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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实行收费和惩罚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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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实行收费和惩罚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关于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实行收费和惩罚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11月7日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三章 惩 罚
第四章 排污收费和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八条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收取排污费的规定和第三十二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单位,予以批评、警告、罚款,或者责令赔偿损失、停产治理,以及对造成重大损失的
单位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要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制订本规定是为了采取经济和行政相结合的手段管理环境,明确企业事业单位保护环境的责任,促进积极治理,以达到消除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所排放的有毒有害污染物,超过国家颁发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放射性防护规定》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标准,均按照本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进行惩罚。
第四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均以环境保护部门监测的数据为依据。各行署、市的环境监测站分别承担所辖区域内的一切单位的监测工作。监测设备和力量不足时,可以采取“物料衡算”的办法提出数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作为依据。
第五条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其积极治理,在治理期间排放污染物超过本规定的标准者,仍应缴纳排污费,对不认真治理者,视其情节加重处罚。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内的一切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和个体经营单位。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凡排放废水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按本规定附表的标准收费;其中含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按浓度最高或毒性最大者收费。
第八条 凡排放废气中有毒有害物质超过标准,按下列规定收费:
一、含氟化物、氮氧化物、硫化氢、氯、氯化氢、二硫化碳等超过标准,每公斤/小时收费五分。
二、含铅、汞、铍化物、硫酸(雾)超过国家标准一倍至十倍,每立方米收费五分;超过十倍至五十倍收费一角;超过五十倍收费三角。
三、含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超过标准,每公斤/小时收费二分。
四、生产性粉尘超过标准,每公斤/小时收费二分。
五、凡敞口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工业粉尘或虽有处理设施但达不到排放标准,以其排放量大小和危害的程度,每小时收费五角至五元。
六、凡生产、采暖锅炉和工业窑炉冒黑烟,每烧一吨煤,收费一至二元,每烧一吨油,收费二至三元。
七、排放其它有毒气体,以其危害程度,每公斤/小时收费一角至一元。
第九条 凡排放有毒有害工业废渣造成污染者,视其情况,按下列规定收费:
一、排放一般工业废渣,不按城建规划部门指定地点堆放,未有防止扬散、流失设施,对大气、水源和土壤造成污染,每立方米每天收费一元。
二、排放可溶性剧毒废渣,如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沥青、煤焦油渣等,不经处理,又无防护措施,每立方米每天收费二至五元。
第十条 在居民区内的固定噪声,白天超过七十分贝,夜间超过五十分贝(距居民最近处测试),每超过一分贝,一处声源,每小时收费五分。

第三章 惩 罚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罚款:
一、对排放“三废”的单位要分期分批限期治理,无正当理由,超过限期不治理,仍超过标准者;
二、用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或用稀释办法降低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者;
三、向城镇饮用水源的防护带、风景游览区、江河鱼类产卵场、养殖场、湖泊、水库等处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者;
四、凡排出病原性微生物废水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有消毒设施,或虽有消毒设施,但不经常进行消毒,所排废水造成危害者。
第十二条 违反第十一条各款者,除对单位根据情节处以不同的罚款外,同时从行政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个人月工资中扣缴百分之一至五,并取消其个人奖金,直至治理好为止。
第十三条 凡对应缴纳的排污费逾期不交者,按日征收滞纳金千分之一至二,拖延三个月仍不缴纳,以抗交收费处理,除按收费规定补收排污费和滞纳金外,还要按收费总额罚款一至二倍,不服者,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同时还要追究行政责任,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国家《放射防护规定》任意排放放射性物质者;
二、采取欺骗行为,如采取转移、掩埋、偷放等手段隐瞒排放数量和监测数据逃避收费者;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执行“三同时”规定造成严重危害者;
四、有治理污染设施而搁置不用,或任意拆毁治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者;
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造成人畜中毒或死亡、农业减产、自然资源遭到破坏者;
六、企业、事业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纵容、支持、袒护排污单位者。

第四章 排污收费和使用
第十五条 凡确定收缴的排污费和罚款(包括中直、省直企业),均由所在地的市、县环境保护局(办)下达收费通知书,交费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必须在限期内如数缴纳。
第十六条 收取的排污费和罚款,是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财政管理制度,排污费应在国家预算科目中作为其他收入(款)中规费收入(项),罚款应作为其它收入(款)中的罚没收入(项)。
第十七条 收取的排污费和罚款主要用于环境污染治理的补助,少部分用于环保部门业务经费的补贴。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收费和罚款的使用办法,按先收后支、先存后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治理项目和用款计划,经同级政府审查批准,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和自筹资金基本建设计划。预决算按国家财政预决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凡采取治理措施后,报经环保部门监测,所排有毒有害物质达到国家或省的标准免收排污费。如产量增加,有毒有害物质数量、种类增加,浓度提高,应及时报告,否则按第十四条第二款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81年1月1日起实行。
本规定授权省环境保护局解释。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规有抵触时,按国家法规执行。

附:污水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吨
───────────┬─────┬────┬─────┬─────┬──────┬───────┬─────
┬──────────
超标倍数 │0·1-1│1-10│10-15│15-50│50-100│100-500│ 500

收费金额 │ │ │ │ │ │ │ 以 上

污染物 │ │ │ │ │ │ │

───────────┼─────┼────┼─────┼─────┼──────┼───────┼─────
┼──────────
汞、镉、砷、铅及其无机│ 0·15│0·20│ 0·30│0·50 │ 1·00 │ 1·50 │ 5·00
│第一类有害物在车间或
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 │ │ │ │ │ │ │
│设备出口处计算
───────────┼─────┼────┼─────┼─────┼──────┼───────┼─────
┼──────────
铜、锌及其化合物、硫化│ │ │ │ │ │ │

物、挥发酚、有机磷、氟│ │ │ │ │ │ │

化物、硝基苯类、苯胺类│ 0·10│0·13│ 0·20│0·30 │ 0·50 │ 0·80 │ 2·00

、氰化物、石油类、苯、│ │ │ │ │ │ │

合成洗涤剂 │ │ │ │ │ │ │

───────────┼─────┼────┼─────┼─────┼──────┼───────┼─────

悬浮物 │ 0·05│0·07│ 0·17│0·20 │ 0·30 │ 0·40 │ 0·80

───────────┼─────┼────┼─────┼─────┼──────┼───────┼─────

COD │ │ │ │ │ │ │

BOD │ 0·05│0·07│ 0·15│0·20 │ 0·30 │ 0·40 │ 0·80

───────────┼─────┴────┴─────┴─────┴──────┴───────┴─────

酸 │PH值在4-5之间,每吨污水收0·06元 4以下每吨污水收0.08元
───────────┼───────────────────────────────────────────
──────────────
碱 │PH值在9-10之间,每吨污水收0·05元 10-11之间,每吨污水收0·06元 11
以上,每吨污水收0·08元
───────────┼───────────────────────────────────────────
──────────────
菌 │凡未经处理的含病原性微生物废水,每吨收0·10元
───────────┴───────────────────────────────────────────
──────────────



1980年11月7日

关于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推行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卫〔2006〕116号

关于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推行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总局《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88号,以下简称总局88号令)将于4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总局88号令,规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行为,提高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效率与水平,现将与总局88号令相配套的《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见附件)印发你们。请各单位在口岸食品卫生监督中将总局88号令与《实施方案》结合起来一并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总局。
附件: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实施方案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实施方案

为建立口岸卫生监督效果评价标准,使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模式与国际接轨,规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行为,提高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效率与水平,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检验检疫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
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是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确保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公平、公正、透明,加快监督模式转变的重要措施。通过该制度的实施,使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由“定性管理”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动态管理”转变,由只对最终产品的检查向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转变,由单纯监管的监督模式向监管与技术指导并重的监督模式转变,提高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水平,同时提高口岸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引导其增加硬件投入、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自律、诚信的机制,提高口岸食品行业卫生管理的整体水平。
二、实施原则
(一)依法原则。
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科学、规范地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
(二)量化评价、分级管理的原则。
采用危险性评估原则,考虑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的可能性及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对每一监督项目量化评价,确定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分级和食品卫生信誉度分级,据此确定卫生监督的类别和频率。
(三)全程、动态监督的原则。
将卫生许可审查与日常卫生监督有机结合,共同决定每个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级别、信誉度级别及监督的频率。食品信誉度分级不是固定不变的,除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需要吊销卫生许可证外,凡违反关键监督项目的应采取降低等级的办法;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保持良好记录的,也可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提高其等级。
(四)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
评定过程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便于国内外旅客进行社会监督,从而推动和加强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三、范围、内容、方法、步骤
(一)范围。
口岸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餐饮业、食品生产单位、食品经营单位及集体食堂等集体供餐单位)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
(二)内容。
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是对申请发放或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和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根据卫生许可的评分审查结果对申请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根据卫生许可和日常卫生监督的评分审查结果对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风险性分级和食品卫生信誉度分级,确定食品卫生监督的频率。
(三)方法。
1. 卫生许可审查的量化评价。
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发放卫生许可证时,利用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见附件1、3、5)对其食品卫生管理、建筑布局、卫生设施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
2. 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的量化评价。
利用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见附件2、4、6),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卫生状况、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等,做出风险度、信誉度的量化评价。
3. 分级管理的实施。
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口岸卫生监督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规范填写评分表,并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和监督员共同签字。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的结果,对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级管理。
(一)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良好的企业,评为A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A级企业每月监督1次。
(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有一个良好的,评为B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B级企业每月监督2次。
(三)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一般的,评为C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C级企业每月监督4次。
(四)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差,或者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良好/一般,但是日常卫生监督较差的,评为D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D级企业不予卫生许可,或者次年不予续延卫生许可。
检验检疫机构对不同级别的企业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根据风险分析和日常监督情况,可以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必要的升级或降级调整。
对于已经通过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ISO或其他认证的企业,要在推行分级管理的同时,协助企业进行相应的管理。
4. 实施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组织管理工作。
由国家质检总局卫生检疫监管司负责全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的组织、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口岸的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工作。信誉度B以下单位,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查、审核,审核结果应及时报直属局备案。符合信誉度A级条件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查,并向直属局推荐,由直属局负责审核,并报总局卫生司备案。
5. 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的公示与标示管理。
分级信誉度审核结果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公示。对取得信誉度A 、B级的单位应当在其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口岸食品卫生等级标牌”。“口岸食品卫生等级标牌”由各直属局按照总局的要求来规范和统一管理。
(四)进度安排。
1. 2006年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进度安排:
第二季度组织对相关口岸的卫生监督员进行分级管理内容、方法、步骤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季度要求各直属局制定并上报各局的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实施方案;
第四季度首先在交通工具配餐单位实施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
年底召开全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工作总结会,总结2006年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工作开展的情况。
2. 2007年开始,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全面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是口岸卫生监督的重点工作,各口岸检验检疫局应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直属局卫生检疫主管部门要积极督导,落实好此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与培训工作。
要广泛宣传食品监督分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口岸范围内公示分级工作的信息和具体评分办法,做到公开、公正、透明。认真组织好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使口岸卫生监督员充分认识该制度实施的意义,了解内容,掌握标准,积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口岸食品卫生管理水平。
(三)完善工作制度。
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是构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要完善卫生监督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良好的运行机制,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确定监督频次,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要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同时,要建立守信奖励和激励机制。对A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着重强化企业自身管理,原则上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负责日常监督;对B、C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督,督促其改善卫生状况,提高卫生管理水平;对D级单位,要实施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卫生要求的,次年不予换发新的卫生许可证,停止其经营活动。
(四)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责任。
各口岸检验检疫局应建立健全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的良好运行机制,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总局卫生司负责全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的业务指导工作,对实施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要重点督促检查,保证任务的完成。
附件:1. 出入境口岸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
2. 出入境口岸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
3. 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
4. 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单位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
5. 出入境口岸食品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
6. 出入境口岸食品经营单位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



附件1:
出入境口岸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环节 项目 审 查 内 容 分值 得分 小计
卫生管理(15分) 制度(10分)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10
人员(5分) 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5
证件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
建筑与布局(50分) 选址 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25米以上,环境整洁 ※
面积(10分) 必须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并符合有关规定 10
厨房使用面积≥8M2、厨餐比≥1:2 ※
建筑材料(12分) 厨房地面以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材料铺设,并有一定坡度 2
墙壁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材料覆涂,地面以上贴有1.5m以上的瓷片墙裙 5
天花板用防霉涂料覆涂 5
流程布局 加工场所按原料、半成品、成品的顺序予以布局 ※
生熟食品存放场所无交叉污染 ※
粗加工间(区域)(5分) 分设肉类原料(包括水产品)和蔬菜原料洗涤间或池,并有明显标志 ※
加工肉类(包括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与蔬菜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5
烹调间(区域)(14分) 使用隔墙烧火炉灶或油气炉 5
安装有排气罩,排烟排气良好 2
设有配料操作台 2
设有食用具存放柜 5
餐具洗消间(区域)(5分) 设专用洗涮水池 ※
充足、有效的消毒设施 ※
充足、完善的餐具保洁设施 5
餐厅(4分) 设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 2
设有餐(饮)具存放柜 2
食品贮存(16分) 采购 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
有验收制度 ※
原料库(14分) 分主、副食仓库设置 2
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5
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 5
有机械通风设施 2
冷藏设施(2分) 有足够数量的冰箱(柜) ※
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 ※
冷藏库(冰箱)有温度显示装置 2
卫生设施(42分) 三防设施(10分) 非全部使用空调的单位,应配备纱门、纱窗或者塑料门帘 ※
木门下端装有金属防鼠板 5
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隔栅 5
更衣室(场所)(10分) 设从业人员更衣室(场所)、更衣柜 5
设有洗手消毒设施 5
卫生间(15分) 厕所为水冲式或外设 5
其门口与食品加工间不直接相通 5
设有洗手设施 5
废弃物存放(7分) 各场所设置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2
按有关规定管理废弃食用油脂 5
加工用水 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有完善的水源卫生防护设施 ※
专间要求(19分)专间要求(19分) 凉菜间(6分) 入口处设预进间 2
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 ※
配备有空气消毒装置 ※
配备有空调(或降温设施)、食品冷藏设施 ※
配备专用工具 ※
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2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2
配餐间(2分) 设有洗手、消毒 、更衣设施 ※
有空气消毒装置 ※
设有配餐台 ※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2
烧烤间(11分) 分设出入口 2
清洗消毒设备完善 2
依次设腌制间(场所)、烧烤卤肉间(场所)和晾凉间(柜) ※
三防设施完备 2
独立的粗加工间 5
合计

注:1. ※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某关键项目符合要求的用“√”标
示,不符合要求的用“×” 标示。
2. 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3. 可以有合理缺项(合理缺项项目用“-”标示),但需标化。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
应得的最高分数×100。
4. 根据得分,做出良好、一般、差的审查结论。
(一)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85% 以上者评为良好;
(二)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
(三)实际得分低于应得总分的60%者评为差。

得 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标化分:
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件2:
出入境口岸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监督环节 监督项目 审查内容 扣分值 得 分 小计
卫生许可证 期限 超出有效期 不予评定等级
范围 超出许可经营范围
真伪 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卫生管理(30分) 制度(5分) 卫生管理制度不落实 5
人员(5分) 无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
体检培训(20分) 从业人员无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5
从业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5
从业人员有不良卫生习惯 5
从业人员不掌握基本卫生知识 5
食物中毒 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 ※
建筑与布局 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 ※
原料采购与贮存的卫生(42分) 采购(20分) 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及其原料 10
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5
食品及其原料未索证、无验收记录 5
库房(12分) 食品库房脏乱,与非食品混放 2
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
存有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食品 10
冷藏设施(10分) 冷藏冷冻设备不能正常运转 5
生熟混放 5
环境卫生(20分) 厨房内外环境不整洁 2
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无效 2
废弃物盛放容器不密闭、外观不洁 2
未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 5
墙壁、墙裙、天花板不洁,脱落 2
加工用设施、设备、工具不洁 5
洗手消毒设备运转不正常 2
加工过程的卫生(95分) 一般要求(35分) 利用腐败变质及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食品 ※
粗加工过程中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未分开 5
加工后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存在交叉污染 10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用具混用、不清洁 5
食物没有烧熟煮透,中心温度<70℃ 5
烹调后至食用前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物,存放条件不当 5
出售感官异常或变质食物 ※
隔餐隔夜的熟制品食用前未充分加热 5
专间特殊要求(凉菜、裱花蛋糕和生食食品)(每间20分,共60分) 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不符合要求 10
消毒措施不落实 5
加工间温度大于25℃ 5
餐饮具及消毒(15分) 餐饮具未清洗、消毒 10
保洁不符合要求 5
合计

注:1. ※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某关键项目符合要求的用“√”
标示,不符合要求的用“×” 标示。
2. 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
不得分。
3. 可以有合理缺项(合理缺项项目用“-”标示),但需标化。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
应得的最高分数×100。
4. 根据得分,做出良好、一般、差的审查结论。
(一)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85% 以上者评为良好;
(二)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
(三)实际得分低于应得总分的60%者评为差。


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标化分:
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件3:
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环节 项 目 审查内容 分值 得分 小计
卫生管理(15分) 制度(10分)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 10
人员(5分) 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5
证件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
选址 (15分) 地势平坦,干燥,易于排水 10
周围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等污染源,无昆虫孽生地 ※
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 5
水源供应充足,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 ※
布局与设计(31分) 布局合理,划分生产区和生活区,生产区应在生活区的上风向 ※
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能满足生产工艺和产品卫生要求 ※
各工序应连续进行,内外包装分开,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应能防止交叉污染 10
厂区道路通畅,应采用便于清洁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 5
厂房之间、厂房与外缘公路应保持一定距离 5
给排水系统应能满足生产需要,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
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密闭,远离生产车间 2
设置密闭的废弃食用油脂盛放容器,按规定管理废弃食用油脂 5
应设置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库、成品库及冷藏库 ※
锅炉烟囱和粉尘排放应符合GB3841的规定,锅炉房应位于生产区下风向 2
流程 加工场所按原料、半成品、成品的顺序予以布局 ※
生熟食品存放场所无交叉污染 ※
加工间(区域)(24分) 粗加工间(区域)(5分) 分设肉类原料(包括水产品)和蔬菜原料洗涤间或池,并有明显标志 ※
加工肉类(包括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与加工蔬菜的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5
烹调间(区域)(14分) 使用隔墙烧火炉灶或油气炉 5
安装有排气罩,排烟排气良好 2
设有配料操作台 2
设有食用具存放柜 5
餐具洗消间(区域)(5分) 设专用洗涮水池 ※
充足、有效的消毒设施 ※
充足、完善的餐具保洁设施 5
设施与设备卫生(34分) 生产车间人均占地面积(不包括设备占位)≥1.5米2,高度符合生产需要 ※
车间洁净级别能满足产品加工工艺的卫生要求,没有净化的内包装车间应设置足够并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 ※
车间地面应防水、防滑、易清洗消毒,有1%~2%的坡度并设有排水处 5
墙壁应防水、防潮、易冲洗消毒,有2米以上墙裙 5
天花板应防水、防霉、隔热,表面涂层不易脱落 5
门、窗严密,有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防护门为双向弹簧门,位置合理 5
生产车间、仓库通风良好 2
生产车间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采光系数不低于标准 2
位于工作台、食品和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加防护罩 5
有能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的生产设备 ※
凡接触食品的设备、管道、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
运输工具和各种容器应符合卫生要求 5
食品贮存(16分) 采购 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
有验收制度 ※
原料库(14分) 分主、副食仓库设置 2
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5
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 5
有机械通风设施 2
冷藏设施(2分) 有足够数量的冰箱(柜) ※
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 ※
冷藏库(冰箱)有温度显示装置 2
卫生设施(42分) 三防设施(10分) 非全部使用空调的单位,应配备纱门、纱窗或者塑料门帘 ※
木门下端装有金属防鼠板 5
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隔栅 5
更衣室(场所)(10分) 设男女更衣室,面积与员工人数相适应,并配有足够的衣柜和鞋柜(架) 5
内包装车间与直接入口食品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有更衣、洗手消毒的预进间,直接入口食品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泡鞋池或鞋底洁净设施 ※
卫生间(15分) 厕所为水冲式或外设 5
其门口与食品加工间不直接相通 5
设有洗手设施 5
废弃物存放(7分) 各场所设置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2
按有关规定管理废弃食用油脂 5
加工用水 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有完善的水源卫生防护设施 ※
专间要求(19分) 凉菜间(6分) 入口处设预进间 2
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 ※
配备有空气消毒装置 ※
配备有空调(或降温设施)、食品冷藏设施 ※
配备专用工具 ※
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2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2
配餐间(2分) 设有洗手、消毒 、更衣设施 ※
有空气消毒装置 ※
设有配餐台 ※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2
烧烤间(11分) 分设出入口 2
清洗消毒设备完善 2
依次设腌制间(场所)、烧烤卤肉间(场所)和晾凉间(柜) ※
三防设施完备 2
独立的粗加工间 5
检验设施与能力( 20分) 配备经专业培训,获得检验资格的检验员 5
配备相应检测仪器、设备与设施 5
保证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出厂,并有检验记录 ※
建立了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能对产品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 10
合计

注:1. ※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2. 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3. 可以有合理缺项(合理缺项项目用“-”标示),但需标化。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分数×100。
4. 根据得分,做出良好、一般、差的审查结论。
(一)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85% 以上者评为良好;
(二)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
(三)实际得分低于应得总分的60%者评为差。

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标化分:
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件4:
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单位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监督环节 监督项目 审查内容 扣分值 得分 小计
卫生许可证 期限 超出有效期 --- 不予评定等级
范围 超出许可经营范围
真伪 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卫生管理(30分) 制度(5分) 卫生管理制度不落实 5
人员(5分) 无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
体检培训(20分) 从业人员无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5
从业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5
从业人员有不良卫生习惯 5
从业人员不掌握基本卫生知识 5
建筑与布局 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 ※
原料采购与贮存的卫生(45分) 采购(20分) 食品原辅料不符合卫生要求 10
食品原辅料未索证 5
无专人负责、无详细验收记录 5
库房(15分) 原料、辅料、成品未分库存放 5
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
存有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食品原料 10
贮存条件(10分) 冷藏冷冻设备不能正常运转 5
贮存条件(温度、湿度)不当 5
环境卫生(20分) 生产场所环境不整洁 2
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无效 2
废弃物盛放容器不密闭、外观不洁 2
未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等 5
墙壁、墙裙、天花板不洁,脱落 2
加工用设施、设备、工具不洁 2
净化间的洁净度不符合要求 5
加工过程的卫生(135分) 一般要求(75分) 不按配方投料、无专人负责、无记录 ※
各种工艺参数无专人记录 5
生产设备、工具及容器清洗消毒不落实 10
生产场所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5
生产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 10
利用腐败变质及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食品 ※
粗加工过程中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未分开 5
加工后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存在交叉污染 10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用具混用、不清洁 5
食物没有烧熟煮透,中心温度<70℃ 5
烹调后至食用前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物,存放条件不当 5
出售感官异常或变质食物 ※
隔餐隔夜的熟制品食用前未充分加热 5
专间特殊要求(60分) 凉菜(20分) 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不符合要求 10
消毒措施不落实 5
加工间温度大于25℃ 5
裱花蛋糕(20分) 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不符合要求 10
消毒措施不落实 5
加工间温度大于25℃ 5
生食食品(20分) 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不符合要求 10
消毒措施不落实 5
加工间温度大于25℃ 5
卫生设施(15分) 更衣室不洁 5
洗手消毒措施不落实或设施无效 10
食品及其卫生检验(20分) 食品标签不符合标准规定 5
食品未经检验出厂;食品检验不合格出厂 ※
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
检验仪器设备不能正常运转 5
检验记录保存不完整 5
食品留样制度不落实 5
合计


注:1. ※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2. 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3. 可以有合理缺项(合理缺项项目用“-”标示),但需标化。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分数×100。
4. 根据得分,做出良好、一般、差的审查结论。
(一)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85% 以上者评为良好;
(二)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
(三)实际得分低于应得总分的60%者评为差。

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标化分:
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件5:
出入境口岸食品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监督环节 监督项目 评分细则 扣分值 得分 小计
卫生管理(15分) 制度(10分)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10
人员(5分) 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5
证件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
建筑与布局(12分) 选址 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25米以上,环境整洁 ※
面积 与生产经营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 ※
建筑材料(12分) 地面以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材料铺设 5
墙壁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材料覆涂 5
天花板用防霉涂料覆涂 2
布局 综合性商场(店)必须划定食品经营区域(专柜) ※
生动物性食品必须设专柜销售 ※
食品贮存(19分) 采购 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
有验收制度 ※
食品库(17分) 食品存放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10
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 5
有机械通风设施 2
冷藏设施(2分) 有足够数量的冰箱(柜) ※
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 ※
冷藏库(冰箱)有温度显示装置 2
卫生设施(40分) 三防设施 (10分) 未使用空调的场所,应配备纱门、纱窗或者塑料门帘 ※
木门下端装有金属防鼠板 5
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隔栅 5
更衣室(场所)(10分) 设从业人员更衣室(场所)、更衣柜 5
设有洗手消毒设施 5
卫生间(15分) 卫生间不能设置于经营场所内 5
厕所为水冲式 5
设有洗手设施 5
废弃物存放(7分) 各场所设置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2
按规定管理废弃的食用油脂 5
加工用水 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有完善的水源卫生防护设施 ※
专间要求(12分) 熟肉制品制作间 符合《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和《熟肉制品厂卫生规范》的规定 ※
熟肉制品销售间(6分) 入口处设预进间 2
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 ※
配备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装置 ※
配备有空调(或降温设施)、食品冷藏设施 ※
配备专用工具 ※
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2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2
裱花间(6分) 入口处设预进间 2
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 ※
配备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装置 ※
配备有空调、食品冷藏设施 ※
配备专用工具 ※
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2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2
合计

注:1. ※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2. 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3. 可以有合理缺项(合理缺项项目用“-”标示),但需标化。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分数×100。
4. 根据得分,做出良好、一般、差的审查结论。
(一)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85% 以上者评为良好;
(二)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
(三)实际得分低于应得总分的60%者评为差。


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标化分:
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件6:
出入境口岸食品经营单位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监督环节 监督项目 审查内容 扣分值 得 分 小计
卫生许可证 期限 超出有效期 ---- 不予评定等级
项目 超出许可经营范围
真伪 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卫生管理(30分) 制度(5分) 卫生管理制度不落实 5
人员(5分) 无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
体检培训(20分) 从业人员无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5
从业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5
从业人员有不良卫生习惯 5
从业人员不掌握基本卫生知识 5
建筑与布局 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 ※
食品采购与贮存的卫生(42分) 采购(20分) 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 10
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5
无索证,无验收记 5
库房 (12分) 食品库房脏乱,与非食品混放 2
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
存有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食品 10
冷藏设施 (10分) 冷藏冷冻设备不能正常运转 5
生熟混放 5
环境卫生与卫生设施(17分) 经营场所内外环境不整洁 2
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无效 2
废弃物盛放容器不密闭、外观不洁 2
未按规定管理废弃的食用油脂 5
墙壁、天花板不洁,脱落 2
加工用设施、设备、工具不洁 2
洗手消毒设备运转不正常 2
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60分) 定型包装食品(20分) 标签不合格、包装不完整 5
超过保质期 5
普通食品宣传疗效 5
保健食品标签不符合《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 5
非定型包装食品一般要求(40分) 盛放容器及工具不清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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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政发〔2006〕76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级各事业单位:
《咸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咸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结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其中行政机关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群众团体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全额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市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调拨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市级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市财政局、市级各主管部门和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都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纠纷调处、统计报告等多个环节。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的指导下,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经审批的购置计划,方可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未经审批的资产购置项目,不得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资产购置计划应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数额,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市级各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单位资产状况,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方可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部门年度经费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市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八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购置资产的,按照“能调不租,能租不买,节约使用,有效管理”的原则,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拨付项目经费,不论项目以何种方式管理,有关部门对项目评审完成后,在经费下达之前,应当将涉及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购置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市财政局备案;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完成资产购置后,应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和账务处理。市级各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要按照资产优化配置的要求,进行合理调剂。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资产调剂由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审批;
(二)除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以外的资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在同一部门内部之间的调剂,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同一部门内部之间的调剂,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以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调剂,由相关主管部门协商同意,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或由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调剂;
(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出、调入以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的调剂批复文件为依据,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登记、保管、维护保养、清查、统计报告和内部审计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五条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建立台帐、分类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也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作价入账,对本单位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要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和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在办理所使用和管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七条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性活动(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需要评估的,还应当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市级各行政单位和各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于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脱钩,尚未脱钩的,市财政局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其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用于经营性资产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提供担保等经营活动,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办理申报手续,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申报审批表》(格式附后),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担保等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5)拟转出资产的清单和资产评估报告;
(6)单位近期财务报表;
(7)《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总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申请事项,市级各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项目进行核实批复,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总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申请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事项的审核报告;
(2)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资料。
(三)市财政局审批
市财政局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及资料,对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行为进行审核批复。
第二十条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批准用于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应加强管理,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并在单位财务、资产报表中对其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一)专项登记。建立资产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这部分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形式等;
(二)专项考核。建立资产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对用于经营性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对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监督,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所形成的收入(收益),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具体征缴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资产处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主要包括出售、出让、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报废等。
第二十三条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市财政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资产类会计账目的有效凭证,是市财政局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本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外的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设备处置,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要求向市级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审批。市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三)评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报损、报废的资产需要评估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或技术鉴定,评估、鉴定报告书须按有关规定,报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
(四)处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市财政局批准。
(五)备案。资产处置后,市级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及资料。
(一)因撤销、合并、分立、转制需要处置资产的,应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撤销、合并、分立、转制及隶属关系改变的批准文件;
2、资产清查清单和审计报告;
3、拟处置资产的方案;
4、处置资产基本情况(下同):包括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资金来源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复印件等)、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
(二)资产出售、出让应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处置资产基本情况;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4、转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建筑物,除1-3项规定外,还应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及采取的处置方式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报废资产,应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资产损失、报废核销的申请(包括报损、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造成资产损失的原因);
2、报废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3、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
4、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机构或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对报损、报废资产的鉴定报告;
5、非正常损失,提交本部门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6、申请报废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其它资产处置事项提交的相关资料,比照以上条款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于车辆及特种专项设备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资产报废事项,占有、使用单位按国家有关强制规定处置后,凭相关部门的处置文书报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进行审批;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土地的处置,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处置结果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报废净收益,由申请单位缴入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再由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定期缴入市级国库。
第三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撤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一条 设立产权登记。新设立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30日内申报、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手续。
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时,单位应填报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三)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四)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 变更产权登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持原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批准文件、资料,申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合并、划分、隶属关系改变的政府批准文件;
(二)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告;
(三)变更资产情况的情况说明(包括项目、数量、金额、完好程度等,固定资产需注明净值和原值);
(四)债权、债务清理情况以及处理意见;
(五)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六)行政事业单位原主管部门对资产变更情况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注销产权登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因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申报、办理产权注销登记手续。申办产权注销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批准撤销或整体改制的文件;
(二)终止财务决算报告或法定验资机构审定的终止财务报告及编制说明;
(三)资产清查报告书;
(四)资产评估报告书;
(五)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
(六)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年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检查。检查内容是:
(一)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
(三)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持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向市财政局或市财政局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领取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遗失或者毁坏,必须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补发。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第三十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市级主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不服从调解或裁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上报市政府审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报经市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按照国家专项工作要求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批准立项。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产清查工作的立项申请;
(二)资产清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第四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批准的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并将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清查结果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四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该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资产统计报告。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说明。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经审核的统计报告,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市级各主管部门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市级各主管部门、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各环节和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收入实行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市财政局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市财政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有关经费,责令其改正,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处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尽职尽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擅自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四)对已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市级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国有资产变动事项及其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市级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 市级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比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各县市区、市级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