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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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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绍兴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整洁,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处置,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理。
  
第二章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
  
  第五条 餐厨垃圾专业收集、运输单位,在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六条 餐厨垃圾专业处理单位,在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及其周边环境的整洁;
  (二)餐厨垃圾实施单独收集、处置或者委托餐厨垃圾专业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任意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餐厨垃圾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和使用,并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四)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五)禁止将餐厨垃圾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经营性使用或者销售;
  (六)禁止擅自将餐厨垃圾提供给餐厨垃圾专业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和处置;
  (七)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动物或提供给市民;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从事餐厨垃圾专业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在收集点配置符合标准、统一标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
  (二)按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保证日产日清;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送至指定的餐厨垃圾处理单位;
  (四)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周边环境的卫生整洁;
  (五)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统一标识,并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六)建立台帐,每日记录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上报;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餐厨垃圾专业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三)按照要求设置餐厨垃圾计量、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四)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环保、建设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做好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餐饮消费和食品生产流通环节。
  越城区城市管理局和各相关开发区(新区)具体负责督促落实,做好本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等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通用信息平台,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有关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市发改部门负责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相关的收费标准,并做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检测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与建设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市农业部门负责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成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行为。
  市商务部门负责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无收集、运输、处置能力的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并将餐饮垃圾的处理情况与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钩;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畜牧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质监部门负责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利用餐厨垃圾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市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加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餐饮服务、集体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过程中的有关违法行为。
  市公安机关负责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垃圾加工的油脂危害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 饭店餐饮业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的方法,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饭店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督促饭店餐饮企业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十三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实行申报登记,产生单位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求,按期如实填报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委托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的产生单位委托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专业单位的,应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合同,按照规定交纳餐厨垃圾有偿服务费。餐厨垃圾有偿服务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许可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协议,约定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履约保证等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专业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歇业、停业。如遇不可抗拒原因确需歇业、停业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落实好处置措施和单位,确保餐厨垃圾日产日清。
  第十八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餐厨垃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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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23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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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促进中外广播电视交流,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外电视节目的引进、播出活动。境外电视节目是指供电视台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以下称境外影视剧)及教育、科学、文化等其他各类电视节目(以下称其他境外电视节目)。
  不引进时事性新闻节目。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未经广电总局和受其委托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的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引进、播出。
  第五条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第六条 广电总局对引进境外影视剧的总量、题材和产地等进行调控和规划。
  第七条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符合广电总局的总体规划和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
  第八条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引进单位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
  (二)引进合同(中外文);
  (三)版权证明(中外文);
  (四)具备完整的图像、声音、时码的大1/2录像带一套;
  (五)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
  (六)与样带字幕一致的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
  第十条 申请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
  (二)引进合同(中外文);
  (三)版权证明。
  第十一条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报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广电总局正式受理申请后,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引进的行政许可决定。其中,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审查需要另行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时间为三十日。同意引进的,发给《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或同意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批复;不同意引进的,应当书面通知引进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同意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引进单位凭广电总局批复办理《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地(市)级电视台、省级电视台申请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题材涉及重大、敏感内容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四条 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
  (二)引进单位对节目内容的审查意见;
  (三)引进合同(中外文);
  (四)版权证明。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意引进的,发给相关的批准文件;不同意引进的,应当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引进境外电视节目应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确保内容健康、制作精良。
  境外电视节目中不得载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中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中国国家秘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中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中国民族团结,或者侵害中国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中国社会秩序,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中国社会公德或者中国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本辖区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经批准引进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当重新包装、编辑,不得直接作为栏目在固定时段播出。节目中不得出现境外频道台标或相关文字的画面,不得出现宣传境外媒体频道的广告等类似内容。
  第十八条 电视台播出境外影视剧,应在片头标明发行许可证编号。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每天播出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十五。
  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境外影视剧。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23日起施行。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关于2008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等


关于2008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8]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科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环保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农业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广播影视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总工会、团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2008年是我国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关键一年。为了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观念,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大节能宣传力度,经国务院同意,定于今年6月15日至21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联合举办2008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依法节能,全民行动”。

二、近两年,在各地区、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需要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打好节能减排的攻坚战。节能宣传周期间,要结合当前形势,集中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减排的指示精神和采取的重大举措。节能宣传周要以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的宣传贯彻为主线,以绿色奥运、节能灯推广、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等为重点,通过举办专题活动、论坛、研讨会、技术交流会等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宣传节能典型经验和先进实用技术,表彰在节能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查处和曝光严重浪费能源的行为,力求宣传范围更广、影响更大、效果更好,形成更加浓厚的节能减排社会氛围。

三、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会同联合主办单位搞好本地区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和实施操作性和针对性较强的宣传方案。要集中力量宣传贯彻《节约能源法》,普及节能法律法规;宣传本地区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及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的有关情况。

四、各主办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与协调,周密安排,把节能宣传活动深入到企业、社区、商场、学校和农村,调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通过节能减排家庭社区活动、青少年行动、企业行动、学校行动、军营行动、政府机构行动、科技行动、科普行动、媒体行动,突出节能宣传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资源意识、节能意识和环保意识。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迎接绿色奥运为契机,倡导各界群众以实际行动为绿色奥运做贡献。各级各类学校要大力开展以节能为主要内容、丰富多彩的学校主题活动,开展“我为节能献计策”等社会实践活动,营造节能校园文化。各级科技部门要利用奥运年开展科技节能示范,启动一批节能重点项目,通过举办节能科技展示等把最新的节能技术推向市场。各级信息产业管理部门要集中宣传我国信息化技术应用在各行各业所产生的节能效益。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促进减排责任的落实,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大节能环保投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宣传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大力宣传公路、水路交通行业节能的法规、规划、政策和标准,推广交通领域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倡导节约型的交通消费模式。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开展沼气利用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的宣传,同时在农村大力推广节能型产品。各级商务部门要在商务流通领域宣传节能的重要性,鼓励提倡商业流通企业采取节电措施,使用节能型产品。各级国资委要督促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实现国家“十一五”节能目标中起到模范作用,带头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各级广播影视部门要把《节约能源法》的宣传贯彻作为重点,组织重点和系列的宣传报道。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在各级政府机构内开展创建“节约型政府机构”活动,组织“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开展“我为节约做贡献”和“节能减排——青年岗位能手在行动”等活动,引导青少年增强资源意识和节约意识。各级工会要继续组织职工深入开展“我为节能减排做贡献”活动,建立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和宣传手段,引导职工立足岗位,积极开展“五小”活动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六、从今年6月1日起,我国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并在商品零售场所实行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贯彻国务院通知要求,在宣传周期间大张旗鼓地宣传限制塑料购物袋对我国节能环保事业的重要性,宣传国家的政策措施,引导消费者树立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意识。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会同联合主办单位制定本地区2008年节能宣传周的活动方案,并安排专项经费补助节能宣传。各相关行业协会、中国节能投资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宣传活动。活动结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会同联合主办单位对节能宣传周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表扬奖励先进,并对今后的活动提出意见,于9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抄送其他主办单位。



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
商 务 部
国资委广电总局
国 管 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