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结核病防治条例
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结核病防治条例
(2002年6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结核病的预防、控制和肺结核病人的诊治、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以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人为重点的防治策略,将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把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提高结核病防治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结核病预防知识以及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
第四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辖区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管理评价及辖区内非住院肺结核病人的诊断、治疗和管理。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配合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病人的抢救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药品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公安、司法、民政、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 结核病预防和控制
第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计划的卡介苗接种制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医疗保健人员做好卡介苗接种工作,保证一周岁内的婴儿接种卡介苗。
医疗保健机构在孕妇住院分娩后应当及时为新生儿接种卡介苗。
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接种卡介苗的新生儿,县级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其接种或者补种。
第七条 接种的卡介苗应当由市、县(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统一供应。
卡介苗接种单位应当将卡介苗接种情况及时填入计划免疫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片。
卡介苗接种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并经结核病防治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接种工作。
第八条 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或者严重异常反应时,接种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并报当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诊断小组认定,同时逐级上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延误或者隐瞒不报。
第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接受肺结核病预防性体检:
(一)中学、大中专院校新入学学生;
(二)新就业的人员;
(三)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和有害气体的人员;
(四)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家属及与其密切接触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应当避免传播或者可能传播肺结核病的行为,在传染期内应当暂时停止学业或者工作,并及时主动接受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的治疗和管理。
传染性肺结核病人拒绝接受治疗的,结核病防治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可以要求病人所在单位督促病人配合治疗。
第十一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结核病病人,应当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对结核菌污染的场所、污水、排泄物和废弃培养基等进行消毒或者卫生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结核病暴发流行的地区,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蔓延,对结核病病人进行规范化治疗管理。
第三章 肺结核病人的报告、诊治和管理
第十三条 肺结核病为乙类传染病,对其实行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诊断和治疗费用实行减免,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采取严格措施对肺结核病进行重点监控,积极发现传染源,做到早期发现,合理治疗。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医务人员对有呼吸道症状两周以上以及其它疑似肺结核病的就诊病人,应当将查痰和X线检查列为常规检查,及时发现肺结核病人。
第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对诊断为肺结核病人或者疑似肺结核病人的,城镇的应当于12小时内,农村的应当于24小时内,向当地由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送传染病报告卡并做好疫情登记,同时将病人转至居住地或者暂住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确诊和管理,不得拒转或者截留。
医疗保健机构诊治中发现危、急、重症和有严重并发症的肺结核病人,应当积极进行抢救,待病情缓解、稳定后,及时将病人转至居住地或者暂住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继续进行治疗管理。
第十六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对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应当提供规范化的治疗和管理,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应当实施全程督导化疗管理;对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及时将其转至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七条 对住院的肺结核病人,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进行规范化的治疗和管理,病人出院时应当将治疗结果报告其居住地或者暂住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其中未愈出院的病人,应当将其转至结核病防治机构继续进行非住院治疗和管理。
第十八条 对不需要住院的肺结核病人,按下列规定对病人进行诊疗:
(一)各区范围内的肺结核病人由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确诊和实施治疗方案,由区结核病防治机构组织基层医疗保健人员和家属对肺结核病人实施全程督导化疗管理;
(二)县(市)肺结核病人由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确诊和实施治疗方案,由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具体指导基层医疗保健人员和家属对肺结核病人实施全程督导化疗管理。
前款规定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定期访视病人,了解病人用药情况,做好督导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个人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现未种、漏种或者迟种卡介苗的,或者未使用统一供应的卡介苗的;
(二)卡介苗接种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
(三)卫生防疫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卡介苗接种差错事故或者严重异常反应延误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
不报、漏报、迟报肺结核病疫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个人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肺结核病人或者疑似肺结核病人未转至结核病防治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治疗而擅自收治的;
(二)对住院和非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未按规定进行规范化治疗和管理的;
(三)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对结核菌污染的场所等未按要求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肺结核病暴发、流行、病菌扩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的用语含义如下:
结核病:指由结核杆菌引起的慢性感染性疾病。
肺结核病:指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肺部慢性感染性疾病。
传染性肺结核病:指痰结核菌检查阳性的肺结核病。
结核病防治机构:本条例中所指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包括各级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疾病控制机构中的结核病防治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医疗机构。
医疗保健机构:指医院、卫生院(所)、门诊部(所)、疗养院(所)、妇幼保健院(站)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个体医疗机构等。
全程督导化疗:指肺结核病人在接受短程抗结核治疗期间,每次用药均在医务工作者、经过培训的家庭成员或者志愿者的面视下进行服药。
基层医疗保健人员:指镇、乡村、街道、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医疗保健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家用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家用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6〕307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二轻)厅、局、总会(总公司),各有关检测单位: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的《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国检监联(1995)302号,简称《办法》)规定,现将实施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包括:滚筒洗衣机、波轮式双桶洗衣机、波轮式单桶洗衣机、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和脱水机。
二、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取证条件、申请和发放程序、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的减免、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要求等均按《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试验室(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机械工业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承担。
四、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按《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见附件一)执行。
五、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按《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见附件二)执行。
六、其它有关事宜:
1、申请取证的企业如有异地分厂或加工场所的,如分厂或加工场所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在其所在地单独按程序申请取证,否则应随主体厂共同申请并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和工厂审查,其抽样和工厂审查由主体厂所在地商检局和轻工厅、局进行。
2、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不合格的,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改。整改后企业可向有关商检局和轻工厅、局提出复测或(和)复审申请。复测由原承检单位进行,对首次检验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测试,复审由初审单位对不合格的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审查,并分别出具检测及审查报告。对复测或复审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证书按申请单元发放。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
一、适用范围:
滚筒洗衣机、波轮式双桶洗衣机、波轮式单桶洗衣机、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和脱水机。
二、申请单元划分:
按产品品种划分申请单元。
三、抽样方法:
1.整机:每一单元封样台数为同一型号洗衣机6台(同品种同规格选择控制功能多,结构复杂的),其中1台样机用于安全项目检验,2台样机用于性能项目检验,其余备测。
2.零部件:电镀件盐雾试验样品各3件。
油漆件试验样品各3件(箱体)。
排水管、进水管样品各3件。
3.在企业仓库抽取(基数不少于100台)或在生产线上随机抽取(基数不受限制)。
4.抽样时填写抽样单(见附表3)。
四、承检单位:
1.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北京303)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下斜街29号
邮编:100053
电话:(010)63013391
传真:(010)63013391
联系人:赵家瑞、乔惠琦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
收款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帐号:144105-69
2.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广州307)
(机械工业部广州日用电器科学研究所)
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邮编:510302
电话:(020)84451692
传真:(020)84183160
联系人:李伯宁
开户银行:广州市中行新港西办事处
收款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帐号:256-517002-05
五、检验依据:
1.GB4706.1-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
2.GB4706.24-9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洗衣机的特
殊要求》
3.GB4706.26-9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离心式脱水
机的特殊要求》
4.GB4288-92 《家用电动洗衣机》
5.《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的规定。
六、按国标检验的项目内容和缺陷性质:
1.安全要求(检验项目见附表1)
2.性能要求(检验项目见附件2)
七、按国标检验的产品综合判定原则:
1.按安全要求检验的项目检验时若有一台项目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2.按性能要求检验的项目,判定如下:
对A类不合格数,B类不合格数,C类不合格数允许数的判定。
(1)在第一批受检的2台样机中,A类不合格数为零,B类不合格数为零,C类不合格数为1,则判为合格;
A类不合格数为2或B类不合格数为3,或C类不合格数为3,或者上述两类同时或三类同时出现,则判定为不合格,如果第一批受检的2台样机中,A类不合格数<2或B类不合格数<3或C类不合格数<3,或上述两类或三类同时出现,则可对第二批受检的2台样机进行该项目检验。
(2)在第一批第二批4台样机中,A类不合格数≤1,B类不合格数≤3,C类不合格数≤4,则判定为合格;A类不合格数≥2或B类不合格数≥4或C类不合格数≥5或者上述两类同时或三类同时出现,则判定为不合格。
八、按《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规定进行检测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判定。
附表1: 安全要求检验项目表
┌──┬─────────────┬────┬────┬────┬──┐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缺陷性质│备注│
├──┼─────────────┼────┼────┼────┼──┤
│1 │额定值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 │分类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3 │标志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4 │防触电保护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5 │电动电器的启动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6 │输入功率和电流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7 │发热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8 │带电热元件的器具在过载情况│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下工作 │ │ │ │ │
├──┼─────────────┼────┼────┼────┼──┤
│9 │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漏电流 │ │ │ │ │
├──┼─────────────┼────┼────┼────┼──┤
│10 │防水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1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2 │过载保护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3 │耐久性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4 │非正常工作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5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6 │机械强度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7 │结构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8 │内部布线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9 │元件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0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1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2 │接地措施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3 │螺钉和接线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4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缘距离 │ │ │ │ │
├──┼─────────────┼────┼────┼────┼──┤
│25 │耐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6 │防锈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7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附表2: 性能要求检验项目
┌──┬────┬──────┬──────┬─┬─────┬────┐
│ │ │ │ │使│不合格分类│ │
│序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 检验方法 │用├─┬─┬─┤ 备注 │
│号 │ │ │ │仪│A │B │C │ │
│ │ │ │ │器│ │ │ │ │
├──┼────┼──────┼──────┼─┼─┼─┼─┼────┤
│ 1 │ 2 │ 3 │ 4 │5 │ │6 │ │ 7 │
├──┼────┼──────┼──────┼─┼─┼─┼─┼────┤
│1. │包装标志│包装箱外表面│ │ │ │√│ │GB4288- │
│ │ │应有以下各项│ │ │ │ │ │92 8.1条│
│ │ │: │ │ │ │ │ │ │
│ │ │产品名称;产│ │ │ │ │ │ │
│ │ │品型号;净重│ │ │ │ │ │ │
│ │ │(Kg);毛重 │ │ │ │ │ │ │
│ │ │(Kg)。 │ 视 检 │ │ │ │ │ │
│ │ │外形尺寸1×b│ │ │ │ │ │ │
│ │ │×h(mm);机 │ │ │ │ │ │ │
│ │ │箱颜色; │ │ │ │ │ │ │
│ │ │制造厂名;并│ │ │ │ │ │ │
│ │ │有符合GB191 │ │ │ │ │ │ │
│ │ │规定的“向上│ │ │ │ │ │ │
│ │ │”、“防湿”│ │ │ │ │ │ │
│ │ │、“小心轻放│ │ │ │ │ │ │
│ │ │”等标志。 │ │ │ │ │ │ │
│ │包装件振│包装箱包装符│按GB1019附录│ │ │ │ │GB4288- │
│ │动试验 │合GB1019的有│A中A3条规定 │ │ │ │ │92 8.2.3│
│ │ │关规定。 │的振动试验强│ │ │ │ │条 │
│ │ │ │度按流通条件│ │ │ │ │ │
│ │ │ │2。 │ │ │ │ │ │
│ │ │ │试验结果应符│ │ │ │ │ │
│ │ │ │合GB1019中2.│ │ │ │ │ │
│ │ │ │2.4.2条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或:将包装放│ │ │ │ │ │
│ │ │ │在模拟运输台│ │ │ │ │ │
│ │ │ │上进行模拟运│ │ │ │ │ │
│ │ │ │输试验。其功│ │ │ │ │ │
│ │ │ │率谱主振频率│ │ │ │ │ │
│ │ │ │: │ │ │ │ │ │
│ │ │ │ f1=2.7±0.5│ │ │ │ │ │
│ │ │ │Hz, │ │ │ │ │ │
│ │ │ │ f2=7±0.9Hz│ │ │ │ │ │
│ │ │ │ 试验后,拆│ │ │ │√│ │
│ │ │ │除包装,检查│ │ │ │ │ │
│ │ │ │整机安装牢固│ │ │ │ │ │
│ │ │ │性。 │ │ │ │ │ │
│2. │试运行 │在额定电压为│在额定电压和│ │√│ │ │GB4288- │
│ │ │220V,额定频│额定频率下通│ │ │ │ │92 5.3 │
│ │ │率为50Hz,洗│电运转控制器│ │ │ │ │ │
│ │ │衣机通电开机│的一个满量程│ │ │ │ │ │
│ │ │应能运转,定│ │ │ │ │ │ │
│ │ │时器或程控器│ │ │ │ │ │ │
│ │ │运转一个满量│ │ │ │ │ │ │
│ │ │程,无异常现│ │ │ │ │ │ │
│ │ │象出现。 │ │ │ │ │ │ │
│3. │电镀件盐│电镀件表面应│阅:电工电子│ │ │ │√│GB4288- │
│ │雾试验 │光滑细密,色│ 产品基本│ │ │ │ │92 5.16.│
│ │ │泽均匀,不得│ 环境试验│ │ │ │ │2 │
│ │ │有剥落、露底│ 规程试验│ │ │ │ │ │
│ │ │、针孔、鼓泡│ Ka:盐雾│ │ │ │ │ │
│ │ │、明显的花斑│ 试验方法│ │ │ │ │ │
│ │ │和划伤等缺陷│ GB2423. │ │ │ │ │ │
│ │ │。 │ 17-81 │ │ │ │ │ │
│4. │机箱涂饰│涂漆件或涂塑│视检 │ │ │ │ │ │
│ │层耐腐蚀│件的涂饰层应│按6.12条图3 │盐│ │ │√│GB4288- │
│ │试验 │附着力强,结│,截取200mm │雾│ │ │ │92 5.16.│
│ │ │合牢固,不应│宽50mm的机箱│箱│ │ │ │3 │
│ │ │有明显的气泡│试样一块,在│ │ │ │ │ │
│ │ │、流痕、漏涂│外表一边的中│ │ │ │ │ │
│ │ │、底漆外露、│部,用新刮脸│ │ │ │ │ │
│ │ │皱纹、裂痕等│刀划两条长 │ │ │ │ │ │
│ │ │现象。 │150mm、间距 │ │ │ │ │ │
│ │ │耐腐蚀试验后│为17mm,深达│ │ │ │ │ │
│ │ │,腐蚀宽度不│底材的平行切│ │ │ │ │ │
│ │ │应大于1mm。 │口,然后置于│ │ │ │ │ │
│ │ │ │盐雾试验箱中│ │ │ │ │ │
│ │ │ │,用浓度5的│ │ │ │ │ │
│ │ │ │食盐溶液35±│ │ │ │ │ │
│ │ │ │2℃环境中喷 │ │ │ │ │ │
│ │ │ │雾24h,取出 │ │ │ │ │ │
│ │ │ │后把表面附着│ │ │ │ │ │
│ │ │ │物充分水洗,│ │ │ │ │ │
│ │ │ │最后测定切口│ │ │ │ │ │
│ │ │ │处的锈蚀宽度│ │ │ │ │ │
│ │ │ │应符合要求。│ │ │ │ │ │
│5. │振动性能│机箱前、后、│在额定工作状│ │ │ │√│ │
│ │ │左、右各侧面│态下运转达到│ │ │ │ │ │
│ │ │中央部位 │稳定时,测量│ │ │ │ │ │
│ │ │振幅:5Kg和 │机箱前、后、│ │ │ │ │ │
│ │ │ 5Kg以下不 │左、右各侧面│ │ │ │ │ │
│ │ │ 大于0.8mm │中央部位的振│ │ │ │ │ │
│ │ │ 5Kg以上不 │幅。 │ │ │ │ │ │
│ │ │ 大于1.0mm │ │ │ │ │ │ │
│ │ │机箱中央部位│ │ │ │ │ │ │
│ │ │的振幅: │ │ │ │ │ │ │
│ │ │ 5Kg和5Kg以│ │ │ │ │ │ │
│ │ │ 下不大于 │ │ │ │ │ │ │
│ │ │ 1.0mm │ │ │ │ │ │ │
│ │ │ 5Kg以上不 │ │ │ │ │ │ │
│ │ │ 大于1.2mm │ │ │ │ │ │ │
│6. │噪声 │洗涤、脱水时│样机放在半消│ │ │ │√│GB4288- │
│ │ │的声功率级噪│声室的环境中│ │ │ │ │92 5.9 │
│ │ │声均应不大于│,符合GB4214│ │ │ │ │ │
│ │ │75dB(A计权) │标准要求。 │ │ │ │ │ │
│ │ │ │样机放在铺以│ │ │ │ │ │
│ │ │ │厚5~10mm弹 │ │ │ │ │ │
│ │ │ │性垫层上,洗│ │ │ │ │ │
│ │ │ │衣机在额定洗│ │ │ │ │ │
│ │ │ │涤状记下运转│ │ │ │ │ │
│ │ │ │(测脱水噪声 │ │ │ │ │ │
│ │ │ │时,额定脱水│ │ │ │ │ │
│ │ │ │容量,洗涤物│ │ │ │ │ │
│ │ │ │浸渍1分钟后 │ │ │ │ │ │
│ │ │ │均匀投入脱水│ │ │ │ │ │
│ │ │ │桶中),待平 │ │ │ │ │ │
│ │ │ │稳后,离洗衣│ │ │ │ │ │
│ │ │ │机1m远,四周│ │ │ │ │ │
│ │ │ │各点(参看图1│ │ │ │ │ │
│ │ │ │)。 │ │ │ │ │ │
│ │ │ │测定噪声、读│ │ │ │ │ │
│ │ │ │取在噪声较大│ │ │ │ │ │
│ │ │ │情况下,指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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