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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中央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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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中央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中央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3]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渡船安全状况,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决定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农村老旧渡船更新。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中央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13年4月11日



附件:

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中央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渡船安全状况,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决定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农村老旧渡船更新。为规范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老旧渡船是指船龄达到或超过15年且仍在运营的农村渡口旅客渡运船舶(不包括客滚船和车客渡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中央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鼓励农村老旧渡船更新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为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做好农村老旧渡船更新的积极性,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安排,实行专项转移支付。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农村老旧渡船更新按照地方政府和渡船所有人自愿的原则,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更新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和渡船所有人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根据实际更新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奖励对象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完成农村老旧渡船拆解并更新的船舶所有人。对部分船龄不详的农村老旧渡船,若确有更新改造的必要,经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鉴定后,给予相应奖励。

  第八条 对东部地区,农村老旧渡船更新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新造农村渡船造价的50%;对中部地区,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新造农村渡船造价的60%;对西部地区(西藏除外),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新造农村渡船造价的70%;对西藏地区,中央财政给予新造农村渡船全额补助。单船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地方补助比例和资金来源由船舶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九条 市(省直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地区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完成情况,填写申请表并在政府公开媒体和主要农村渡口将申请表(申请表式样见附表)向社会公示10天无异议后,再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汇总后于当年3月底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文件和申请表。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对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奖励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并于当年4月底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确认后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的老旧渡船更新的相关资料和申请及时下达预算。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具体负责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工作的单位或部门,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监督旧船拆解,拍摄照片,并收回全部报废船舶资料和证件建档留存。新建渡船应达到各地按原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412号)制定的渡船标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研究制定适于本地区内河不同水域的农村渡船标准化船型,并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明确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组织不定期的重点抽查。对单位和个人虚假申报、截留、挪用等行为,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发放程序和监督管理等事宜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年农村老旧渡船更新中央专项资金申请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州)、县: 单位:万元


序号
船舶

所有人

姓名
拆解老旧渡船情况
新造船舶情况
申请中

央奖励

资金

拆解船舶名称
船舶类型
船龄
新造船舶名称
船舶类型
新造船舶造价

 
 
 
 
 
 
 
 
 

 
 
 
 
 
 
 
 
 

 
 
 
 
 
 
 
 
 

 
 
 
 
 
 
 
 
 

 
 
 
 
 
 
 
 
 

 
 
 
 
 
 
 
 
 

合计
 
 
 


注:船舶类型按船舶材质填列(如木质船、钢质船等)

 





关于在全国供热行业推广应用除氧、阻垢新技术成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在全国供热行业推广应用除氧、阻垢新技术成果的通知



建科综函[2001]130号

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

  我国供热行业低温热水锅炉水处理的除氧、阻垢问题多年得不到有效解决,供热行业热水锅炉及管网由于氧腐蚀和结垢严重,平均使用寿命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相差一半左右,直接影响供热质量和供热企业效益。

  经建设部组织鉴定,我们认为沈阳天泉高新技术开发公司开发研制的天泉ZDH型多功能水处理设备,是适合供热行业低温热水锅炉水处理的一项很好新技术成果。该成果技术构思创新、巧妙,技术路线科学合理,设备运行稳定可靠,操作简便,能够满足不同用户要求。采用该项成果将有效地解决工业低温热水锅炉处理的除氧、阻垢问题,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采用该成果后,由于水中溶解氧含量≤0.1mg/l,从而我国房屋采暖系统采用钢制、铝制散热器提供了良好的运行使用条件。

  经研究,决定在全国供热行业推广应用由沈阳天泉高新技术开发公司研制成功的除氧、阻垢新技术成果。请有关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组织好该项技术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应用,加快推动我国城镇供热行业的技术进步。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建设部科技司 倪江波、牛立平

      010-68393282

  附件:⒈科技成果鉴定意见;

     ⒉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专家评审意见;

     ⒊天泉ZDH型多功能水处理技术与设备项目简介。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一:

鉴定意见

  建设部科技司于2001年7月23日在沈阳主持召开了天泉ZDH型多功能水处理设备产品技术成果鉴定会,鉴定委员会审查了项目单位的技术文件,部分专家到实地进行考察,并听取了项目完成单位的研究、工作报告和使用情况报告,一致提出鉴定意见如下:

  ⒈本项科技成果报告内容详实,可靠,资料齐全,符合鉴定要求。

  ⒉本项成果创造性的综合利用物理、化学、电化学的方法,将除氧、阻垢、节水、节能合为一体,课题构思创新、巧妙,技术路线科学合理;在城市低温热水供暖系统为替代传统的水处理方法提供了可能。

  ⒊天泉ZDH型多功能水处理设备通过多年运行表明结构合理,操作简便,运行稳定可靠,维护方便。

  ⒋本项技术未采用任何化学药剂,不造成环境污染,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⒌本项科研成果技术可行,适合国情,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我国城镇供暖系统与设备的技术进步有积极作用,在小于95℃热水锅炉供暖行业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建议在全国供暖行业大力推行。

  建议:

  ⑴天泉ZDH型多功能水处理设备已具备设备制造条件,企业标准,质量保证体系等管理手段,可批量生产,推广使用。

  ⑵针对我国各地不同水质,继续研究扩大应用范围,生产各种不同形式的设备。

2001年7月23日

附件二:

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专家评审意见

  天泉ZDH型多功能水处理设备技术是采用物理、化学反应和电化学等方法,解决水温小于95℃的供热行业低温热水锅的用水除氧和阻垢问题,同时起到节水作用。该设备技术指标为:水中除氧量达到0.1mg/1标准,阻垢效果以一个采暖期计,当原水硬度≤6.0mmOL/l时,锅炉结垢厚度不大于1mm;经济指标为:水处理能力投资为9000-11000元/吨时,运行成果为0.25元/吨。经考察认为,该设备技术齐全、系列配套,能够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在运行中无需投入化学药剂,对环境没有污染。

  综述:该设备技术与同一供热条件下所采用的现行水处理设备技术相比较,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可靠性和经济性,有极大的推广价值。最近,供热同行在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局部修订)和《锅炉水质标准》中,对采暖系统水质要求的重要性认识不断提高,该设备技术的推广应用具有一定的深远意义。

  专家建议:将该设备技术列为2002年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

2001.8.2

附件三:

天泉ZDH型多功能水处理技术与设备简介

  天泉ZDH型多功能水处理技术与设备是由沈阳天泉高新技术开发公司专门为供热行业开发研制的一种集除氧、阻垢、防止水人为丢失为一体的综合水处理技术。2000年5月18日该项技术被国家专利局正式授权为发明专利,专利名称为:一种水处理方法,专家号为:ZL97I0504X;2001年7月23日通过了由建设部科技司主持的国家级技术成果及新产品鉴定;2001年8月1日又通过了建设部科技司主持的推广应用评审论证。鉴定会和推广应用论证会专家分别有来自全国锅炉水处理协会的专家,全国供热协会的专家,中国科学院金属电化学的专家,金属腐蚀与防护的专家,以及清华大学教授等。与会者一致认为天泉ZDH型多功能水处理技术与设备运行有着深远的意义,并评价该项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该项成果利用真空解析、物理和电化学综合方法,创造性的用一套水处理设备解决了除氧、阻垢、防止水人为丢失三大问题。

  该项成果的除氧技术采用真空、电化学、化学三部完成。由于冬季水温很低(10℃左右),单纯在负压下靠喷淋折流真空除氧远远达不到国家标准,因此该项除氧技术的核心是利用电化学方法产生Fe(OH)2,再利用Fe(OH)2与水中的O2发生学化反应,来彻底吃掉水的溶解氧,Fe(OH)2+O2+H2O→Fe(OH)3。确保水中溶解氧含量满足国家标准≤0.1mg/L。由于电化学产生Fe(OH)2原则上不受水温限制(>1℃),并可适当过量产生一定的Fe(OH)2来消灭由于系统运行中不慎所再次溶进的溶解氧,所以此除氧方法大大优于目前其它物理除氧方法。

  该项成果的阻垢机理是利用除氧后产生的Fe(OH)3胶体所具有的大的表面能与水中的Ca+2,Mg+2离子及受热析出的CaCO3等盐类相互吸附,从而阻碍CaCO3晶核的生长达到有效的防垢目的,致使通过电化学水处理后的水中硬度,不用加热就可明显的下降,这是目前在供暖行业水处理中其它物理方法所不能比拟的。

  该项成果的另一特征是水中电解制备的Fe(OH)3最终的颜色为棕黄色,它的物理性质与Fe3O4、Fe2O3、Fe2O3·H2O的物理性质有明显的区别,以上三种物质均有明显的磁性,而Fe(OH)3是很稳定的胶体,没有磁体,具有明显的ζ(ZETA)电位,胶体微粒在纳米之间,质量甚小,重力影响甚微,在水循环动力的搅拌流动下Fe(OH)3胶体均匀的分散在水中,阻止它们相互接触的因素是带有相同电荷的胶体颗粒或胶团间的静电斥力,因此管网和锅炉系统中的水在Fe(OH)3胶体的存在下永远保持棕黄颜色,用此水洗衣服、拖地、洗脸、刷东后都会留下一层黄色的Fe(OH)3胶水后的产物(但无毒、不伤害皮肤),从而有效地减少了因用户的原因而丢失的水。

  该项水处理技术适用于源水硬度≤6.0mmOL/L,而<95℃以下的低温供暖热力锅炉封闭循环系统,该技术除氧效果满足国家相关热水锅炉水质标准≤0.1mg/L。可限制一个供暖期内水垢厚度不超过1mm。被处理源水水温可在1℃-4℃之间,工作压力可适合在0.8MPa到2.0MPa。

  这项成果1997年在沈阳市康平县供暖公司试用(当时考虑到此地方水质不好,锅炉易结垢)。经过一个供暖期的运行,1998年4月辽宁省劳动厅锅炉处,组织了沈阳市劳动局锅炉处、沈阳市供暖办、康平县劳动局的有关同志到现场进行破坏性割管检查,认为除氧、防垢效果显著,并于同年4月10日下发了全省范围内推广试用函。

  经过1997年-1999年的二个供暖期的试用,设备再次进行改进,主要是将电磁阀改为电动阀。真空泵改为水循环式真空泵,从而消除了电磁阀的振动,真空泵不用经常更换真空油,确保正常连续运行。2000年对控制系统进行了改进,采用PLC编程。从而使得目前的设备在运行中处于免维护状态。

  1998年沈阳市第三热力供暖公司洮昌小区应用此项技术与设备。1999年4月份沈阳市劳动局、沈阳市锅检所联合对此锅炉房的炉进行割管检查,无垢、无腐蚀。

  1999年扩大应用范围,沈阳东陵区供暖公司,沈河区供暖公司、皇姑区供暖公司、大连西岗供暖公司,均采用了此设备。

  2000年再次扩大应用范围。2001年辽宁省技术监督局锅炉处。沈阳市劳动局锅炉处,沈阳市锅检所、沈阳市供暖办再次联合对沈阳市第三供暖公司洮昌锅炉房应用此设备三年后的效果进行了跟踪割管检查,结果无垢、无腐蚀。沈阳市锅检所在冬季对部分沈阳应用此设备的锅炉房进行溶解氧抽检,无论设备出口,还是管网内的系统水(锅水)溶解氧指标均满足国家标准≤0.1mg/L。

  供暖单位应用此项技术将会取得直接的经济效益。依据大连西岗供暖公司的用户报告,以大连西岗供暖公司白云四期锅炉房为例:锅炉房部吨位20吨,未采用天泉ZDH型多功能水处理设备前,平均每天失水量为100吨(来自用户报告),采用本设备电化学处理后,每吨水耗电为4V×50A×1小时为200W,每度电0.5元计200W为0.1元,耗铁50克/吨水,每吨铁按3000元计,则吨处理水耗铁费用为0.15元,累计运行费用0.25元/吨(无需专职人员维护)。150天平均每天按40吨计算(因为失水得到控制30吨/天)为10元/天,150天为1500元。原每天失水100吨降至30吨/天,按平均每天节约60吨水计算,根据沈阳市供暖办提供的热水8元/吨,则节约60吨为480元/天,150天总计节约720000元,也就是说大连西岗供暖公司白云四期锅炉房采用电化学多功能水处理设备,一个供暖期可节约720000-1500=70500元,同时,为国家节约珍贵的水资源9000吨。

  以一台20吨热水锅炉带15万平方米供暖面积为例,不含锅炉辅机,主机费用在100万左右,室内外的管网费用在450万元左右(室内20元/立方米,室外10元/立方米)共计550万元,使用年限按15年计,则每年平均费用为36.7万元,也就是说延长一年的锅炉和管网的使用寿命对于20吨的热水锅炉和供暖区域而言,可为国家节约36.7万元;延长10天可节约367万元,对于沈阳市供暖行业而言,每延长一年锅炉及管网的使用寿命,将给国家节约346.4亿元人民币。全国供暖分为东北、西北、华北和山东、山西二省,粗略估计沈阳市仅占全国供暖总面积3%左右,全国供暖行业锅炉及管网每延长一年寿命可为国家节约1154.7亿元人民币,延长10天可为国家节约11547亿元人民币。(此计算依据来自沈阳市供暖办报告)。

  成果完成单位的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沈阳天泉高新技术开发公司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46号

  邮政编码:110031

  联 系 人:张小安

  联系电话:024-8680265886215223

  手  机:13909826130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
省政府

(省政府令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任何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中止劳动合同。
第四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一)矿山常年井下作业;
(二)人工锻打、油槽车清洗、化工行业的清釜作业;
(三)仓库笨重物的搬运和矿山、钢铁厂中人工搬运、装卸矿石、铁块作业;
(四)专门从事大件造型或经常性土石方作业;
(五)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
(六)其它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国家确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五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条 已婚未育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挥发性的铅、纯苯、汞、二硫化碳等有毒有害作业,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铅、汞、镉、铍、砷、苯、磷、氯及其化合物、氰化物、二硫化碳、氨气、乙烯雌酚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
劳动;一般不得安排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
第八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其每班工间休息一个小时,并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九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增加产假的,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产假,其休假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室(休息室)
内哺乳的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经医生证明为体弱婴儿和在暑期满周岁的婴儿,哺乳时间可在婴儿满一周岁后延长一至三个月。
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铅、汞、锰、镉、砷、氟、苯、二硫化碳、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二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和浴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三条 有女职工的单位应建立女职工月经卡,并可以每月每人发给适量的月经卫生用品。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至少每两年安排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并对患病者给予及时治疗。
第十五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可按本办法中指出的有害于女职工和后代健康的物质,提出本单位禁止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从事的具体工种名称。征求工会意见后,报当地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规定》和本办法。
第十九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规定》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规定》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