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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黑龙江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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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黑龙江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黑龙江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我省垦区工商局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黑工商发〔1999〕7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黑龙江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9个工商分局视同市、县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系统内企业、公司进行登记注册。



1999年10月10日

铁路机务部门机械动力设备鉴定办法

铁道部


铁路机务部门机械动力设备鉴定办法
1994年4月9日,铁道部

第一条 铁路机务部门的机械动力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是保证机车质量良好运用,实现铁路现代化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了正确掌握设备的技术状态,各铁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下同)机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对设备进行一次质量鉴定。对于水电段、供电段的各种专用设备,均应分别按照给水、电力设备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设备鉴定是开展设备综合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对设备的管理、使用、保养、检修和安全生产等工作的综合评定。它是一项技术性强、牵涉面广、细致复杂、任务量大的工作。各铁路局机务处、分局(含铁路总公司,下同)机务科要指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设备鉴定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三条 各段应成立由段级领导任组长,有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参加的设备鉴定小组。设备鉴定要采取专业鉴定与群众鉴定相结合,鉴定与定期检修、整修、使用保养、红旗设备评比相结合的方法,制定设备鉴定和整修计划,配备必备的检测工具和仪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时搞好设备鉴定工作。
第四条 每年4月至7月进行设备鉴定工作。各单位在设备鉴定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和找出存在的问题,制定提高设备质量的措施,切实贯彻执行。各铁路局对各段的设备鉴定工作要及时组织检查或验收,对在鉴定工作中和在设备管理、使用、保养、检修和安全生产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对做得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
第五条 机务段于每年8月10日以前,将设备鉴定总结(含鉴定汇总表)分别报铁路分局和铁路局各1份,铁路分局于每年8月20日以前报铁路局1份,各铁路局于每年8月底以前将全局机务部门的设备鉴定总结(含鉴定汇总表)报送铁道部机务局1份。
第六条 凡属于设备管理范围并已登记在册的5个及以上系系(按机械或电气单项修理复杂系数计算,下同)的固资设备(以下简称主要生产设备),一般均应进行鉴定或评定。对部、局机务部门统一规定了设备鉴定标准的应进行鉴定,无鉴定标准的应进行评定。但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除外:
一、未投入使用的;
二、已批准在本年内大修的;
三、已批准封存的;
四、已借出的;
五、已按规定提出报废申请的。
第七条 设备鉴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3个等级。每年等级分甲、乙两项。甲项为设备的基本技术状态,如精度、能力等;乙项为设备的一般技术状态。在甲项或乙项的任何一条中的技术状态如有两个及以上的测定数据时,以最差的数据作为该条的评定依据。凡设备的某条技术状态达不到一、二两个等级中的甲项或乙项的规定时,则该条件为三级中的甲项或乙项。
第八条 评定设备的鉴定等级时,必须先评定甲、乙两项的单项等级,然后再评定其综合等级。设备鉴定的等级以综合评定等级确定。单项评定和综合评定规定如下:
一、单项评定:在评定甲或乙项的等级时,甲项或乙项中的评定项目必须有80%符合某等级的评定标准才能评为该等级。但是设备的主要精度(如金属切削机床的试件加工精度)、能力(如液压机的压力)达不到某等级标准时,虽有80%的检验项目符合某等级的标准,也不能评为该等级,而应根据设备的主要精度、能力评定等级。如某台普通车床的精度检验项目的实测精度有80%达到乙级精度,但试件加工后的实测精度只符合丙级精度,则该车床的甲项只能评为二级。
二、综合评定:按下表的规定办理;但当设备的技术状态危及安全生产时,一律评为三级,并应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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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 项 评 定 | |
|----------------------------------------------| 综合评定 |
| 甲 项 | 乙 项 | |
|----------------------|----------------------|--------------------|
| 一级 | 一级 | 一级 |
|----------------------|----------------------|--------------------|
| 一级 | 二级 | 一级 |
|----------------------|----------------------|--------------------|
| 一级 | 三级 | 二级 |
|----------------------|----------------------|--------------------|
| 二级 | 一级 | 二级 |
|----------------------|----------------------|--------------------|
| 二级 | 二级 | 二级 |
|----------------------|----------------------|--------------------|
| 二级 | 三级 | 三级 |
|----------------------|----------------------|--------------------|
| 三级 | 一级 | 三级 |
|----------------------|----------------------|--------------------|
| 三级 | 二级 | 三级 |
|----------------------|----------------------|--------------------|
| 三级 | 三级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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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种鉴定设备一级等级中的乙项第一条统一规定为,一年内无设备事故;二级等级中的乙项第一条统一规定为,半年内无设备事故。
第十条 各种鉴定设备一级等级中的乙项第二条统一规定为,一年内使用人能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良好;二级等级中的乙项等二条统一规定为,一年内使用人能基本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尚好。
第十一条 各种鉴定设备的乙项第三条统一规定为,附属电器质量。当附属电器质量评定为不合格时,该设备的乙项评为三级。附属电器评定办法:在主要项目中有一条或一般项目中有二条不合格,即定为该附属电器设备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设备评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共4个等级。评定项目分为设备的主要技术状态项目和一般技术状态项目。
评定办法规定如下:
一级:主要精度(能力)能达到原设备出厂标准;
二级:评定项目中的各条全部评为合格;主要项目各条评为合格,一般项目有一条评为不合格;
三级:主要项目中有1条及以上评为不合格;一般项目中有2
条及以上评为不合格;
四级:评定时,设备技术状态达到报废程度的。
第十三条 一、二级设备为完好设备。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计算:
完好设备台数
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100%
主要生产设备总台数
第十四条 机床附件是指所有登记在册的卡盘、中心架、跟刀架,交换齿轮、机用虎钳、分度头等等;机床工具是指所有登记在册的扳手、螺丝刀、油枪、油壶等等。
第十五条 机床精度的检验标准按《铁路机务部门金属切削机床修理和鉴定精度》,其项目不得少于以下规定:
一、立式车床
检验1.2.5.6.9.10.16.共7项。
二、普通车床
1.检验1.2.3.4.【5.】6.7.8.10.12.13.17.18.共13项。
2.检验1 在溜板全部行程上的运动曲线,甲、乙级精度只许凸;但丙级精度允许凹,其绝对值不能大于相应的甲级精度允差,同时使用包容线法取值时,丙级精度的座标值也不能大于丙级精度正值允差。
3.检验12 顶尖套端部,甲、乙级精度只许向上偏,但丙级精度允许向下偏,其绝对值不能大于相应的甲级精度允差;甲、乙、丙级精度只许向前偏。
4.检验13 甲、乙级精度只许尾座高,但丙级精度允许尾座低,其绝对值不能大于相应的甲级精度允差。
三、摇臂钻床
检验1.2.3.4.5.6共6项。
四、立式钻床
检验2.4.5.7.8.共5项。
五、外圆磨床
检验1.2.4.7.9.10.15.(1)共7项。
六、万能外圆磨床
检验1.2.4.7.8.9.10.【13.】【14.】15.(1.2【3.】)共10项。
七、内圆磨床
检验1.2.3.5.9.12.16.共7项。
八、卧轴矩台平面磨床
检验1.2.4.6.8.10.(1)共6项。
九、立轴圆台平面磨床
检验1.2.3.4.5.7.共6项。
十、卧轴圆台平面磨床
检验1.2.3.4.5.9.共6项。
十一、立式升降台铣床
检验1.2.3.4.6.8.9.10.11.12.14.共11项。
十二、卧式升降台铣床
1.检验1.2.3.4.6.7.8.9.10.12.14.17.共12项。
2.检验10a项,甲、乙级精度只许角尺上端向床身偏;但丙级精度允许向床身外侧偏,其绝对值不能大于相应的甲级精度允差。
十三、单柱刨床和龙门刨床
检验1.3.4.6.7.8.9.11.共8项。
十四、牛头刨床
检验1.2.3.【5.】8.9.共6项。
十五、插床
检验1.3.5.6.7.8.共6项。
十六、车轮车床
检验1.2.3.6.7.共5项
注:【】内项目为根据实际需要选定的项目。
第十六条 下列专用机床,在未规定作机床精度的检验项目以前,甲项只测定加工工件精度。能满足加工工艺要求的,其甲项评为一级;否则,评为三级。
一、动轮车床
二、动轮轴颈车床
三、动轮曲拐销车床
四、车轮轴颈车床
五、月牙板磨床
六、鞲鞴杆磨床
七、不落轮车轮车床
第十七条 属于鉴定范围内的符合简易、老旧设备条件的机床,甲项不做几何精度检验,只做工作精度检验。能达到丙级及以上精度时,其甲项只能评为二级。如不能测定工作精度时,要测定加工工件精度。能满足加工工艺要求的,其甲项评为二级;否则,评为三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简易或老旧机床评定:
一、简易机床
1.未按国家标准图纸制造,也不符合验收标准的。
2.装配、铸造、加工质量等不符合工艺要求或局部简化的。
二、老旧机床
1.使用超过14年的机械动力设备为老旧设备。
2.虽按国家标准图纸正式生产,但技术条件落后并已列为淘汰产品的。
3.不能恢复精度的或恢复精度不经济的。
第十八条 凡设备台帐登记在册的、压力大于0.098MPa的固定锅炉和压力容器,均按现行的有关规定鉴定,符合规定能保证安全使用的评为二级;否则,评为三级。
第十九条 各种设备的鉴定项目和标准规定见表1~12。
第二十条 各种设备的评定项目和标准规定见表13~26。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机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5年4月1日起实行。原发(81)铁机字543号文件《铁路机务部门机械动力设备鉴定办法》及附件《铁路机务部门金属切削机床修理和鉴定精度》同时废止。


烟台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

(2004-03-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烟台市著名人物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维护著名人物的历史地位,激励教育后人向先进模范人物学习,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烟台市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烟台市档案馆决定成立“名人档案库”,专门收藏烟台市著名人物的档案资料。为加强和规范著名人物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著名人物(简称名人,下同)是指在某一学科、领域、行业做出过重大贡献,产生较大影响,并得到社会和历史认可的历代烟台籍或在烟台境内长期工作活动过的非烟台籍的著名人物。主要包括:
(一)担任过副地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或相应级别的领导人;
(二)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担任过副军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军人;
获中央军委英模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其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著名军人;
(三)全国、全省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具有重要影响和名望的企业家;
(四)担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在某项科学技术领域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国家或者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五)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成就突出的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
(六)奥运会、亚运会奖牌获得者,及其他重大国际国内体育比赛项目冠军、亚军及在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运动员、教练员;
(七)著名社会活动家,宗教界著名人士,著名民间艺(匠)人;
(八)长期在烟台工作活动过的著名华侨领袖,著名外籍华人;
(九)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著名人士。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名人档案是指名人在长期的工作、学习、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不同载体的各种文字、声像材料和实物。
第四条 名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名人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
烟台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名人档案工作的规划、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收 集
第五条 名人档案的收集原则:名人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形成的,真实反映其一生经历和贡献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材料均应收集归档。
第六条 名人档案的收集内容:
(一)反映名人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传记、回忆录、履历表等;
(二)反映名人职务活动的文章、报告、演讲稿、工作日记等;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作品及研究成果;
(四)社会对名人研究、评价的资料;
(五)与名人有直接关系的各类证书、奖章、信函、谱牒、纪念品等;
(六)反映名人活动的照片、录像带、录音带、光盘等;
(七)名人口述的历史资料;
(八)名人收藏的图书、资料及其他具有历史和纪念意义的物品;
(九)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第七条 名人档案的收集形式: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烟台市档案管理办法》及其他法规进行收集;
(二)有关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名人档案;
(三)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捐赠、寄存或出售名人档案资料;
(四)对其他档案馆、有关部门保存的名人档案进行复制或交换;
(五)对散存在市内外的名人档案进行征购、复制或交换;
(六)市档案馆与档案所有者商定的其他收集方式。
第八条 市档案馆收集名人档案时应与移交单位或个人办理交接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两份,市档案馆与移交单位或个人各执一份。
第九条 单位、个人向市档案馆移交、捐赠名人档案时,市档案馆向移交、捐赠者颁发移交或捐赠证书。
第十条 向市档案馆寄存的名人档案,市档案馆与档案所有者或其代理人签订寄存协议,并颁发寄存证书。
第十一条 名人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出售名人档案,市档案馆要与出售人签订购买协议。

第三章 整理与鉴定
第十二条 名人档案的整理原则是:遵守名人档案形成的客观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真实反映名人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本来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三条 名人档案的整理办法:
(一)名人档案的整理应当分类清楚,组卷合理,排列有序,装订整齐;
(二)以名人划分全宗,全宗内采用问题?年代分类法;
(三)名人档案按类组卷。根据每类档案材料的多少,结合其形成时间组成一个或若干个案卷。组卷应当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
(四)案卷内档案材料和案卷的整理,参照《山东省文书档案工作规范》执行;
(五)名人档案中的照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的整理,参照国家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市档案馆应成立专家组对征集到的名人档案进行鉴定审查。

第四章 保 管
第十五条 名人档案的保管期限应确定为永久。
第十六条 烟台市档案馆内设名人档案库,专门保管全市名人档案。
第十七条 烟台市档案馆应定期检查名人档案的保存状况,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
第十八条 档案部门应建立名人档案数量、质量统计制度,每年对档案的接收、调阅等情况进行登记、统计。

第五章 权益与责任
第十九条 名人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有权了解名人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情况,对该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名人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须将新形成或新发现的档案资料,及时送交市档案馆,保持名人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第六章 利 用
第二十一条 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要求保密或限制使用的,市档案馆将严格按照接收、捐赠手续或寄存协议,在对外提供利用时进行保密或限制使用;上述手续、协议中无明确保密或限制使用条款的,市档案馆将按国家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二十二条 利用名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不得拆取卷内文件,不得在案卷上涂改、批注、加字、勾画和剪裁,不得私自复制。
第二十三条 名人档案的利用形式:
(一) 向有关单位提供名人档案;
(二) 与有关单位或个人联合开展名人档案学术研究;
(三) 配合宣传教育及其他纪念活动,举办名人档案展览;
(四) 为专家、学者的研究提供咨询与服务。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档案馆对在名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给予奖励,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故意损毁、涂改、伪造或者擅自复制、提供、公布、出卖名人档案的责任人员,根据档案的价值、数量和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山东省档案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