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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8:14: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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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2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2012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以及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2012年的纠风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着力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一些行业领域乱收费问题,深入推进政风行风建设,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纠正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问题。集中开展零售商向供应商违规收费问题清理整顿,严禁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签订合同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等不合法、不合规费用。规范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行为,督促零售商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纳税。严格执行零售商向供应商收费明码标价制度,依法确定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收费条件等。修订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出台零售商供应商商品购销规范,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牵头单位:商务部,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
  (二)坚决纠正物流领域乱收费和公路“三乱”问题。深入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依法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加快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加大公路收费和执法监管力度,坚决取缔违法收费,督促限期整改违规收费并追缴所得。严肃查处涉路涉车违规执法行为,坚决纠正以罚代管、只罚不纠等问题。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提高车辆监测水平和通行效率。规范和降低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等农产品市场收费。(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参加单位: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
  (三)坚决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乱收费问题。开展全国商业银行收费专项检查,深入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清理规范收费项目,坚决取消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及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合理确定收费水平,并逐项向社会公开。集中整治商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明码标价等行为,严肃查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一浮到顶等违规问题。修订完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等法规制度,督促商业银行严格落实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健全投诉举报和社会监督机制,及时受理举报,切实保障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展改革委、银监会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参加单位:人民银行、国务院纠风办)
  (四)坚决纠正电信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集中整治违规收费、恶意误导消费者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强行扣费、违规营销、恶意吸费、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扩大范围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电信收费行为,督促电信企业清理资费套餐,简化资费结构,提高资费透明度,推动电信资费水平合理降低。完善电信企业服务承诺制度,督促电信企业公开服务内容,自觉履行承诺。加强电信服务质量监管,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措施。(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公安部、国资委、国务院纠风办)
  (五)坚决纠正教育乱收费问题。集中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坚决制止以举办升学培训班、跨区域招生、招“特长生”等为名的收费。严格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着力解决教辅材料散滥问题,坚决纠正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以及课堂内容课外补并收费等行为。全面完成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任务,严禁以改制为名乱收费。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合理确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继续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规范高校收费行为,禁止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强化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教育经费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教育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牵头单位: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参加单位:监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
  (六)坚决纠正涉农乱收费和侵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加强涉农收费监管,落实收费公示制,坚决纠正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水利灌溉、农机服务等方面乱收费问题。深化面向农村基层组织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专项清查,严禁在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领域,以及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摊派资金、强行抵扣、搭车收费等,建立健全向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制度。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纠正超范围筹资筹劳、以资代劳标价过高等变相增加农民负担问题。进一步完善财政奖补办法,规范奖补范围,提高奖补标准。加强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的管理,坚决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征地、补偿不到位、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等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牵头单位:农业部,参加单位: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法制办、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
  (七)深入推进政风行风建设。各部门、各行业要强化政风行风监管,健全职业道德规范,深入开展创建人民满意的部门和行业活动,大力推行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民主评议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和服务窗口活动,促进纠风重点部门和行业带头做好系统评议。全面推广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联动的政风行风热线模式,不断拓展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和民主监督的渠道。
  同时,开展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中的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招录规程、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巩固庆典研讨会论坛专项治理成果,将清理规范博览会、运动会纳入专项治理范围,坚决纠正违规举办活动行为。深化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问题工作,严肃查处以非法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坚决纠正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置等环节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骗购骗租、变相福利分房、利用职权侵占以及违规转租、转借、转售、闲置保障房等行为。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推行和完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进一步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严肃查处滥检查、大处方、乱收费、索要和收受红包等问题。深入推进纠正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不正之风工作,推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继续加强对强农惠农富农资金、扶贫资金、救灾救济资金、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等涉及民生的政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纠正资金分配、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要不断完善纠风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纠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部门、各行业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细化任务,严格考核,确保任务落实。重点领域专项治理的牵头部门要尽快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明确目标要求、工作重点、具体措施和工作时限,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各级纠风和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牵头抓总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强化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把工作重心放到基层站所、营业网点等基层单位,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政、以权以业谋私、与民争利等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高度重视并支持新闻舆论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要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或曝光。
  (三)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要把纠风工作考核与党风廉政建设、政府绩效管理和民主评议相结合,不断提高纠风工作科学化水平。要以企业和群众满意度为评价标准,建立任务具体、责任明确、评价科学、奖惩分明的纠风工作评价机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致使不正之风蔓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和单位,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推进相关改革和制度建设。要针对重点领域的乱收费问题,按照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收费与服务统一等基本要求,实行收费项目公示和听证制度,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建立深化治理的长效机制。要坚持深化改革,结合相关领域业务工作,着力突破体制机制性障碍,努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9/02/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9/02/11 法释(199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





中央制定的“十二五”规划强调经济发展稳中求进的总体精神,明确指出我国当前乃至今后相当时期的发展方向是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社会发展的统筹协调,注重全面平衡可持续,注重保障和改善民主民生,全力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以构建更加和谐稳定幸福的社会体系。人民法院在履行司法职能的过程中,通过司法活动,更好更扎实地服从和服务于稳中求进的总体精神,应当而且必须坚持以和为贵的司法理念,促进人与人的相互包容,以实现和谐稳定幸福社会的时代意义。

  诚然,随着世界格局的大动荡和新变化,当前我国已处在社会变革的特殊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加速转变,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层次拓展,涉及的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将更加复杂,新矛盾和新问题将更加突出。这些新矛盾和新问题产生的复杂性,将通过政府的力量、社会的力量进行消化,但仅靠行政的、社会的手段来调节社会矛盾,是远远不够的,涉及民主、民权、民生和反映民意的法律层面的矛盾纠纷,必须需要法律手段进行规范和化解。由此,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任重而道远,在司法活动的方式上将更灵活更有效,这就亟待以包容的原则来加以规范,用包容的方式来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

  一、包容的内涵及其原则

  “包容”,已在成为时代强音,正洋溢并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全过程。其内涵从社会角度而言,它是社会要素的聚集、荟萃、梳理与整合,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从伦理角度而言,它是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一种价值尺度、一种道德规范。《尚书》中就有“容德”一词之说,包容之德就是要严于律己、宽于待人。社会以人为本,人以社会为本,社会越是以人为根本,人越是要以社会为根本。从政治角度而言,它是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包括团结那些一时难以团结但应该团结的力量;发挥一切可以发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包括发挥那些一时难以发挥但必须发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体地说,就是大联合大团结,就是加强和扩大和平团结的统一战线,把周围的人当朋友,多多益善交朋友。

  事物的多样性、复杂性要求包容、需要包容;事物的统一性也要求包容、需要包容。包容是涉及面广泛的系统工程,是必须深入体验才能领悟精髓的哲理。

  要提升以包容为司法取向的认识,应当坚持包容七原则:第一,坚持平等对接原则。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下,不论男女、不论地位高低、不论贫富,都是社会公民,人人平等。在阶级社会时期,只有阶级压迫,没有平等可言。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推翻了“三座大山”,消灭了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阶级对立已基本消失,倡导和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当前,在少数地方、少数领域出现上下之间不平等、利益分配不合理的矛盾,是新的时期出现的新矛盾。在提倡“上下团结一条心”、“上下保持一致”的大前提下,要清醒认识到“下”是“上”的基础和支撑,“上”是为“下”而设立而服务的,是团结“下”为一个共同目标而奋斗的,没有“下”就不存在“上”。一般地说,“上”是领导者和决策者,“下”为普通公民老百姓。要实现“上下团结一条心”、“上下保持一致”的和谐奋进目的,“上”与“下”就要形成在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和生活水平上的对接。就是说,思维方式上有共同理想和共同语言;行为方式上要体恤民情民意民权,不搞“一言堂”、不一个人说了算、不瞎指挥;生活方式上共同遵守纪律规章,一个标准遵纪守法;生活水平上不搞特权,与人民群众同甘共苦。

  第二,坚持“真理相对”原则。列宁指出:真理是过程。这就是说,当真理还处在“进行”时,不能把掌握的真理绝对化,不要捧过了头。真理是具体的,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适用的,当离开这个时间、地点和条件的情况下,就未必是适用的真理了。真理再往前多迈一步,也许变成谬误了。承认了真理的相对性,有助于同情和承认他人的真理,有助于自觉地承认自己的局限性,有助于增强与周围人的包容性。

  第三,坚持统筹兼顾原则。矛盾的双方或多方,无不互相渗透。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是重要的,但对矛盾的次要方面也不能忽视。在人际交往中,肯定会产生赢方与输方,要教育赢方当事人对输方当事人要包容,输方当事人也应对赢方当事人要包容;对弱势要包容,对强势也要包容,以消除怨恨,达到双方言和。包容不是平分秋色,可以有所侧重,奥妙在统筹。统筹就是以大局为重,从实际出发,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力戒信口开河,草率了事。赢与输、强与弱是相对而言的,它们是能够相互转化的,无论是弱者还是强者的谦让,都是包容的内在体现。无论是支持强者还是支持弱者,都应在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兼顾两者的合理合法权利。

  第四,坚持优势互补原则。任何个人、部门或者是地区,都有自己的优势,就是处于劣势的一方,也存有相对的优势。认识不到存在的优势,不等于就没有优势。懂得这个道理,也就不会嫉能妒贤,反而会从优势当中寻找劣势,以他之优补己之劣,博采他之长,弥补己之短,进行有效互补。互补就是互动,就是互联。互补、互动与互联,就是动态的包容、最佳方式的包容。

  第五,坚持和谐有序原则。包容是人、社会与自然三者间的化合,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人的能动性与社会和自然融为有机整体,发挥出了人的能动性的主导作用,包容性才能持久,才有活力和凝聚力、吸引力和辐射力,才会产生出让人回肠荡气的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和协调发展的社会和谐交响曲。有序就是有组织领导。要坚持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发挥好社会群众组织的基础支撑和协助力量的作用,由社会群众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肌体,共同推进政通人和的包容社会的形成。

  第六,坚持平衡制约原则。平衡是平衡关系,把已发生的矛盾用讲道理摆事实的方式拉扯平整,消气化怨。制约就是请人或接受监督,听取批评。征求意见、接受检查、遵守纪律,对于个人或者部门都是十分必要和非常有益的。苦口良药利于病,闻过则喜利于行。有病需要治,有错则要改。要用宽容的心态,做好说教工作,听取相反意见,改过自新,包容尽显其中。

  第七,坚持是非分明原则。包容不是无原则的包容,不是包庇坏人坏事,不是纵容他人作恶。包容是理解人、同情人、帮助人的内在形式,是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良方。构建和谐社会,不是构建“和事佬”社会,做人要做个在有原则基础上的有包容性的“和事佬”。在是非曲直面前要分明,对轻微过错不吹毛求疵,让原则错误担责任,这才是包容的内在要求。

  二、包容原则的司法运用

  包容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积淀的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大团结的价值取向。在新的历史时期,包容和包容原则更具它的生命力和感召力。当今,我国已经步入小康社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频繁,经济社会的矛盾必将纷繁复杂,这就更加需要以包容的理念、包容的方式和包容的原则来调节社会关系,调整社会矛盾。人民法院是为人民服务的,在当今的经济社会的大背景下,人们在参与社会管理、置身社会活动当中,所产生的社会利益分配矛盾必然愈发激烈。这些矛盾的处置,除了政府部门和社会管理组织采用行政手段和管理方式进行调节之外,涉及法律层面的矛盾,那就亟待以司法的手段来进行调整。因此,人民法院处在矛盾激烈的风口浪尖之上,担负着依法调整行政的、民商的、交通事故的纠纷案件的处理,担负着审理刑事的和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以及各类案件的执行工作。通过审理与执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社会的各种矛盾纠纷大量而集中地反映普通百姓的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直接地接触着普通百姓的诉求。认真处理好每个案件,关乎到社会的稳定,关乎到正确地执行法律,关乎到法院的公信力。因此,办好案件是立院之本,为民服务是立院之源,树立公信是立院之基。从这个意义上讲,就必须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忘我的敬业精神,高超的专业水平,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笔者拟就基层人民法院运用包容原则贯穿于司法实践谈谈六点感悟,以为抛砖引玉之行。

  (一)牢固树立服务大局观念。“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法院工作主题,有其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司法要坚持大局观念,服从党的中心思想,服务党的中心任务。二是司法要坚持群众观念,从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出发,一切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利益办事。心中装着人民群众,把人民群众的事情办好了,人民群众心顺气和了,就有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稳定的基础。基础牢,大风大浪撼不倒。把司法的人民性贯穿于司法的全过程,让群众的诉求、群众的企盼、群众的愿望、群众的纷争落实好、排解好,就创造了一个稳固的社会基础。群众基础好,社会风气随之必然好转,一个和谐稳定幸福的社会大环境也就形成了,这就是大局观念。

  (二)认真贯彻稳中求进指导思想。中央主导的稳中求进的指导思想是就经济工作而言的,但司法工作应当围绕这个稳中求进的指导思想,把审判和执行工作做细抓稳。稳就是要四平八稳,要沉得住气,不要激进冒进。在司法活动中,要坚持做好当事人的教育疏导、说服启发工作,把循循善诱贯穿于向当事人的释法明理之中,最大限度地提高当事人的认识进步,缩小争执双方的矛盾距离,最终达到自我醒悟、自我检查、自我谦让。对利益争执激烈的纠纷案件,不必采取“一锤之音”的做法,那样做,矛盾不易平息,当事人既口不服也心不服,执行起来困难也更大。应当采取搁一搁、放一放的办法,通过庭前庭中的释法论理工作,把启发教育做细做实,促使各自领悟到过错责任,纠纷才能从中得到妥善解决。

  (三)树立相信群众的司法理念。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动力。在大力创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背景之下,通过广泛深入的文明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的文明程度普通得到提高。司法过程中,只要把正义的、光明的事由真实地摆到桌面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当事人是能够懂理领情的,法官付出的辛勤劳动是会得到当事人的理解的,是能获取司法的最佳效果的。要相信群众的觉悟,把群众当亲人,不要高高在上,自我陶醉。办案中不要摆架子,语言上不要刺激当事人,最终是能够得到当事人的支持配合的。“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实践需要相信群众,体现服务群众。

  (四)倡导“接地气”的巡回办案方式。要大力提倡和推行走村串户巡回办案的方式。在当前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要精减行政管理人员,充实一线尤其是人民法庭办案力量,把审判力量前移,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力资源的效用。坚持巡回办案、就地审理工作方法,把法庭搬到田间地头,把审案送进村组农户。能调解的决不判决,一时不能调解成功的择日再行调解。坚持调解为主的方针,通过进村入组上户办案,足可拉近法官与群众的感情距离,并在当地群众众目睽睽之下,促使当事人认理服输,矛盾易化解,输者不丧气,赢者不逞强。通过进村入组上户“接地气”,既可了解民情民意,又可起到办理一案教育一方群众的普法宣传效果。

  (五)落实“三调联动”运行机制。法院要摒弃孤立办案方式,认真落实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三调联动”的调解矛盾纠纷运行机制,发挥好司法调解的有力作用。结合行政调解、指导人民调解,及时调处纠纷,把各类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在人民调解不成、行政调解无果的基础上,司法调解应强化审理功能,坚持宪法和法律原则,突出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公信力,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司法的文明,从而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知过则改。

  (六)建立健全调解结案考评考查机制。调解就是调和,就是解疙瘩、解结怨。调解了一起案件,平息了双方或多方的矛盾,理顺了经济利益关系,维护了多个家庭的和睦。我们通常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每个细胞健康,整个社会就都健康。因此,要从维护社会团结和睦的高度出发,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做好调解工作,把调解工作贯穿到办案的全过程,努力提高调解率。要通过总结经验的办法,建立健全调解结案的考评考查机制,制订有效规章,鼓励调解,让司法调解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进入一个新的层面。

  总而言之,司法实践中的包容原则的运用,首先应当弄懂包容原则,因为懂得了包容原则,才能贯通包容原则。其次须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好包容原则,因为只有实际的运用,才能体现包容原则的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