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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8:44: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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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安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安康,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必须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基本原则是:1、从我市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2、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承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3、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县区属地管理。
  第四条 城乡居民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 保险费的缴纳

  第五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年一次缴纳。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第七条 财政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贴。缴费标准200元以下档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缴费标准300元的,补贴为40元;缴费为400元以上(含400元)的,每提高一个档次,补贴在4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80元,城乡居民缴费补贴其中由省级财政承担50%;市财政对非国家级试点县城乡居民缴费补贴按每人每年10元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八条 提倡和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九条 缴费标准、档次和财政补贴标准,可随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第三章 个人帐户管理

  第十条 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建立参保档案。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2、村组集体补助总额及其利息;3、财政补贴总额及其利息;4、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本息全部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无法接纳养老保险关系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待转入地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转入,或者将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金本息全部退还本人。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参保后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手续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本息全部退还本人。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
  (二)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上,按规定参保连续缴费至60周岁人员;
  (三)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下,按规定参保、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年满60周岁人员。
  第十七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不低于55元/月标准确定。列入国家试点县区的,由中央财政提供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未列入国家试点县区的,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基础养老金暂由省财政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承担50%,县区财政承担50%。县区可根据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由县区承担。新的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补贴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含参保缴费人员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在一个月内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参保缴费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总额全部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可将其个人账户中的养老保险金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条 养老保险待遇由县级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经办机构应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参保居民凭证按月领取。经办机构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应进行资格认证,具体认证办法由县区按照方便易行的原则制定,参保对象要积极配合。

第五章 基金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统筹管理,待条件成熟时,逐步过度为市级统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制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试点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县区(乡镇),要认真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管。参保人数多,流动转移频繁,管理难度大,试点时要同步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网络系统,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纳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待遇领取和查询个人参保信息。

第六章 经办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阶段暂实行县级统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二十七条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成立市、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市、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管理经办职能由劳动保障事务所、服务站承担。各县区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加强专业培训,强化网络建设,提高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确保各项业务工作顺利推进。
  第二十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二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和监督指导;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保险费收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和参保档案管理,对居民参保要做到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费的,由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以我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为主题,在大中小学生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以我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为主题,在大中小学生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1999年12月20日,我国政府将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这是继香港回归祖国之后的又一件历史盛事,是实现祖国统一进程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也是对青少年学生进一步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一国两制”理论和深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历史性机遇。为了适时对广大学生进行爱国
主义教育,我部拟定于1998-1999学年度,在大中小学生中进行以“喜迎我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为主题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抓住迎接澳门回归祖国的契机,结合学习党的十五大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认真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育的重点是让广大学生了解澳门被侵占的历
史和中国近代史、现代史及中国革命史,了解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意义,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主要精神,认识澳门回归的历史背景和意义,从而树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高等学校教育的重点是认真学习邓
小平同志关于祖国统一的理论,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精神及国家对澳门的有关政策和澳门回归的伟大意义。要通过教育活动使广大学生进一步了解邓小平同志“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树立为实现祖国统一而奋斗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自觉
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为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全面推向21世纪而努力学习。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把这项活动融入学校日常教育之中,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教育。中小学校主要利用课堂教学进行教育,语文、历史、地理和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等学科教师要充分利用教材中的有关内容对学生进行教育;同时还可以利用时事课和班
、队会等时间进行专题讲座等教育活动。高等学校要把澳门回归祖国作为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重要主题,并通过举办报告会、专题讲座、演讲会、知识竞赛、征文、体育比赛、歌舞晚会等丰富多彩的活动,生动活泼地开展教育。
为了迎接澳门回归,把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推向高潮,我部拟在适当时候在人民大会堂举办迎接我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的大型形势政策报告会,并下发有关音像资料。同时还拟举办京、津、沪、粤、港、澳等地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等教育活动。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以及校外教育机构和基地的作用,利用团、队组织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对青年学生进行多种形式的生动活泼的教育。中小学校可通过升旗仪式、国旗下讲话、办宣传刊物(如校内报刊、墙报、黑板报等)、冬(夏)令营、组织观看有关
影视片、挂图、图册等形式进行教育。高等学校党团组织、学生会、群众性社团组织要充分利用澳门回归的契机,开展适应团员青年特点的教育活动,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开展多种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建设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在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中,既要生动活泼,又要讲究实效。要区分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和知识水平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开展校外活动要注意学生的安全;提倡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教学主渠道和当地条件进行教育。防止出现走形式和增加学生负担的现象。



1998年5月20日

常州市政府关于朱锐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朱锐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常政发〔2009〕19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研究,朱锐同志分管旅游、外事、侨务、对台事务、新闻出版、对外合作工作。
  其它工作,领导分工不变。
  专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