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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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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又称聚酰胺-6切片或尼龙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为此,海关总署发布了2010年第27号公告。鉴于201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将锦纶6切片商品的税则号列调整为39081012,现就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锦纶6切片时,相应的商品编号应当填报为3908101200。

  二、对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2010年第27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青海玉树地震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青海玉树地震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青海省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

  根据4月21日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第8次会议精神,为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做好安置点规划。选择过渡性安置地点要坚持就地、就近原则,方便开展恢复重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选址要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区域,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规模要适度,要方便学生上学,方便群众就医,易于管理。


  二、多渠道解决住所。解决受灾群众临时住所,要采取多种方式、措施。要在及时发放并积极帮助受灾群众搭建棉帐篷的同时,制定鼓励政策,动员群众自建简易过渡住房,保证每户有一顶棉帐篷或一间过渡住房。


  三、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要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及时将已经运抵灾区的粮食、肉类、食用油等生活物资分发到受灾群众手中,同时尽快恢复城乡商业网点,搞活商品流通,保障群众主要消费品市场供应,解决好日常生活所需炉具、灶具等生活用品紧缺问题,逐步做到受灾群众每家可以独立开伙。


  四、落实好临时生活救助政策。要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有关通知要求,抓紧制订受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方案,立即组织力量,深入灾区核查灾情,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及时、足额地将补助金、救济粮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要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本地户籍及滞留本地的外地户籍受灾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确保基本生活。


  五、做好安置点配套设施建设。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过渡性安置点水、电、加油站(点)、道路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按比例配备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同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发生。


  六、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应组织州、县分区划片,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尽量参照灾前村(居)委会的建制,建立灾后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选派干部蹲点做好指导工作,切实加强安置点管理,随时解决群众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七、加强救灾物资管理使用。要统筹灾区各类需求,研究确定救灾物资优先安排的对象,棉帐篷、棉衣被等物资要优先保障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大帐篷、活动板房等优先用于学校、医疗点、福利机构、商业网点等公共服务设施,做到物资发放公正、公开、公平,避免因分配问题引发矛盾。


  八、明确工作责任。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的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保障机制。民政部门负责棉帐篷、食品等各类生活物资的分配方案,依靠基层组织做好发放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安置点的规划、选址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恢复商业网点,保障市场供应。


  请你省依据本意见,进一步细化、实化,制定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的具体办法。


  


  

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医疗广告违法问题一直比较突出,违法率居高不下,已引起社会各界强烈不满。1997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国部署了医疗广告专项检查,对制止违法医疗广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自今年1月份以来,违法医疗广告又有所抬头,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医疗广告的违
法率和违法医疗广告在全部违法广告中的比例,均居首位。
医疗广告直接关系到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为从根本上制止违法医疗广告,针对医疗广告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医疗广告实行“发布内容格式化”。经商卫生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广告应严格按照格式化要求按顺序(见附件一)发布,其内容仅限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九项内容,以及医疗广告证明文号、有效期截止日。其中:
1.医疗机构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的名称一致。
2.诊疗科目(见附件二)、诊疗方法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为准;诊疗方法中不得含有宣传药品、医疗器械的内容。
3.从业医师姓名,仅限于该医师本人的姓名;从业医师技术职称,仅限于其被国家认可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如主治医师、主任医师等。不得宣传从业医师“医学博士”、“××教授”等非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内容。
4.诊疗时间是指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工作时间。从业医师的应诊时间与医疗机构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必须明示。
5.诊疗地点、通信方式应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载明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等。
6.医疗机构名称、证明文号及其有效期截止日,必须在医疗广告中发布。
二、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医疗广告,广告主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凡违反本通知规定,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利用医疗广告宣传药品、医疗器械的,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广告主伪造、变造医疗广告证明的,依照《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依据《广告
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广告法》无相应处罚条款的,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罚。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通知有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切实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略)



199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