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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印发分组交换数据通信业务新资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5-27 10:38: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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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印发分组交换数据通信业务新资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印发分组交换数据通信业务新资费标准的通知
1993年6月2日,邮电部

我国新建分组交换骨干网即将建成、开放业务,为促进分组交换数据通信业务的发展,部根据各地意见,在总结几年来现行资费标准试行情况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公用分组交换数据通信业务资费标准,现随文印发自1993年7月1日起实行。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资费标准对原试行标准在收费种类、项目和档次等方面做了简化与合并,补充了骨干网设备所提供的新业务功能的收费标准,便于各局操作和用户掌握、了解。
(二)为促进新业务发展,鼓励用户使用分组业务,在原优惠项目基础上,补充规定和明确了以下优惠项目:
1、对使用专线进入分组网的用户,不论占用几段市话用户线或中继线,均按照一个市话初装费的标准收费,并按照普通专线资费标准收取月租费,不应加倍收费;
2、为鼓励电话网数据用户转入使用分组网,对电话拨号入网的用户,除收取少量的定额端口基本费外,不再收取数据终端设备的月使用费(即付机费),以减轻用户负担;
3、对长期使用永久虚电路的用户,其国内通信费中的信息计量费,也按优惠标准收费。
(三)自公用分组交换数据通信业务新资费标准实行之日起,原(1988)邮部字734号文印发的试行资费表和邮部(1992)51号补充通知文件即行废止。

附 件:公用分组交换数据通信业务新资费表
一、固定项目收费
1、开户调测费(一次性收费)
(1)安装调测费:同步 1000元/户 异步 400元/户
(2)工料费:按照工程实际所需的工费、材料费和交通运输费等项目核实收费。
2、用户入网专线初装费及月租费
(1)市内入网专线
初装费:按照市内电话有关规定标准收费。凡用户入网不论占用几段市话用户线、中继线,均按照一个市话初装费的标准收费。
月租费:每月按市内电话的普通专线资费标准收费。
(2)长途用户入网所需的长途专线:
不分有线、微波电路,每月均按长途电话分级基本价目1500分钟收费。
3、端口基本费
元/月
----------------------------------------------------------------------------------------------------
|收 速 | | | |
| 费 率|1200--2400bit/s|4800--9600bit/s|14400bit/s以上|
| 标 | | | |
|项目 准 | | | |
|----------|----------------------------|----------------------------|------------------------|
| 专线入网| 200 | 400 | 800 |
|----------|------------------------------------------------------------------------------------|
| 拨号入网| 50 |
----------------------------------------------------------------------------------------------------
4、通信费
--------------------------------------------------------------
| 项 目 | 计时费 | 信息计量费 |
|------------------|----------------|--------------------|
| 同城通信费 |0.10元/分钟|0.003元/字段 |
|------------------|----------------|--------------------|
| 国内通信费 |0.20元/分钟|0.025元/字段 |
|------------------|----------------|--------------------|
| 国际通信费 |0.87/分钟 |0.08元/字段 |
--------------------------------------------------------------
注:一字段为64字节
二、用户任选项目收费
1、调制解调器月租费和代维费:
(1)月租费
------------------------------------------------------------------
|300、1200--2400bit/s| 150元/月 |
|------------------------------------|------------------------|
| 4800--9600bit/s | 400元/月 |
|------------------------------------|------------------------|
| 14400bit/s以上 | 600元/月 |
------------------------------------------------------------------

(2)代维费:按代维实际所需工料费核实收取。
2、永久虚电路(PVC)国内使用费:
基本费:每路每月按国内分组计时费标准(0.20元/分)以1125分钟计算收费。
信息费:若系统无计量功能则以185个千字段(按0.025元/字段)计算收费;若系统有计量功能,则仍按实际所传输的信息量计费。
3、用户申请逻辑信道数的收费:
16条以内免费,从第17条开始按每条每月10元收取。
4、各种用户可选业务功能的收费:
每项每月按10元收费。
5、广播功能使用费:
按登记广播业务功能的端口数,每个端口每月按5元收取。
6、虚拟专用网端口管理费:
按虚拟专用网内端口数,每个端口每月收取10元管理费。
三、有关的优惠项目
1、凡欲长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使用分组交换的用户(包括长期使用永久虚电路)其国内通信费中的“计时费”标准不变。“信息计量费”优惠至0.01元/字段。
2、对于使用分组交换网某种特殊业务(如电子邮箱等业务)的用户,其国内通信费可优惠为:
计时费:0.10元/分钟 信息计量费:0.003元/字段。

业务资费表说明
1、关于开户调测费问题
(1)用户申请安装,使用分组交换数据业务时,使用自备的数据终端和调制解调器不收取租费。但鉴于数据终端的传输和规程的调机测试其技术要求比较复杂,专用的测试仪表也比较昂贵,且需派专人带仪表去用户终端处进行调机测试。另外,还需对入网用户的申请进行内部处理、编号、软件编辑和有关咨询服务等工作。为此,根据用户委托,不管传输速率高低,专线入网还是电话拨号入网,均按同步或异步用户收取一次性的开户调测费(包括原来的开户费、安装调机测试等费用)。
(2)工料费:采取与市内电话、用户电报等业务相同的收费模式,除按规定收取安装调测费外,按用户委托施工及工程实际所需的工费,材料费和交通运输费等项核实收费。
2、关于用户入网专线初装费及月租费的说明
(1)市内入网专线:为了鼓励用户使用分组交换业务,凡是用户入网占用的市内专线,不论跨几个市话分局进网,不论占用几段市话用户线,中继线均按照一个市话初装费的标准收费。凡通过市内专线进入分组网的用户,不论传输速率高低,其市话专线月租费均按市内电话的普通专线资费标准收取,而不再加倍收费。但对于用户租用专线进行点对点传输数据或组织数据专用网,通信速率1200bit/s及以上的,仍按照市话有关规定,加倍收取月租费。
(2)长途专线月租费:为简化收费项目,长途用户入网所需长途专线,不再区分有线、微波电路,一律按有线电路6000分钟×1/4=1500分钟/月的标准收费。
3、关于端口基本费的说明
为了尽快发展分组交换数据通信新业务,应重视合理经营,积极改进通信服务工作。鉴于过去有些省、市局在组织推广用户电报等新业务时,自行规定了收取“初装费”“门位费”等各项附加费,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业务的发展。但考虑到有些用户占用了有限的分组交换设备容量,而每月通信量却不多,势将影响设备的有效利用和经济效益。为此,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收取适当的基本费用,是符合企业经济核算原则的,也有助于合理回收投入的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对用户要求进入分组交换网的不同开通速率和不同的进网方式,制订了按月收取定额基本费标准,
要求认真执行,不应再加收其他附加费用。另外,电总1990年12月印发的电信业务资费表中,关于在电话网加装数据终端,收取月使用费(付机费)问题,是针对利用电话网直接传送数据的用户而言。对于使用电话拨号进入分组网的用户,不应收取此类终端月使用费(即付机费)。
4、关于通信费的说明
(1)分组交换同城通信的业务范围:
①同城业务是指同一城市内的,并接入本城市交换机(节点机集中器或PAD,下同)的用户相互间的通信业务,按同城通信资费收取。
②目前接入本城市交换机和其他城市的长途用户,与本城市交换机所连用户之间的通信,可暂作为同城通信业务处理并收费。
(2)分组交换业务的通信费,采用国际通用的“计时”和“计量”的复式计费办法,“计时费”的计算单价为“分钟”,按照用户发端与收端连通数据网虚电路的历时分钟数计算收费,尾数不足一分钟的按一分钟计算。“信息计量费”以“字段”(一字段为64字节)为计算单位。
信息量不足10字段的,按10字段计算收费。按月向记帐用户结收费用时,将用户数据通信的月结“分钟”数和“字段”数进行累计计算收费。
5、关于用户任选项目收费的说明
(1)调制解调器的月租费和代维费:
如调制解调器是用户自备的,不收租费。遇有特殊情况或部分用户需要向邮电局租用的,按照不同档次速率收取月租费,不另收维护费。至于用户自备符合进网技术要求的调制解调器,需要委托邮电局代维的,按代维所需工料费用核实收取,标准由各省自定。
(2)永久虚电路(PVC)使用费:
由基本费及信息费组成。由于用户使用此项业务时分组交换机只能统计用户所传输的信息量,而无法统计用户的通信时长。但用户却永久地占用了分组交换机的资源,所以参照租用专线的做法向用户收取固定通信时长1125分钟(按0.20元/分钟标准计算)的费用做为基本费;若系统无计量功能,其信息费则以185个千字段,并按每字段的规定标准计算收费。以上费用,原则上由两个端局分别向各自的用户,各收取一半费用。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用户的要求实行单端收费,然后由负责收费的局摊分一半给对端局。若系统有计量功能,信息费则仍根据用户通
过时实际传送的信息量向发起呼叫的用户进行收取。
(3)用户申请的逻辑信道数目将影响用户的接通率,故分组网将免费提供一定数目的逻辑信道给用户使用,但交换机的资源是有限的,我们不提供用户占用太多的逻辑信道,所以超过一定数目的逻辑信道将向使用的用户收取月使用费。
(4)对于广播功能、虚拟专用网功能和利用分组网的其他用户任选功能,由于占用了交换机的资源,故分别按端口或项目向申请登记的用户收取一定的月使用费或管理费。虚拟专用网端口管理费由端口所在地局收取。
6、关于优惠项目的说明
为鼓励用户长期使用分组交换业务,并促进分组网增值业务的发展,规定了二项优惠收费项目。对长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使用永久虚电路的分组业务用户,其信息计量费也按每字段的优惠价目计算收费。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 212 号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CCAR-65TM-IV-R1)已经2012年2月1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家祥
                               2012年3月12日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情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对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结合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以及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和机构。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和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航空情报培训机构是指符合条件的担任基础培训的院校及其他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
  第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分为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和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
  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以下简称基础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具备从事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在符合条件的航空情报培训机构进行的初始培训。
  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以下简称岗位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适应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由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组织进行的培训。岗位培训划包括岗位资格培训、业务提高培训和新技术培训。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大纲,由民航局统一制定。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和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制定的情报培训大纲并结合培训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在申请前完成基础培训和岗位资格培训。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完成业务提高培训和新技术培训以满足《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规定的经历要求。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统一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
  第六条 航空情报培训机构负责基础培训工作的开展。
  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本规定中使用的部分术语含义见本规则附件一。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一节 基础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并得到认可的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可以从事为取得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而进行的航空情报培训活动:
  (一)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和考核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二)具有与开展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满足开展培训规模要求的场地和设施。
  (四)具有与开展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验设备。
  (五)具有符合培训大纲要求的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教材、民用航空情报出版物。
  第九条 从事基础培训的教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爱岗敬业,责任心强,乐于教学,对受训人的表现评价客观、公正;
  (二)善于总结、概括民用航空情报知识与技能,有良好的沟通、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具备理论和实践教学的技巧和能力;
  (四)持有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
  (五)在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工作或者在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岗位辅助工作1年以上。
  第十条 基础培训教员由航空情报培训机构统一聘任、管理。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教员聘任情况报民航局和所在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基础培训教员的职责如下:
  (一)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并对教学质量负责;
  (二)将培训所需要的民用航空情报知识、技能传授给受训人;
  (三)适时对受训人进行评价,指出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每次教学活动结束后,填写教学记录;
  (五)对教学效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
  第十二条 基础培训教员的权利如下:
  (一)根据培训情况向培训机构提出培训建议;
  (二)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提高培训;
  (三)根据受训人培训情况作出通过、暂停、终止其培训的决定。
  第十三条 开展基础培训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民航局的要求开展培训,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二)按照培训大纲开展培训工作;
  (三)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标准对受训人进行考试考核;
  (四)适时对已完成的培训工作进行分析并评估,提出改进培训工作的意见,修订培训计划;
  (五)按照规定保存培训记录。
  第十四条 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当向完成培训并通过考试考核的受训人颁发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
  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内容包括培训合格证编号、受训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单位签章等,具体样式见附件二。
  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的颁发情况报民航局和所在地区管理局备案。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颁发情况应便于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查询。
  第十五条 完成培训后,培训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基础培训记录。
  基础培训的培训内容、教学计划、培训时间、教员名单、受训人名单,受训人的培训、考试、考核、评价等记录以及颁证情况等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第二节 岗位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的岗位培训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单位的岗位培训计划,适时修改和补充,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规定和岗位培训计划,拟定本单位的培训方案,并适时修改和补充;
  (三)组织编写适用于本单位的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教材;
  (四)选拔、聘任、培训本单位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教员,组建培训组;
  (五)根据培训组的建议,决定结束培训、追加培训、暂停培训、继续培训或终止培训;
  (六)检查本单位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开展岗位培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受训人管理制度、岗位培训教员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和考核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培训记录管理制度。
  (二)有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岗位培训工作。
  (三)具有与开展岗位培训和受训人数相适应的岗位培训教员。
  (四)具有满足开展岗位培训规模要求的场地、设施、设备。
  (五)具有符合培训大纲要求的岗位培训材料和民用航空情报出版物。
  第十八条 岗位培训教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爱岗敬业,责任心强,能够客观地对受训人的表现作出评价;
  (二)持有有效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并在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岗位工作3年以上;
  (三)在现行岗位工作2年以上;
  (四)有良好的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
  (五)业务技能熟练,此前连续2年未因本人原因导致飞行事故征候(含)以上事件。
  第十九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岗位培训教员由本单位聘任,报地区管理局备案。
  教员不再符合聘任条件或者不能正确履行教员职责的,原聘任单位应当及时解聘,并报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岗位培训教员的职责如下:
  (一)将自己所掌握的民用航空情报知识、技能传授给受训人;
  (二)对受训人在受训期间的工作,进行不间断的指导、监督,并对其正确与否负责;
  (三)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并对培训质量负责;
  (四)适时对受训人进行讲评,指出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适时填写培训记录。
  第二十一条 岗位培训教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培训情况向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出受训人结束培训的建议;
  (二)纠正受训人的工作;
  (三)按照规定对受训人进行考核;
  (四)参加教员再提高培训。
  第二十二条 受训人在岗位培训期间未经教员允许,不得提供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或操作各种设备。
  受训人在岗位培训期间违反规定,导致事故征候或事故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延长其培训时间或者终止其岗位培训。
  第二十三条 开展岗位培训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制定相应的岗位培训计划;
  (二)按照培训大纲开展培训工作;
  (三)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标准对受训人进行考试考核;
  (四)适时对已完成的培训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并评估,提出改进培训工作的意见;
  (五)按规定上报年度岗位培训情况;
  (六)按照规定保存培训记录。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每年年底前应当将本单位的本年度培训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岗位培训计划报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每年1月份应当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培训安排的总体情况上报民航局。
  同一地区管理局辖区内的多个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有统一管理单位的,应当统一上报。
  第二十五条 岗位培训应当在培训主管领导下按计划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实施民用航空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应当成立培训组。培训组应当为每一位受训人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培训的种类、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受训人、培训机构、培训教员、培训主管、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进行模拟操作和实际操作时,每名受训人应当有一名相应的岗位培训教员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 岗位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检查,检查工作由培训主管和培训教员共同实施。
  培训主管应当对受训人做出追加培训、终止培训或者培训合格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岗位培训结束后,培训主管应当填写本规定附件三规定的《受训人岗位培训登记表》并存入民用航空情报人员技术档案。
  第二十九条 完成培训后,受训人所在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每位受训人岗位培训记录。
  岗位培训的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岗位培训教员,培训情况,考试考核、评价,培训结论等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三十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为本单位民用航空情报人员在申请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或者执照注册时出具培训证明。

第三章 基础培训

  第三十一条 基础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了解掌握从事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而进行的培训,是进入岗位培训和获得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前提条件。
  第三十二条 基础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实施。
  基础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00小时,可以在学历教育期间完成。管制、签派等相关专业培训合格的学员转入民用航空情报专业学习的,基础培训时间可以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200小时。
  第三十三条 参加基础培训的受训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从事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身体条件;
  (二)具备从事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心理素质和能力;
  (三)口齿清楚,无色盲等缺陷;
  (四)具备一定的英语基础。

第四章 岗位培训

  第三十四条 岗位资格培训是指为受训人掌握必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取得在民用航空情报岗位独立工作的资格而进行的培训。
  岗位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0小时。
  第三十五条 业务提高培训是对民用航空情报员提高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业务提高培训每2年至少进行1次,培训的时间和内容应当由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根据受训人和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十六条 新技术培训是指为掌握民用航空最新的科学技术、技术标准或者设备使用而进行的不定期培训。
  第三十七条 岗位资格培训、业务提高培训和新技术培训完成后,应当通过相应的考核。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基础培训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基础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教员的聘任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培训计划制定、考试考核、记录保存情况;
  (四)基础培训的学员筛选、教学内容是否满足要求;
  (五)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的发放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十九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岗位培训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正确履行了岗位培训的职责;
  (二)是否具备开展相应岗位培训所具备的条件;
  (三)教员的聘任、管理和履行职责情况;
  (四)培训计划制定、考试考核、记录保存情况;
  (五)岗位培训的组织实施情况。
  第四十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查培训记录和档案、要求书面报告、向受训人和教员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航空情报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整改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实施教员聘任或者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制定培训计划、实施考试考核或者保存记录的;
  (三)基础培训的学员筛选、教学内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 组织岗位培训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整改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正确履行岗位培训职责的;
  (二)不符合开展相应岗位培训条件的;
  (三)教员的使用管理情况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制定培训计划或者未将教员情况备案的;
  (五)未组织实施岗位培训、考试考核或者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20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0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定义(略,详情请登录民航局网站)
     二、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略,详情请登录民航局网站)
     三、受训人岗位培训登记表(略,详情请登录民航局网站)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的修订说明(略,详情请登录民航局网站)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调香工程方案》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调香工程方案》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推进卷烟调香工程的实施,现将《卷烟调香工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附 件:

卷烟调香工程方案

卷烟调香技术是构建中式卷烟的核心技术,是形成卷烟产品特色的关键技术。为进一步提高中式卷烟的核心竞争力,保障卷烟品牌的技术安全,国家烟草专卖局将卷烟调香工程列为重大战略课题进行重点研究。为有效地推进卷烟调香工程的开展和实施,依据《中国卷烟科技发展纲要》和行业总体发展战略,特制定本方案。
一、现状及意义
近些年来,随着烟草行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工作的持续向前推进,尤其是随着卷烟加工工艺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烟草化学的不断发展,行业在卷烟调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香精香料与烟叶原料品质和加工工艺技术的有机结合得到进一步加强,加香加料控制水平明显提高;卷烟品质的整体谐调性有所提高,卷烟的香吃味有所改善,卷烟调香技术应用水平有所提升;针对卷烟产品发展需求,在香原料研发和评价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初步建立了一些香原料分析方法,积累了一些香原料评价经验;部分中草药提取液的开发与应用取得明显成效。这些工作,推动了高香气、低焦油、低危害卷烟产品研发,提高了卷烟产品质量,对形成中式卷烟风格特征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随着我国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不断向前推进,随着卷烟品牌整合扩张步伐的逐步加快,随着卷烟市场国际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卷烟调香技术领域,还存在一些与行业发展不相协调的因素和问题;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国内卷烟调香技术水平还存在着较大差距。一是行业和卷烟企业对卷烟调香的重要性还存在着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的现象,行业用于卷烟调香相关科技开发的投入不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积累较少;二是行业卷烟调香技术人才相对匮乏,在相应技术人才的使用上,部分卷烟企业还存在“用不上、提不高、留不住”的现象;三是卷烟企业调香技术水平不高,对烟叶、香精香料缺乏理性、科学和完整的把握,自如地应用香原料进行香精调配、卷烟产品开发的技术能力不强,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过度依赖香精香料企业提供调香服务甚至卷烟产品开发服务的现象,不能在调香技术方面处于主导地位;四是卷烟企业香精香料品控能力不强,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香精香料的内在质量,导致对所使用的香精香料组成成分和品质波动不可知、不可控;五是行业和卷烟企业在烟用香精香料供应管理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这些现象和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卷烟品牌的技术安全和行业“大企业、大品牌、大市场”战略的实施,影响到我国烟草核心技术水平的提升,影响到我国烟草整体竞争力的进一步提高。
实施卷烟调香工程就是要立足于卷烟产品,从根本上解决当前行业在卷烟调香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其重要意义在于:有利于提高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培养和造就高层次、高水平的实用型调香技术人才队伍;有利于构建中式卷烟核心技术体系,充分发挥调香技术的作用,提高香精香料科研、生产和应用水平;有利于实现卷烟企业调香技术主体地位,增强对卷烟产品的控制能力,为行业发展、品牌整合扩张提供技术保障; 有利于中国烟草总体竞争实力提升,促进中式卷烟发展,提高中式卷烟的国际地位。
二、指导思想
以《中国卷烟科技发展纲要》为指导,以打造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中式卷烟品牌为基点,以卷烟企业掌控香精香料核心技术、实现技术主体地位、提升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坚持“共同利益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基础研究与应用开发相结合,继承发扬与创新特色相结合,自主研发与技术合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加强调香技术研究与人才队伍建设,为行业实施“大企业、大品牌、大市场”战略服务。
三、工作目标
利用6年时间,构建支撑卷烟品牌发展的调香技术体系、品控体系和人才体系。提升卷烟企业自主研发、自主维护卷烟产品的调香技术水平,在稳定和提高卷烟产品质量、创新中式卷烟风格特色方面取得突破;建立能够反映香精香料品质特征的品控方法和标准,提高卷烟企业对香精香料“可知、可控”的品控能力;培养一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和应用水平的中、高级调香技术人才队伍,实现卷烟企业“以我为主、由我掌控”的调香技术主体地位。
四、工作内容
(一)技术体系
1.应用技术研究。
准确把握香精香料特性,深入开展香精香料调配技术、施加技术、以及香精香料与烟叶原料、工艺、材料等之间的适配性研究,提高香精香料的调配技能和技巧,解决目前国内卷烟产品不同程度存在的烟气干燥、辛辣、涩口等质量缺陷,提升卷烟产品品质。
2.特色技术研究。
结合企业品牌特色,重点开展利用调香技术赋予卷烟产品香气风格与口味特征的研究,并通过研究卷烟补香、增香、创香等方面的技术,弥补卷烟降焦后造成的香味不足,提扬香韵,突出自然烟香,强化卷烟产品特色。
3.基础理论研究。
开展热裂解机理、香味学基础研究;探索卷烟化学成分、理化指标与感官指标之间的相关性;指导卷烟补香、增香、创香等方面的技术实践,科学把握香精香料配方设计的理论和技术。
4.功能性评价研究。
深入研究香精香料稳定性、有效成分、转移率、作用阈值等理化评价指标,以及香气、谐调、刺激、余味等感官评价指标;建立并完善烟草化学与感官评价相结合的功能性评价方法, 形成系统的评价指标、评价方法以及相关系列标准;系统地进行各类香原料的功能性评价。
5.香原料信息库构建。
了解、收集国内外单体香原料、功能性香基,构建香原料信息库,香原料信息库分为行业中心库和企业特色库;行业中心库包含实物样品层、数据信息层和网络服务层,由行业共建共享;企业特色库由卷烟企业自主建设。
(二)品控体系
1.品控技术。
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检测技术,开展模式识别、模糊数学、指纹分析等先进的香精香料品质控制方法的研究与应用;加强香精香料的化学成分及香味成分研究,深化表征香精香料品质特性的有效成分检测研究,建立并完善香精香料品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香精香料分类检测方法,形成品控系列相关标准;更新、升级香精香料品质检测手段。
2.品控管理。
树立现代品质管理理念,引入标准化模式,建立、健全香精香料品质管理体系;形成包括从物理、化学指标到嗅香、功能验证、安全许可等方面的香精香料品质检测程序,以及涵盖检验入库、存储、配制成品、卷烟产品跟踪、市场反馈等全过程的香精香料品控程序。实现对香精香料全面质量的有效监控,促进香精香料品控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
3.安全性研究。
结合国内外研究进展和行业发展要求,研究香精香料安全性技术评价方法和标准,建立并完善香精香料许可、限制和禁用的分级目录。
(三)人才体系
1.人才培养。
通过与科研院所或高校合作进行学历、学位教育,系统地进行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调香技术人员素质;通过国内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和高级研修等多种方式,培养中、高级调香技术人员;通过设立行业开放性调香重点实验室,开展项目研究,培养调香技术学科带头人;通过树立在实践中培养人才的理念,在产品开发维护等调香相关工作实践中提高调香技术人员的技能和技巧,培养实用型调香技术人才。
2.人才使用。
卷烟企业创新用人理念,制定能够体现“以待遇留人、以感情留人、以事业留人”的人才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通过设立调香技术岗位、实行项目负责制、有条件的卷烟企业还可实行首席调香师负责制等方式,为调香技术人才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
3.人才评价。
针对调香技术人才的职业特点,从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发展潜力、思想素质及职业素养等角度出发,建立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为主要标准的人才评价体系,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保障人才评价及管理的科学、准确、客观、公正。
五、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卷烟调香工程由国家局总体部署、组织管理,省级公司密切配合、监督落实,卷烟企业、科研单位和香精香料企业分工协作、具体实施,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卷烟调香工程。
(二)实施方式
以卷烟企业为主体,以科研院所、香精香料企业为“两翼”,以科研项目带动工程开展,构建支撑中式卷烟发展的卷烟调香技术体系、品控体系和人才体系。
卷烟企业要立足于品牌建设与产品发展需要,开展应用技术、特色技术研究,建立、完善香原料企业特色库,积极参与功能性评价研究与香原料行业中心库建设工作,构建企业卷烟调香技术体系;开展品控方法、标准与品控程序等研究工作,结合行业品控技术研究进展,构建企业品控体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业相关人才政策,搞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工作,构建企业卷烟调香人才体系;最终形成支撑企业自主调香技术主体地位的技术、品控、人才三大体系。
郑州烟草研究院等科研院所要紧紧围绕行业、卷烟企业需要,牵头开展功能性评价、品控方法和标准等共性技术研究以及香原料行业中心库建设工作;深入开展热裂解机理、香味学、卷烟化学成分和理化指标与卷烟感官指标之间的相关性等基础理论研究;充分发挥科研院所的优势,精心组织,做好行业调香技术人才的培训工作。为行业、卷烟企业构建卷烟调香技术、品控、人才三大体系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
香精香料企业应围绕卷烟企业的需求,开展香原料单体和香基的研究开发工作,积极参与烟草行业香原料中心库建设、香精香料品控体系构建和安全性研究工作。
(三)实施进度
卷烟调香工程总体时间规划为6年,分三个阶段开展工作。
第一阶段(2006—2008年):
选择8家左右示范卷烟企业,围绕卷烟产品,进行卷烟调香技术体系、品控体系和人才体系建设。构建以应用技术、特色技术、香原料企业特色库为重点的调香技术体系框架;香精香料品控技术和管理取得进展;调香技术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得以全面开展。
第二阶段(2008—2010年):
20家左右的卷烟企业构建较为完善的卷烟调香技术体系、品控体系和人才体系。卷烟企业调香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实现利用香原料单体、香基进行自主调香;科学、合理、有效的品控体系基本形成,行业建立香精香料许可、限制和禁用分级目录;构建基本满足卷烟企业自主进行卷烟产品开发和卷烟产品维护需要的卷烟调香技术人才队伍。
第三阶段(2010—2011年):
行业所有卷烟企业完成构建为卷烟品牌健康发展提供保障的卷烟调香技术体系、品控体系和人才体系,并实现调香技术主体地位。在卷烟调香技术方面取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并在卷烟品牌上得到应用;实现对香精香料的有效监控和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的管理;行业、卷烟企业形成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调香技术人才梯队。
六、保障措施
卷烟调香工程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战略工程,关系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行业上下必须以科学的发展观和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共同价值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统筹规划,密切配合,协调作战,分步实施,保证工程的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国家局成立战略工程领导小组,由国家局局长担任组长,分管科技、人劳、财务、运行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科教司、人劳司、财务司、运行司等相关部门的领导作为小组成员,从战略高度对工程进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管理决策。
2.领导小组下设战略工程办公室,由国家局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组织、落实、协调等工作。
3.国家局机关各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切实负起责任。战略工程技术方面的工作,主要由科技部门负责;人才政策、机制等方面的工作,主要由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方面的工作,主要由经济运行部门负责。
4.省级工业公司要加强对企业卷烟调香工作的领导、指导和服务,不断促进卷烟企业调香工作水平的提高。
5.卷烟企业要从提升核心竞争力与加强品牌安全管理的战略高度出发,集中相关技术、管理、供应等方面的人才,成立相应的卷烟调香工程工作机构,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切实组织好卷烟调香工程的实施。
(二)强化激励机制
1.国家局加大人才激励机制建设的步伐,制定人才激励的宏观政策;卷烟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并努力推进人力资源要素参与分配的薪酬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卷烟调香技术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热情。
2.定期评价考核卷烟企业自主研发、自主维护卷烟产品的运行和发展状况,对于自主调香做得好的卷烟企业,国家局或省级工业公司应在品牌培育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3.国家局、省级工业公司要对在人才培养、使用、激励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在调香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卷烟企业及相关管理、技术人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三)加大经费投入
1.国家局投入一定的科研引导经费,主要用于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性技术研究以及应用开发技术等科研项目的开展。
2.卷烟企业是卷烟调香工程经费投入的主体,卷烟企业必须加大对卷烟调香工程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强技术中心调香实验室的建设、人才培养和技术研究与开发,促进卷烟企业技术、人才平台建设。承担国家局项目的卷烟企业和相关省级工业公司要按照国家局的引导经费,以一定的比例投入匹配资金,重点扶持项目的开展和实施。
3.科研院所要通过为卷烟企业提供技术服务、项目合作、人才培养等方式方法,拓宽融资渠道,创造研发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