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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10:55: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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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10〕2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州人民政府部门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州政协委员和参加州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等向州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州人民政府部门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 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着力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章 办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在州长领导下进行,由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分管,州人民政府秘书长负总责。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进行交办,审核办理答复并回复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对需要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报送州人民政府领导阅批。对涉及全局性、前瞻性的问题和办理工作重要情况,可列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

  第六条 各承办部门应当加强对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主管科室,落实承办人员,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建立办理工作责任制,制定办理工作制度;主动征求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负责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的跟踪落实和复查;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办理情况。

  第七条 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应当经常听取办理工作汇报,检查办理进度,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问题,不断改进本部门的办理工作。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重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部门主要领导应当亲自负责研究处理。

  第八条 承办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悉办理业务,提高工作效率。负责承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协调业务处室进行办理,按时完成办理任务。

第三章 交办和承接

  第九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商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州政协提案委员会,依据部门工作职责,按照“分类整理、归口办理”的原则确定承办部门。属于单一性内容的,交主管部门办理;涉及多方面内容的,指定一个部门主办,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必要时,报送州人民政府领导协调办理。各承办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州政协全会期间提交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州人民政府召开各承办部门主管领导参加的交办会具体落实办理任务。

  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交的代表建议,经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受理后,涉及政府工作的,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各承办部门办理。

  州政协全会闭会期间提交的政协提案,经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受理立案后,涉及政府工作的,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各承办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收到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后,应当仔细核对,及时接收、确认。

  凡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逐一登记,提出办理要求,落实承办科室和人员。对内容和要求表述有疑义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及时与提出人联系。

  凡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承办部门应当在收件后7个工作日内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延误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四章 办理和答复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注重办理质量,讲求办理实效,推动工作落实。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反映的问题,凡能够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因客观条件所限,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因现行政策不允许或受其他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解决的,应当充分、如实说明情况,取得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人的理解。

  第十三条 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协办部门联系协商办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按照主办单位的要求,及时将协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汇总各协办单位意见后,拟制办理答复代拟稿报州人民政府审核。

  办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因意见不一致,需要进行综合协调的,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在研究办理中,应当加强与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人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约见、调研、座谈等形式,充分听取提出人的意见。对重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邀请相关代表、委员参与研究。

  走访、约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人,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走访、约见一般在办理意见拟定后,拟写正式办理答复代拟稿之前进行;

  (二)走访、约见时应当向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人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征询办理意见;在与提出人就办理意见取得基本一致后,拟写正式办理答复代拟稿;

  (三)多位代表或委员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内容比较简单的,一般可走访、约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领衔人。内容比较复杂的,可采取邀请全体或部分提出人座谈等形式,通报办理情况,讨论解决办法。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应当参加座谈;

  (四)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政协提案,由承办部门的领导走访提出提案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书面交办单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拟写办理答复代拟稿报州人民政府。因情况复杂,在限期内确实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当向州人民政府报告,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拟写的办理答复代拟稿,应当针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答复清楚,要求格式规范、态度诚恳、文字简洁、表达准确。

  第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收到承办部门的办理答复代拟稿后,由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签发,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函件统一回复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者。对事关全局、情况复杂的重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送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寄送办理答复应当附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

  第十八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州政协全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在会议闭幕后半年内答复;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在接件之日起半年内答复。对个别情况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确有困难的,应当向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者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商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答复前三名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答复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提案,答复召集人。

  代表建议办理答复应当同时送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州委州人民政府督查室、代表建议提出者所在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县政府办公室、承办部门;政协提案办理答复应当同时送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州委州人民政府督查室、承办部门。

  第二十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答复首页右上角应当注明办理结果,共分四类: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A)、正在解决或需列入规划逐步解决(B)、受客观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C)、因国家政策规定无法解决,留作工作参考(D)。

第五章 跟踪和复查

  第二十一条 各承办部门应当落实专人做好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跟踪办理,开展动态答复。对办理结果为正在解决和列入规划解决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经过跟踪办理,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或取得重要进展的,应当及时复告解决和落实情况;对明确年内解决的,确因情况发生变化不能解决或需要推迟解决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对尚未解决的,应当继续做好跟踪办理。

  第二十二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人反馈的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中,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或对办理态度表示不满意的,承办部门应当向主要领导汇报并组织复查;需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的,主办单位应当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对办理不当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对无法解决的,应当再次向州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详细情况说明,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再次答复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人,做好解释工作。

  承办部门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复查,应当在收件后一个月内完成,并拟写办理答复报州人民政府审核,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回复提出人。

  第二十三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答复完毕后,各承办部门应当组织自查。自查工作由承办部门分管领导负责,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查看等形式对本单位负责的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对于问题比较具体并适宜实地检查的,承办部门可请有关代表或委员参加。

  对一些重要的或者涉及多个承办部门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有关办事机构并邀请有关代表、委员进行检查、抽查。

  第二十四条 州委州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承办部门的办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程督办,对进展不力的承办部门进行催办、督办。

第六章 公示公开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答复意见。对办理中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国阿坝州”网站是办理工作公示公开的主要平台,应当在正式回复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人的同时,在网站上同步公开办理答复。对涉及全局和民生等方面内容的重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可在阿坝日报、阿坝电视台等媒体上主动公开。

  第二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在“中国阿坝州”网站上建立公开、透明、实时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满意度网络测评系统,方便公民对办理工作满意度进行不记名测评,征求社会公众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第七章 总结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在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基本办理完毕后,应当向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常委会分别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州委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对承办部门的办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当年目标绩效考核管理范围。

  对办理工作不重视,组织机构不健全,办理责任不落实;办理态度不端正,互相推诿、久拖不办;办理工作质量差,代表、委员不满意见较大;超过规定办理期限等问题进行通报批评。
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复后,应当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答复、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等材料立卷归档。归档一般应当在下一次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州政协全会召开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转州人民政府办理的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省政协提案,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12日印发的《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1]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药品管理法》第92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
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
对于2001年12月1日以后发布的违法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号,属于行政
处罚行为,在执行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的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遵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现将有关处罚程序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作出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前,应当制作
《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事先告知书》(见附件1)。及时告之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撤销批准
文号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
当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见附件2)。当事人提出的事宜、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应当
采纳。

三、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法作出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承办人应提出撤销药
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意见,填报《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审批表》(见附件3),报部门负责人
审批。

四、作出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撤销药品广告批
准文号决定书》(见附件4)。

以上程序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本通知
规定,自行按本通知格式印制附件。


附件:1.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事先告知书
2.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陈述、申辩笔录
3.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审批表
4.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决定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广告审查监督执法文书

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事先告知书


( )药广撤先告字(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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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 ── ── ────────────────────

发布的 广告违反了
───────────────────────── ───────

────────────────────────────────────────

的规定。
────────────────────────────────────

依据
────────────────────────────────────

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 广告文号予以撤销。
──────────────────

你(单位)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可在 年 月 日之前到
─── ─ ─ ───────────

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告知。


机关地址: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XXXX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第一份交当事人,第二份留存卷宗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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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广告审查监督执法文书

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陈述、申辩笔录

第 页共 页
────────

广告主:
──────────────────────────────────

陈述、申辩人: 、 、 电话:
───── ────── ────── ────────

承办机关 承办人:
────────────────────── ────────

陈述和申辩地点:
──────────────────────────────

陈述和申辩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 ── ── ── ── ── ──

陈述和申辩内容:















陈述、申辩人阅后签名: 承办人签名:
──────── ───────
记录人签名: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 ──
───────────────────────────────────────
注:此表可加附页,每页终结均应有陈述、申辩人及承办人、记录人签名。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广告审查监督执法文书

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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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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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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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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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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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

依据
─────────────────────────────────────

的规定。
───────────────────────────────────

建议给予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承办人: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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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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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广告审查监督执法文书

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决定书

( )药广撤字(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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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人(单位):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年龄: 职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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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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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事实已经违反了:
────────────────────────────

────────────────────────────────────────

────────────────────────────────────────

规定,现决定撤销 广告批准文号。
────────── ──────────

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该批准文号的所有《药品广告审查表》交回我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

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
──────── ────────────────

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我局将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的规定进行处罚。



XXXX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文书一式四份,第一份交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单位,第二份留存卷宗备
查,第三份交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四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浅谈基层检察长的素质修养

五华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梁振悦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我国检察机关管理体制表明,检察长在领导班子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班子层中的核心,在基层检察院管理活动中,检察长是基层检察机关的最高管理者,具有最高决策权。因此,作为管理者的检察长才能如何,素质如何,决定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的方向,决定基层检察院业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笔者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就如何当好基层院的“一把手”,带好队伍,促进工作谈点粗浅体会。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长应具备如下六个方面的素质修养:
(一)要重视学习,政治过硬。作为基层检察长,要善于从繁忙的事务中抽出时间讲学习,始终在学习方面培养自觉性,不断给自己“充电”。少交际,多读书,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自觉把学习作为一种兴趣和精神需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达到学以致用。同时,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对党坚信忠诚。不仅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更要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为党分忧,下为民解难,不能阳奉阴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擦边球”。要有很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遇有风吹草动就能准确识别其真伪和本质,永远坚定地站在党和人民一边。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决不动摇对党的信仰和忠诚,决不做墙上芦苇头重脚轻,漂浮不定。而是对党、对人民、对社会主义事业无限忠诚,认真履行职责,在其位,谋其政,创其业。要树立“一盘棋”思想,自觉地把检察工作融入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努力强化自己的大局观、发展观,通过办案来服务大局,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要准确理解和坚决执行党委和上级院的指示精神,接受人大和群众监督,尤其是上级院的监督。近年来,高检院制定了巡视制度、上级院负责人同下级院领导班子成员谈话制度、上级院派员参加下级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等,这都是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领导的政治制度和纪律,基层检察长必须从政治的高度认真主动接受监督,增强监督意识和自觉性。
(二)要加强团结,作风民主。团结出智慧,团结出力量。讲团结首先要讲原则,要在讲政治的基础上达到团结,如果离开原则讲团结,虚拟一种一团和气的氛围,这样的班子迟早是要出问题的。班子成员要胸怀全局,作风民主,多谋善断,时刻关注团结问题,敞开思想、各抒己见,特别要积极开展经常性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讲实话,讲真话、掏心里话,不能遇到问题遮遮掩掩,文过饰非。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摆好正、副手之间的关系,努力营造责、权、利相衡的工作机制。在团结问题上,基层检察长要做讲团结的带头人,以身作则,做到以德感人,以能服人,以诚待人,以量容人,以为率众;要会用人,量才使用、优势互补,善于调动每个班子成员的工作积极性;要坚持开好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面对矛盾,善于承担责任;要会做经常性的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班子成员之间经常通气交流情况,谈心交流思想,交心消除矛盾;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重大决策和人事问题上不搞“一言堂”,建立和完善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让副职既有责又有权,放心放胆地开展工作。基层检察长既要作风民主,又要果敢决断,敢于负责,使班子成员之间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互信互谅互助,同心同德同力,从而不断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
(三)要视野开阔,业务精通。基层检察院管理活动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各方面。作为基层检察院的管理者检察长必须具有广泛的文化知识,应是一个“通才”,具有社会、科学、法律等文化知识。具有社会文化知识,如历史、经济、伦理、心理等学科;具有科学的管理知识,如经济管理,行政管理,管理能力;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特别是专业法律知识,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视野开阔,思维敏捷,部署工作时能指导到点子上,别人请示工作时能说到点子上,主持会议研究工作时能拍到点子上,妥善处理好各种复杂的问题。业务精通,就是要研究法律理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会办案、办大案、攻难案。《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第19条规定:“坚持检察长带头办案,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在业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建立检察长办案制度,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正、副检察长应当亲自指挥侦查、审讯和出庭支持公诉,带头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可见,办案是基层检察长的重要能力和主要职能,也是其懂法律的具体要求和体现。但是,作为基层检察长,其所具备的业务素质,不单是精通业务,熟知法律,更重要的是要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如科学决策能力、知人善任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因此,作为检察长,身系基层,既要谋划大局,又要立足本院,抓好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公办案条件,让干警感到在检察机关的优越感,有干头有盼头。要营造人尽其才,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采取公平竞争的用人机制,为下级创造一个挖掘潜力,展示自我,竞争成才,实现人生价值的的最佳平台。只有通过公平竞争、公平用人,才能激活全院干警的工作激情,在全院形成你追我赶,争先恐后的竞争局面。
(四)要高屋建瓴,驾驭全局。就是要有全局观念,高屋建瓴,分得清轻重缓急,善于协调,统筹兼顾,独立思考,沉着冷静,应付自如,做到运用之妙,存乎于心。检察长要用科学发展观去干事。不能只会谋划,还要会操作,成为破解难题的高手。如果是空谈的巨人、行动的矮子,想干事而力所不能,只有“唱功”而没有“做功”,是担当不起检察长的重任的。基层检察工作千头万绪,检察长不可能事事亲力亲为,要有抓大放小的胸怀和能力。笔者到五华任职后,首先深入研究,提出符合山区检察发展实际的工作思路,将主要精力放在队伍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上,从全局角度要求班子成员在工作中要做好“四个表率”:廉洁自律的表率;团结和谐的表率;求真务实的表率;加强学习的表率。中层干部做到 “四个带头”,即带头学习、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带头做好各项工作、带头执行党组的各项决定。全院干警树立“三种意识”,即大局意识、竞争意识、服务意识。做到“四个并重”,即抓业务与抓学习并重、抓务实与抓创新并重、抓质量与抓实效并重、抓勤政与抓廉政并重。其他细化工作放手让副职处理。事实证明,此举能够取得和达到预期效果和目标。同时,基层检察长还要有创新能力。创新能力是基层检察长综合水平的集中体现。检察长有了创新意识,就能与时俱进,紧跟时代前进步伐,就会促使整体建设充满生机和活力,始终立于检察事业发展的前沿。
(五)要清正廉洁,作出表率。“公生明,廉生威”,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人格的力量是无形的,也是无穷的,以身正人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管理,对广大干警是一种无声的感召力和无形的凝聚力。检察长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对部属影响极大。因此,作为基层带兵人,要严于律己,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禁止。特别是在各种诱惑面前,做到不为权利所倾,不为金钱所动,不为美色所惑,自觉地增强抵抗力和免疫力,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坚决抵制说情风、干扰风。不得利用检察权谋个人利益,坚决拒收送钱送物。一个基层院有没有正气,就在于检察长讲不讲正气,一个基层院有没有公平,就在于检察长是否出于公心。事实证明:一个基层院建设如何,与检察长自身要求,自身作风,自身廉洁,自身素质息息相关。“做官先做人,为官先修德”,就是要洁身自好,时刻保持警醒,慎重对待手中权力,常修为检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把胡锦涛总书记加强“八个方面作风”和高检院提出大力倡导和弘扬五个方面作风的要求转化为自己廉政言行和内在素养,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做到“四个管好”,即管好自己的脑,不该想的不想;管好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吃;管好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拿;管好自己的脚,不该去的不去。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工作上的实干家、廉政勤政的带头人。
(六)要取信于民,树好威信。就是要有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建立群众感情,为群众谋福利;要出于公心,工作上敢于管理,善于管理,敢为人先,勇挑重担,勇于担责,坚持原则;要有先进的思想理念,过硬的作风,以能力服人,以事实说话,身传言教,当好群众的代言人,领头兵。基层检察长必须以身作则,带领全院干警弘扬联系群众、一心为民的作风,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深入调研,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坚决克服高高在上,脱离群众,感情淡漠,与民争利等不良现象。坚持把司法为民的要求化作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行动,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重视查办侵犯群众利益的案件,对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杀人、放火、抢劫、抢夺和盗窃、毒品犯罪要依法快捕快诉;重视查办对征地拆迁、制售伪劣食品药品、坑农害农、重大安全事故和破坏资源、破坏环境的犯罪案件;重视查办损害妇女儿童、残疾人员、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犯罪活动;重视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对来访群众反映诉求,做到热情、文明接待,不冷漠、不推诿,依法及时办好关系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的案件。积极开展带案下访、接访、巡访活动,主动上门接待信访群众,把影响稳定的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民,说话有分量,实施见效果,一呼百应,号召力强,从而在群众中提高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