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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1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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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10-04-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胡彦林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驻厂机车验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铁道部


驻厂机车验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1989年6月5日,铁道部

一、预算的编制
第1条 驻厂机车验收室在每年十月中旬根据本室定员及有关规定经济、合理、切实地编报次年度的经费(按科目分季度)预算表,一式两份报部机务局;抄送所在工厂。机务局将各驻厂机车验收室预算审核、汇总后,送财务局列入集中费预算计划。

二、支出科目内容
第2条 科目名称及内容
1.×51一般生产人员工资:按机务局批准定员的验收人员工资。
2.×59生产用工具备品:包括工具、量具、测量仪表及修理费用。
3.×60劳动保护:包括工作服及防护用品的购置、洗涤、修理费。营养保健、防暑降温、防护药品及肥皂费。
4.×69生产用杂费:包括生产用棉丝、电池、表格、统计报表、原始记录等。房屋清扫、照明、消毒用材料。
5.×77副食品价格补贴:包括按规定由企业负担的部分。
6.×77—1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
7.×82福利费: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11%提取。
8.×83职工培训费:包括在职人员脱产学习及日常职工技术教育经费,兼课津贴,委托外单位代培的职工培训费。
9.×84办公费:包括办公用文具纸张、表格、邮电费,复印、打字、油印材料费,图书、资料、规章、标准购置费,会议费,报刊杂志费。
10.×85差旅费:包括因公外出的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助勤费:按规定支付的职工及家属的调转、搬家费。
11.×86交通补助费:按省市规定的范围、标准支付职工的市内交通补助费。
12.×88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
13.×89制服补贴:按规定发给职工的制服,当年摊销的补贴。
14.×98其他支出:包括新招收职工的车船、住宿、伙食补贴、体检费。临时出国人员服装费。

三、驻厂机车验收室的经费管理
第3条 为了管理好经费的使用,各驻厂机车验收室应有专人兼管经费的计划、使用、登记、查对等工作。
第4条 凡购买、领用仪器、仪表、计算器、秒表等工具备品时应每年与预算表一并提出书面申请,经部机车验收室签批同意,且符合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商品办法的手续后,方可领用或购买。
第5条 各驻厂机车验收室主任应以认真负责和节约精神,掌握好经费的使用,对上报机务局的经费清算表要认真核查,防止列入非本室支出的费用,并保证所列经费科目的正确。
第6条 在领用各种用品及支出费用时,应按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并实行主任审批制度。

四、清算办法
第7条 各所在工厂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对垫付驻厂机车验收人员日常支出,单独建立分科目的明细帐。
第8条 各所在工厂给垫付的机车验收人员费用,每半年清算一次(七月中旬及次年一月中旬),按科目分月份填写清算表,并附帐单,经驻厂机车验收室核对由验收室主任签章后报机务局。
第9条 机务局将各所在工厂上报的清算表审核、汇总、制表后转财务局,在部集中费项下向各工厂拨款。
(附件略)


青岛市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列》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同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第三条 合营企业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由参加合营的私营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确定。

第五条 鼓励私营企业与外商举办产品出口型、先进技术型的合营企业;限制非生产性的以及产品涉及国家实行配额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合营企业项目。

第六条 私营企业和外商,都可以直接找对方洽谈有关合营企业的业务,也可以委托经贸咨询机构协助其进行业务联系或洽谈。

第七条 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通过其主管部门向私营企业所在县(市)、区计划委员会或对外经贸委员会(办)呈报。属于县(市)、区审批权限内且不需市综合平衡的,分别由县(市)、区计划委员会或对外经贸委员会(办)审批的,报市计划委员会、对外
经贸委员会等部门备案;超越县(市)、区计划委员会或对外经贸委员会(办)审查后,转报市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应向私营企业所在县(市)、区对外经贸委员会(办)呈报由县(市)、区对外经贸委员会(办)审查后转报市对外经贸委员会审批。合营企业赁批准证书在三十天内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珊手续。

第九条 私营企业同国营或集体企业共同与外商举办合营企业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究报告以及合同、章程等文件,由国营或集体企业按其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私营企业共同与外商举办合营企业,由一个私营企业为主,按其隶属关系级上报审批。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私营企业来本市与外商举办合营企业,须持有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同、章程等文件分别向合营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委员会或对外经贸委员会(办)呈报。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的

第七、八条办理。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与外商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合营企业,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同、章程等文件均向开发区管委会呈报。属于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权限内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送市计划委员会、对外经贸委员会等部门备案;需要市综合平衡的,报经市有关部

门平衡认可后,财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超越开发区管委人审批权限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后转报。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可将自有资金、建筑物、设备、专有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作为出资,但租赁的实物不得用作出资。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董事会(联合管理机构)的组成和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主任)的委派,可以参照出资比例或合作条件,由中外双方协商决定。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申请企业名称、企业开业、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项目,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列》的有关规定,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申报纳税及修改纳税鉴定,均应按照《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暂行条例》规定缴纳所得税。对其在合营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抵免扣除。如其举办的合营企业属于产品出口型的、先进技术型的或者是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对其在合营企业已享受减免所得税

的优惠部分,也视同已缴纳所得税,予以扣免扣除。
对私营企业按上款规定纳税后的利润,按照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将其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用于合营企业再投资的,经私营企业申请,市税务局批准,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40%。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撤回、转让其在合营企业资产的所得用于个人消费时,对其超过原投资的增值部分(不含已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税后利润投资部分),应按40%税率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从合营企业取得的合法外汇收益,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留成,作为企业扩大再生产、进口生产设备或生产所需的原材物料以及需要出国考察、培训等费用。

第二十条 合营企业解散后,在合营企业中方账户上剩余的中方职工的权益,由市财政局、劳动局监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营企业的劳动管理,按照《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合营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营企业应每月按企业职工实得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并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和活动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及事项,均按国营或集体企业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与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举办合营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89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