工程运输企业虽未发生交通事故,但违法经营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其相关证照。
  (五)对未列入市公安交警部门发布的《全市客、货运企业机动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排行情况及分析》的工程运输企业,若发生道路交通有责死亡事故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其相关证照。
  (六)如1年内2次列入市公安交警部门发布的《全市客、货运企业机动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排行情况及分析》的企业,3个月内不能参与政府项目的招投标,已在实施的属政府类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中止其运输业务和供应资格。
  六、明确运输安全责任。
  (一)各类项目建设单位,特别是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运输安全管理责任,并在工程实施中予以督促落实。
  (二)施工单位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将工程运输业务发包给有资质和证照齐全的工程运输单位,否则取消其招投标资格。
  (三)工程运输业务发包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与工程运输单位必须签订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在工程运输中的安全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措施。
  七、责任追究
  (一)对涉及工程运输车违章肇事的,将依法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关责任。
  1.同一施工项目中,工程运输车辆累计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一般交通事故达到3次,或有违法纪录的工程运输车占运输车辆总数30%以上,或发生一起负次要责任死亡事故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停发该施工项目所有运输车辆通行证3个月;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施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2.同一施工项目中,工程运输车辆累计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一般交通事故达到5次,或有违法纪录的工程运输车占运输车辆总数50%以上,或发生一起负主要责任以上死亡事故的,由公安交警部门立即收回该施工项目所有运输车辆的通行证,并停发通行证6个月;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施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诚信扣分。对整改不到位的,由公安交警部门继续停发通行证;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实施诚信扣分,直至取消其招投标资格。
  (二)工程运输企业及车辆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1.对1年内累计违法行为达到2次(含)以上的车辆,虽未发生交通事故,停发通行证1个月。
  2.对1年内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一般交通事故的车辆,停发通行证3个月,对其所属企业进行通报批评。
  3.对1年内累计违法行为达到5次(含)以上或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车辆,停发通行证6个月,取消其所属企业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4.对1年内累计违法行为达到10次(含)以上或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车辆,停发通行证2年,责令其所属企业停业停产整顿,限期整改。
  停业整顿期间,暂扣“车辆道路营运证”、通行证等相关证照,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进行全面安全轮训,禁止其所属工程运输车违法上路运输,一经发现依法予以查处。在整改期限内仍未达标的,由交通运管、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其相关证照。
  八、技术保障
  (一)工程运输车(8吨以上自卸车)必须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并作为公安交警部门对车辆年审的前置条件。对符合安装GPS条件的新增工程运输车,将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超载即时信息系统作为交通运管部门许可营运资格的前置条件。
  (二)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在两个月内完成工程运输车GPS系统、隔离网、左右转弯呼叫等安全技术装置安装工作。由市建委负责,督促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在3个月内建立车辆荷载信息即时反馈系统,并与指定的商品混凝土协会安全分会进行联网,及时发现和制止车辆超载行为。市、区两级财政根据隶属关系,对企业投资给予适当资助。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GPS工作站的建立、规章制度的制订以及必要的日常管理。
  九、对优秀企业实行奖励
  (一)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经济效益好、管理力量强的运输企业收购重组规模偏小、管理较弱的小型运输企业,在自身做大做强的同时,提升工程运输行业的整体素质。
  (二)对信誉好、重安全、讲效益、守法纪的工程运输企业,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树立学习典型。
  (三)市政府每年组织召开优秀工程运输企业安全表彰大会,对1年以上未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连续3年未被列入违法排行榜、每次检查抽查安全生产状况均为良好以上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四)支持、鼓励优秀工程运输企业积极参与各级政府类投资项目招投标,承接工程运输业务。
  本实施意见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无帐”贪污案攻略

张庆奎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绝大多数国有单位都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帐目,贪污行为在财务帐目上必然留下蛛丝马迹。但是具体办案实践中并不尽然,有相当一部分贪污案件“无帐”可查。“无帐”贪污案通常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记帐的方式侵吞公款或在侵吞公款后故意隐匿、销毁财务帐目,造成无帐可查的案件。较之一般类型的贪污案,“无帐”贪污案作案手段更为隐蔽、狡猾,案情更为复杂,取证、认证工作更为困难。因此,针对“无帐”贪污案的特点,研究制定有效易行的侦查措施和步骤,对于提高该类型案件的成案率和侦破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攻略之一:查清收支,恢复帐目
“无帐”贪污案侦破难,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证源少,调查取证无从下手;2、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牢,讯问突破难;3、犯罪嫌疑人多与有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防止串供难。在办案实践中解决好“三难”,变难为易,除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串供外,最重要的是“恢复帐目”。因为“无帐”贪污案虽无明帐,但无明帐并不等于“无隐帐”。把隐帐变为明帐,就可发现异常之处,疑点就会暴露。
如何恢复帐目?重点是查清某一时间段嫌疑人所经手的全部或某一方面的收支情况,并按时间顺序列出,逐笔排查每笔可疑的收入或支出。如果该单位每笔收支都是通过银行进行,就比较简单,只要查银行帐单,以银行对帐单和存取款业务凭证为依据,核查每笔收支情况,看收入款项来源,付款去向。如果该单位收支只是部分通过银行,就比较麻烦,那就要列出每笔经济往来单位进行调查落实。恢复帐目的过程要把握好几点:1、要根据案情确定恢复的时间跨度和恢复帐目的范围,以节省办案时间。2、要根据事先掌握的疑点就重点问题对经手人进行详细询问,查明有无帐外收支、回扣、好处费等;3、恢复帐目要在司法会计协助下进行,实践证明,完整、准确、清晰的帐目,不仅能为我们发现疑点提供证据,确定准确的侦查方向,而且对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具有重要作用。如:村会计陈某贪污案。1999年某村财务室失火将1997年至1999年帐目凭证烧毁,村民举报会计有贪污嫌疑。经调查煤矿向该村支付采煤造成土地塌陷补偿款情况,及该村每笔支出,“恢复”了被烧毁的帐目,陈某贪污塌陷补偿款五万余元的恶行终于暴露无遗。铁证面前“趁火打劫”的陈某无奈认罪服法。
攻略之二:逆向推理,查赃验帐
“无帐”贪污案犯罪嫌疑人有一个共同弱点,就是其实家庭财产与合法帐入不符,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非法收入总是不能自圆其说。其防守的弱点,就是我们侦查进攻的重点和突破口。因此侦破此类案件的关键便是查明个人不法收入,获取赃证,然后逆向推理,以赃找据,反向求证,达到赃、帐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的目的。具体有如下侦查步骤:1、合理推断。根据办案实践,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公款后,处理和使用公款的情况不外乎以下5种:(1)存放家中;(2)购房、购物和其他消费;(3)个人投资、炒股、做生意;(4)借赠他人;(5)私存银行。2、分析排除。结合调查取得的嫌疑人生活方式、兴趣爱好、人际交往、家庭消费特点等情况对上述五种可能性进行排除和选择,找出最大可能性。3、针对最大可能性确定调查重点、调查方法和侦查措施。4、从犯罪嫌疑人同一时间的经济收入和消费等各类支出情况,对照公款数额和脱离单位控制的时间,找出内在联系。如王某贪污案。因机构改革,某局被撤销,并入其他局,王某系该局原会计,曾掌握该局50余万元帐外收入,该局合并时仍应有20万元的现金余额,王某向领导汇报帐外资金已全部列支。2000年7月合并后的新领导过问此事,王某称钱已支完,帐已销毁,原局长知情。询问原局长,并不具体知道帐外资金具体去向。经查询银行1997年10月20日帐中余款20万元分两次支取,王某称交局长支配,局长否认,王某贪污嫌疑较大。分析其可能有大项支出,经调查同一时间王某秘密购买价值10万元的商品房一套,并突然增加了10万元银行存款。上述证据的取得,不仅确定了公款下落,而且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了扎实的证据。王某无法说明购房资金合法来源及巨额存款来源,心理防线崩溃,很快如实招供。
攻略之三:攻心为上,虚实结合
因其“无帐”,本类案件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相印证,侦查人员搜集到的证据往往达不到足以认定贪污罪的标准。犯罪嫌疑人负偶顽抗拒不招供,很可能导致以贪污立案以较轻的罪名巨额帐产业源不明结案,甚至中途“流产”,被迫撤案。因此,采取谋略,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从而迫使其如实供述比较关键。可以采取的侦查谋略因案情而异,主要有以下几种:1、引蛇出洞。透过说情探风渠道,反馈侦查人员已掌握确凿证据的信息,促使嫌疑人及其亲属转移赃款赃物或串供串证等;2、引而不发,讯问嫌疑人时做出成竹在胸并不在乎招供与否的姿态,让嫌疑人产生大势已去的错觉;2、虚实结合。针对犯罪嫌疑人说明其不法财产来源和可疑公款去向的谎言,不要急于点破,让其将话说死说绝,然后适时出示证据,指出其矛盾之处。针对嫌疑人新的谎言辩解,亦采取同样方法。最后在其实在无法自圆其说时,出示关键证据,附以法律政策宣传,必能促其放弃对抗,争取从宽,如实供述。如:齐某贪污案。齐某系银行职员,于2000年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活期存折,虚增存款,并先后提取现金20余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建材生意。经调查伪造的存单虚增存款系齐某利用他人临柜时间趁人不备冒用他人操作程序密码操作。但齐某一直拒不承认,并托人打探侦查人员到底掌握了什么证据,侦查人员将计就计,说当天的录像资料铁证如山(其实当天储蓄所监控设备出了故障),齐某慌忙与有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侦查人员获取了大量齐某反侦查的证据,最后齐某被迫认罪服法。

作者单位: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通讯地址:宁阳县城文化路东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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