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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4-24 22:58: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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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1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均适用本规定。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应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盗窃、防抢劫、防入侵、防破坏、防爆炸等特种器材和设备。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是指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防护系统。
第四条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谁主管谁负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部位必须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武器、弹药和民用爆炸器材仓库;
(二)存放含有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图纸、资料、产品、设备等各种载体的保密要害部位;
(三)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菌毒品、管制药品和放射性物质的仓库、场所;
(四)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及运钞车辆;
(五)博物馆、文物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
(六)黄金、珠宝生产基地及其储存、销售场所;
(七)各类重要物资储备仓库和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
(八)单位的财务室和集中存放现金、证券、贵重物品的部位;
(九)三星级以上宾馆的指定部位;
(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或部位。
第六条 安装报警装置的单位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联网,形成多级报警网络,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 使用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使用、保养、维修、更新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完善防范体系。
第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制定要害场所或部位的警情紧急处置预案,检查本地区各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九条 技防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制度。
单位生产技防产品,须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产品登记备案,方可到主管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从事技防产品的生产。
第十条 登记技防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具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没有上述标准的,须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自治区技术监督部门和自治区公安机关备案;
(二)产品具有省级以上国家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合格证书。
安全技术防范的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应当具有地市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的生产定型鉴定证书。
第十一条 技防产品实行销售备案制度。
凡向本规定第六条列举的场所或单位销售技防产品的,应当到自治区公安机关办理销售备案;销售区外生产的技防产品,该产品还应取得公安部指定的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证书,报自治区公安机关审核备案。
销售进口技防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技防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厂家、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的技防产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生产或销售技防产品的申请之日起,应在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合格的,予以登记备案;不合格的,应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技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以外的单位到本自治区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应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发放的资格证和推荐证明,经自治区公安机关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
第十六条 本自治区的单位到自治区以外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由自治区公安机关负责办理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凡拟交境外企业承担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必须经自治区公安机关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后,方可设计、施工。
第十八条 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保密规定,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并造册存档。
第十九条 在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严格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
(二)充分运用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抓获犯罪分子的;
(三)研制、生产的技防产品,性能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警告,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
(二)擅自生产、销售技防产品或销售无生产厂家、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技防产品的;
(三)擅自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
(四)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31日

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报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北欧投资银行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财政)对贷款项目的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偿还能力和配套资金等进
行审查,落实还款责任,并综合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负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申请。
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按转贷类型划分为三类:一类项目是地方财政作为贷款项目借款人的项目,二类项目是地方财政为贷款项目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三类项目是地方财政既不作为借款人也不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贷款项目的转贷类型由地方财政在向财政部申报项目时确定。
三、地方财政申报的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符合贷款国关于贷款使用领域和规模等方面的规定,并考虑贷款项目所需设备和技术对贷款国别的要求。
四、一个项目一般只申报一个贷款国别;如确实需要,也可以申报2-3个贷款国别,同时表明优先选择的顺序;如申报项目时尚无法确定贷款国别,也可以不列贷款国别。
五、地方财政申报贷款项目时,应向财政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地方财政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函。申请函应说明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贷款国别、贷款金额、借款人、转贷类型、配套资金来源等情况。
(二)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有关部门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件。
(四)申报日元贷款项目时,需提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有关部门批复件。
六、贷款项目如需调整贷款国别,由地方财政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附项目单位书面申请),财政部统筹考虑贷款国别政策及贷款额度后确定。
贷款项目如需撤消,应由项目单位向地方财政提出申请,经地方财政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核准。
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所属单位或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报,比照地方财政的申报程序办理。
八、地方财政、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贷款国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贷款项目,严格审查把关,做好对本地区和本部门贷款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协调解决项目申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通报。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9月1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年7月3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关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的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1998年年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


199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