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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6 14:39: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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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49号



《铜陵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侯淅珉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铜陵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建立沟通快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反应快速、处理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和监督机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铜陵市行政区域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铜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下设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各区政府应设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运用单元网格管理方法和城市部件管理方法,派出城市管理监督员,利用信息采集器采集网格内的部件和事件信息,通过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实结案和综合评价七个环节进行城市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部件是指室外地面公共空间的城市管理公共设施,包括公用设施类、道路交通设施类、市容环卫设施类、园林绿化类、房屋土地类和其它等六大类。

本办法所称事件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和破坏,需要相关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的事件和行为的统称,按照城市管理功能体系分为街面秩序、突发事件、市容环境、宣传广告、扩展事件、施工管理等六大类。

第五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软件平台的技术、网格、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编码、业务操作流程实行统一标准,实现市级与区级平台之间及责任单位之间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二)职责明确。明确市、区两级及相关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的职责,完善相关制度,确保规范运行;

(三)属地管理。为保证城市管理问题得到及时、快速处理,原则上由各区负责处理辖区内发生的问题,对管辖出现争议的,由市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六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采取“一级受理考核、两级派遣落实”的运作模式。所有城市管理的事件、部件问题由市数字化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派遣到各区和相关责任部门,各区对市级派遣的任务实行二次派遣,确保逐级落实。

第七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接到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重大问题即时指派主办单位及责任人负责落实解决;

(二)市属单位责任范围的问题及时转到市属责任单位,区属单位责任范围的问题及时转到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

(三)需要市、区两级联动办理的事项明确主办单位后转到区级平台及相应的市属责任单位;对非市、区属责任单位进行协调;

(四)需要协调解决或责任单位不按时处理的,应及时予以协调或督促。

第八条 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接到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属区属单位处理的问题,及时转到区属责任单位;

(二)需要协调解决或责任单位不按时处理的,应及时予以协调或督促。

第九条 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与市、区两级平台分别对接,确保信息渠道和案件办理流程畅通,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管理责任制。

第十条 在规定时限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各区及责任部门应主动向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说明。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核实后,采用挂账方式建立问题库,每两周汇总一次并上报市政府。属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的,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应立即上报市政府。

第十一条 各级城市管理机构应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定期进行分析研究,结合日常巡查工作,建立专项巡查机制,及早发现责任范围内重大、深层次的城市管理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予以预防或解决。

第十二条 市、区及职能部门已建设的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的信息资源和网络,须按照铜陵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现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凡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与城市管理有关的信息资源在政府部门之间应无偿共享。

第十三条 各级平台规划、建设及运行费用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并逐年增加。

第十四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市、区两级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对责任范围内城市管理问题的发现、报告、处理和处置结果进行实时监督。

第十五条 成立铜陵市数字化管理考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日常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办法由市行政执法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结果列入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 6月1 日起施行。











铜陵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铜陵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铜陵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有统一制式或识别服装(以下简称“制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将制服转借、出租或者买卖;不得因非行政执法活动需要着制服出入娱乐场所。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

  第九条 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检查的理由、内容、要求以及程序。

  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完整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在听证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出示与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听证主持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补充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并提供补充调查的证据。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服务—教育—整改—处罚”四步工作法依次实施。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对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违法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进行告诫、引导、教育,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违法经营兜售的物品(以下简称“物品”)依法实施暂扣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暂扣物品告知书或者其他书面凭证,并经其签字确认。当事人无法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有关书面凭证上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证人见证签名或者摄像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暂扣物品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说明逾期不接受处理,其暂扣物品将予以处置的后果,并及时移交行政执法单位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当事人接受处理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暂扣的物品予以退还。

  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暂扣物品涉及违禁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执法单位。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一般不得暂扣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确需暂扣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接受处理。

  销毁暂扣物品时,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含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并制作销毁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进行现场拍照、摄像,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取走相关财物的,应当进行拍照或者摄像,并详细登记后妥善保管,同时及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执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代为保管暂扣物品或者违法建筑内的财物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法律文书,使其内容合法、客观,格式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一般直接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依法及时交至行政执法单位。

  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件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将相关材料收集归档,不得私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招收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招收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复函
云南省人事局:
你局云人工〔1982〕36号函收到,关于半脱产大队干部招收为国家固定职工后的工龄问题,现复如下:
民办教师转为正式教师后,过去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仅限于在担任民办教师期间,领取国家支付的工资或者享受国家给予的补贴的民办教师。建国后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与这些民办教师的情况不同。因此,他们被招收为国家固定职工后,原担任半脱产
大队干部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198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