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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3:18: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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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8〕55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日    

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发改、民政、财政、国土、建设、价格、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五条 严格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审核,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力度,逐步扩大覆盖面,实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衔接。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集中成片建设和分散联动建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新规划建设的商品房小区,在土地挂牌出让时,由政府确定同步捆绑建设比例为20%左右的经济适用住房,并相应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销售。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普通商品房。禁止任何单位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或普通商品房开发。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第十条 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同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需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其中一名家庭成员取得本市市区户口必须在3年以上;单身家庭男性年龄必须在35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必须在32周岁以上;

(二)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700元;

(三)无住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中未购买过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并且未享受过一次性住房货币化补贴。

已在淮北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受上述第(一)、(二)条款限制。

符合上述条件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优先安置。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款项后,该房产性质视为完全产权商品住房。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购买其它住房,原经济适用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确实需要转让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回购。

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继续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其出售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在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 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其他相关内容。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需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可提前办理过户手续,但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经济适用住房作为营业或办公场所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执照;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收回其住房。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工作试点的函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工作试点的函

司便函管理[2003]196号


北京、辽宁、湖南、陕西、甘肃、重庆和贵州省(市)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中谷集团公司、北京宏联技术有限公司:
为了做好拟于明年开展的全国粮食仓储设施统计的准备工作,经研究并征求有关省、市粮食局意见,我们决定安排北京、辽宁等9个省、市和公司,应用我局新开发的粮食仓储设施统计软件,开展粮食仓储设施统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软件下载。新开发的粮食仓储设施统计软件将于2003年7月16日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的“仓储与建设”栏目中公布,请届时安排专人下载并试用。在软件使用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试点工作要求。请你单位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和落实相关技术、设施条件。要求每省(市)必须安排2个以上地区(市)、每个地区(市)必须安排2个以上县、每个县必须安排全部粮库参加试点统计工作。中储粮公司和中谷集团公司必须安排2个以上分公司、每个分公司必须安排全部粮库参加试点。参加试点的单位要按照统计软件中附带的统计工作方案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开展试点工作。各有关省(市、公司)应于2003年10月25日之前完成试点统计工作,将试点工作情况、对本统计软件的修改意见及汇总的统计报表数据(软盘)报我司汇总。是否需召开汇总座谈会,届时根据情况再定。
三、欢迎全国其它地区和公司积极参加本次统计试点工作,并将有关试点工作情况及时与我司沟通。
报表设置及指标说明咨询:郭成 马建群 63906928
软件使用及操作指导咨询:任金 68558231
马建群 63906928

国家粮食局管理司
二OO三年七月九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启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启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教育部门,各职业技能
鉴定机构: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启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通知》(劳社部函〔1999〕154号)精神,我局决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职业技能国家题库(以下简称“国家题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题库北京分库的运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管理。
二、从2000年7月1日起,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组织国家题库北京分库已有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时,一律从国家题库北京分库中提取试题、试卷,不得擅自编制。
三、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统一考试考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该在2000年7月1日前做好启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征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复习指导丛书》。
五、各鉴定机构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


(1999年8月11日 劳社部函〔1999〕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
工作机构:
我部决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启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以下简称“国家题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国家题库中已有的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时,一律从国家题库中提取试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应在1999年10月1日前建立国家题库地方分库,经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验收合格后启用。
三、国家题库地方分库试题资源,按“有偿使用,以收补建,滚动开发”的原则,由部中心统一配置。
四、国家题库网络运行管理,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运行管理办法》(见附件)执行。部中心负责国家题库网络运行的技术支持,并组织实施题库的更新改造工作。
五、对国家题库中暂未列入的职业(工种),部中心将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制定题库开发计划,逐步扩大国家题库规模容量。

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命题质量,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统一命题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运行,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和《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劳部发〔1997〕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以下简称“国家题库”)包括劳动保障部总库、行业分库和地方分库。各地区、各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凡国家题库已有的职业(工种)试题,一律从国家题库中提取,不得擅自编制。
第三条 国家题库网络是国家题库的运行机构,由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行业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组成。国家题库网络按统
一管理、规范运作、优质服务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部中心负责国家题库网络的管理、协调和运行监督,同时负责由全国统一鉴定职业(工种)和示范性职业(工种)组成的总库的运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国家题库网络运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规划国家题库网络建设,制定运行技术标准。
(三)认证国家题库运行机构资格。
(四)组织开发、更新改造国家题库试题资源。
(五)认定和颁布国家题库试题资源,并统一配置地方分库试题资源。
(六)认定国家题库命题专家和技术人员的资格。
(七)组织国家题库网络的技术指导和信息交流。
(八)组织开发、出版发行总库和地方分库配套资料。
(九)提供总库中已有职业(工种)的试卷服务。
(十)组织管理总库的运行和质量控制。
第五条 行业中心负责本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行业分库的运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行业分库运行管理细则。
(二)组织管理行业分库的运行和质量控制。
(三)组织开发行业分库试题资源,经部中心审定后联合发布实施。
(四)配置和管理行业分库人员与设备,并组织命题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五)组织开发和出版发行行业分库的配套资料。
(六)参与国家题库网络管理与技术信息交流。
(七)提供行业分库中已有职业(工种)的试卷服务。
(八)维护行业分库试题资源。
(九)接受部中心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并定期向部中心提供试卷使用情况的统计和分析报告。
第六条 省中心负责社会通用职业(工种)地方分库的运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地方分库运行管理细则。
(二)组织管理地方分库的运行和质量控制。
(三)按照部中心的要求,承担地方分库试题资源的开发和更新改造工作。
(四)配置和管理地方分库人员与设备,并组织命题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五)承担总库和地方分库配套资料的发行工作。
(六)参与国家题库网络管理与技术信息交流。
(七)为本地区提供地方分库通用职业(工种)的试卷服务。负责本地区申请总库中已有职业(工种)的试卷服务。
(八)维护地方分库试题资源。
(九)接受部中心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定期向部中心提供试卷使用情况的统计和分析报告。
第七条 国家题库试题资源须按部中心发布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命题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发和审定。
第八条 总库试题资源的修订、更新和改造由部中心负责组织;行业分库试题资源的修订、更新和改造由行业中心负责组织;地方分库试题资源的修订、更新和改造由部中心负责组织,省中心负责向部中心报告题库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对题库的改进建议。
第九条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申请国家题库试卷服务时,须填写部中心统一印制的考核鉴定试卷申请单,按不同职业(工种)分别向部中心、行业中心或省中心申请。
(一)属总库管理的,由行业中心或省中心向部中心申请。
(二)属行业分库管理的,向行业中心申请。
(三)属地方分库管理的,向省中心申请。
(四)尚未建立国家题库分库的行业或地区,直接向部中心申请。
第十条 部中心、行业中心、省中心对申请用卷单位进行资格审定和试卷申请内容核查无误后,按申请要求从题库中抽取试题、发送试卷。试卷印刷和发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国家题库网络采用有偿服务方式提供试卷服务。
第十二条 总库、行业分库、地方分库的运行质量分别由部中心、行业中心、省中心负责,其管理人员、命题专家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运行质量管理。
(一)管理人员负责:题库质量管理制度的实施,安排抽题组卷工作,总结题库运行情况和统计有关信息。
(二)命题专家负责:审定题库中所提取试卷的内容,修正突然发生的试卷错误,评估题库中试题资源和试卷服务的质量,编制非职业技能鉴定时所用组卷计划书。
(三)技术人员负责:国家题库专用软件的使用和一般维护,题库试题资源的安装、备份和管理,提取试卷。
第十三条 国家题库网络的运行质量监督由部中心会同部培训就业司统一组织。
第十四条 部中心统一组织对国家题库各分库的质量检查,质量检查采用不定期检查与年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质量检查的内容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省(部)级分库运行机构资格标准》要求逐项检查。
(二)质量检查结果由部中心送部培训就业司核定后公布,并对成绩优秀者给予表彰,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半年内复检,复检仍然不合格的取消分库运行管理资格。
第十五条 国家题库网络运行接受社会监督,部中心、行业中心和地方中心都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布监督电话,对检举违反题库运行管理和试卷使用有关规定等问题,各地要认真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首批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
职业(工种)名单
---------------------------------------------
| 职业(工种)名称 | 代码 | 职业(工种)名称 | 代码 |
|--------------|------|--------------|------|
|商品营业员 |03-013|汽车驾驶员 |20-001|
|--------------|------|--------------|------|
|制冷设备维修工 |03-048|汽车维修工 |20-017|
|--------------|------|--------------|------|
|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 |03-050|长度量具计量检定工 |30-001|
|--------------|------|--------------|------|
|服装设计定制工 |03-126|长度量仪计量检定工 |30-002|
|--------------|------|--------------|------|
|客房服务员 |04-003|衡器计量检定工 |30-008|
|--------------|------|--------------|------|
|农艺工 |07-001|电磁计量修理工 |30-015|
|--------------|------|--------------|------|
|乳品检验工 |07-034|食品检验工 |30-024|
|--------------|------|--------------|------|

|家畜饲养工 |07-040|纺织纤维分类分级检验工 |30-030|
|--------------|------|--------------|------|
|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 |07-060|纺织纤维物理性能检验工 |30-031|
|--------------|------|--------------|------|
|农机修理工 |07-130|无线电机械装校工 |36-001|
|--------------|------|--------------|------|
|铸造工 |09-001|无线电装接工 |36-002|
|--------------|------|--------------|------|
|锻造工 |09-005|无线电调试工 |36-003|
|--------------|------|--------------|------|
|热处理工 |09-009|计算机系统操作工 |36-028|
|--------------|------|--------------|------|
|模型工 |09-010|计算机软件工 |36-030|
|--------------|------|--------------|------|
|钳工 |09-015|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 |36-042|
|--------------|------|--------------|------|
|工具钳工 |09-016|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36-082|
|--------------|------|--------------|------|
|镗工 |09-017|摩托车调试修理工 |43-115|
|--------------|------|--------------|------|
|车工 |09-018|中式烹调师 |46-006|
|--------------|------|--------------|------|
|铣工 |09-019|西式烹调师 |46-007|
|--------------|------|--------------|------|
|磨工 |09-021|中式面点师 |46-008|
|--------------|------|--------------|------|
|电工 |09-030|西式面点师 |46-009|
|--------------|------|--------------|------|
|维修电工 |09-031|餐厅服务员 |46-010|
|--------------|------|--------------|------|
|机修钳工 |09-032|美发师 |46-011|
|--------------|------|--------------|------|
|电焊工 |09-033|美容师 |46-012|
|--------------|------|--------------|------|
|分析工 |16-143|按摩师 |46-013|
---------------------------------------------



200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