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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5:19: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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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妇社发〔201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我们组织专家对1985年印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doc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二〇一二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1
一、托幼机构 1
二、妇幼保健机构 3
三、相关机构 4
第二部分 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 5
一、一日生活安排 5
二、儿童膳食 6
三、体格锻炼 9
四、健康检查 9
五、卫生与消毒 13
六、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15
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 16
八、伤害预防 17
九、健康教育 17
十、信息收集 18
第三部分 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 19
一、卫生评价流程 19
二、卫生评价标准 19
第四部分 附 件 23
附件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23
附件2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26
附件3托幼机构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 29
附件4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登记)表 31
附件5卫生保健资料统计表 34
附件6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38
附件7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 39
附件8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42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特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一部分 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一、托幼机构
(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应当符合本《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符合相关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
(二)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三)制订适合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和儿童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深入各班巡视。做好儿童转园(所)健康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五官保健,将儿童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
(五)加强园(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入园(所)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建立儿童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做好晨午检,儿童缺勤要追查,因病缺勤要登记。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要早报告、早治疗,相关班级要重点消毒管理。做好园(所)内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
(六)加强园(所)的伤害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因伤害缺勤登记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好园(所)内伤害干预和评估工作。
(七)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卫生保健人员参与下制订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和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保育工作和体格锻炼。
(八)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工作要求,配备食堂从业、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制订各岗位工作职责,上岗前应当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做好儿童的膳食管理工作,为儿童提供符合营养要求的平衡膳食。
(九)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与指导;定期对托幼机构内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积极开展传染病、常见病防治的健康教育,负责消毒隔离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好疾病的预防与管理。
(十)根据工作要求,完成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的填写,作好各种统计分析,并将数据按要求及时上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
二、妇幼保健机构
(一)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制订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实施细则,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
(二)依据《管理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对新设立的托幼机构进行招生前的卫生评价工作,并出具卫生评价报告。
(三)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妇幼保健机构对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每3年进行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并将结果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四)地市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当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
(五)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对辖区内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一日生活安排、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伤害预防、心理行为保健、健康教育、卫生保健资料管理等工作。
(六)协助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七)对辖区内承担托幼机构儿童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相关专业技术的指导和培训。
(八)负责定期组织召开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交流经验、学习卫生保健知识和技能。收集信息,掌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情况,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三、相关机构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的宣传、咨询服务和指导。
(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中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四)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通过妇幼卫生网络、预防接种系统以及日常医疗卫生服务等多种途径掌握辖区中的适龄儿童数,并加强与托幼机构的联系,取得配合,做好儿童的健康管理。

第二部分 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

一、一日生活安排
(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本地区的季节变化和本托幼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生活制度。
(二)合理安排儿童作息时间和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各个生活环节的时间、顺序和次数,注意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
(三)保证儿童每日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全日制儿童每日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3小时,寒冷、炎热季节可酌情调整。
(四)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和托幼机构服务形式合理安排每日进餐和睡眠时间。制订餐、点数,儿童正餐间隔时间3.5~4小时,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餐后安静活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3~6岁儿童午睡时间根据季节以2~2.5小时/日为宜,3岁以下儿童日间睡眠时间可适当延长。
(五)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每日巡视,观察班级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儿童在托幼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和稳定性。
二、儿童膳食
(一)膳食管理。
1.托幼机构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托幼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保证儿童按需饮水。每日上、下午各1~2次集中饮水, 1~3岁儿童饮水量50~100毫升/次,3~6岁儿童饮水量100~150毫升/次,并根据季节变化酌情调整饮水量。
3.儿童膳食应当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工作人员与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
4.儿童食品应当在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食品进货前必须采购查验及索票索证,托幼机构应建立食品采购和验收记录。
5.儿童食堂应当每日清扫、消毒,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食品加工用具必须生熟标识明确、分开使用、定位存放。餐饮具、熟食盛器应在食堂或清洗消毒间集中清洗消毒,消毒后保洁存放。库存食品应当分类、注有标识、注明保质日期、定位储藏。
6.禁止加工变质、有毒、不洁、超过保质期的食物,不得制作和提供冷荤凉菜。留样食品应当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样品种不少于100克以满足检验需要,并作好记录。
7.进餐环境应当卫生、整洁、舒适。餐前做好充分准备,按时进餐,保证儿童情绪愉快,培养儿童良好的饮食行为和卫生习惯。
(二)膳食营养。
1.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生理需求,以《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为指导,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 (DRIs)”和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见表),制订儿童膳食计划。
2.根据膳食计划制订带量食谱,1~2周更换1次。食物品种要多样化且合理搭配。
3.在主副食的选料、洗涤、切配、烹调的过程中,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减少营养素的损失,符合儿童清淡口味,达到营养膳食的要求。烹调食物注意色、香、味、形,提高儿童的进食兴趣。
4.托幼机构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儿童热量和蛋白质平均摄入量全日制托幼机构应当达到“DRIs”的80%以上,寄宿制托幼机构应当达到“DRIs”的90%以上。维生素A、B1、B2、C及矿物质钙、铁、锌等应当达到“DRIs”的80%以上。三大营养素热量占总热量的百分比是蛋白质12~15%,脂肪30~35%,碳水化合物50~60%。每日早餐、午餐、晚餐热量分配比例为30%、40%和30%。优质蛋白质占蛋白质总量的50%以上。
5.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为贫血、营养不良、食物过敏等儿童提供特殊膳食。不提供正餐的托幼机构,每日至少提供1次点心。
表 儿童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
食物种类 1~3岁 3~6岁
谷类 100~150克 180~260克
蔬菜类 150~200克 200~250克
水果类 150~200克 150~300克
鱼虾类
100克
40~50克
禽畜肉类 30~40克
蛋类 60克
液态奶 350~500毫升 300~400毫升
大豆及豆制品 — 25克
烹调油 20~25克 25~30克
注:《中国孕期、哺乳期妇女和0~6岁儿童膳食指南》(中国营养学会妇幼分会,2010年)

三、体格锻炼
(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的年龄及生理特点,每日有组织地开展各种形式的体格锻炼,掌握适宜的运动强度,保证运动量,提高儿童身体素质。
(二)保证儿童室内外运动场地和运动器械的清洁、卫生、安全,做好场地布置和运动器械的准备。定期进行室内外安全隐患排查。
(三)利用日光、空气、水和器械,有计划地进行儿童体格锻炼。做好运动前的准备工作。运动中注意观察儿童面色、精神状态、呼吸、出汗量和儿童对锻炼的反应,若有不良反应要及时采取措施或停止锻炼;加强运动中的保护,避免运动伤害。运动后注意观察儿童的精神、食欲、睡眠等状况。
(四)全面了解儿童健康状况,患病儿童停止锻炼;病愈恢复期的儿童运动量要根据身体状况予以调整;体弱儿童的体格锻炼进程应当较健康儿童缓慢,时间缩短,并要对儿童运动反应进行仔细的观察。
四、健康检查
(一)儿童健康检查。
1.入园(所)健康检查
(1)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所)。
(2)承担儿童入园(所)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开展健康检查,规范填写“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见附件1)”,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健康检查项目。
(3)儿童入园(所)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所)”,及时确诊治疗。
(4)儿童入园(所)时,托幼机构应当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0~6岁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
发现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在30日内向托幼机构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证或补种。托幼机构应当在儿童补证或补种后复验预防接种证。
2.定期健康检查
(1)承担儿童定期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儿童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长(身高)、体重,检查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测查视力、听力,检测血红蛋白或血常规。
(2)1~3岁儿童每年健康检查2次,每次间隔6个月;3岁以上儿童每年健康检查1次。所有儿童每年进行1次血红蛋白或血常规检测。1~3岁儿童每年进行1次听力筛查;4岁以上儿童每年检查1次视力。体检后应当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
(3)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所)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4)转园(所)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0~6岁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所)。“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3.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
(1)做好每日晨间或午间入园(所)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应当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作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3)卫生保健人员每日深入班级巡视2次,发现患病、疑似传染病儿童应当尽快隔离并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并追访诊治结果。
(4)患病儿童应当离园(所)休息治疗。如果接受家长委托喂药时,应当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1.上岗前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见附件2),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2.定期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在岗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见附件2)。
(2)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托幼机构。
(3)凡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者须离岗,治愈后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
1)发热、腹泻等症状;
2)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
3)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
4)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
(4)体检过程中发现异常者,由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通知托幼机构的患病工作人员到相关专科进行复查和确诊,并追访诊治结果。
五、卫生与消毒
(一)环境卫生。
1.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扫和检查制度,每周全面检查1次并记录,为儿童提供整洁、安全、舒适的环境。
2.室内应当有防蚊、蝇、鼠、虫及防暑和防寒设备,并放置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集中消毒应在儿童离园(所)后进行。
3.保持室内空气清新、阳光充足。采取湿式清扫方式清洁地面。厕所做到清洁通风、无异味,每日定时打扫,保持地面干燥。便器每次用后及时清洗干净。
4.卫生洁具各班专用专放并有标记。抹布用后及时清洗干净,晾晒、干燥后存放;拖布清洗后应当晾晒或控干后存放。
5.枕席、凉席每日用温水擦拭,被褥每月曝晒1~2次,床上用品每月清洗1~2次。
6.保持玩具、图书表面的清洁卫生,每周至少进行1次玩具清洗,每2周图书翻晒1次。
(二)个人卫生。
1.儿童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保持清洁。要求每人每日1巾1杯专用,每人1床位1被。
2.培养儿童良好卫生习惯。饭前便后应当用肥皂、流动水洗手,早晚洗脸、刷牙,饭后漱口,做到勤洗头洗澡换衣、勤剪指(趾)甲,保持服装整洁。
3.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仪表整洁,注意个人卫生。饭前便后和护理儿童前应用肥皂、流动水洗手;上班时不戴戒指,不留长指甲;不在园(所)内吸烟。
(三)预防性消毒。
1.儿童活动室、卧室应当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每日至少开窗通风2次,每次至少10~15分钟。在不适宜开窗通风时,每日应当采取其他方法对室内空气消毒2次。
2.餐桌每餐使用前消毒。水杯每日清洗消毒,用水杯喝豆浆、牛奶等易附着于杯壁的饮品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反复使用的餐巾每次使用后消毒。擦手毛巾每日消毒1次。
3.门把手、水龙头、床围栏等儿童易触摸的物体表面每日消毒1次。坐便器每次使用后及时冲洗,接触皮肤部位及时消毒。
4.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消毒器械和消毒剂。环境和物品的预防性消毒方法应当符合要求(见附件3)。
六、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一)督促家长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儿童预防接种。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托幼机构儿童常规接种、群体性接种或应急接种工作。
(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管理制度。托幼机构内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疑似病例后,应当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
(三)班级老师每日登记本班儿童的出勤情况。对因病缺勤的儿童,应当了解儿童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原因,对疑似患传染病的,要及时报告给园(所)疫情报告人。园(所)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追查儿童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人的早发现。
(四)托幼机构内发现疑似传染病例时,应当及时设立临时隔离室,对患儿采取有效的隔离控制措施。临时隔离室内环境、物品应当便于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控制传染病在园(所)内暴发和续发。
(五)托幼机构应当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和环境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
(六)发生传染病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易感儿童。对发生传染病的班级按要求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间该班与其他班相对隔离,不办理入托和转园(所)手续。
(七)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其防护能力和意识。传染病流行期间,加强对家长的宣传工作。
(八)患传染病的儿童隔离期满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返回园(所)。根据需要,来自疫区或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儿童,检疫期过后方可入园(所)。
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
(一)托幼机构应当通过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提供合理平衡膳食;加强体格锻炼,增强儿童体质,提高对疾病的抵抗能力。
(二)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发现视力低常、听力异常、龋齿等问题进行登记管理,督促家长及时带患病儿童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及矫治。
(三)对贫血、营养不良、肥胖等营养性疾病儿童进行登记管理,对中重度贫血和营养不良儿童进行专案管理,督促家长及时带患病儿童进行治疗和复诊。
(四)对先心病、哮喘、癫痫等疾病儿童,及对有药物过敏史或食物过敏史的儿童进行登记,加强日常健康观察和保育护理工作。
(五)重视儿童心理行为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发现心理行为问题的儿童及时告知家长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疗。
八、伤害预防
(一)托幼机构的各项活动应当以儿童安全为前提,建立定期全园(所)安全排查制度,落实预防儿童伤害的各项措施。
(二)托幼机构的房屋、场地、家具、玩教具、生活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三)托幼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如果发生重大伤害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托幼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儿童及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普及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和自救的能力。
(五)保教人员应当定期接受预防儿童伤害相关知识和急救技能的培训,做好儿童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预防跌落、溺水、交通事故、烧(烫)伤、中毒、动物致伤等伤害的发生。
九、健康教育
(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季节、疾病流行等情况制订全年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健康教育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心理卫生、疾病预防、儿童安全以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等。健康教育的形式包括举办健康教育课堂、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宣传专栏、咨询指导、家长开放日等。
(三)采取多种途径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每季度对保教人员开展1次健康讲座,每学期至少举办1次家长讲座。每班有健康教育图书,并组织儿童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四)做好健康教育记录,定期评估相关知识知晓率、良好生活卫生习惯养成、儿童健康状况等健康教育效果。
十、 信息收集
(一) 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包括: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健康检查表或手册、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二)托幼机构应当对卫生保健工作进行记录,内容包括:出勤、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膳食管理、卫生消毒、营养性疾病、常见病、传染病、伤害和健康教育等记录(见附件4)。
(三)工作记录和健康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字迹清晰。工作记录应当及时归档,至少保存3年。
(四)定期对儿童出勤、健康检查、膳食营养、常见病和传染病等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儿童健康及营养状况(见附件5)。
(五)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应用计算机软件对儿童体格发育评价、膳食营养评估等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部分 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

一、卫生评价流程
(一)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见附件6)。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根据“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见附件7)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见附件8)。
(三)凡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凡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评价。
二、卫生评价标准
(一)环境卫生。
1.园(所)内建筑物、户外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
2.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
3.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园(所)内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4.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
5.室内空气清新、光线明亮,安装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
6.每班有独立的厕所、盥洗室。每班厕所内设有污水池,盥洗室内有洗涤池。
7.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水龙头数量和间距设置合理。
(二)个人卫生。
1.保证儿童每人每日1巾1杯专用,并有相应消毒设施。寄宿制儿童每人有专用洗漱用品。
2.每班应当有专用的儿童水杯架、饮水设施及毛巾架,标识清楚,毛巾间距合理。
3.儿童有安全、卫生、独自使用的床位和被褥。
(三)食堂卫生。
1.食堂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建设,必须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2.园(所)内应设置区域性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间,消毒后有保洁存放设施。应当配有食物留样专用冰箱,并有专人管理。
3.炊事人员与儿童配备比例: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托幼机构应当达到1: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1:80。
(四)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置。
1.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卫生室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保健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设有儿童观察床、桌椅、药品柜、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等设施。
3.保健室应配备儿童杠杆式体重秤、身高计(供2岁以上儿童使用)、量床(供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体围测量软尺等设备,以及消毒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晨检用品。
4.保健室应配备消毒剂、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
(五)卫生保健人员配备。
1.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根据预招收儿童的数量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3.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2.炊事人员上岗前须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七)卫生保健制度。
托幼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并具有可操作性。卫生保健制度包括一日生活安排、膳食管理、体格锻炼、卫生与消毒、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伤害预防、健康教育、卫生保健信息收集的制度。





第四部分 附 件
附件1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既往
病史 1.先天性心脏病 2.癫痫 3.高热惊厥 4.哮喘 5.其他
过敏史 儿童家长确认签名

体格检查 体重 kg 评价 身长(高) cm 评价 皮肤
眼 左 视力 左 耳 左 口腔 牙齿数
右 右 右 龋齿数
头颅 胸廓 脊柱四肢 咽部
心肺 肝脾 外生殖器 其他
辅助检查 血红蛋白(Hb)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其他
检查结果 医生意见
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盖章)



填表说明:
1. 基本情况
既往病史:在对应的疾病上划“√”,“其他”栏中填写未注明的疾病;
过敏史:注明过敏的药物或食物等;
家长签字:儿童既往病史和过敏史须经家长确认后签字。
2. 体格检查
体重、身长(高):填写检查实测数值,评价按离差法(上、中、下)或百分位数法(P97)填写;
皮肤: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眼:按左右眼填写,未见异常填写(-),眼外观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视力:4岁以上儿童应测查视力,填写实测数值,未进行视力检查应注明“未测”,测查不合作者填写“不合作”;
耳:按左右耳填写,未见异常填写(-),外耳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口腔:填写牙齿萌出数,按牙位填写龋齿位置;
咽部:咽部检查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头颅、胸廓、脊柱四肢:相关项目中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心肺:听诊未见异常填写(-),异常注明阳性体征;
肝脾:填写肝脾触诊情况,未触及填写(-),触及肋下肝脾,按厘米填写;
外生殖器:检查男童,未见异常填写(-),异常者填写阳性体征;
其他:填写表格上未列入的其他阳性体征。
3. 辅助检查
血红蛋白(Hb)、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填写实际检测数值,并将化验报告贴附于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背面。
其他:根据需要,填写相关辅助检查结果,并将化验报告贴附于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背面。
4.检查结果:注明检查中发现的疾病或阳性体征,如未见异常填写(-)。
5.医生意见:根据检查结果,注明“体检合格”、“暂缓入园(所)”。
6.医生签名:由主检医生签字,并填写日期。
7.检查单位:加盖检查单位体检专用章。
附件2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婚否 编号 照

单位 岗位 民族
既往史 1.肝炎(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 2.结核 3.皮肤病
4. 性传播性疾病 5. 精神病 6.其他
受检者确认签字:
身份证号
体格检查 血压 心肺 肝脾
皮肤 五官 其他
化验检查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滴 虫
淋球菌 梅毒螺旋体
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
(念珠菌) 其他
胸片检查
其他检查
检查结果 医生意见
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盖章)
备注:1.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指妇科检查项目。
2.胸片检查只限于上岗前及上岗后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
3.凡体检合格者,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合格证。

填表说明: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为工作人员上岗前和定期健康检查使用。
1.基本情况
编号:根据工作需要排序编号;
单位:填写所在任职单位的全称;
岗位:按所在实际岗位填写,如园(所)长、教师、保育员、炊事人员、保健人员等;
身份证号:如实填写受检者身份证号;
照片:受检者本人近期照片贴于右上角。
2.既往史:在对应的疾病上划“√”;“其他”栏中填写未注明的疾病;既往史经受检者确认后签字。
3.体格检查
血压:填写检查实测数值,单位为mmHg;
皮肤: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五官: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心肺:听诊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肝脾:填写肝脾触诊情况,未触及填写(-),触及肋下肝脾,按厘米填写;
其他:填写表格上未列入的其他阳性体征。
4. 辅助检查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梅毒螺旋体:填写实际血清检测数值;
滴虫、淋球菌、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按照阴道分泌物实际检测结果填写“(-)”或“(+)”;
胸片检查:上岗前必须检查,上岗后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时检查,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其他:根据需要填写相关辅助检查结果;
将所有辅助检查报告及复查报告单贴附于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背面。
5.检查结果:注明检查中发现的疾病或阳性体征,如未见异常填写(-)。
6.医生意见:根据检查结果,符合上岗条件者,填写“体检合格”及日期;发现不符合上岗条件者填写“体检不合格”,并及时离岗诊断治疗。
7.医生签名:由主检医生签字,并填写日期。
8.检查单位:加盖检查单位体检专用章。
附件3
托幼机构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
消毒对象 物理消毒方法 化学消毒方法 备注
空气 开窗通风每日至少2次;每次至少10~15分钟。 在外界温度适宜、空气质量较好、保障安全性的条件下,应采取持续开窗通风的方式。
采用紫外线杀菌灯进行照射消毒每日1次,每次持续照射时间60分钟。 1.不具备开窗通风空气消毒条件时使用。
2.应使用移动式紫外线杀菌灯。按照每立方米1.5瓦计算紫外线杀菌灯管需要量。
3.禁止紫外线杀菌灯照射人体体表。
4.采用反向式紫外线杀菌灯在室内有人环境持续照射消毒时,应使用无臭氧式紫外线杀菌灯。
餐具、
炊具、
水杯 煮沸消毒15分钟或蒸汽消毒10分钟。 1.对食具必须先去残渣、清洗后再进行消毒。
2.煮沸消毒时,被煮物品应全部浸没在水中;蒸汽消毒时,被蒸物品应疏松放置,水沸后开始计算时间。
餐具消毒柜、消毒碗柜消毒。
按产品说明使用。 1.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产品。
2.保洁柜无消毒作用。不得用保洁柜代替消毒柜进行消毒。
毛巾类织物 用洗涤剂清洗干净后,置阳光直接照射下曝晒干燥。 曝晒时不得相互叠夹。曝晒时间不低于6小时。
煮沸消毒15分钟或蒸汽消毒10分钟。 煮沸消毒时,被煮物品应全部浸没在水中;蒸汽消毒时,被蒸物品应疏松放置。
使用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消毒。
使用浓度为有效氯250~400 mg/L、浸泡消毒20分钟。 消毒时将织物全部浸没在消毒液中,消毒后用生活饮用水将残留消毒剂冲净。
抹布 煮沸消毒15分钟或蒸汽消毒10分钟。 煮沸消毒时,抹布应全部浸没在水中;蒸汽消毒时,抹布应疏松放置。
使用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消毒。
使用浓度为有效氯400 mg/L、浸泡消毒20分钟。 消毒时将抹布全部浸没在消毒液中,消毒后可直接控干或晾干存放;或用生活饮用水将残留消毒剂冲净后控干或晾干存放。
餐桌、床围栏、门把手、水龙头等物体表面 使用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消毒。
使用浓度为有效氯100~250 mg/L、消毒10~30分钟。 1.可采用表面擦拭、冲洗消毒方式。
2.餐桌消毒后要用生活饮用水将残留消毒剂擦净。
3.家具等物体表面消毒后可用生活饮用水将残留消毒剂去除。
玩具、图书 每两周至少通风晾晒一次。 适用于不能湿式擦拭、清洗的物品。
曝晒时不得相互叠夹。曝晒时间不低于6小时。
使用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消毒。
使用浓度为有效氯100~250 mg/L、表面擦拭、浸泡消毒10~30分钟。 根据污染情况,每周至少消毒1次。
便盆、坐便器与皮肤接触部位、盛装吐泻物的容器 使用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消毒。使用浓度为有效氯400~700 mg/L、浸泡或擦拭消毒30分钟。 1.必须先清洗后消毒。
2.浸泡消毒时将便盆全部浸没在消毒液中。
3.消毒后用生活饮用水将残留消毒剂冲净后控干或晾干存放。
体温计 使用75%~80%乙醇溶液、浸泡消毒3~5分钟。 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乙醇溶液。
备注:
1.表中有效氯剂量是指使用符合卫生部《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规定的次氯酸钠类消毒剂;
2.传染病消毒根据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

附件4
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登记)表

表1 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记录表
日期 姓名 班级 晨检情况 全日健康观察
(症状与体检) 处理 检查者
家长主诉与检查


备注:
记录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中发现的儿童异常情况。


表2 在园(所)儿童带药服药记录表
日期 班级 姓名 药物名称 服用剂量和
时间 家长签字 喂药时间及
签字




表3 儿童出勤登记表
班级: 年 月
姓名 日期 备注
1 2 3 4 5 … … 31


备注:
1.“√”代表出勤,“〇”代表缺勤;
2.缺勤儿童查明原因后在“〇”内补全相应的符号:“×”代表病假,“— ”代表事假;
3.因病缺勤,需在备注栏注明疾病名称。









表4 儿童传染病登记表



名 性


别 年


龄 发病

期 传染病名称 诊断单
位 诊断日
期 处



手足口
病 水痘 流行性腮腺炎 猩红热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痢疾 麻疹 风疹 传染性肝炎 其它


合计
备注:
患某种传染病在该栏内划“√”。

表5 儿童营养性疾病及常见疾病登记表
班级 姓名 疾病名称 确诊日期 干预与治疗 转归


备注:
登记范围包括营养不良、贫血、单纯性肥胖、先心病、哮喘、癫痫、听力障碍、视力低常、龋齿等。

表6 班级卫生消毒检查记录表

日期 班级 消毒物体
开窗
通风 餐桌 床围
栏 门把
手 水龙
头 图书
晾晒 玩具 被褥
晾晒 厕所 其他 ┄


备注:
以“√”的方式完成此表。

表7 健康教育记录表
日期 地点 对象 形式 内容


备注:
1.对象是指儿童、家长、保教人员等;
2.形式是指宣传专栏、咨询指导、讲座、培训、发放健康教育资料等;
3.内容是指园(所)内各项健康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
表8 膳食委员会会议记录表
时间:
出席会议人员:

主持人:
会议议题:
会议记录:

备注:
1.由负责召开膳食委员会会议的人员记录;
2.会议议题:简单注明主要讨论及需解决的问题;
3.会议记录:记录围绕会议议题讨论的主要内容。

表9 儿童伤害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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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海南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身体健康,加强对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企业职工的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医疗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合理负担,以企业为主,全省统筹,分级管理。医疗费用的开支,既要保障基本医疗,又要避免浪费。
第三条 承担职工医疗保险任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和合理收费。
第四条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各项规定,自觉纠正和抵制职工医疗工作中的各种不正之风。

第二章 职工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保险费的征缴
第五条 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
在本省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内联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以及离退休人员。
农垦系统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由省农垦总局参照本规定拟订办法,报省社会保障委员会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职工医疗保险费由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统一征缴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审计、财政、物价部门和工会的监督。
第七条 职工医疗保险费率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一,其中百分之十由企业负担,百分之一由职工个人负担(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下同)。缴纳办法由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委托金融机构逐月按上月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
十一代扣,企业再按职工本人(不含离退休人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扣还。
企业拖欠医疗保险费,拖欠期间的职工医疗费全部由该企业承担,拖欠超过三个月的,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企业分担的医疗保险费,可在税前列支。
第九条 职工医疗保险费率,省社会保障委员会可根据职工医疗费的实际开支和职工工资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 职工家属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在此之前,职工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暂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
(一)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并确因病情需要的各种检验、药品(不含自费药品)、注射、治疗、手术(含计划生育手术)、拔牙、补牙、针灸、推拿、按摩、接生(限于计划内生育)、输血(限于抢救危重病人)、住院等所需的医疗费用;
(二)经批准转诊、转院属本条第(一)项所列的医疗费用;
(三)因公出差或经批准探亲、休假人员,在当地公立医院(含集体所有制医院)就医属本条第(一)项所列的医疗费用;
(四)手术后或危重疾病的恢复期以及反复发作的慢性病患者,经原医疗机构建议,所在单位同意,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批准而进行短期(三个月以内)疗养、康复治疗的医疗费用。如病情需要延长疗养时间者,须再经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批准;
(五)因原医疗机构缺药,凭该医疗机构证明,经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批准而到国营医药商店或其他医疗机构购买的药品费;
(六)因病情需要,凭医疗机构证明,经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批准而安装的人工器官费用;
(七)因病情需要而进行器官移植,根据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患者所在单位和患者个人所共同商定的医疗费用负担比例,应由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担的医疗费用;


(八)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所必须的贵重、滋补药品(含血液制品)的费用。
第十二条 下列费用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开支的范围:
(一)挂号费、出诊费、煮药费、药瓶费、医疗咨询费、优质优价(即特诊特价)费、救护车费、就医差旅费等;
(二)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空调费,电炉、电视和电冰箱费,会诊医务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招待费和生活补助费,非医院规定的护理费,损坏公物赔偿费,陪人费,超计划生育费,新生儿保育费,产妇卫生费等;
(三)安装假眼、假齿、假肢、腹托、肾托、助听器、配眼镜、镶牙、矫形、整容、磁疗胸罩、磁疗护膝等费用;
(四)自请医生和按摩人员,自寻处方,自购药品等费用;
(五)非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和接种以及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用;
(六)自行到非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治疗的费用;
(七)未经前条规定的程序批准而自行疗养、康复、转诊、转院的医疗费用;
(八)医院认为应出院而拒绝出院,从拒绝之日起的住院费用;
(九)由于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等原因所致伤残的医疗费用;
(十)出国期间在国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十一)国家和省规定的自费药品以及其他不应在职工医疗保险费中报销的费用。

第四章 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管理
第十三条 已征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百分之五十五返还企业单位,由本单位自行管理,用于职工门诊医疗、一年以下临时工工作期间内患急性病的医疗费用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按原规定享受的部分医疗费用(即手术费和普通药费可报销百分之五十。节余留用,超
支自理。职工(不含一年以下的临时工)住院医疗费由职工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第十四条 干部、工人看病,由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医疗费用。
门诊医疗费:在职干部、工人负担百分之十;退休人员负担百分之七;离休干部负担百分之二。
住院医疗费:在职干部、工人负担百分之五;退休人员负担百分之三;离休干部负担百分之一。
高新仪器的检查、治疗费(指一次二百元以上的检查、治疗费,不分门诊和住院,下同):在职干部、工人负担百分之十五;退休人员负担百分之十;离休干部负担百分之三。
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省社会保障委员会可根据职工医疗费的实际开支和职工工资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因患危重疾病或长期慢性病,每人每年自负医疗费超过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以上者,其超过部分,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甲类传染病、精神病、癌症、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患者,其个人自负医疗费全免,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其个人负担部分全免,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五条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持《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中央及省属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是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和省工人医院;市属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是市人民医院和市中医院;县属企
业职工医疗保险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是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和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或企业医院。危重、疑难病人按级转诊。
第十六条 门诊医疗费凭医院的专用处方和收据回单位按规定报销。住院医疗费个人只交应负部分,其余的由医院开列清单,送职工医疗保险机构审核后支付。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不予付款。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
(一)组织医务人员、干部和工人,学习有关医疗保险的规章制度。未学习者,不得上岗工作。
(二)除按《海南省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用药外,急性病一般取三天药,慢性病取七天药,结核病等慢性病最多取一个月的药。违者,对医院处以药价五倍的罚款;对当事的医生、司药及收款人员(以下统称医务人员),处以药价二倍的罚款。
(三)门诊一次处方(含检查)超过三十元者,由医院门诊部主任批准;超过五十元者,由医务处(科)或院领导批准。违者,对当事的医务人员处以等额的罚款。
(四)高新仪器的检查和转院,应根据病情需要,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申请,经科主任或分管院长同意、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报所在地职工医疗保险机构批准(如病情危急,可先检查、转院,后补办手续)。违者,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CT或MRI等高新仪器检查,应严格掌握检查指征,不得随便使用。通过一般检查已明确诊断而再做CT或MRI检查的,检查费用不予报销,并对当事的医务人员进行批评和分别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五)门诊要对病人、证件和病历认真进行核对。如发现人证不符者,应扣留其医疗证,除通知所属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应对持证者处以五十至一百元罚款。对故意给冒名者开方或检查的医生,处以医疗费二倍的罚款。
(六)自费药品应在处方和收据上写清楚,不得混在公费药品中记帐或开收据。违者,对医院处以药价五倍的罚款;对当事的医务人员分别处以药价二倍的罚款。
(七)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收费。违者,对医院处以五倍的罚款;对当事的医务人员处以二倍的罚款。
(八)建立职工的健康档案。全省采用统一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和门诊、住院病历(格式由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
(九)承担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医疗机构,应把遵守职工医疗保险的规章制度作为建设文明医院和考核医疗服务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应成立医疗保险管理小组,由领导、医务和财会人员组成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实施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的责任。
(一)成立医疗保险管理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教育干部、工人严格遵守职工医疗保险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政纪处分。
(三)门诊医疗费可根据工龄以及有无慢性疾病等情况分档次、定指标,但不得发给个人。医疗费报销,应扣除个人承担部分、自费药品和不属于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部分。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得报销。
(四)认真搞好医疗保险各项统计、报表工作。对于医院所开的处方、收据以及疾病证明书等,应保存备查。对虚报工作年限一年以上职工人数的实施医疗保险单位,处以超报人数年人均医疗费五倍的罚款。

第五章 享受优待医疗的规定
第十九条 副厅或相当副厅以上干部,离休干部和老红军、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一级艺术师或相当于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国家或省政府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可享受下列优待医疗:
(一)医疗费实行单列并按制度规定报销;
(二)门诊或住院的医疗费用,除由个人缴纳应该承担部分外,其余均由医院开列清单,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统一付款;
(三)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发给的《海南省优待医疗证》或《海南省离休干部医疗证》,不论是挂号、诊病、取药、检查、治疗以及住院等均可优先安排;
(四)因病情需要疗养者,省干部疗养院和省工人疗养院应优先安排。其疗养费个人只缴纳应该负担部分,其余的由疗养院开列清单,送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统一付款。

第六章 职工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省社会保障委员会为全省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省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为全省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职工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经营、管理和给付。
第二十二条 承担职工医疗保险任务的医疗机构所设立的医疗保险管理小组的职责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和办法,制定具体执行措施并组织施行,按时上报各项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实施医疗保险单位的医疗保险管理小组或专职干部的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职工医疗保险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向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缴纳保险费,报送参加医疗保险人数以及经费开支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对实施医疗保险单位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险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一)医疗机构和医药销售单位有关药品的购销范围、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销售价格等执行情况;
(二)医疗机构和实施职工医疗保险单位有关参加人员范围、经费开支范围等情况;
(三)职工有关医疗费报销情况。
第二十六条 职工医疗保险的监督和检查,除由专门机构经常进行外,还可采取自查、互查、联查、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对模范执行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和规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反规定的收入或按本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罚没收入,应全部纳入职工医疗保
险基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内联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企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暂行规定有抵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1991年11月16日
  案情:2012年12月24日,刘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某市一路口趁行人贺某不备,将其随身携带的挎包抢走,内有一部手机、一张银行卡及密码纸条。后刘某根据密码纸条到某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提现5.3万元,并全部挥霍。 

  分歧意见:对于刘某抢夺信用卡并取款的行为如何定罪,有四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抢夺他人信用卡,提取现金属于抢夺的后续行为,应构成抢夺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抢夺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数额较大,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第三种观点认为,刘某侵害被害人财产的实行行为是在ATM机上使用信用卡,因机器不可能被骗,根据关键行为定罪法,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第四种观点认为,刘某行为既触犯盗窃罪,也触犯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根据有关规定,盗窃罪处罚较重,应按盗窃罪论处。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实行行为性质是确定犯罪性质的根据。侵占、拾取、盗窃等方式(不包含抢劫)获取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因信用卡本身具有保密功能,非法占有信用卡并不能直接占有他人财产,侵占、拾取、盗窃信用卡本身并不能直接获取财物。如何定性需要依据后续的使用行为进行分析定性。刘某真正侵犯贺某财产的行为是在ATM机上提取现金,而不是抢夺信用卡行为本身。 

  二、侵犯法益性质是界定犯罪性质的参照。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主要法益是信用卡管理、发放、使用秩序,信用卡交易安全和金融市场经济秩序。在ATM机上冒用他人信用卡,侵犯的只是持卡人对信用卡的使用权和信用卡账户内金融机构许可使用的资金安全,是金融机构与持卡人协议下的持卡人可以自由实现的债权,对此银行并不承担民事责任(挂失前),并不会影响信用卡的发放、管理和使用秩序,也不会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008年5月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但抢夺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不宜适用此款。 

  三、犯罪手段实质是评价犯罪性质的依据。信用卡诈骗只是一种以信用卡为特定手段的特殊诈骗。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占有的财物。ATM机根据既定程序认读了卡号与密码一致,就意味着信用卡使用者可以按照金融机构的规定进行交易,也就不存在金融机构被骗的问题。刘某在ATM机上冒用贺某信用卡,也没有对贺某实施欺骗行为。既然金融机构没有被骗,贺某也没有被骗,那么刘某提现行为就不是诈骗的问题。张明楷教授认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只限于对自然人适用,在机器取款的,成立盗窃罪。刘某在ATM机上冒用贺某信用卡提现,其结果是贺某可支配债权减少。刘某提取现金起实质作用的是盗窃手段,因而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竞合。 

  (作者单位:河南省陕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