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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2010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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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国家版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

2010年 第2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国家版权局对著作权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截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国家版权局负责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章共9件,现将规章目录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版权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国家版权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010年12月

序号
规 章 名 称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施行日期

1
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国权〔1993〕41号
1993.8.1
1993.8.1

2
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国权〔1993〕41号
1993.8.1
1993.8.1

3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国权〔1994〕78号
1994.12.31
1995.1.1

4
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96)国权联35号
1996.12.31
1996.12.31

5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国权〔1999〕8号
1999.4.5
1999.6.1

6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
2002.2.20
2002.2.20

7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国家版权局令第5号
2005.4.29
2005.5.30

8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
2009.5.7
2009.6.15

9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国家版权局令第8号
2010.11.25
2011.1.1





防治商业贿赂 服务县域经济发展

五华检察院 魏京宁 赖兴平

十七大报告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党同志一定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去年以来,在全国掀起了反商业贿赂风暴,我县检察机关把打击重点对准商业贿赂,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7件17人,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工作的深入,我们清醒的意识到,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光靠打击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贯彻落实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才是治本之策。因此要如何发挥自身优势,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我县廉政文化、服务经济发展将成为预防部门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一、防治商业贿赂的必要性和艰巨性。
1、防治商业贿赂的必要性。目前商业贿赂问题严重,危害非常大,不仅严重败坏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而且还违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妨碍资源的合理配置,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甚至直接或间接给国家和集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在一个经济本欠发达的县域,如果商业贿赂犯罪高发,也必然会影响当地党委政府的公信力,影响投资环境等等,从而严重制约经济的发展。据统计,2003年至今年7月,我县检察机关共依法立案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45件 45人,约占所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数(63件65人)的71%,一度直接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损失1450多万元。从这组数字看,作为一个省级贫困县,是让人触目惊心的。从中也不难看出,商业贿赂已向我县多个行业、部门渗透,成为制约我县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逐步铲除商业贿赂赖以生存的土壤和条件,控制和减少商业贿赂犯罪的发生,保障我县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显得尤为必要。
2、防治商业贿赂的艰巨性。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涉及面宽、政策性强、难度很大的工作。既要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也要看到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我们认为,当前防治商业贿赂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对商业贿赂存在“认知模糊”。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中,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其业务运行过程中的“潜规则”,当这种“潜规则”在人们的脑海里形成了一种“习惯、正常”的概念后,要想一下子“洗心革面”几乎是不可能的。在他们看来,存在即合理,依靠个人力量去改变社会是困难的,与其碰得头破血流,不如随大流,至于是否违法抛于脑后,他们的盾牌是“法不责众”。二是对防治商业贿赂存在普遍的低意识。很多单位、部门对防治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坚定性的认识不够,开展工作不够主动、不够深入等,是客观存在的问题。三是立法体系存在缺陷。我国现有专门打击商业贿赂的规范性文件明显不足,立法层次太低且规定滞后,无法满足防治商业贿赂的需要。且现行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还是无法满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另外按照刑诉法规定的经济犯罪的管辖权划分,存在多头管辖模式,给防治商业贿赂工作带来一定影响。
二、防治商业贿赂,服务县域经济发展
明确了防治商业贿赂的必要性和艰巨性,就迫切需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真正把十七大精神转化为防治商业贿赂的强大动力,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要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积极营造的良好诚信的经济环境,努力扫除阻碍县域经济发展的“拦路虎”。
1、优化大环境,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防治商业贿赂,务必要重构健康的社会心态,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在全县范围内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一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二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挤压潜规则的生存空间;三要大力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进行舆论监督,把一些不正常的行为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让商业贿赂无处藏身。四要大力宣传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让群众明白检察机关按照严格执法、区别对待、注重效果的要求,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鼓励、发动人民群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与和支持反商业贿赂斗争。
2、发挥大预防,增强预防商业贿赂的整体合力。预防部门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化大预防网络作用,利用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这个平台,把各种力量和资源有机整合起来。组织开展社会预防活动,不断扩大预防商业贿赂工作的影响,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的积极性。尤其要与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重点行业、部门加强联系、配合,共同开展商业贿赂防治工作,形成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长效工作机制。各预防网络机构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要结合实际创新教育机制、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不断推进深化行政审批、财政管理和土地出让、政务公开、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改革,建立健全落实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并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联系与合作,发挥主体作用,积极开展防治商业贿赂工作。同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要自觉破除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对不同企业实行不平等待遇的执法观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服务为本的执法观,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平等竞争的执法观,努力铲除商业贿赂赖于生存的各种条件。
3、保障大建设,寻求服务经济发展的最佳结合点。要保障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单靠打击不够全面,单靠预防没有力度,实践证明必须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才能有效遏制和减少商业贿赂犯罪,才能有效服务经济发展主题。一要打击。要集中力量查办商业贿赂大案要案,严肃查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以及银行信贷等方面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阻碍、影响招商引资、外来投资的商业贿赂案件,以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二要预防。对于易发多发案的单位,要认真分析和总结发案的原因,研究发案规律,查找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易发犯罪的漏洞,帮助其改章建制,堵塞漏洞,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实效。另外,要充分利用检察机关掌握的丰富的法律资源,主动为各单位和企业服务,坚持定期送法,运用典型案件,以案释法,提高干部职工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切实增强各单位和企业人员的法律观念,促进依法生产经营及自我保护能力,使之成为懂法、守法的经营者。再者,要创新预防机制,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不仅要从国家工作人员方面进行预防,也要从行贿人方面进行预防。因为行贿与受贿之间是一种互为因果关系,两种犯罪相互滋生,行贿人往往是贿赂犯罪产生的“助推器”。给行贿人打好“预防针”,预防其再次实施行贿行为,是遏制和减少贿赂犯罪的手段之一。如去年初我县检察机关推行《对行贿人警示谈话制度》以来,在所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对8名依法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行贿人进行警示谈话,并责成其做出承诺,收到了预期效果。同时要建立和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积极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防范市场经济活动中贿赂犯罪的发生,以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与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职能的衔接,促进监管力量的整合,增强防控商业贿赂的效果。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事任免表决方式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事任免表决方式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3月13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7年7月23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事任免表决方式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审议了刘耀等六名委员提出的关于改进人事任免工作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人事任免表决方式作如下决定:
一、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的任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决定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补充任命省人民代表
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的时候推选代理主任,在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的人选,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常务委员会任免和批准任免其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常务委员会会议如果认为必要,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二、常务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时候,由会议工作人员向会议主持人报告计票结果,会议主持人向会议宣布表决结果。
三、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198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