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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禁毒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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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禁毒条例》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大常委会


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禁毒条例》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8月23日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禁毒条例》的决定

(2012年5月4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1999年5月11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包头市禁毒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7月10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五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安定、整洁、文明、繁荣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所有城市必须制订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必须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实行统一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宣传教育,充分依靠群众,并组织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第三条 省城市建设局是省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市的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置相应的城建管理机构和人员,或由市城建管理部门设立派出机构和派驻人员。
第四条 城市内的一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农业社队等单位和所有居民,均应自觉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五条 城市要对工业、农业、生活居住、商业服务、文教卫生、公安、人防、电力、邮电、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和各种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在规划和建设中,都要注意结合旧区改造,认真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为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而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事先办理征地、拨地手续。占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城建规划部门审批,涉及农田菜地,由城建规划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征用与城市规划区接壤的近郊区耕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建规划
部门审批。征用郊区其他耕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 在征、拨用地范围内,如有农田、房屋、树木、管线及其他工程设施,用地单位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动迁、补偿。
经过批准征、拨的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征、拒拨,不得索取额外财物。对征、拨用地内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第七条 已征、拨的建设用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准自行交换、转让、出卖或出租。对征而未用超过6个月的建设用地,或长期闲置不用的院内土地,城建规划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安排。退给生产队耕种的已征土地,其所有权
仍属于国家,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即交还。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占用国有非耕地,须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并照章缴纳占地费;临时占用农业耕地,城建规划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给予补偿。临时占地以1年为期。不得在临时占地内修建任何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建筑和设施。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采掘砂、石、土时,其采掘地点、范围及采掘方式,均须经市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并照章交纳采掘费用。如进行爆破作业,还须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十条 城建规划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重点建设地区和各类公共设施,都要做出详细规划,妥善安排。修建一切工程,无论军用、民用,生产、生活,院内、院外,地上、地下,陆地、水面,永久性、半永久性工程,都必须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请市城建规划部门组织房产、市政
、公用、公安、人防、环保、卫生等有关单位进行审批。经现场定线,核发执照,方准施工。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居住区的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建设住宅,要同时建设庭院内的道路、绿化和各项市政公用配套项目以及文化教育、商业财贸、医疗卫生、消防、邮电等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住宅等各项民用建筑,要逐步做到统一规划,统一
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利用山坡进行各项建设时,要严防水土流失,保护地表植被。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一切建筑和工程设施,均属违章建筑。对违章建筑,有关单位不准施工、拨款、供料、供水、供电。强行施工者,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实行文明施工,保持场地整洁。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拆除暂设工程,清除垃圾残土,做到工完场净,经城建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并限期清整。逾期不清整者,由城建管理部门代为
清整,场地清整费用从工程尾款中扣缴。
第十四条 建筑物和各种设施都要经常保持完好、整洁,注意市容和安全,不准滥行张贴、涂写。不准在临街墙面上任意扒门、堵窗。不得在阳台上任意加窗、砌墙、乱摆、乱挂。
第十五条 宣传板、标语牌、广告栏、画廊等设施,必须经常保持整洁、美观。其设置地点,由城建管理部门会同宣传、广告部门进行安排,并照章缴纳管理费。
第十六条 城市中各种有历史意义和艺术价值的古建筑等历史文物,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拆除或损坏。文物保护单位和城建规划部门要规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随便增添新建筑物,并注意保持周围环境的风貌。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地形、水文、地质等勘测工作,须经城建规划部门同意。各项建设工程都应采用城市的统一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勘测成果送城建规划部门统一归档。各种测量标志和气象设施等,要严加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毁坏。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管渠、堤坝、隧道、路灯、供水、煤气、交通、消防、人防、电力、电讯、热力等设施以及河道、水库,都必须严加保护,不得擅自占用或毁坏。
第十九条 为方便群众,繁荣市场,城建管理和公安部门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消防、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按照城市规划和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合理布局,统一安排临时的、半永久性的或永久性的市场和商亭、菜棚、摊床等用地。非经市城建、公安部门
批准,不得在划定区域任意设置商亭、菜棚和摆摊售货。
第二十条 不准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上修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不准在城市防洪堤坝、水源、水库、沟渠等用地及防护地内挖土、开荒、打井、建房、放牧、埋尸、倾倒垃圾。不准在地下管线上部挖土、建房和进行爆破作业。不准擅自拆除、改装、接
引城市的各种公用管线。
第二十一条 凡因施工作业或其他需要而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空闲地的,须经市城建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并向城建管理部门缴纳占地费、破路费。挖掘道路,必须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并限期修复。占用、挖掘期满,必须立即清理场地,报城建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各有关
部门新建和维修城市道路及各种地下管线,必须于3个月前提出计划,周密准备,由城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安排,按计划进行,避免重复破路,造成损失。
第二十二条 各种车辆要按公安部门和城建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履带车及其他对城市道路有破坏作用的车辆通过城市道路、桥涵前,必须报经公安部门和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保护路面的措施。对道路、桥涵有损坏时,按规定缴纳赔偿费。机动车
试刹车,必须在指定的路段进行。
经营停车场的单位,须照章向城建管理部门缴纳占地、占道费。
第二十三条 凡从城市各种地下管线接引支管,拆迁、改装原有管线,或穿越明渠、堤坝修建地下管线,须经城建规划部门同意,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结束后,报经原批准部门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向城市下水管渠排放对排水设施有腐蚀、堵塞等危害的污水和有毒害的气体。特殊情况,必须排放有害污水时,须报经城建管理部门审批。对排水设施造成损坏、淤堵者,由排放单位赔偿、补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在水利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必须对城市用水和农业用水实行统一规划,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资源,要由水利部门会同地质、城建、环保等部门负责管理,严加保护,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水源卫生防护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严防污染。

第五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有绿化城市、保护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任。城建园林管理部门,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加强绿化管理,组织群栽群管,把树木花草栽好、育好、管好。
第二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地不得侵占。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园林绿地不得改作他用。非法侵占园林绿地的,必须限期退出。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和风景区内,不准采砂采石、开荒种地、倾倒污物、毁损花木、践踏草坪,不准放牧、捕鸟、烧荒、埋尸,不准擅自修建各种建筑物和工程设施。在风景区周围500米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事先征得市城建园林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城建园林部门依靠专业队伍和群众义务劳动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国家;各单位投资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各单位;私人庭院自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个人。
城市中一切树木的采伐和更新,均须经市城建园林管理部门审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
第三十条 为建设和维护各类建筑以及电力、电讯、供水、煤气、排水、道路、交通等设施,需移植、砍伐或修剪树木时,须经市城建园林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市城建园林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移植和砍伐树木,应按规定缴纳补偿费。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模范执行和维护本条例有显著贡献者,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对违反本条例和支持、包庇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当事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罚款或其他经济制裁:
(一)擅自转让、交换、出卖、出租城市土地或擅自改变城市国有土地用途者。
(二)违章占地、占道,占用堤防、河道、沟渠、公共绿地者。
(三)进行违章建筑,拒不听从处理,或在临街墙面上任意扒门、堵窗以及滥行张贴广告、海报、启事、乱涂、乱画,不听劝阻者。
(四)毁坏市政、公用、环境卫生、园林、交通、消防、人防、测量、气象等设施以及各种公有建筑者。
(五)各项建筑和管线工程不按限期清整场地、拆除暂设工程者。
(六)擅自在城市管网上接引管线、安装设备者。
(七)任意向城市排水管渠排放有害污水、有毒气体者。
(八)任意在城市水源、水库、防洪堤坝及其防护区内或城市绿地建房、挖土、开荒、放牧、埋尸,倾倒垃圾、污物者。
(九)擅自砍伐树木、毁损花草、破坏名胜古迹、以及破坏地表植被,造成水土流失者。
(十)有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造成损失者。
第三十三条 违章单位拒不缴纳应交费用和罚款时,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责令照章缴纳。如仍然拒交,由人民法院裁决,银行代扣。个人违章应交的罚款,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或由其家庭交付。罚款之50%上缴财政部门,其余部分用于城市建设事业。
第三十四条 对拒不执行本条例,破坏城市建设,损坏公共财产,扰乱城市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或阻碍城市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情节严重者,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与国家有关法令、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令、规定执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与城市建设管理有关的城市规划、房产、环境保护、环境卫生、交通、消防、治安、水利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按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本条例制订本地区的城镇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各项补偿、收费、罚款标准和办法,并报省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0年9月24日

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程序》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程序》的通知



建法[1995]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城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试点工作的司局,各试点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根据《建设事业体制改革总体规划(1994年~2000年)》和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有关文件,为保证我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规范化进行,特制定了《建设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建设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

附件

建设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程序

  根据建设部《建设事业体制改革总体规划(1994年~2000年)》和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有关规定,为保证建设系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规范化进行,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按照国家体改委(1994)121号文件的要求,成立“建设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领导小组”),下设“建设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试点工作办公室”)。

  1.“部领导小组”在建设部党组的领导下,负责领导建设系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针政策;审定建设系统各行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和部试点企业的试点方案;审批建设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企业名单;协调试点工作中内外部关系和配套政策;负责试点工作的检查验收。

  2.“部试点工作办公室”是“部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委以及部试点企业的日常联络工作;向部有关司和试点企业通报和传达国务院有关部委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精神、指示、信息;指导试点企业制定和实施试点方案;负责企业试点方案论证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试点工作的经验总结、经验交流和宣传普及工作;完成“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部试点企业一般都应是省、市政府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和机构的试点企业,以利于试点工作的推进。

  二、试点工作的阶段划分

  试点工作大体用两年多时间,分三个阶段实施和运作。

  (1)试点工作准备阶段(1994年8月至1995年8月)。

  (2)试点方案实施阶段(1995年9月至1997年2月)。

  (3)试点总结完善阶段(1997年3月至1997年5月)。

  中建一局试点工作的阶段划分时间,执行国家体改委统一规定。

  三、试点工作的操作程序

  (一)试点工作准备阶段

  要完成摸清情况、制定《试点方案》、方案论证与审报等工作。

  第一,摸清情况

  以本企业为主,组织工作班子,搜集整理资料,摸清企业家底,为拟定《试点方案》作准备。

  资料的内容应包括企业进行试点以前的下列情况:

  1.企业概况

  包括企业历史经营情况;企业已列入国家规划的发展项目及自己制定的发展规划;前三年经济效益情况(包括进出口创汇情况);企业人员情况;离退休人员及养老费用情况;企业最近一年的分配情况;企业当前机构设置情况。

  2.企业资产状况

  包括资产和负债情况,企业对外投资情况,企业承担的具体社会职能情况。

  (1)按账面分别列出总资产、净资产、总负债及其明细项目;股份制企业还要有股本总额、股本比例等方面的材料。

  (2)企业法人对外投资、参股、联营、合资项目及财产租赁、抵押情况。

  (3)附属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分支机构的状况,与总公司的资产、人事、经济等关系,经济性质,经营业务范围或产品、人员、效益、分配等方面的材料。

  (4)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范围、种类、非经营性资产的总价值量及其占总资产的比例,从业人员总数、经济效益、补贴的总量和方式等材料。

  3.企业清产核资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包括企业潜亏、资产损失、贷款损失、“拨改贷”情况,企业的债务情况,企业闲置资产情况。

  (1)按照国办发(1993)29号文件规定,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分列出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企业潜亏数额,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损失数额,由于政策性因素和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企业贷款损失数额,由国家“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基金贷款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贷款总额,解决亏损挂账和资产损失的具体困难等方面的材料。

  (2)企业债权债务方面的数据。其中企业的不良债权债务(或呆死账)的数额与比例,不良债权债务的形成的原因,并尽可能提供形成企业不良债务的证明材料。

  (3)对企业的资产配置进行分析。其中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已经失去必要生产能力的有关实物资产以及产权价值方面的材料。

  上述准备工作在一个月左右完成。资料数据较全的单位要可以转入下一个工作程序。

  第二,拟写《试点方案》

  《试点方案》应包括“企业现状”、“改组内容”、“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组织领导实施”四部分内容及若干配套办法。

  1.企业现状。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概况。包括前三年的经济效益分析评价及人员、分配、机构和领导班子情况。

  (2)企业资产状况。分析存量资产结构及债务结构,进行资产债务结构调整的问题。

  (3)与国家和关系。企业目前隶属的主管机关;党组织的隶属关系;企业负责人的人事关系;企业的财务关系。

  2.改组内容

  (1)企业的发展目标及在国民经济和地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2)企业拟改制的公司类型及组织形式;

  (3)改组后公司的结构以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4)拟确立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方式以及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方式:由政府授权组建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行使,还是将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通过行政授权的方式交由国家控股公司、其他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或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企业隶属的主管部门代行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

  (5)现有股份制企业应按《公司法》规范以及重新调整组织结构的方案;

  (6)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中需要处理问题的解决方案;

  (7)在制度创新方面计划进行探索的主要内容;

  (8)企业改制后两年的效益预测。

  3.改组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1)落实政企分开的措施;

  (2)清理债权、债务,解除企业债务负担,优化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的措施;

  (3)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措施;

  (4)改善企业管理,提高内部挖潜增效,消化外部涨价因素影响的措施;

  (5)后两年企业技改项目投产的措施;

  (6)注入资本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措施;

  (7)调整企业产品结构或主管业务的措施;

  (8)优势企业兼并、收购其他企业的措施,或有偿转让存量资产的措施;

  (9)对企业发展实行扶持的措施;

  (10)提高企业员工凝聚力、劳动积极性的措施以及强化企业内部激励机制的措施。

  4.企业试点方案的主报告形成后,应附财务制度设计方案劳动人事制度设计方案、工资制度设计方案、加强党组织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加强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等配套试后办法。

  《试点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送“部试点工作办公室”(一式二十份)。属省、市政府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和机构的试点企业,还要报省、市政府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和机构的有关交管部门。

  第三,方案论证

  l.试点方案基本成熟的标志。按照国家的要求,企业试点方案在论证前在达到“基本成熟”,试点方案基本成熟的标志:一是试点方案已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已经是公司制的企业已征求了职工代表大会对试点方案的意见;二是部试点工作办公室对企业试点方案中的“五改”(改组、改制、改造、改进、改善)内容基本达成共识;三是需在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经协调基本落实或已有明确答复;四是试点文件准备就绪。

  2.论证工作的文件准备。试点方案论证会所需文件应包括必备文件和参考性文件两类。必备文件主要有:总体试点方案,公司章程,资产负债机构调整方案,富余人员分流方案,分离社会职能方案,加强党组织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工会工作及职工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等。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有增有减。参考性文件主要应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及国有资产产权确认文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主管部门的评审意见等。

  3.论证会前的组织协调。论证会前应当组织有关方面对企业的试点方案进行必要的协调。分解和落实需要省级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解决的问题,需要试点企业所在城市政府解决的问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分别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争取得到解决。部领导小组集中各方面意见后,确定方案 论证会召开的时间。

  4.论证会的召开。论证会的组织领导与参加人员:论证会由部领导小组组织并主持。邀请试点企业所在省、市或国务院其他部门和机构的人员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既是部试点企业,又是省、市或国务院其他部门和机构试点企业的应由部与省、市政府或国务院其他部门和机构的试点主管机构共同组织论证;论证会应有省、市政府或国务院其他部门和机构的部门(省、体改委或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税务部门、人事劳资部门等)、企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学者和企业的负责同志参加。

  5.论证的内容:

  企业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途径及可行性,企业转制改组为公司的方案。提交论证会的主要材料:《试点方案》及财务、劳动人事、工资、加强党组织工作和民主管理等五个配套试点办法;《公司章程(草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6.写出论证报告。根据方案论证会的论证意见和部、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结果,由“部试点工作办公室”写出论证报告,报“部领导小组”批准。省、市试点企业已经省、市政府主管部门论证过,并获得批准的方案,部不再组织论证,但需报“部试点工作办公室”,提交“部领导小组”认定。

  7.《试点方案》经“部领导小组”批准后,部下达批准文件。

  (二)试点方案实施阶段

  试点企业依据经正式批准的《试点方案》进行公司制改组或进一步按《公司法》规范。

  1.企业内部工作

  (1)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进行分类培训:

  a.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理论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

  b.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政策的基本法律知识培训;

  c.有关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法律、法规及试点政策的培训,证券法的培训;

  d.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基本知识培训。

  (2)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进行资产清点、盘库、评估和界定产权等基础工作。已经完成清产核资的企业可直接从企业资产重组抓起。

  (3)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核定企业资本金,按公司的发展目标进行企业资产重组的有关工作。

  (4)依照《试点方案》,进行清理债权、债务,分流企业富余人员等有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基础工作。

  (5)按《试点方案》确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办法,进行确定或组建试点企业国有投资主体的有关工作。

  (6)按《试点方案》确定的公司组织形式,出资者组成公司筹备组,实施有关工作,依照不同程序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司设立申请及登记注册事宜。

  a.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执行公司登记条例);

  b.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批准改建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要选定辅导机构进行改制辅导(执行已有的规定);

  c.独资公司设立程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定)。

  (7)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8)依照《试点方案》,着手进行公司的劳动、人事、工资以及有关财务制度的改革。

  (9)在试点中积极探索改进和加强公司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发挥公司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作用的具体形式和途径。

  2.企业外部配套改革

  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涉及到各项配套改革,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一些相关的配套措施。中建一局是国务院 100户试点企业之一,按照这些配套措施进行试点。其他中央部属企业可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配套措施或企业所在地省、市政府制定的有关配套措施进行试点。对于既是部的试点企业,又是省、市或国务院其他部门和机构的试点企业,建设部将与试点企业所在的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联系,沟通情况,结合建设事业各行业的特点,按照各省、市或有关部门制定的配套措施,落实《试点方案》中关于确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取消企业行政级别、分离非生产经营单位、安置企业分流人员、优化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等问题的政策、办法,力求在克服企业改革的体制性障碍方面有所突破,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试点工作总结阶段

  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验收。

  1.1997年2月以前,试点企业对照《试点方案》中企业改制、发展和技改目标及指标进行检验、评价、验收,写出试点总结报告,报“部领导小组”检查验收。(一式二十份)

  2.1997年5月前,“部领导小组”写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总结,提出进一步推广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措施和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