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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调整、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时间:2024-07-16 03:44: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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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调整、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调整、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余爱国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调整、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0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43项,调整行政许可项目40项,保留行政许可项目260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也要防止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并按要求建立配套制度,做好服务工作。
今后新增、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报市政府法制办和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适当调整。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湘潭市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3项)
2. 湘潭市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0项)
3. 湘潭市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60项)

附件1
湘潭市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3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备注

1
经济适用房投资计划核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调为日常管理事项

2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生产企业资格审核
市经委


3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4
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


5
户口迁移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6
外国人居留证核发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7
外国人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许可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8
外国人旅行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9
外国人准迁证核发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0
核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初审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1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市公安局


12
外国人出入境许可
省公安厅授权市公安局


13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4
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15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16
财政贴息项目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17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18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核
市财政局


19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20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21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各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备注

22
设立劳务派遣机构从事劳务派遣活动审批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23
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24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
市人民政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承办)


25
洞庭湖蓄洪区安全船、报警设施、救生器具变卖及安全楼台拆除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6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7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8
河道管理范围内岸线、水域、洲滩、哑河开发利用规划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办)


29
食品摊贩和集贸市场食品经营者卫生许可
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0
碘盐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1
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公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2
放射性同位素购置核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3
影响古树、名木的建设工程避让和保护措施审批
市城管执法局


34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更新抚育采伐审批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35
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备案
市商务局


36
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等进口合同审批
市商务局


37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地方使用部分)资金计划备案
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38
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调为日常管理事项

39
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40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41
市、县级安全监察员考核发证
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2
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


43
企业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附件2
湘潭市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0项)

合并同类事项(40项合并为19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合并后 项目名称
合并后 实施主体
备注

1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筹备设立(改建、扩建、新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
改建、扩建、新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3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4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5
机动车登记、市通行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和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证牌证核发
同级交警支(大)队


6
非机动车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7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社会团体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同级民政局


8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9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10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含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水利项目由同级水务局审批,其他项目由同级建设局审批


11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2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港口设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同级交通局


13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14
船员职务适任资格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船员(包括引航员)职务适任资格认可
湘潭市地方海事局


15
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合并后 项目名称
合并后 实施主体
备注

16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审批
港口航务管理处


17
在港口区域内建造建筑物、使用港区岸线审批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18
设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在市区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设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许可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19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20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2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客运经营及增加客运道路班线许可
公路运输管理处


22
增加客运道路班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23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及变更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经水务局预审后,报环保局审批


2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及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限期治理、环境保护拨款贴息、“三同时”等项目)竣工验收
同级环保局


26
环境保护拨款、贷款贴息项目竣工验收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27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含临时建筑物)
同级规划局


28
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合并后 项目名称
合并后 实施主体
备注

29
移植古树名木(城市除外)审批
《湖南省林业条例》
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迁移城市古树名木由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批、其它的由林业局审批


30
城市古树名木的迁移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3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执业许可证核发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33
拖拉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
同级农机局


34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5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开办武术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同级体育局


36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7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同级房产局


38
房屋拆迁延期和暂停事项延期许可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39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40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3
湘潭市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60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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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页

重庆市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渝规审发[2006]14)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规审发[2006]14号

重庆市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构)筑物(以下简称人防建(构)筑物)的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已建各类人防建(构)筑物的备案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公共建(构)筑物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单位建(构)筑物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人防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自建(构)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已建人防建(构)筑物备案登记按本办法实施后,参照新建人防建(构)筑物执行。

  第五条 所有权人办理人防建(构)筑物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人防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人防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建(构)筑物报建日期,立项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认可的建设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建(构)筑物质量保修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备案登记文件30日内,应当在人防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申请书上签署文件收讫。

建(构)筑物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构)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人防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的,按照《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完善备案登记手续的,由备案登记机关发放《重庆市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备案资料或提供备案资料不全,申请办理人防建(构)筑物备案的,备案机关不予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条  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2004]6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监督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其成员单位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履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自治区安委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对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不履行或不严格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章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部门(系统)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本部门(系统)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六)负有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
(七)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八)制定本部门或监管单位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组织演练。
(九)当本系统或监管单位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十)负责本部门直属、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分解下达到本部门(系统),采取措施保证落实。
(十一)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区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建立我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指导全区各级宣传部门及新闻单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区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五)加强对新闻记者的职业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第七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全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对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时,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并保证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八条 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全区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全区煤炭、机械、冶金、有色、石化、电力、建材、轻工、纺织、船舶工业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和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工作;组织、指导各地经济管理部门做好管辖铁路道口的安全监控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履行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负责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工作。
(三)指导、督促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组织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时,将安全设施投入一并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概算,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参加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拼装车、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履行全区电网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打击影响和破坏电网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
(六)参加全区工业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九条 自治区教育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二)负责本级管理的各类大中专院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组织、督促整改。
(三)加强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单位及时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对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或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给予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或学具的,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
(四)将安全教育列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五)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教育展览会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全区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区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区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三)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一条 自治区公安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工作;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履行全区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及烟花爆竹原料购买凭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工作;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负责配有民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和跨地区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示威等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督促全区公安机关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储存、邮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履行全区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区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全区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参加全区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监察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安全生产违纪的案件及涉案人员进行查处。
(二)参加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调查核实有关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处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并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指导全区各级监察机关做好职责范围内各类重大事故或其他性质恶劣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四)适时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重特大安全事故案件行政责任追究情况。
第十三条 自治区司法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三)指导、督促监狱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为因安全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服刑人员改造学习和组织培训的主要内容。
(四)指导、监督全区监狱、劳教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完善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确保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的经费,以及全区性安全生产会议、专项整治、宣传教育、事故处理、相关奖励等工作所需的经费。
(二)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贴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自治区重点监控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事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列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晋升、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制度。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责、权、利方面的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综合管理全区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证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三)负责督促、责令发生伤亡事故的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
(四)负责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因事故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己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负责全区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等场所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对技工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学校制定社会实践活动的应急预案及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确保师生员工的安全;将安全教育作为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重要课程并纳入教学计划,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全区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指导、督促全区地矿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四)负责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安全监控工作;负责全区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五)参与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建设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区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作为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以及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
(三)履行全区建筑工程质量的安全监督职责。负责建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四)履行全区城市燃气、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五)参与调查处理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指导、督促全区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城乡非法人承包工程施工伤亡事故。
(六)负责建筑工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交通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全区道路运政机构把好道路运输行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等人员的从业资格关,搞好车站(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履行全区水路运输、港口、码头经营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航道、航标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航务工程单位开展航道安全整治和维护工作,保障航道安全畅通;负责全区民用运输船舶安全技术检验和船舶(渔业船舶、军用舰艇、公安船艇、体育运动船艇以及依法不需登记的船舶除外)检验证书的核发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装运输船舶的行为,把好船舶安全技术和市场准入关。
(三)履行全区公路、航道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公路、港口、码头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排查公路、航道安全隐患,并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区道路、水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
(四)履行全区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或审核上报工作,以及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船舶及容器的安全技术检验和发证工作。
(五)组织或参加道路、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自治区水利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水利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大坝、水库、江堤、河堤、湖泊、水渠以及农村山塘的安全监控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做好决堤、垮坝事故的防范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区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理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区水利系统管理的地方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水灾害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参加水利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农业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农业种植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植物耕种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全区农药、鼠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负责组织或参与农产品残留物中毒和农业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商务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商业贸易服务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全区商业贸易服务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运输环节以及存在火灾危险的商业性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检查,完善安全设施,严防火灾、爆炸以及其他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牛。
(二)指导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搞好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条款有关出口企业劳工条件的要求,指导出口企业遵守有关公约、条约,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公约,保证安全投人,完善安全设施,保证出口企业的劳动条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文化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文化系统企事业单位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参与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卫生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全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饭店、酒家、食堂、食品店等向公众出售食品的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卫生标准的食品,及时采取防扩散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
(二)负责拟订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性规章、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卫生设施进行审核或验收,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核发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安全许可证工作;负责不含放射源的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全区食品、药品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组织或参与全区食品、药品、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四)负责全区食品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食品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五)指导全区卫生系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六)编制全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导各地卫生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组织演练。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各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督促监管企业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落实整改责任并抓好整改。
(二)根据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指导、督促实施;协调解决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工作纳人对监管企业整体工作的考核之中,并与监管企业负责人的业绩和收人挂钩,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参与监管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审核拟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
(二)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
(三)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新闻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做好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宣传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保障安全生产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引导主流媒体为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宣传服务。
(二)及时发布我区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的信息,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树立我区安全生产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制作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完善我区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二)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提出我区有关安全生产的立法建议,把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纳入自治区重点立法计划。
(三)负责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协调工作。
(四)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或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承担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的重要政策和措施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范围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全区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自治区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自治区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自治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受委托组织起草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全区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研究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地方性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自治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职权。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五)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七)依法对矿山、烟花爆竹生产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相应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格考核工作;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八)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介、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和爆破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要责监督管理自治区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
(十二)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
(十三)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制度;组织、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安全的统一监管;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违法行为,调查和处理放射性物品安全事故。
(二)履行全区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进口单位依法进行登记。
(三)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履行全区“三废”排放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四)组织全区环保系统对企业的环保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任务,及时部署到所属各单位,并组织落实。
(二)将安全生产宣传纳人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在本系统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予安排。
(三)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关于安全生产题材的新闻或专题节目;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人的前置条件和注册登记的前置程序;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作为整顿市场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的行为。
(三)负责取缔全区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履行全区各类交易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各地、各类交易市场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林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山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全区山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防范山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制定全区山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辖区山林防火和沼气加工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有林风景区(点)履行防火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所属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救援灭火工作;负责全区森林火灾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事故信息。
(四)承担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区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全区森林火灾救援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调度指挥。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设备和仪器计量管理职责。负责汽车、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资质审查以及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取缔拼装车辆和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拼装车辆、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好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
(二)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以及气瓶充装实施安全监察,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发证。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全区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组织编制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全区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区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全区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全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非法生产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的窝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的行为。
(二)依法履行全区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防范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中毒和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依法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四)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保健品和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旅游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设施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二)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履行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的安全设施和做好惊险游乐设施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安全事故情况,参与重大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粮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粮食系统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区粮库、粮油加工企业以及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教育职工正确用电、用火,科学使用储粮化学药品,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全区粮油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三)参与全区粮食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水产畜牧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对养殖业的安全管理,宣传和推广安全养殖知识,防范养殖过程中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依法对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保证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
(三)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测检验、注册登记以及渔船、船员证书年审工作;负责渔船船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渔业船舶登记证、渔船检验合格证、渔船出航证、渔船船用产品证、渔船船员证以及涉外渔工专业训练合格证等证书的核发工作。
(四)履行渔港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渔港管理责任单位、各渔业企业和渔民做好渔船停泊渔港期间的防火工作,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水产畜牧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五)履行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水产野生动物伤人的安全防范工作。
(六)负责编制渔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渔民作业期间突发灾害的海上搜救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渔业、畜牧业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信息产业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信息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针对行业实际,督促、指导企业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履行全区无线电频率及其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受理无线电干扰申诉,查处干扰无线电的行为,保障我区境内航空、水上交通通讯频率的安全。
(三)履行卫星地面接受设施、无线电台(站)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四)组织或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条 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供销合作系统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全区供销合作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危险化学品、农药、鼠药、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运输、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本系统的安全大检查,督促、指导供销合作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或参与本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开展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并根据农机安全生产的实际,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
(二)负责全区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工作;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以及定期审验工作;负责农机培训学校、农业机械改装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勘查、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参与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全区各商业保险机构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安全教育,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积极开展安全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对发生保险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赔付。
(三)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高危行业事故灾害保险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引导各商业保险机构重视开展高危行业事故灾害保险业务,及时指导保险公司开展高危行业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理赔工作。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邮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邮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全区邮政系统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系统安全大检查,指导、督促全区各邮政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规范的邮件安全检查制度,落实邮件的安全检查责任,严防危险物品或其他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邮件进入邮政通信渠道,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安全的相关案件。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参与重大项目的气候环境影响论证。
(二)指导全区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组织全区性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可能遭受雷击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的雷电防护装置,指导有关单位委托防雷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负责全区气象探空气球的统一规划与管理,确保探空气球不影响航空安全;负责系留气球、自由气球悬挂、施放的安全监督;负责探空气球施放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查处。
(四)负责全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规划、管理和指导工作,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五)依法组织或参加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地震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管理职责,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好地震紧急救援组织工作。
(二)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工作,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三)参与制定地震重建规划,按职责权限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黄金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所属黄金矿山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二)监督、指导全区黄金矿山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时排查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履行黄金矿产开采和选冶的审批职责;负责取缔黄金矿山非法生产点,打击黄金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黄金矿山矿业安全生产秩序。
(四)监督黄金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氰化物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组织或参与黄金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广西海事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我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和现实状况,提出改善全区水上交通安全的措施和对策,并指导、督促实施。
(二)依据交通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协定,统一履行全区通航水域和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水上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查处非法载客、违章超载、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船舶运输以及船舶污染水域等违法行为。
(三)组织实施全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制定全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和工作任务,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具体实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排查、整治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查处“三无”违法运输船舶,整顿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四)依法负责全区船舶登记和船员适任资格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五)配合渡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渡口设置的审批工作,负责渡口船舶登记和渡口船舶船员的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统计、分析和报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布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信息;组织编制全区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协调重特大水上安全事故的搜救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承担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八条 柳州铁路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铁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所辖列车运行实施安全监察,负责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铁路运输单位、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严防火灾、爆炸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二)负责铁路沿线、道口有关行车设备和车站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管辖道口的安全监控措施,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履行铁路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指导、监督在管区施工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四)监督、指导柳州机车车辆厂、广西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及参与承建与本局有关工程的驻桂铁路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铁路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广西境内重特大铁路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民航广西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区民用航空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全区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指导民航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监督民航企事业单位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演练。
(二)按授权负责区内民用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飞行训练机构和维修单位合格审定、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民用航空飞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和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工作。
(三)按授权负责区内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设计、制造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区内民用机场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区内专机保障工作;承担辖区内国防动员和重大、特殊、紧急运输(通用)航空抢险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
(五)负责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上报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民用航空飞行事故、地面事故和事故征候的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自治区总工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二)参与研究、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四)依法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审查和验收工作。
(五)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共青团广西区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五十二条 武警广西总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管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二)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灾害事故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安委会的请求,按有关规定组织官兵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
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形势,研究起草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防范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实施全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全区事故多发点段的隐患排查,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整改的措施建议。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各级相应机构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区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做好机动车辆牌证发放、驾驶员考核工作;指导、监督车检机构开展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全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指导全区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参与城市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科研工作。
(五)组织编制全区道路交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统一指挥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全区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的形势,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指导、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落实;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对全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区各级消防安全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全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依法督促和指导全区有关单位排查重大火灾事故隐患,制定重大火灾事故隐患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对列入自治区重点监控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情况实施跟踪监督。
(四)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灾的扑救工作,积极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或参加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全区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发布全区消防安全信息。
第五十五条 自治区农垦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农垦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全区农垦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指导、督促全区农垦系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缔涉及本系统的非法生产经营点,规范农垦生产经营市场,维护农垦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秩序。
(四)依法组织或参加农垦系统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六条 广西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属范围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直管范围内的发电、供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强化系统内部安全监督机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防范生产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负责本公司所属电力线路走廊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所属电网的运行安全。
(三)负责所属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履行所属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参与有关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 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所属加油站及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所属范围的安全生产状况,制定适合本系统实际的安全生产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督促所属加油站及相关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石油经营的安全条件,依法申请经营许可证;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油站,要责令其立即整改,未经整改验收合格的,不允许从事有关经营业务。
(三)负责制定全区石油储存、运输、销售环节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或参加全区石油储存、运输、销售环节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十八条 广西日报社、广西人民广播电台、广西电视台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及时进行部署并安排落实。
(二)开辟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设立安全生产宣传专栏,大力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先进典型,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
(三)制定每年安全生产宣传计划,安排一定数量和不同形式有关安全生产题材的宣传节目,确保安全生产宣传力度。
(四)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对不重视安全、漠视生命的行为以及典型事故案例进行曝光。
(五)参加每年六月份的全国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

第三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自治区其他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六十条 各市、县(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