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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3 00:32: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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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5〕12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长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长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管理,确保创新基金专项用于支持各类所有制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设立创新基金的目的,在于通过吸引区级政府、企业、科技创业投资创新机构和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第三条 创新基金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原则上实行合同制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创新基金的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方式



第六条 创新基金的资金规模为1500万元,由市财政预算拨款。

第七条 创新基金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风险投入等,以无偿资助为主;资本金风险投入可享受该项目的效益分红,且可转让股权。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创新基金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较强市场竞争能力、较好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其他技术创新项目,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的科技创新项目和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出口创汇的科技创新项目。承担创新基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由工商局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0人,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认定的进行技术创新项目规模化生产的中小企业,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可适当降低;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已有主导产品,将要批量生产或已规模化生产的,经营业绩良好;

(三)企业负责人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

(五)直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第九条 创新基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不参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性项目。

第十条 创新基金不同的使用方式,按下列规定分别用语支持不同条件的技术创新项目:

(一)对具有一定水平、基础和效益、急需形成和扩大生产规模的技术创新项目,可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或对其已借到的银行贷款贴息;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二)对科研人员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携带科技成果创办的中小企业或在创业初期进行新产品研制及中间试验的中小企业,且接受无偿资助的中小企业有等额的自有匹配资金可给予无偿资助。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可按自愿原则,采取风险资本金投入方给予支持,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风险资本金投入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接受投入的中小企业注册资本的20%,或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0%。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智能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领导人组成的创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创新基金。履行下列主要职能:

(一) 确定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并予公布;

(二) 批准创新基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 审定创新基金年度支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四) 审议创新基金支持技术创新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应会同市财政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的建议;会同市财政局评审中小企业要求给予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和这些企业,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建议安排;负责受理所属中小企业要求对技术创新项目给予支持的申请,做好所属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工作,并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提出这些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创新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建议,并根据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会同市科技局分批下达;负责对全市创新基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管理;负责拨付创新基金,并对创新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要求对技术创新给予支持的中小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主管部门签具推荐意见;申请给予贷款贴息的,还应由有关银行签具承贷意见。

有关主管部门在对申请给予支持的中小企业的资格和技术创新项目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签具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对中小企业申请给予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和提出申请的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签具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将经过评审认可的技术创新项目编入创新基金年度支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草案,在报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再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与承担技术创新项目的中小企业签订技术创新项目合同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对技术创新项目和申请给予支持的中小企业进行评审等工作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在创新基金利息收入中列支。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按月或季检查创新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和创新基金支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市科技局应做好所属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这些项目的情况按月进行统计。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按计划即使足额将创新基金拨付承担技术创新项目的中小企业,并采取严格管理措施,严防故意挪用创新基金,并将创新基金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投机。

第二十条 创新基金决算包括年度决算和技术创新项目终结决算。年度决算由承担技术创新项目中小企业的财务机构于每年年终作出,报市财政局审核;技术创新项目终结决算由承担技术创新项目中小企业的财务机构于技术创新项目终结时作出,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一条 由于客观原因,中小企业需对所承担的技术创新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决算,报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 技术创新项目经基金管理小组批准撤消或中止,承担技术创新项目的中小企业应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的创新基金如数退交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中小企业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挪用创新基金,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创新基金;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企业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近年来,全国各级共青团组织对台港澳青少年的交流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丰富的交流成果。随着香港回归祖国,我对台港澳青少年交流工作也将进入一个新发展时期。为更加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台港澳工作的部署和有关精神,积极贯彻、正确执行“一国两制”的伟大方针,进一步明确对台港澳青少年交流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基本要求,推动全团对台港澳青少年交流工作朝着更加规范、有序的方向健康发展,根据团中央书记处的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关于加强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希望各级共青团组织按照文件精神,结合本地、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做好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的交流工作,为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关于加强对台港澳地区
青少年交流工作管理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共青团组织认真执行党中央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的交流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使交流工作进入了多领域、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活跃阶段,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做出了切实的努力。

  为进一步做好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的交流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团中央书记处的要求,特下发《关于加强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管理的意见》。

  一、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的指导思想

  1. 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的交流是共青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统战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共青团组织要从战略高度重视并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的交流工作。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高举爱国主义的伟大旗帜,进一步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积极宣传祖国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和青少年工作的成果,展示祖国青少年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最广泛地团结和争取台港澳地区的青少年一代,为香港、澳门的平稳过渡、顺利回归祖国和发展两岸关系、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2.开展对港澳地区青少年的交流工作,要紧紧围绕香港、澳门的平稳过渡、顺利回归和保持长期的繁荣稳定这个主题,帮助内地与港澳地区青少年进一步加深对香港、澳门《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针的理解和认识,不断深化与港澳地区青少年团体在科技、教育、经贸、文化艺术等各个领域的交流。与此同时,要以香港回归祖国为契机,旗帜鲜明地把爱国主义教育摆在交流中的突出位置抓好、抓实。帮助内地与港澳地区青少年加强对中国近、现代史和国情的了解和认识,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国家观念。

  3.开展对台湾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要以党中央“更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和江泽民总书《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重要讲话为指导,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以“两岸青少年携手合作,共同迎接21世纪的希望与挑战”为主题,积极开展以继承和发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为主要内容的文化交流,开展以大力促进经济、科技交流与合作为主要目标的各方面交流。要在巩固以往交流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开辟新渠道,拓宽新领域。要着重做好争取人心的工作,积极培养台湾青少年对祖国大陆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二、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的基本要求

  4.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要以中央的方针政策为指导,在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台港澳地区交流工作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的优势,本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进行。

  5.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的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1)团中央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全国性青少年团体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由团中央书记处统一领导,团中央统战部负责归口管理。

  (2)地方各级共青团组织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由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由各级共青团的统战部负责归口管理工作。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共青团组织与台港澳地区青少年团体交流的情况,应报团中央统战部备案,以便团中央及时了解、全面掌握有关情况,统筹全局,搞好对台港澳地区的青少年交流工作。

  6.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的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应及时掌握职责范围内的新情况、新问题,严格坚持请示汇报制度,注意横向沟通,搞好协调与合作。要增强全局观念,统筹兼顾不同团体不同层次、不同界别、不同年龄的青年工作对象,注重在不同层面上发挥各自的作用和优势,避免盲目和无序的现象。

  7.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团中央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全国性青少年团体应将已申报同意立项的交流项目按一事一报的原则,提前报团中央统战部并书记处审批。地方各级共青团组织需按有关规定及时将交流项目报主管部门立项、审批,重要项目需报团中央统战部备案。

  8.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应选择好交流项目,注意扬长避短,发挥优势;确定好交流主题,注意以我为主,趋利避害;把握好交流口径,注意内外有别,保持政治警惕性;物色好交流对象,注意分清层次,突出重点。

  9.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应体现青少年的特点,充分考虑到青少年在生理和心理上的特殊性,使青少年在交流中唱主角、起作用、受教育,通过这三方面的有机结合,使青少年成为交流的实践者、推动者和受益者。

  10.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应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严格控制出访团组、多做接待来访工作的精神,注重政治和社会效果。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集资、筹资、捐赠、赞助等商业性活动。

  11.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应遵守有关纪律和制度,凡涉及重大、敏感问题,应按中央统一口径表态;遇有重要情况和事件,应及时上报团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在宣传报道上凡涉及重要问题、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的内容,需按职责权限通过团中央或地方主管部门请示中央有关部委。

  12. 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应认真做好代表团出访前的集训和返回后的总结工作,帮助出访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方针政策,对可能遇到的问题拟出对策预案。一般应在出访归来后一个月内写出访问总结报告和工作建议,报主管部门并抄送团中央统战部备案。

  13.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并保持相对稳定,以便熟悉情况、掌握政策、提高效率。要注意培养造就一支党性观念强、政策水平高、工作业务精的骨干,以推动交流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14.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应及时总结经验,写出调研报告或简报。在日常工作中注意积累资料,结合工作实践,对一些政策性、代表性、趋向性较强的问题加强研究和探讨,并经常对阶段性交流的效果进行利弊得失的评估,供决策机构和领导参考。

  三、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的注意事项

  15.关于与港澳地区青少年的交流工作。

  (1)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尊重香港、澳门作为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遵守香港、澳门《基本法》,在处理内地与香港、澳门青年社团的关系时,要严格按“一国两制”的方针办事,贯彻“互不隶属,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则。

  (2)各级共青团组织不能干涉香港、澳门青年社团的内部事务,不得参与筹组香港、澳门青年社团及有关社团。

  (3)各级共青团组织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士不得担任香港、澳门青年社团的实际领导职务。

  (4)各级共青团组织不得与香港、澳门青年社团建立隶属关系,不在香港、澳门建立分支机构。

  (5)各级青联组织在吸收港澳地区特邀青联委员时,需事先征得新华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的同意后,再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并报团中央统战部备案。

  16.关于与台湾地区青少年的交流活动。

  (1)赴台湾地区的交流活动,需事先征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或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2)赴台交流项目未经批准立项,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向台方正式允诺“应邀”访台,更不得向台方提供资料让其代办入台手续。

  (3)赴台交流人员应在政治上保持坚定的立场,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独”等政治敏感问题要有高度的警惕性。要防止台方借交流之际兜售“台湾经验”,对我进行政治渗透。

  (4)赴台交流人员应结合本人身份和专业多谈与赴台项目有关的内容,尽可能不涉及政治敏感问题,如对方无理挑衅,则应表明我立场,理直气壮予以反驳,但不与其纠缠。

  (5)要加强对赴台人员的行前教育,特别是对政治、科技、经济方面的研究人员要加强保密教育,增强保守国家机密的观念,防止在交流中泄密,造成损失。在台访问期间,要严防台湾情报部门套取情报。

  (6)应根据赴台项目的实际需要,认真负责地确定应邀赴台人员在台实际停留时间。赴台人员在台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赴台从事教学或短期学术研究人员以不超过4个月为宜。

  (7)赴台人员或团组在台期间,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工作方案和预定的行程安排活动,原则上不要向主管部门用电话或传真形式请示政策性问题。

  (8)赴台交流活动中有民宿(即分散住宿到居民家庭中)安排的,需在行前有所准备,民宿时间不超过2天。来访的台湾青少年交流团组如提出民宿要求,在条件许可并征得居民家庭同意的情况下,可安排民宿1至2天。

  (9)赴台的交流活动中,不要与台湾以反共为招牌的组织或情报、“台独”组织接触,不参加政策敏感活动,回避“旗”、“徽”、“歌”以及在海峡两岸交往中的称谓等问题。

  (10)对由台方主办的国际会议或活动,属于“官办”或政治色彩较浓的,不宜参加;对由台民间团体举办的民间活动,可在台组织者保证不出现“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前提下,根据需要以适当名义参加。

  (11)在台期间,原则上应当婉拒台湾当局高级官员以“政府官员”身份在台政府机构接见的安排,如有特殊考虑,应在行前报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台高级官员以政党或学者个人身份在“政府”机构外会见时,可不回避。

  (12)各级共青团组织及其所领导的青少年团体原则上不要聘请台方人士担任理事、委员、顾问等职务。部分学术、科技、文化等民间团体,如确有需要,可在严格遵守中央有关政策的前提下,有选择地同意台湾人士以个人名义参加(不得担任主要领导或法定代表人),但需事先报主管部门商同级台办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核准。

  (13)各级共青团组织对台湾有关社团组织希望与我建立固定的交流关系时,要审慎处理,谨防其谋求对等政治实体的意图。

  17.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也按此件办理。



商业部关于中等商业职业技术学校专业设置的暂行规定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中等商业职业技术学校专业设置的暂行规定
(1991年8月21日发布)

一、为实现中等商业职业技术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在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商得国家教委同意,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二、本规定是全国商业职业技术学校设置专业的依据。其中《专业目录一》适用于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也可供干部中专、职工中专参考;《专业目录二》适用于技工学校、职业中学,也适应于同层次的其他学校。
三、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粮食局、供销社,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计划,在人才需求预测的基础上,依照本规定确定本系统所属学校应开设的专业。本系统有多所学校的,要从全局出发,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尽量使所属学校的专业设置各具特色,每个学校都要有一个骨干专业。
四、要保持专业的相对稳定性。人才需求量较大,经过充分论证可连续招生5年以上的专业才能开设;需求量不大,一省招生有困难的,提倡在大区内对等协作;需求量很小,又与工业、农业等行业交叉的专业,可参加地方统筹。
五、学校设置专业,要经当地教委或劳动局批准。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学科等,如确实需要增设新的专业,要在做好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中等专业学校需报商业部批准,并报国家教委备案后试办;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报当地教委或劳动局批准进行试办,同时报商业部教育司备案。待取得经验,比较成熟后,再报批列入统一新增专业目录。
六、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联办职业中学,要根据本规定所列专业目录,统一专业名称。如确实需要,可以搞复合专业(如会统专业)、或大专业小专门化(如财务会计专业中的审计专门化)。本规定所列专业目录已基本可以满足商业系统对人才的需要,反映了商业事业现阶段的发展水平,因此,一般不要另起专业名称。
七、专业设置是学校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要对现有专业设置进行必要的治理整顿,以更好地适应商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出更多的应用型人才。
八、专业目录(一)和专业目录(二)已报国家教委和劳动部备案。在全国统一专业目录下发以前,按本专业目录实施。
九、本规定由商业部教育司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专业目录一》商业部系统中等专业学校通用专业目录(略)。
《专业目录二》商业部系统技工学校、联办职业中学通用专业目
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