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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1:35: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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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公布实行以来,各地提出一些政策业务问题,现对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津贴征税问题
1.对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各种津贴,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范围的,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属于外国公司、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公用款项,如差旅费津贴(住房费、交通费、邮电通讯费)、公用经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等,由派遣公司、
企业出具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对由于无偿援助或支援派来我国的外国专家、服务人员,从我国取得的各种补贴或零用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奖金、年终加薪征税问题
对纳税义务人一次取得几个月的奖金或加薪,一般应将全部奖金、加薪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根据从宽从简的原则,可采取以月份的奖金(或加薪)加当月份工资、薪金为基数找出适用税率,(乘以全部奖金、加薪)及当
月工资、薪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对中国血统外籍高级知识分子退休来华定居,在我国境外、境内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中国血统的外籍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后来华定居,其从外国领取的退休金和在我国领取的生活津贴、工资如何征税问题,按照国务院批转侨务办公室、外交部等部门《对中国血统外籍高级知识分子退休来华定居的意见》,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精神,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由于过去的雇佣关系从国外领取的退休金、年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退休后仍为国外组织的在华机构担任职务,进行工作从国外领取的报酬,按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办理。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其它所得(不包括退休金、年金),按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办理。
3.由我国安排工作、发给工资的,只就每月收入超过八百元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安排担任技术顾问等职务,每月发给的津贴,免税。
四、关于对各国驻华使、领馆内其他人员的薪金所得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各国驻华使、领馆内其他人员的薪金所得的免税,应当以该国对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内的其他人员给予同等待遇为限。我国是参加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国家之一。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三十四条、三十七条规
定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四十九条规定,对使馆内的其他人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及家属),除派遣国在接受国所雇人员外,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这一情况,对各国驻华使、领馆内其他人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及家属)除在中国所雇人员外,其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不足一个月的工资、薪金如何征税问题
外国来华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九十天的,其入、离境的月份居住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可按其在华实际居住日数所得的工资、薪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九十天如何计算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但连续居住不超过九十天的,其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对于“九十天”的界限,有四个问题需要明确:第一,是否从第九十一天开始征税,以前九十天就不征税了;第二,如果某人连续居住超过九十天是
跨越两个年度,按每个年度算,都不到九十天,是否征税;第三,如果原定在华居住日期不足九十天,后来因事延长居住时间,累计超过九十天,如何征税;第四,护照签证有效期间超过九十天,在此期间内临时离境,是否按连续居住计算?
经研究:
1.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九十天的纳税义务人,对以前九十天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收入都应当征税。
2.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九十天以上的纳税义务人,不论居住时间是否跨越年度,应按照税法规定征税。
3.如果原定在华居住日期不足九十天,在这段期间外国雇主发的工资,可不在中国申报纳税。但再延长日期以后,其居住时间超过九十天的,在征收管理上,可区别情况处理:对事先不能预定连续居住超过九十天的,可以等到九十天以后申报纳税,对事先能预定居住时间超过九十天
的,则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
4.纳税义务人的护照签证有效期间超过九十天,在此期间内临时离开中国后又回来的,仍作为连续居住。但对特殊情况各地可从宽掌握。
七、关于纳税义务人“临时离境”如何掌握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纳税年度内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
1.来华的外国人凡已取得我公安部门发给居留证的,在批准日期内离开中国后又回来的,应作为临时离境,不扣减在华居住天数;未取得居留证,但在护照上签证的入出境有效期间(包括入境后我公安部门批准延长的有效期)内,离开中国又回来的,属于临时离境,也不扣减在华居
住天数。前项居住天数从入境的当天开始计算。
2.来华的外国人在其护照入境签证的有效期满出境,随后又另办签证入境居住的,原则上应重新计算在华居住天数。但对连续取得出入境签证,辗转延长居住日期,其出境与重新入境之间不超过三十天的,应视为临时离境。
八、关于对劳务报酬征税,如何确定发生时间问题
税法规定,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以后发生的按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按规定征税。据反映,如何确定发生时间,尚不够明确。如作家写一本书,从写作到出版要用几年时间。其发生时间是从开始写作、出版时,还是领取稿酬时算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所得税应在所得实现时
征收。而所得实现的条件是指发生了纳税的法律义务。因此,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实现所得的时间应从纳税义务人取得所得时或者是支付单位支付款项时,为所得的发生时间。
九、关于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几个地方工作如何征税问题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提供劳务,从外国雇主取得的所得,按税法规定应在其工作或提供劳务所在地征税。对纳税义务人在几个地方工作,应如何征收?经研究,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提供劳务、时间超过九十天,其从国外雇主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在其工作或提供劳务所在
地征税,如果其工作或提供劳务地点不只一地,可在税法规定申报纳税日期内向工作地的税务机关报缴税款;也可向工作地税务机关申请,固定每月在该地缴税。
十、关于退税问题
为了正确贯彻税收政策,严格执行多退少补的原则,对于不应缴纳而误纳了税款的,由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提出申请,或者税务机关自行发现,经审查属实,原征税地税务机关应给予办理退税手续。
十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抵免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可持纳税凭证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内申请抵免。抵免的原则如下:
1.纳税义务人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中国申请抵免的,是指在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属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应当由我国征税。如果纳税义务人对属于来源中国境内的所得而在外国纳了税,不得在我国申请抵免。
2.纳税义务人在本国缴纳的税收,在中国申请抵免,只能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内抵免。如果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不得给予抵免,也不能结转计算。
3.纳税义务人如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额低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抵免限额,应将差额部分税款在我国补交。但如外国所征税额低于上述抵免限额的是由于生计费较多或其它特殊原因所造成,在我国补交税款确有困难的,可检附证明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但减免税的金额不得
超过其应补交税款的差额。
十二、关于代征单位和付给手续费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1%的手续费。现在,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了常设机构,是否可以代扣代缴其工作人员的税款;如果承认其为扣缴义务人,对其扣缴的税款付不付给手续费?根据税法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一
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即负有扣缴税款的责任。对于外国驻华常设机构,具备条件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责成其办理扣缴税款手续,并可按规定付给1%的手续费,至于扣缴税款的完税证,应由扣缴义务人开具名单送税务机关审核后逐一填写,并向银行代缴税款。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981年6月2日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重庆市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重庆市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04年1月11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经过审查,并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于学信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重庆市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机电工业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机电部


机电工业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9月7日,机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基建档案)的管理, 充分发挥基建档案在机械电子工业基本建设、生产管理、 工程维护和技术改造工作中的作用,依据国家档案局、 国家计委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机械电子工业挡案工作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建档案是指从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 可行性研究、评估、计划任务书、选择建设地点、勘测、设计、建设计划、施工、 设备调试、生产准备、竣工、 投产交付使用全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保存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财会帐册、凭证及报表决算、计算数据材料、 图片、声像材料及与项目有关的来往公文等。
第三条 基建档案是基建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是扩建、改建、 使用、维修和抗灾工作的重要依据, 是机械电子工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建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要将档案工作纳入基建、动力、 房管等部门工作计划加强对基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在业务上进行检查、 监督和指导、并参加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章 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五条 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是建设、设计、 施工、维修等单位的共同任务,按各自承拒任务的范围, 必须将应当归档的基建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责任在有关协议中分别予以明确。 协调并做好基建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是基建项目负责人的职责。督促、 检查和指导基建项目负责人做好基建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是档案人员的责任。 应纳入各自的职责范围,并做为检查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 归档是基建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必须把基建档案工作纳入基建管理工作程序之中,做到:下达基建项目计划与提出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计划同步; 检查基建项目建设进度与检查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情况同步; 验收基建项目与验收基建档案同步;竣工交付使用与档案部门出具归档合格证明同步。 无档案部门出具的归档合格证明,基建项目不能交工验收,财务部门不得作财务结算。
第七条 基建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详见《机械电子工业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归挡范围和保管期限》。
第八条 基建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基建项目建成后, 由项目负责人按《机械电子工业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要求,将基建文件材料收集完整, 经审核签署后交档案部门验收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存。
(二)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做到字迹清楚,图面清晰、整洁, 不得用易于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
(三)凡以施工图代作竣工图的,由施工单位按制图要求, 负责在原施工图上进行补充修改,注明修改部门和更改标记, 并附上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代竣工图”标志后,由基建项目负责人审核, 签署归档。
(四)归档份数。竣工图一般归档不少于两套,文字材料、底图、 底片和声像材料各归档一套。
第九条 基建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归档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的基建工程管理部门, 应将“四同步”的管理要求落实到基建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基建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基建项目建设程序和《机械电子工业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拟制该项目的文件材料归档计划和范围,由档案部门审核后,作为归档依据。
(三)各单位在签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时,要按原国家建委(82)建发字50号文《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 明确规定竣工图编制、检验、交接程序和要求。
(四)基建项目负责人应将归档的全部基建文件材料, 分类拟制移交清单,一并移交给档案部门归档。
(五)凡引进技术或进口设备的工程建设项目, 必须由档案部门参加开箱验收,做好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的图纸、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 并负责统一保管。原文资料经过翻译或复制后,立即归档。 档案部门要制定有关制度和措施,以保证使用。

第三章 基建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对接收的基建档案应进行系统整理、 分类、编目、建帐、建卡、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十—条 为保证竣工图与工程现状相符,凡在改建、扩建、 使用、维修、抗震加固和管理过程中,工程发生变更时, 必须及时修改竣工图,以保证基建档案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定期做好基建档案的鉴定工作。 在主管领导主持下,由基建、动力、设备、房管、档案部门等组成鉴定小组, 对基建档案进行直接鉴定。 各单位根据《机械电子工业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制定本单位基本建设档案保管期限表,作为鉴定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基建档案的保管、利用、鉴定等情况要定期统计, 做到统计数据准确,计量单位统一,字迹清楚。
第十四条 对基建挡案应妥善保管,除关、停、并、转、 迁及破产单位的基建档案,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可向接受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外, 其余一律不允许向任何部外单位移交。

第四章 基建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 编制各种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如基建项目简介、隐蔽管线工程简介,水、电、 气走线简介,专业检索目录,综合使用性卡片等利用工具。
第十六条 借阅基建档案必须按借阅制度严格执行, 严禁在档案上面任意涂改或作任何标记,违反规定造成损失者,要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机械电子工业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机械电子工业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
┃ ┃ ┃ 保管期限
┃序号┃ 归档范围 ┣━━━━┳━━━━┫
┃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
┃ 一 ┃基建项目建设依据性文件 ┃ ┃ ┃
┃ 1 ┃建议书及批复 ┃永久 ┃长期 ┃
┃ 2 ┃申请报告、审批文件 ┃永久 ┃长期 ┃
┃ 3 ┃决议、决定、会议纪要,指导性文件 ┃永久 ┃长期 ┃
┃ 二 ┃可行性研究文件 ┃ ┃ ┃
┃ 1 ┃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批准文件 ┃永久 ┃长期 ┃
┃ 2 ┃项目评估报告 ┃永久 ┃长期 ┃
┃ 3 ┃环境预测 ┃永久 ┃长期 ┃
┃ 4 ┃设计任务书,批准文件 ┃永久 ┃永久 ┃
┃ 三 ┃设计基础材料 ┃ ┃ ┃
┃ 1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测报告 ┃永久 ┃永久 ┃
┃ 2 ┃工程地形测量报告 ┃永久 ┃长期 ┃
┃ 3 ┃水文、气象、地震情况调查报告 ┃永久 ┃长期 ┃
┃ 4 ┃电、水、市政、煤气、热力、通讯、交 ┃永久 ┃长期 ┃
┃ ┃通、环保、生活供应、教育设施、消防、 ┃ ┃ ┃
┃ ┃卫生等协议 ┃ ┃ ┃
┃ 5 ┃原料、材料、燃料供应来源文件 ┃永久 ┃长期 ┃
┃ 6 ┃工程选址报告及审批文件 ┃永久 ┃长期 ┃
┃ 7 ┃规划建筑红线图、座标图 ┃永久 ┃长期 ┃
┃ 四 ┃设计文件 ┃ ┃ ┃
┃ 1 ┃设计方案 ┃长期 ┃永久 ┃
┃ 2 ┃初步设计 ┃永久 ┃永久 ┃
┃ 3 ┃技术设计 ┃永久 ┃永久 ┃
┃ 4 ┃施工图设计 ┃永久 ┃长期 ┃
┃ 5 ┃技术秘密材料、专利文件 ┃永久 ┃ ┃
┃ 6 ┃设计计算书 ┃☆永久 ┃永久 ┃
┃ 7 ┃关键技术试验 ┃永久 ┃ ┃
┃ 8 ┃总体规划设计 ┃永久 ┃永久 ┃
┃ 9 ┃设计评价、鉴定及审批 ┃ ┃ ┃
┃ 五 ┃工程管理文件 ┃ ┃ ┃
┃ 1 ┃征用土地申请及批准文件 ┃永久 ┃ ┃
┃ 2 ┃征地补偿、拆迁协议书 ┃永久 ┃ ┃
┃ 3 ┃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招标、投标、租赁文件 ┃永久 ┃长期 ┃
┃ 4 ┃水、电增容等报告及协议 ┃永久 ┃ ┃
┃ 5 ┃施工执照 ┃永久 ┃ ┃
┃ 六 ┃施工文件 ┃ ┃ ┃
┃ 1 ┃开工报告、工程技术要求 技术交底、图纸会审 ┃短期 ┃ ┃
┃ 2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技术措施、┃短期 ┃ ┃
┃ ┃安全措施 ┃ ┃ ┃
┃ 3 ┃原材料、构件出厂证明,管线、设备、仪器合格证┃长期 ┃ ┃
┃ 4 ┃建筑材料试验报告 ┃长期 ┃ ┃
┃ 5 ┃设计更改、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零部件、设备┃长期 ┃永久 ┃
┃ ┃代用审批报告 ┃ ┃ ┃
┃ 6 ┃施工原始记录、施工月记 ┃短期 ┃ ┃
┃ 7 ┃施工定位测量、地质勘测 ┃永久 ┃ ┃
┃ 8 ┃土、岩试验报告、基础处理、基础工程竣工图 ┃永久 ┃ ┃
┃ 9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永久 ┃ ┃
┃10┃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意见 ┃永久 ┃永久 ┃
┃11┃沉陷、位移、变形观测记录 ┃永久 ┃永久 ┃
┃12┃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长期 ┃ ┃
┃13┃施工、安装记录、安装质量评定 ┃长期 ┃ ┃
┃14┃系统调试、调试记录、鉴定记录 ┃长期 ┃ ┃
┃15┃管线标高、位置坡度测量记录 ┃永久 ┃ ┃
┃16┃性能测试和校核 ┃长期 ┃ ┃
┃17┃操作、联动试验 ┃短期 ┃ ┃
┃18┃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阶段性) ┃永久 ┃ ┃
┃ 七 ┃竣工文件 ┃ ┃ ┃
┃ 1 ┃中间交工验收证明目录 ┃长期 ┃ ┃
┃ 2 ┃竣工验收报告 ┃永久 ┃ ┃
┃ 3 ┃全部竣工图(工艺平面图) ┃永久 ┃ ┃
┃ 4 ┃工程现场照片、影片、录音、录像材料 ┃永久 ┃ ┃
┃ 5 ┃项目质量评审材料 ┃永久 ┃ ┃
┃ 6 ┃竣工验收会议文件和会议决议 ┃永久 ┃ ┃
┃ 八 ┃生产技术准备、试生产 ┃ ┃ ┃
┃ 1 ┃技术准备计划 ┃短期 ┃ ┃
┃ 2 ┃试生产管理、技术责任制 ┃短期 ┃ ┃
┃ 3 ┃设备试车、验收、运转、维护、检测记录 ┃长期 ┃ ┃
┃ 4 ┃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分析报告 ┃长期 ┃ ┃
┃ 5 ┃试生产产品质量鉴定报告 ┃短期 ┃ ┃
┃ 6 ┃产品技术参数和图纸 ┃永久 ┃ ┃
┃ 九 ┃工艺、设备 ┃ ┃ ┃
┃ 1 ┃工艺说明、规程、路线、试验、技术总结 ┃长期 ┃ ┃
┃ 2 ┃产品检验、检测记录和工装图 ┃长期 ┃ ┃
┃ 3 ┃国内仪器设备清单、说明书及图纸 ┃长期 ┃ ┃
┃ 4 ┃国外仪器设备清单、说明书及图纸 ┃长期 ┃ ┃
┃ 5 ┃设备仪器测绘、验收记录 ┃长期 ┃ ┃
┃ 6 ┃仪器设备安装调试、测定数据、性能鉴定报告 ┃长期 ┃ ┃
┃ 十 ┃财务、资产管理 ┃ ┃ ┃
┃ 1 ┃年度投资计划 ┃短期 ┃ ┃
┃ 2 ┃贷款协议及合同 ┃短期 ┃ ┃
┃ 3 ┃材料、设备年度分配计划 ┃短期 ┃ ┃
┃ 4 ┃工程预算、决算 ┃永久 ┃ ┃
┃ 5 ┃交付使用的资产文件 ┃永久 ┃ ┃
┃ 6 ┃概算调整 ┃永久 ┃ ┃
┃ 7 ┃年度决算报告及工程批复核定意见 ┃永久 ┃ ┃
┃ 8 ┃集设单位总帐:明细帐 ┃永久 ┃ ┃
┃ 9 ┃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 ┃长期 ┃ ┃
┃十一┃引进项目文件 ┃ ┃ ┃
┃ 1 ┃谈判协议、议定 ┃△永久 ┃ ┃
┃ 2 ┃谈判记录 ┃△长期 ┃ ┃
┃ 3 ┃合同、合同附件 ┃△永久 ┃ ┃
┃ 4 ┃谈判过程中外商提交的材料 ┃△短期 ┃ ┃
┃ 5 ┃出国考察及收集来的有关材料 ┃△短期 ┃ ┃
┃ 6 ┃国外各设计阶段文件 ┃△永久 ┃ ┃
┃ 7 ┃技术问题来往函电 ┃△长期 ┃ ┃
┃ 8 ┃国外设备材料检验及设计联络 ┃△永久 ┃ ┃
┃ 9 ┃开箱检验记录、商检及索赔 ┃△长期 ┃ ┃
┃10┃国外人员现场提供的技术材料 ┃△长期 ┃ ┃
┃十二┃其他文件材料 ┃ ┃ ┃
┃ 1 ┃抗震加固图纸、文件 ┃永久 ┃永久 ┃
┃ 2 ┃扩建、改建图纸、文件 ┃永久 ┃永久 ┃
┃ 3 ┃维修管理文件 ┃长期 ┃ ┃
┃ 4 ┃房屋普查、登记、总结文件 ┃长期 ┃ ┃
┃ 5 ┃房地产确权文件 ┃永久 ┃ ┃
┗━━┻━━━━━━━━━━━━━━━━━━━━━━┻━━━━┻━━━━┛
注:☆保存该单位工作必须的文件材料。
△以谁为主谁保存完整的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