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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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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的意见



农机发[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推广法》),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普及应用,强化对建设现代农业的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些年来,我国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稳步推进,农业机械化技术集成创新,先进适用技术加快应用,技术领域进一步拓展,推广机制不断创新,为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当前,我国农业发展进入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农业机械化正处在加快发展、改善结构、提升质量、拓宽领域的重要阶段。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农业机械是农业科技的物化载体,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是农业技术推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力量。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有利于实现农机农艺融合、农机化与信息化融合、加快构建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技术体系;有利于加快推广农机化先进适用技术,不断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有利于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不仅关系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速度和质量,而且关系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要认真实施《推广法》,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化在推动农业技术集成、节本增效、推动规模经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进一步明确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更加自觉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求,以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促进农机与农艺融合、农机化与信息化融合为着力点,切实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国家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能,加强推广体系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设施条件建设和推广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升推广服务能力和效率,加快增产增效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为重点的农机化技术普及应用,为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现代农业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实行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明确国家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定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广泛吸引科研、教学、企业、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等多种社会力量投身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事业。

——坚持试验示范,农民自愿。试验先行,加大试验力度,确保技术先进、适用和安全,维护农民利益。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选择和应用技术的自主权。通过典型示范,政策引导,广泛开展宣传和培训,调动农民应用技术的积极性。

——坚持机制创新,提高效率。创新完善机制,推动农机与农艺技术融合,农机化与信息化融合,技术推广与经营方式协调发展。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创新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方式方法,提高推广效率。

——坚持因地制宜,注重效益。根据不同区域的自然禀赋、耕作制度和经济条件,采取适宜的技术路线。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注重生态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选好重点区域,抓住薄弱环节,把握主推技术,集中优势资源,扶强带弱。尊重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规律,以点带面,促进全面发展。

(三)总体目标

“十二五”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农机化技术推广体系进一步完善,推广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新成效,增产增效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机械化技术得到大面积推广,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作物机械化薄弱环节实现明显突破,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机装备广泛应用,装备结构明显改善,为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和装备保障。

三、积极推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一)强化机构建设。强化主体,依法确立推广机构的公共服务性质,明确公益性职责,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县、乡镇或区域国家推广机构,确定机构人员编制,按规定的比例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实行乡镇推广机构以县级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以乡级政府管理为主、县级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加快建立起机构健全、职责明确、运行高效、服务到位的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

(二)强化队伍建设。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数量和结构比例,健全完善队伍。全面推进人员聘用管理,明确上岗条件和人员进出考评机制,实施基层农技推广特岗计划,鼓励和引导农科大学生从事基层推广工作,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广泛开展学历提升教育、分层分类定期培训、实施好万名农技推广骨干培养工程,不断更新知识、提升素质。

(三)强化条件建设。制定基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建设规划,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覆盖全部乡镇等政策措施,加强基层推广机构办公条件、设施设备、试验示范基地等建设,着力提升基层农机推广机构条件能力,确保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人员工作有场所、服务有手段、下乡有工具,为广大农民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强化多元服务。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中农民多领域、多样化、全方位的服务需求,完善制度措施,引导科研教学单位成为公益性技术推广的重要力量,深入基层开展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解决农业生产一线的实际问题。发挥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企业、群众性农机科技组织及其它社会力量的推广作用,多渠道为农民提供各种形式的农业产前、前中、产后全程服务,提高农民应用技术的组织化程度。

四、大力推广农业机械化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一)加强示范区建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试验示范基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把示范区建成方便试验、具备示范、利于宣传的基地。建立完善农业机械化技术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等试验评价的方法,为开展试验示范提供支持。

(二)强化试验示范。立足农业生产实际需要,选择引进技术,认真组织试验,探索适合当地机械化生产的工艺流程、技术模式,确定主推作物品种、农机化技术和成熟机型。广泛布点示范,展示示范效果,以点带面,引导农民自觉应用。

(三)注重培训指导。通过培训,使基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人员掌握技术要点、学会技术推广方法,指导农民掌握技术要领、正确操作使用机具。发挥专家、技术推广骨干作用,及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解决农民疑难问题,加快农业机械化技术普及应用。

(四)实行全面推进。以主要粮食作物关键环节为重点,加强技术集成示范,加快实现瓶颈技术突破。围绕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因地制宜推广重点环节机械化技术,加快提升经济作物、畜牧水产养殖业、林果业、草业、种业、农产品初加工业、设施农业和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机械化水平。

五、不断创新完善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制

(一)创新完善协作机制。突出“一主多元”整体作用发挥,运用行政工作协调、重大项目集聚、市场机制引导等有效手段,努力打破部门、地域、单位界限,统筹配置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资源,推进国家农机推广机构、农机科研教学单位、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企业在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中联合协作,形成产学研推紧密结合、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优势互补、专项服务与综合性服务良性互动的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新机制。

(二)创新完善运行机制。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度,将法定的推广服务职能细化落实到每个岗位人员,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服务要求。建立完善工作考评制度,以机构职能、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工作实绩等为依据,量化考核指标,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机构和人员的考评。建立完善激励制度,将推广人员的考评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兑现、职务职称晋升和聘任、续签聘任合同、调整岗位、技术指导员补助、学历提升、知识更新培训和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

(三)创新推广服务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农机110、手机短信等现代服务手段,不断探索建立高效、便捷、实用的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信息平台,推进技术服务信息化、农机化与信息化融合,提高推广服务效率,促进先进农业机械化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快速转化应用,尽快形成生产力。

六、切实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摆上重要位置,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把推广工作纳入农业机械化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将条件能力建设纳入当地农业机械化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科学谋划,强化措施,抓出成效。各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提出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农业机械化鉴定、监理、培训等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与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各级农业机械化推广机构要围绕全面履行职责,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落实工作责任。

(二)落实政策法规,完善保障措施。要认真贯彻《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制定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或实施办法,促进各项农业机械化科技创新、技术推广及体系建设扶持政策措施的落实。要积极协调落实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一个衔接、两个覆盖”政策,改善基层人员待遇水平和工作条件。要依法保障推广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的调控作用,把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与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紧密结合,优先保证重点和薄弱环节作业机械购置补贴。积极推动扩大农机作业补贴范围,加大技术推广应用补助力度,调动农民应用先进农业机械化技术的积极性。

(三)加大资金投入,强化项目带动。要积极协商、落实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加强基层推广机构条件建设,确保推广工作正常运转。要科学谋划项目,发挥项目带动作用,促进农业机械化科技创新、示范推广条件改善和技术应用。要加强农业装备自主创新重大项目的科学论证和立项工作,着力研制适合农业生产需要的农业装备,突破农业机械化技术瓶颈。实施好农业技术试验示范专项(农机)经费项目、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规划项目、阳光工程农机培训项目,不断加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投入。依托实施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公共服务能力。

(四)加强信息宣传,营造良好环境。要加强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宣传,宣传发展农业机械化对建设现代农业,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大意义,宣传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的重要作用,取得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营造农业机械化发展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装备。要积极宣传模范农机推广人物的事迹,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优良作风,展示农机人的风采。要加强调查研究,善于发现新典型,总结新经验,推广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不断提高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水平。



                         农业部

                 2012年11月28日


附件:
农机发〔2012〕3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211/t20121129_3076723.htm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3月9日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3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五章 财政管理
第六章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七章 干部和职工队伍建设
第八章 民族关系和宗教事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结合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特点制定。
第二条 自治县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人民实行自治的地方,属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管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吹麻滩镇。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法律在本地区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速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富裕、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贯彻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如遇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切实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切实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各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都享有同等自治权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对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民族政策和民主法制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制定经济建设方针。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选举法及《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的规定,按照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本县其他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三分之一,其他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原则,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报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要有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汉族、回族、土族公民,并应有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各自治民族的成员比例应高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的成员应有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
自治县的县长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中的公民担任,副县长中应当有各自治民族中未担任县长的民族的人员,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各自治民族的人员比例应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的人员应有适当比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各工作部门中,应尽量配备自治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遵纪守法,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全心全意为各族人民服务。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自治县的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并对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负责。
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自治民族的公民。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在省计划内自治州名下单列的体制。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县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县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全民所有制企业,维护全民所有制经济,提倡发展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强化农业基础,开发劳务,农、牧、林、工、商综合发展的经济建设方针,切实抓好粮食生产,大力发展畜牧业、林业,加速发展地方民族工业和交通运输业,努力搞活商品流通,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县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县无力开发的资源,报请上级国家机关帮助开发利用。
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开发资源、兴办企业时,照顾地方和当地群众的利益,按规定从上缴的利润和所得税给自治县返还百分之九,返还部分,不列入财政包干基数,不抵减上级补贴,由自治县自行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继续稳定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积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强化农业服务体系,按自愿互利的原则鼓励农民发展各种专业户、经济联合体和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增加农业投入,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依靠科技教育,振兴农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因地制宜,全面规划,调整生产结构,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加速商品生产,繁荣农村经济。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土地,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不得买卖。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依法维护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承包地、自留地非经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作非农业生产用地。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坚持国土整治,对山、水、田、林、路及滩涂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增加耕地面积,改善生态条件。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畜牧业,逐步建立健全科学管理,疫病防治,畜种改良及饲料、畜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等服务体系,提高畜产品的商品率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保护现有林木资源,积极开展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林木、林地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多种经营方式,林木谁种谁有,长期不变,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强对现有水利工程的挖潜、改造、配套和管理,积极发展农村水利建设和水电能源建设事业。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保护和利用各种资源,立足市场需要大力发展建材、建筑、皮毛加工、食品加工、饲料加工、农副产品加工、民族特需品和民族工艺品等工业。
自治县所办的国营工业企业及集体、个人联办的工业企业均属地方民族工业,分别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各项优惠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深化企业改革,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积极扶持鼓励集体、个人自办或联办各种企业,从资金、物资、技术上给予扶持,从流通、运输、信息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努力搞好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广泛开展横向联系,积极进行经济技术协作,采取优惠措施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和人才,吸引外地的单位和个人来自治县合资或独资开办企业,对于兴办开发性项目的企业在场地、服务设施、税收政策、利润分成等方面给予优惠。
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人跨县、跨州、跨省经营。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优势,积极组织劳务输出,拓宽输出门路,从资金、技术、管理、信息等方面提供服务,增加劳务收入。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速发展交通运输事业,积极争取公路项目建设,改善公路交通状况,加强路政和交通管理,充分发挥民间各种运输力量的作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邮电事业,加速县乡特别是边远山乡村邮电通讯网的建设,提高邮电通讯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自治县能源交通基金按规定上交中央的部分外,其余全部返还自治县使用。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城镇建设的规划和管理,按照合理布局、方便交易、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规划,逐步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的新型城镇,充分发挥农村集镇在流通、信息、金融、文化、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中心作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的税法征收城镇建设维护税,享受上级城镇建设补贴。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发挥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的主渠道作用,实行国营、集体和个体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的贸易体系,鼓励农民进入流通领域,支持农民发展第三产业,活跃城乡经济。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规定的“自有资金、利润留成、价格补贴”的照顾。
自治县特需的生产资料和特需商品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专项拨补的政策规定。
自治县的各种产品,除国家有规定的外,一律放开,由市场调节。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自主地进行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在外汇留成等方面享受国家优待。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采取有效措施,从资金、物资、技术和人才上配套扶持,搞好扶贫开发工作,发展贫困地区经济,加快脱贫致富。

第五章 财政管理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甘肃省和临夏回族自治州财政的组成部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都要由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自治县的超收、结余、机动财力、预算外收入等按规定留给自治县的各项资金,由自治机关自主安排。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基数,由上级国家机关合理调整,调整后的财政正常经费基数,应略高于全州平均水平。
自治县财政收入不敷支出的部分,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报上级财政机关定额补助。
自治县的财政支出,在上级国家机关重新核定定额补助数的基础上,每年给予适当递增;按上年经常性财政支出决算数设立百分之五的机动金;按财政支出预算的百分之三设立预备费。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扶持自治县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专项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款以及扶贫资金等,除某些特定项目外,在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地合理安排使用。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由国家统一减税、免税项目外,尚需在税收上加以照顾的,按国家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减税或免税。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政管理,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造成损失者追究责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审计制度和会计制度建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乡、镇财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某些不符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财务制度、开支标准、定员定额等报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作必要的变更和补充。
第四十条 国家设在自治县的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要认真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办好优惠利率贷款,为发展民族经济服务。

第六章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县的教育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招生办法,发展本县教育事业。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从本县实际出发,逐步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办好幼儿教育,重点办好一批民族中、小学,在民族杂居地区的学校设民族班。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逐步在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寄宿制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禁止任何阻挠适龄儿童入学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各级各类学校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多种形式,搞好扫盲工作,发展成人教育,提高全民素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建立各种专业技术学校和短期训练班,提倡各单位、各部门自办、联办或与教育部门合办各种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班。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中学、小学的少数民族学生免收学杂费和课本费,在自治县内的汉族学生,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也应享受免收学杂费和课本费的待遇。普通中学设立助学金和奖学金,家住农村在城市上学的高中生由国家按城镇人口供应口粮。
第四十五条 国家在自治县定向招生时,招生名额由自治机关按本县各民族比例确定,择优录取,本县普通中学招生时,对少数民族学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办好教育培训中心,轮训在职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并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大中专院校进修,不断提高教师素质,保证教学质量。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多渠道筹措资金,从县财政的机动财力中每年留出一定比例用于教育事业,乡镇财政预算外收入主要用于教育,全县教育经费的增长要高于县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鼓励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
捐资办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制定本县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技服务推广机构,发挥科普协会和各种各类专业研究会等群众科技组织的作用,引进和推广适用科技成果,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各项文化事业,收集、整理、研究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编写地方史志,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它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建立农村集镇文化中心,加强基层文化馆、站建设,发展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开展群众业余文化活动。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发展具有民族传统的体育项目,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本县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加强医疗机构建设,巩固和发展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组织,加强对地方病、常见病、传染病的防治、研究工作,对地方病实行免费治疗,加强卫生防疫和妇幼保健工作,改善卫生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鼓励并支持集体办医,允许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个人持证行医。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对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自治县内各少数民族的结婚年龄男不得低于二十周岁,女不得低于十八周岁。

第七章 干部和职工队伍建设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采取各种措施,从各民族中培养选拔德才兼备的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并注意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一般按自治县内各民族比例招收,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可招收一定数量的农村回乡知识青年。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应从本县各民族中招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吸收录用和招聘干部、工人时,对少数民族适当放宽文化程度和年龄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自主安排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争取在高等院校有计划地选送干部职工学习和进修,鼓励干部、职工、农民自学成才,对自学成才经国家有关部门考核确认的,按同等学历对待。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有计划地从外地引进、招聘各类人才,参加自治县的各项建设事业。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的地区类别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合理调整,在自治县工作的职工享受相应的地区差价补贴。
根据自治县高寒缺氧、贫困、边远的实际,对本县职工在工资福利、防寒取暖、疾病治疗、离退休安置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对在本县工作的科学技术骨干给予特殊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知识分子干部、专业人员实行优惠待遇,对其住房、家属户口、子女就业等方面给予照顾,在自治县连续工作满二十年的干部,家属在农村的可在国家计划范围内转为城镇户口。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自治县各项建设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鼓励,在自治县工作满三十年的外地职工,发给荣誉证,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八章 民族关系和宗教事务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
第六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帮助散居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民族成份的管理。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自治县内的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也不得强制公民信仰这种宗教或信仰那种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损害安定团结,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和婚姻。
自治县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由宗教团体、宗教职业人员和信教群众民主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一天。
第六十四条 自治县内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职工、学生,在开斋节放假三天,古尔邦节放假二天。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经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1年5月3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汶川和玉树震区、三峡库区、交通干线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汶川和玉树震区、三峡库区、交通干线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今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地高度重视,启动早、部署实,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要求和部做出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序有效地进行。进入5月以来,江南、华南已出现多次大范围强降 雨过程,部分地区降水量突破历史极限,导致地质灾害多发频发。据国家气象局预测,近期全国大部分地区仍将有强降雨过程,特别汶川部分震区和玉树震区的降水量和降水天数较常年偏多,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多次批示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进一步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今年极端天气致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异常艰巨,要特别重视交通干线地质灾害防范,切实抓好本省(区、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汶川、玉树地震灾区和三峡库区所在省(市)要进一步采取措施,防范近期强降雨引发地质灾害。现就地质灾害防范有关工作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各地都要高度重视今年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异常艰巨性,进一步采取措施严加防范

  今年极端天气增多,去冬今春西南出现严重干旱、西北出现冰雪融化,进入5月以来南方又连续出现暴雨和局地强降雨,气象部门预报西南沿海台风也将增多增强。受极端天气影响,长期干旱地区再遭遇强降雨,地质灾害明显多发,西北地区年初发生多起黄土崩塌灾害,进入5月以来南方地质灾害呈多发频发群发趋势,近日福建南平、四川康定、广西苍梧等地质灾害均造成较大人员上伤亡。各地要充分认识随着极端天气增多,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已从汛期扩展到全年各个时段,高度重视今年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异常艰巨性,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加强隐患点核查和面上的排查工作,充分发挥群测群防体系的有效作用,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各地要根据灾情险情适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影响力,指导地方政府,动员社会力量严密防范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地质灾害防范不仅仅局限于汛期,也不仅仅局限于南方多雨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要全年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各地都要常抓不懈。

  二、四川、青海省对地震灾区地质灾害再做一次全面核查、排查

  四川、青海两省国土资源厅要组织地勘队伍和专家对汶川震区的都江堰、绵竹、北川,玉树震区的结古镇和扎西科等地在前期调查中确认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一次全面核查,面上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特别要对震区恢复重建工程区和群众临时安置区、人员集中区等进行重点核查、排查。核查、排查的结果要及时通知地方政府和施工单位,完善应急预案,根据情况组织搬迁避让、应急处置、监测预警等,并于6月底前,将工作进行情况报部。

  三、重庆市、湖北省对三峡库区地质灾害再做一次核查、排查

  据气象部门预报,今年汛期三峡库区、特别中下游地区将出现集中暴雨天气,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异常严峻,重庆、湖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复杂性,认真贯彻5月21-22日召开的三峡库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在前期形成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制度的基础上,近期再安排一次地质灾害隐患点核查和面上的排查工作。核查、排查的结果要及时通知库区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完善应急预案,根据情况组织搬迁避让、应急处置、监测预警等,并于并于6月底前,将工作进行情况报部。

  四、加强部门联合,切实落实交通干线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和措施

  各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公路、铁路等部门的工作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要严格按照近日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和铁道部共同下发的关于加强公路和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加强隐患排查、采取防范措施,完善应急预案、适时启动预案,加强主动防范、防止人为灾害,加强会商沟通、实现部门联动,加强工程治理、彻底消除隐患。指导、帮助相关部门做好交通沿线、水库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在建项目施工工地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落实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施工工地的防灾措施,要限期上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防灾责任和防灾措施不到位的,要立即限期整改。

  五、要落实责任,充分发挥群测群防体系的有效作用

  各省级国土资源厅(局)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群测群防体系的有效作用,要在前期工作部署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指导基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即刻通知所有群测群防员上岗到位,对群测群防员组织必要的培训,并确保坚守岗位。降雨期间,每个群测群防点要增加巡查次数和人数,通过安装报警仪器等手段,加密监测,对发现有明显变形迹象的,要及时报告,充分做好应对险情的各项准备工作,遇有崩滑迹象出现,要及时启动搬迁避险预案,坚决果断撤出受威胁的群众,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要在工作中注意发现和总结群测群防的有效做法,及时推广,注意发现和总结表现突出的优秀群测群防员的先进事迹,结合“十有县”建设和“五到位”活动给予表扬和宣传。

  六、部建立重点片区专家指导制度、定期召开视频会或调度会掌握实情,会商指导工作

  部已于6月16日派出两个工作组分赴四川和青海指导震区地质灾害核查、排查及防范工作。

  部将于近日增加一批部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织派出7个汛期地质灾害专家组,对18个省(区、市)地质灾害防范工作进行巡查和指导(分组情况见附件)。各专家组在分区巡查、指导地质防治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对本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对策建议,部将通过视频会、调度会等方式定期传达国务院领导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分析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总结交流各区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验,部署汛期地质灾害防治下一步工作重点。

  部领导将于6月底赶赴震区听取四川、青海两省,都江堰、绵竹、北川、玉树四市(地)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汇报。

  附件:汛期地质灾害防范重点地区区片和专家组名单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汛期地质灾害防范重点地区区片和专家组名单

  1.青海、甘肃、陕西区片, 专家组负责人刘传政;

  2.云南、贵州、四川区片,专家组负责人李文鹏;

  3.湖北、重庆区片,专家组负责人黄学斌;

  4.广东、广西、湖南区片,专家组负责人谢章中;

  5.福建、浙江、江西区片,专家组负责人周平根;

  6.山西、宁夏区片,专家组负责人郭建强;

  7.新疆、西藏区片,专家组负责人郑万模。

  各区片专家组成员,视工作需要由专家组负责人在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中提出,部应急中心协调调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