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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

时间:2024-06-17 00:21: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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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7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0月11日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


(2007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2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公司集团化和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行为及其与子公司的关系,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发展和证券行业的对外开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由一家证券公司控股,经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单项或者多项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 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
第四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前款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应当有益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力,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属于金融机构的,应当在技术合作、人员培训、管理服务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
第五条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一)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
(二)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最近1年公司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三)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四)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子公司出资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表;
(二)出资人关于设立子公司的合同或者单独出资设立子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子公司章程草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出资人基本情况;申请人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的说明,以及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安排;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业务范围的说明和业务发展规划等;
(五)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说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持有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近3年的审计报告和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六)子公司拟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七)申请人具有子公司拟经营相关证券业务资格和最近1年相应证券业务市场占有率的说明;
(八)申请人出具的不经营与其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的承诺,以及其他出资人对子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九)申请人最近1年的净资本、最近12个月的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要求的说明,以及设立子公司对风险控制指标影响情况的说明;
(十)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的子公司,可以申请扩大业务范围:
(一)持续经营2年以上,信誉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三)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最近1年主要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四)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五)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子公司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的,也可以由其股东申请另设子公司经营增加的证券业务。
第八条 子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表;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扩大业务范围的决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子公司基本情况、新业务的组织管理架构和发展规划等;
(四)负责新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五)子公司的证券业务持续经营情况和最近1年市场占有率及盈利情况的说明;
(六)子公司最近12个月的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要求的说明;
(七)子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的情况说明,以及业务范围扩大后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安排;
(八)控股股东出具的不与其子公司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的承诺,以及其他股东对子公司新业务的发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除全资子公司外,子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应当由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各股东推荐并经选任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应当与其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对应。
子公司及其股东不得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约定与前款规定相冲突的事项。
第十条 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为子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稽核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和子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单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监管报表和有关资料,证券公司还应当在合并计算其子公司的财务及业务数据的基础上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述资料。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单独计算、以合并数据为基础计算的净资本和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业务活动及监督管理等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通过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适用本规定。
证券公司控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直接投资机构等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应当自控股之日起5年内达到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市场占有率,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数据计算。
本规定所称行业中等水平,是指从事某项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依据该项业务指标的排名居于中位数。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出租汽车经营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请示》的复函

图务院


对《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出租汽车经营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请示》的复函


(2004年9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25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出租汽车经营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请示》(陕府法函[2004]22号)收悉。我们经认真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鉴于目前一些地方出租汽车行业出现的一些复杂情况,同时考虑到出租汽车经营直接涉及出租汽车司机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而且市场上出租汽车的数量多少为合适,应当通过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来确定,建议对出租汽车经营权设定行政许可的问题进行慎重研究。

二、如果对出租汽车经营权需要实施行政许可管理,建议按照行政许可法第57条的规定处理。



附: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出租汽车经营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请示

(2004年6月18日 陕府法函[2004]22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省正在起草《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近期将提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草案当中拟对出租汽车经营权设定行政许可,并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出租汽车经营权。这样规定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精神?招标拍卖出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收益,算不算行政收费?地方性法规有没有权力规定?请给予答复。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和分配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和分配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7〕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和分配缴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三亚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和分配缴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和分配缴库管理,切实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2006〕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工作,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金收入征收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含各镇和开发区管委会等)一律不得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征收土地出让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款项全额缴入市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后,应按土地出让合同中确定的土地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向土地受让方送达缴款通知书和开具非税缴款书。土地受让方应根据缴款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账号,用非税缴款书按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市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向其发放土地使用证书。对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地价款的,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第五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未按期缴纳部分应当按日加收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第六条 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部门设“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专项存储和清算;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中的土地出让金将全额划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并按出让宗地进行明细核算,划分宗地成本、各项应提基金和应缴费用,净收益缴入地方国库及专设账户。
第七条 土地出让金缴入财政专户后,分别根据中央、省及我市的相关文件规定按以下范围支出:
1. 上缴新增、闲置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的《新增、闲置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预缴款通知书》,按42元/M2的标准将新增、闲置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到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费。根据《海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琼财建〔2005〕288号)第三条规定,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省确定三亚的纯收益为53元/M2)的20%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费(其中25%上缴省,75%留归市级),并转入农业土地开发费专户。
3、上缴耕地开垦费。根据《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琼府〔2002〕7号)第三条规定,对省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征地的项目、占用农垦系统国有土地的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的耕地开垦费及第四条规定的标准(基本标准:水田、菜地8000元/亩,旱田、旱地6000元/亩,其他基本水田5000元/亩,基本水田以外的水田、菜地5000元/亩,其他耕地4000元/亩)以及三亚区域1.2的修正系数上缴省耕地开垦费。
4、上缴省级土地出让金: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2006〕26号),按土地出让总价款的10%上缴省级土地出让金。
5、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7〕20号),在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土地、闲置土地供应时,按政府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15%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并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资金专户。
6、计提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按土地出让净收益计提10%的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并转入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基金专户。
7、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计提3%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储备开发。
8、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三府〔2004〕33号)精神,按征地部门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拨付征地单位,再由征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户。同时按征地拆迁补偿总金额的2.8%提取征地工作经费。
9、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6〕70号)精神,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出让,应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拨付市国资委国有企业改革资金专户,再由市国资委向改制企业拨付,专用于职工安置经费。
10、拨付土地开发成本。对企业一级开发的土地,按审计部门或财政评审中心核定的成本,拨付给土地开发企业,政府直接开发的土地,按发改部门确定的概算,由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和按施工进度拨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决算经审计部门或财政评审中心核实后,其工程支出决算计入土地开发成本。
11、拨付土地合作开发企业利润。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利润分成比例拨付给土地合作开发企业。
12、拨付国土部门土地出让金业务费和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土地出让金业务费。对国土部门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提取业务费,对由土地储备中心储备的土地出让按土地出让总金额的2%提取业务经费。
第八条 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土地出让总收入减去上述土地出让金应计的费用和应付成本及企业利润,剩余部分即为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由财政部门均衡缴入国库,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支出。
第九条 上述土地出让金应计的费用和应付成本及企业利润,市财政局定期向市委财经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三亚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和分配缴库表

编制单位:三亚市财政局

序号
项 目
上缴或计提比例
文件依据

1
上缴新增、闲置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42元/M2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

2
划缴农业土地开发费
53*20%/M2
《海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琼财建[2005]288号)

3
上缴耕地开垦费
国土部门按标准计算
《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2]7号)

4
上缴省财政10%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总价款10%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2006]26号)

5
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
拍卖总价款15%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7]20号)

6
计提10%的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基金
净收益10%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7
计提3%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拍卖总价款3%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

8
征地拆迁补偿支出上缴市级国库
国土部门按标准计算
市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三府[2004]33号)经发改局下达计划

9
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6]70号

10
对国土部门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支付业务费,对由土地储备中心储备的土地出让按土地出让总金额的2%支付业务经费。
2%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