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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4:39: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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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发改[2011]554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经营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制定《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市和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方式,并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有关执法工作。
  第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第五条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已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或者张贴价目表,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性质、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每套在售商品房销售情况以及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单价,每套销售总价。
  (三)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
  (四)销售商品房有优惠的应标示折扣幅度及享受折扣的条件。
  (五)销售存量房,应标示房源具体区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结构、户型、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六)应标示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
  第七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使用价格手册的形式,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批准日期。
  (二)每套商品房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三)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四)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五)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六)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服务应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第八条 对已完成销售的新建商品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予以明确标示。
  对已完成销售的存量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及时撤下相关房源信息。
  第九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一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市、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3〕13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单位、总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继续教育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建设,现将《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



                       二○○三年二月八日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以下简称“高研班”)工作,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果,使高研班管理工作走向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研班是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进行继续教育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高研班的主要目的是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建设,提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的业务素质,进而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二章 教学工作

  第四条 高研班的学员以在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并吸收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参加。
  第五条 高研班研修课题要根据地区、行业、部门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围绕业务技术工作中需要总结、尚待解决、急需探讨的问题进行选择。涉及经济领域的课题,可依据市场导向确定。
  第六条 高研班的办学方式应灵活多样,可采取讲课、自修、总结、研讨、交流、参观、考察、评议、咨询等多种方式的有机结合。
  办学可以集中或分阶断进行,每期高研班累计时间一般不低于15天。
  第七条 为保证高研班的水平和质量,应聘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担任教师;应选编有较高水平、较新内容和指导价值的教材与参考资料供学员学习参考。
  第八条 高研班可以利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聚集的机会,针对研修中的中心问题深入研讨,撰写集体论文,起到指导工作和决策咨询的作用。
  第九条 高研班结业时要求每个学员结合研修内容和单位工作完成一篇论文,作为考核研修结果的主要依据。主办单位要对论文进行评选,对优秀论文可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条 高研班经费开支要本着节俭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办学条件。高研班经费实行多渠道,多途径筹集。企业单位可在职工教育经费和企业利润留成、包干结余、税后留利中开支。其不足部分,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直接在成本中列支;为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个产品创优服务的,可在项目中开支。事业单位可在职工教育经费、经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等自有资金中开支。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划出专款用于高研班。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北京市人事局负责全市高研班的管理工作。主要负责规划、指导、服务和提供信息等工作。
  第十二条 高研班按全国高研班、市级高研班和其它高研班进行分层管理。
  第十三条 全国高研班受国家人事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部委委托,由北京市人事局及有关业务局(总公司)级单位承办。
  申请承办全国高研班的区县局级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选题意见,提出承办全国高研班的申请报告,于每年二月底前报送市人事局,报告应说明专业选择的地方需求,以及办班的各项条件。市人事局审阅后统一向人事部提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全国高研班结业证书由人事部与联合委托部门共同颁发,由人事部统一编号,造册登记。
  第十四条 市级高研班由北京市人事局审批,北京市区县局级单位主办。
  市级高研班每年要有申报计划,主办单位要填写“北京市高级研修班申报表”,报送市人事局,经批准后列入市级高研班统一管理。
  高级高研班开班后,主办单位应将学员名单和课程安排报送市人事局。结业时,由主办单位填写“北京市高级研修班结业备案登记名册”,经审核后,颁发“北京市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
  高研班结业后,主办单位要做好总结工作,并将工作总结报送市人事局。
  第十五条 其它高研班是指区县局级和基层单位组织举办的高研班。
  区县局级高研班由区县局(总公司)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制订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基层单位高研班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求和实际情况制订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1993年1月12日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发布,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邮电部、海关总署关于办理国际特快专递信函业务和使用详情单的联合通知

邮电部 海关总署


邮电部、海关总署关于办理国际特快专递信函业务和使用详情单的联合通知
邮电部、海关总署



为加强邮局与海关的协调配合,便于特快专递信函与其他特快邮件相区别,做好信函的收寄和传递工作,并正确使用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以下简称“详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有现时通信意义的信函可作为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寄递。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寄件人交寄特快专递的信函时,须使用特快专递信函专用信封交寄(专用信封规格见附件一)。在九月一日前,可暂由邮局在装有信函的封套上加盖“信函”戳记,以示区别。
二、信函内不得装寄文件资料、印刷品或其他物品。凡在信函中夹寄上述物品的,邮局不能以信函收寄,只能作为“文件资料”或“物品”类特快邮件收寄。若发现明显以信函方式寄递上述物品的,应退回原寄局重新办理。凡作为信函交寄的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C1签条位置内
不填注任何内容。
三、邮局收寄国际特快信函时,应将国际特快邮件详情单第三联(海关存联)撕下,不送交海关。海关对国际特快信函不予查验。为方便海关对出口特快专递物品的查验,邮局在会同海关查验时,应由邮局将信函剔出,海关复核无误后,径予放行。
四、互换局向境外封发国际特快邮件时,应在海关监管下将信函和妥为验关的其他特快邮件一并封成国际特快专递邮件总包后发运。
五、对寄自境外的进口特快专递邮件的邮袋和总包,应在海关监管下进行处理。邮局和海关会同查验时,邮局应将寄进的特快信函剔出(仅限封套上标有外文信函字样并未贴有C1签条也未随附C2/CP3报关单的特快邮件)。海关对剔出的特快信函复核无误后,不予查验,径予放
行。
六、寄递国际特快邮件所使用的详情单,其左下角的C1位置取代以前另外加贴的C1绿色验关签条。详情单第三联(海关存联),作为向我国海关申报的出口国际特快邮件报关单,代替另填的C2/CP3报关单。海关自八月一日起,对出口的邮政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凭详情单查验
放行,验放戳记加盖在C1位置。需特殊向海关申报的贸易性快递邮件,仍向海关填报关单,交形式发票。
七、邮局在收寄国际特快邮件时,对于“文件资料”和“物品”类邮件应要求寄件人在C1位置内勾出邮件种类并详细注明物品的名称、数量和价值。不按此要求办理的不予收寄。
八、详情单第三联应按下述规定处理。“信函”类邮件详情单第三联由收寄人员撕下,废弃不用。设关局营业窗口收寄的“文件资料”和“物品”类邮件的详情单第三联,在窗口验关时由海关留存。非窗口验关邮件,详情单第三联仍随邮件寄发,由办理验放手续的海关留存。
请各地海关和邮局自文到后做好有关各项准备工作,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依照本通知办理。
附件:一、国际特快专递信函专用信封规格;
二、国际特快邮件详情单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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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S邮政特快专递 |
|┃信 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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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粘 贴 详 情 单 位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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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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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
(邮特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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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S国际特快专递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 POST OF CHINA(P.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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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寄局Office of Origin|交寄日期时间Date and Time of Posting|
| | 年 Y |月 M |日 D |时 H ||
| | | | | | | | | ||
|------------------------------|
|寄件人名址 From 大宗用户代号 |
| Customer's No |
| ----------------------------|
| |
| ----------------------------|
| |
| ----------------------------|
|电 话 邮政编码 □□□□□□|
|Tel No. Postal Code |
|------------------------------|
|报关 Customs-Declaration 请详细注明物品 CL |
|内件说明 Description of Contents 名称、数量、价值 CI |
|------------------------------|
|---文件 |
| |Business Paper |
|--- |
|---礼品 |
| |Gift |
|--- |
|---货样 |
| |Sample |
|--- |
|---商品 |
| |Merchandise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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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件编号 |
|Item No. EE081937320CN|
|------------------------------|
|收件人名址 |
|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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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电 话 |
|Tel.No. |
|------------------------------|
|重量(千克) |资费(元)| | |
|Weight Kg|Postage | | |
|----------------|-----|---|---|
|其他费用 |合计 |
|OtherFee |Total |
|------------------------------|
|交寄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收件人签章(日期和时间) |
|Sender's Sign.|EMS Sign |Receiver's Sign.(Dade and Tim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请用力填写。 Please Press Hard. 1.名址联 Delivery Office Copy
附件一、国际特快专递信函专用信封规格
比例尺:1∶1.43
1.尺寸规格:
信封:229mm×162mm
虚线框:210mm×110mm
信函字样框:37mm×13mm
2.颜色:
特快标志:蓝色、橘黄
其他文字、线均可用蓝色
3.纸张:
白色,110克书纸
说明:专用信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组织印制。
附件二、国际特快邮件详情单规格
比例尺:1∶1

说明:
1.国际特快邮件详情单共五联。第一联为“名址联”、第二联为“收寄局存”联、第三联为“海关存”联、第四联为“寄件人存”联、第五联为“收件人存”联。
2.C1位置(改版时适当加宽)代替另贴的C1绿色签条。第三联代替另填的C2/CP3报关单,由我国海关留存。
3.寄件人向海关申报时,应勾出邮件类别,对于“物品”类邮件并应详细注明物品名称、数量和价值。



1991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