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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药品管理,制止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报告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05:46: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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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药品管理,制止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药品管理,制止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加强药品管理,制止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真检查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禁绝鸦片烟毒,制止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不法行为,以保护人民身体健
康,维护社会治安,保证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卫生部关于加强药品管理,制止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报告
我国在解放初期即已禁绝了鸦片烟毒.但近几年来,在一些地区又出现了滥用吗啡、度冷丁等麻醉药品以及烫吸安钠咖、注射强痛定等精神药品的现象.不法分子乘机进行套购、倒卖等犯罪活动,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影响社会治安,情况甚为严重.
一九八二年七月十六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曾发出《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指示》.同年十二月,我部将强痛定列入第一类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并发了通知.一九八三年一月,我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毒、限剧药管理,取缔制售假药的通知》.一九八四年二月,我部又
会同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钠咖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时转发了这些文件,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对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问题进行了检查处理,使禁止鸦片烟毒、制止
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现象并未根本杜绝,在有些地区仍很严重.有的地区,安钠咖已成为举办红白喜事、串亲访友的待客上品.不法分子伪造证明,套购、倒卖的情况也十分严重.北京、天津、宁夏、山东、江苏等地都查获
一些非法套购、贩运安钠咖等精神药品的案件.在黑市上,一些不法分子以高于国家牌价三至十倍的价格出售安钠咖.一些药厂也不顾国家有关规定,乱产乱销精神药品.为此,一九八四年三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同志曾批示:“应由卫生部向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报告,彻底解
决这个久拖不决的问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派出调查组,协助山西省运城地委对运城市制药厂非法售给农民大量安钠咖原料粉及片剂的问题进行了查处.六月,山西省卫生、公安、医药、工商等部门联合召开全省毒麻药品管理工作会议,采取了加强管理的措施.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加强药品管理,制止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我们建议: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学习、宣传《药品管理法》的同时,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对乱产乱销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要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认识毒麻药品的危害,禁绝烫吸、注射毒麻药品的恶习,同制毒、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坚
决的斗争.对违法者要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医药、卫生等有关部门要经常检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产、购、销、用情况.国家医药管理局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供应要加强管理,要按核定的计划生产,对医疗单位要限量供应.医疗单位要合理处方,正确使用
,防止产生流弊.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认真行使药品监督管理职权,要建立健全省、地、县各级药政、药检机构,充实药政、药检人员,建立一支与职责、任务相适应的监督队伍,加强药品质量监督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参照执行.



1984年10月25日

湘潭市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4〕20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湘潭市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潭政发〔2003〕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是指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农业、工业、科技发展等专项经费,包括农业切块资金、工业切块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宣传文化切块资金、外经旅游切块资金、城市维护费、教育专项经费等。
第三条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的使用原则是:
(一)分类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保证重点,集中投入的原则;
(三)效益优先,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按资金性质分类管理,各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农业切块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兴农、乡镇(民营)企业发展、农业结构调整、林产品开发、动物防疫及生猪品种改良、农业农村经济综合管理等项目。
(二)工业切块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企业扭亏增盈、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制造业信息化、国企改革改制等项目。
(三)科技三项费用:主要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用于支持制造业信息化建设及科技项目、科技进步、专利工作、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
(四)宣传文化切块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政治理论研讨、信息调研和舆论引导、群众文化发展和文化精品生产等项目。
(五)外经切块资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全市招商引资和外经贸工作、各类投资贸易洽谈会和涉外接待等项目。
(六)城市维护费:主要用于市政设施正常维护和专项维护、城市设施新、改、扩建项目及市政设施维护人员经费等。
(七)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改造农村基层学校危房、发展各类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等项目。

第三章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的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五条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的安排使用,原则上由财政部门会同各主管部门共同研究,联合提出具体方案,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实施,需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凡需要使用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的单位,应向其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申请,说明使用资金理由及使用数额。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切块资金年初预算安排情况,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和分管该项业务的副市长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与各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
第七条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的项目审定。
(一)农业切块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办、畜牧水产局、林业局等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工业切块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等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对重点财源建设单位的财源建设奖励实行目标管理,年终考核兑现。
(三)科技三项费用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共同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宣传文化切块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共同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
(五)外经切块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
(六)城市维护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局、市城管局本着“市场运作,以事养人”的原则,共同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七)教育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的拨付由财政国库部门根据有关业务科室开具的指标单,按进度直接拨付到市级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及县级财政部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应严格实行项目管理,财政部门和各主管部门要建立滚动的项目投放库,切实加强对专项切块资金的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各种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
第十条 凡安排使用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安排使用的财政专项切块资金必须纳入该单位的年初部门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对切块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项目的计划实施,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为确保财政切块资金的使用效益,对投资1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标,按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要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按照预算管理体制,财政专项切块资金能具体到项目的,必须细化到具体项目,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实行项目管理、跟踪问效,切实加强财政监督。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偏差,保证项目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专项切块资金效益考核评价机制,对安排专项切块资金的项目实行投资评审,建立相配套的使用效益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把专项切块资金使用效益与单位的工作目标紧密挂钩,切实增强项目单位管好财政资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市财政局和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对切块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六条 年度内对切块资金安排项目核减的资金和不能实施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作项目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项目管理失控,资金使用混乱,不能按期完成项目预定目标的单位,财政部门有权追回项目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有关部门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浅析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韩召峰


  一、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这里所说的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它可以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可以是继续性的事项,也可是一时性的事项;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但下更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的事项;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事项,如纯粹宗教的、首先的和属公益性质的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必须由本人亲自的事项,如是结婚登记;不作为事项等。
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伯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根据事务的自身性质,可以将事务分为三类:客观的他人事务;客观的自己事务;客观上无法判断是自己的事务 还是他人的事务,也有人称之为中性事务。客观的他人事务,得成立无因管理;中性事务中,主观的他人事务,也可成立的无因管理,但管理人应负举证责任。
所谓管理中,就是处理事务的行为。它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是构成顽固管理的主观要件。由于管理意思是管理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所以对它的判明需借助于一定的判断标准。我们认为,管理意思的判断标准,应是本人对其事务的管理要求、事务管理的社会常识和管理人所具有的管理知识水平三种因素的有机结合体。之所以把本人的管理要求作为判断标准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因为本人对其事务一般有较正确的管理见解或特殊的需要,据此管理事务往往最能满足其需要。之所以把社会常识作为判断标准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因为本人未曾表示过其管理要求时,之所以把社会常识作为判断标准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因为本人未曾表示过其管理要求时,说法必须按社会常识,会慎于不利于本人的结果的情况下,只有以社会常识为标准来认定有无管理意思。
  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底图是无因管理成立要条件。因此在下列情况就不能发生无因管理:(1)管理人负有法定义务(2)管理人我有约定义务。须指出的是:管理人虽然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但在履行义务的过程 中又超出义务管理了他人的事务,且不属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当然要求,仍可构成无因管理。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