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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等六个部门关于省、市、自治区排列顺序请示报告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3:05: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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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等六个部门关于省、市、自治区排列顺序请示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等六个部门关于省、市、自治区排列顺序请示报告的通知

1980年9月29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标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联合提出的《关于省、市、自治区排列顺序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新起草的各项文件、资料以及档案,凡涉及省、市、自治区排列顺序的,均按此文件执行.

国家标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关于省、市、自治区排列顺序的请示报告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电子计算机将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大量的国民经济计划、统计资料都要求有一个全国统一的省、市、自治区标准排列顺序,否则将在统一编码、收集整理资料以及建立数据库等方面,给计算机的广泛应用4带来很多困难.
建国以来,至一九六九年,各省、市、自治区的排列顺序,习惯上是以北京为首,过去的一些历史资料都是按照这个顺序排列的.一九七0年为了突出三线建设,当时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在计划统计方面,应把西南区排在前面,这个顺序,计划统计部门一直延续使用到现在.但是,由于当时全国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公安、民政等部门仍沿用以北京为首的习惯排列次序.
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计划管理、行政管理、统计汇总和人口普查,都需要对行政区域的排列顺序有一个全国的统一标准.经我们共同研究,建议恢复以北京市为首的排列顺序.这与世界多数国家把首都排在第一位的习惯相一致.具体排列原则如下:
一、照顾到历史习惯和分片汇总的需要,仍保留六个大区的概念,但大区不作为实体.
二、大区内按直辖市在前,区内各省、区基本按现行习惯排列,以便使已经积累的经济资料调整工作量减到最少限度.
三、台湾省排在全国最后.
按照上述原则,新的排列顺序如下:
1、北京市; 2、天津市;
3、河北省; 4、山西省;
5、内蒙古自治区; 6、辽宁省;
7、吉林省; 8、黑龙江省;
9、上海市; 10、江苏省;
11、浙江省; 12、安徽省;
13、福建省; 14、江西省;
15、山东省; 16、河南省;
17、湖北省; 18、湖南省;
19、广东省; 20、广西壮族自治区;
21、四川省; 22、贵州省;
23、云南省; 24、西藏自治区;
25、陕西省; 26、甘肃省;
27、青海省; 28、宁夏回族自治区;
29、新疆维吾尔自 30、台湾省.
治区;
考虑到各部门仍保存一些印好的旧表格,为了不致造成浪费,新的顺序建议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第六个五年计划开始时实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关于印发《忻州市新农村建设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忻州市新农村建设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忻州市新农村建设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三十日    



忻州市新农村建设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解决“三农”问题和农村城镇化的进程,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养老保险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和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将农村养老保险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落实。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农民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养老资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坚持社会养老保障与家庭赡养相结合;坚持基本框架相对统一。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民收入水平和集体经济状况确定个人激费数额和集体补助比例,要体现党的政策和政府的温暖,有重点,有目标,稳步推进。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五条 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市本级、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分别设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隶属于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一)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非赢利性事业单位,各级人事、编制部门可按市本级、县级6~8人、乡镇级1~2人核定人数,其人员工资、办公和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二)每个村设农村养老保险代办站,其人员由乡(镇、办事处)政府指定村干部代理。
第六条 县、乡(镇、办事处)经办机构,村代办站的业务范围和职责按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规程》第3条、第4条、第5条执行。
第七条 市农村养老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农保中心)为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负责全市农村养老保险业务的规范管理和基金的集中运营,对农保基金的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负责,按国家规定审核、发放养老保险金,指导各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第三章 保险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辖区内0~60岁的农业人口,以及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中小学代教,不能纳入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的农户职工和各类用工单位的农民工。
第九条 农村养老保险对象以各县、乡(镇、办事处)、村为单位确认并组织投保。
第十条 未纳入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的农户职工以及各类用工单位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确认并组织投保。
全市条管单位的农户职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由市级机构统一组织办理。

第四章 保险资金筹集

第十一条 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可根据投保人的经济实力,确定缴费水平,可按月缴纳,按年缴纳,也可一次性缴纳。缴费标准的测算,以保障其老年后基本生活为目的,月领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推进村的农民,参保率要达到20%以上。
积极引导人均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县、乡(镇、办事处)、村的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村干部、党员、民兵应带头参保。
对各类参保人员集体经济要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上不封顶,最低不得低于个人缴费数额的8%。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统一记入个人帐户。各级财政可将村干部的补贴直接拨付农保经办机构。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建立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凡被国家和集体征用土地后的农民,按照以“土地换保障”的思路,养老金的筹集可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筹集的办法。政府出资部分从各县(市、区)土地出让金留成部分中列支,村集体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部分从土地安置费中抵缴。三方负担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并由当地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由财政部门统一将资金及时足额转入当地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失地农民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对不能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的各类用工单位的农民工和乡镇企业(包括民营企业、村办企业等)的职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征缴,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统一记入个人帐户。
乡镇企业交纳的农村养老保险费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在税前列支。
第十五条 中小学代教、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乡镇招聘等人员的参保问题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制定。
第十六条 各类人员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经测算到达启领年龄时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要续缴养老金。

第五章 个人帐户建立

第十七条 农村养老保险实行全个人帐户制度。参保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资金包括:
(一)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二)养老保险金的利息收入。
(三)养老保险金的增值收入。
第十八条 县级农保经办机构将参保人的身份证号码和编制的保险编号一并作为个人养老保险终身编号记入档案资料,收费后核发《农村养老保险缴费证》。
第十九条 《农村养老保险缴费证》记载各个时间的缴费累计储存数额,是今后计发养老金的依据,由缴费者本人保管。

第六章 保险待遇与权利

第二十条 各类参保人员养老金的领取,从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直至寿终。其领取标准由农保经办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发放。
第二十一条 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领取不足10年身亡者,其保证期内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在缴费期间身亡者,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一次性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因招工、提干、考学等原因需要退保的,可将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养老保险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服务功能,逐步建立以社会管理为主要形式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养老金的发放,可委托金融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为负债基金,国家以偿还债务的形式返还农民,政府不予兜底。基金由市农村养老保险中心统一管理,集中运营,在国有专业银行设立基金专户,专帐专管、专款专用。基金运营主要通过购买财政部发行的高利率国债或银行存款和其它政策允许范围内保值增值,不得用于直接投资,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收缴的农保基金要按规定通过银行及时上解,缩短在帐在途滞留时间,努力避免不必要的亏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基金。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不得用于抵押、担保、拆借。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以及个人领取的养老金都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八条 建立基金安全运营监督保障机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审计、金融等部门领导及被保险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基金运营的监督和协调,确保农保基金正常保值增值运营。

第八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组要把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新农村建设主要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将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县(市、区)农村养老保险保经办机构列入《忻州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与奖励经费挂钩的考核办法》范围进行考核和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为稳步有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重点抓好新农村建设的试点村和重点推进村的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长效机制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关于公布符合从事.cn域名注册服务条件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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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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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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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广东互易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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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武汉市劲捷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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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北京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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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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