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沿海省、市福利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时间:2024-05-15 23:42: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沿海省、市福利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沿海省、市福利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1989年2月24日至28日,我部社会福利司在福建省泉州市召开了全国沿海省、 市福利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座谈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情况参照执行。

附:全国沿海省、市福利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座谈会议纪要
1989年2月24日至28日,民政部社会福利司在福建省泉州市召开了全国沿海省、市福利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和部分市民政局、民政工业公司、福利企业的负责同志,以及有关部门的代表,共计64人。江亦曼司长作? 颂馕白プ』觥⒋丛焯跫⑴Ψ⒄雇庀蛐透@笠怠钡谋ǜ妫庵以蟾彼境ぷ髁俗芙帷;嵋榘凑杖诰糯蚊裾嵋榈牟渴鸷筒苛斓脊赜凇啊⒃谘睾:陀刑跫牡厍Ψ⒄雇庀蛐透@笠担岣叱隹诖椿隳芰Α钡闹甘揪瘢愿@笠等绾喂岢沟持醒胩岢龅难睾>梅⒄拐铰浴⑴
Ψ⒄雇庀蛐透@笠滴樘猓涣髁司椋辛俗福徊酵骋涣怂枷肴鲜叮魅妨私窈笠桓鍪逼诟@笠捣⒄雇庀蛐途玫木咛迦挝窈头⒄狗较颉? 一
会议认为,近几年来,全国城乡福利生产取得了建国以来前所未有的好成绩。特别是沿海地区和全国大中城市,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已出现良好势头。据18个省市统计,1988年,拥有出口产品的福利企业已达1300个,比上年增长了51%; 出口产品有20多个大类1500多个品种;年创外汇
额达2.4亿美元,比上年翻了两番。 目前,全国已有4个福利企业被列为国家机电产品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35 个福利企业被国家确定为机械电子行业重点企业,4个产品获得国家银质奖,100多个产品获部级优质产品奖,400多个产品获得省优或市优称号, 为进一步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奠
定了良好的基础。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福利生产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整个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在认识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上都还不适应沿海经济发展战略的要求,主要表现在:思想观念不适应,福利企业的管理水平不适应,产品结构不适应,外向型经济管理体制不适应。

与会同志认真分析了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的形势,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的任务和措施。
会议提出,近几年内全国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的任务是:坚决实施党中央关于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战略,深化改革,更新观念,利用对外开放的条件和当前有利的国际环境,以沿海地区重点出口福利企业为基础,以“三来一补”和“两头在外”的形式为起步,大力扶持发展劳动密集型
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相集合的产品,不断提高出口创汇能力,逐步形成外向型福利企业群体。其具体目标是:争取“八五”期间,全国福利企业出口创汇总额在总产值中所占的比例,由目前的5%提高到10%;创汇额由2.4亿美元,上升到5亿美元; 使福利企业出口创汇产品形成一
定的经济规模。
为实现有条件的福利企业向外向型经济转化的任务,各地民政部门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深化改革,进一步开放搞活。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必须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和经营机制。福利企业要在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生产经营方式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使之完善。要通过全员抵押承包,促进两权分离。引进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和职
工的积极性,使福利企业具备发展外向型经济所必需的自主经营、快速反应、质量保证和抗冲击的能力,保证福利企业朝着外向型经济的方向发展。
(二)认真学习,用好、用活、用足外贸的各项优惠政策。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关键要靠政策。要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央和地方对发展外向型经济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同时要根据福利企业的特点,在进出口业务所需外汇额度、外贸配额和出口创汇的外汇留成比例等方面,进一步研究制
定鼓励扶持政策,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为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结合调整产品产业结构,制定福利企业产品出口发展规划。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要把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作振兴福利生产的一个战略问题进行研究,包括福利企业产品出口的产业战略、市场战略和商品战略等等。同时,结合调整产品产业结构和企业布局,认
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产品出口发展规划。制定规划要从实际出发。规划中的项目,要按产品、按企业逐个落实。要从分析市场入手,明确主要市场在哪里和选择什么产品、通过什么渠道销到市场。要把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的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范围,并积极争取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
展计划。
(四)加快技术进步,发挥骨干企业的作用。当前,对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要采取突出重点、照顾一般、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方针,即沿海地区主要是发展出口创汇产品,中部地区是名优或拳头产品,西部地区是合理布局与适当照顾。今后,对沿海地区福利企业的技改贷款,要集中用于
支持重点出口创汇产品,实行技术改造与建立外向型福利企业相结合,要有意识地培养出口创汇的重点和拳头产品,以这些骨干企业、名牌产品为龙头,组织以产品为主体的联合生产体,形成出口产品一条龙,提高出口创汇能力。
(五)重视外贸人才的培训,积极开发和引进人才。要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和造就急需的业务、技术骨干队伍;利用一切条件,对福利企业的厂长、经理进行专门培训。
(六)进一步拓宽渠道,扩大福利企业产品出口。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的福利企业应全方位对外开放、多元化出口。要大力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以各种形式加入出口企业集团,实行工商联合、工贸联合、厂厂联合,积极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有条件的省、市也要努力发展内陆边境贸易或
记帐贸易,多渠道、多口岸出口。
(七)加强领导,做好扶持保护和服务工作。各地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如何加强对福利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外向型福利企业管理和服务体系,经常研究、协调、解决福利企业出口创汇中的问题,并积极会同外贸、金融、海关、财政、税务、侨务等部
门,落实企业外汇留成,组织企业与外商洽谈,维护福利企业在对外开放中的合法权益,协助福利企业疏通渠道,为福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会议指出,为了使外向型福利企业更加健康深入地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要有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经济秩序。当前在福利生产发展中出现的冒牌福利企业、虚报残疾人比例、骗取减免税照顾等问题,如果不予以足够的重视,并通过清理整顿及时加以解决,对外向型福利企业的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将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我们要
一手抓整顿、一手抓发展,通过整顿促进福利生产更加巩固和健康地发展。
(二)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认真研究确定福利企业的市场战略。目前福利企业生产的产品,大部分应以内销为主。但从长远看,沿海地区和有条件的地区,福利企业应坚持“以内向经济为基础,以外向经济为导向,以内保外,以外促内,内外互补,两个市场并举”的战略方针。首先立
足国内,以内销为主,同时面向国外,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出口创汇产品。
(三)坚持劳动密集型产品与技术密集型产品相结合的方针。既要根据福利企业的特殊性,保持相对的劳动密集型生产,也要在劳动密集型生产中,上质量,上技术,上档次,上水平。提高加工深度和产品信誉。同时,逐步创造条件,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上岗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和项目,
逐渐向高技术产品方向转变,增强福利企业的竞争能力。
会议强调,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是一项十分复杂细致的工作,目前我们在这方面还缺乏经验。各地要按照国务院转发的《沿海地区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纪要》,结合福利企业的特点,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地理优势和产品优势,选择适合本地对外开放的途径,
切忌一哄而起,不搞一个模式。在具体做法上,要因地制宜,由点到面,逐步推开,既要积极,又要稳妥。



1989年6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及纳税服务工作,指导大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现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宣传,辅导企业参照实施,并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五日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1 总则
1.1 本指引旨在引导大企业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
1.2 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包括:
 税务规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
 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法规定;
 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 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
 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符合税法规定。
1.3 企业可以参照本指引,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特征和已有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 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岗位和职责;
 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的机制和方法;
 税务风险控制和应对的机制和措施;
 税务信息管理体系和沟通机制;
 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改进机制。
1.4 税务机关参照本指引对企业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据以确定相应的税收管理措施。
1.5 企业应倡导遵纪守法、诚信纳税的税务风险管理理念,增强员工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并将其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6 税务风险管理由企业董事会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将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作为企业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企业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1.7 企业应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将税务风险管理的工作成效与相关人员的业绩考核相结合。
1.8 企业应把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与企业的其他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形成全面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2 税务风险管理组织
2.1 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内部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立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2.2 组织结构复杂的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
 总分机构,在分支机构设立税务部门或者税务管理岗位;
 集团型企业,在地区性总部、产品事业部或下属企业内部分别设立税务部门或者税务管理岗位。
2.3 企业税务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 制订和完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
 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税务影响分析,提供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 组织实施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 指导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各业务单位以及全资、控股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 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和沟通机制;
 组织税务培训,并向本企业其他部门提供税务咨询;
 承担或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账簿凭证和其他涉税资料的准备和保管工作;
 其他税务风险管理职责。
2.4 企业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税务管理的不相容职责包括:
 税务规划的起草与审批;
 税务资料的准备与审查;
 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与审批;
 税款缴纳划拨凭证的填报与审批;
 发票购买、保管与财务印章保管;
 税务风险事项的处置与事后检查;
 其他应分离的税务管理职责。
2.5 企业涉税业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
2.6 企业应定期对涉税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3 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
3.1 企业应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步骤,查找企业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评价风险对企业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企业应结合自身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和实际经营情况,重点识别下列税务风险因素:
 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的税收遵从意识和对待税务风险的态度;
 涉税员工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 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
 技术投入和信息技术的运用;
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情况;
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
 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及行业惯例;
 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 其他有关风险因素。
3.2 企业应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税务风险评估由企业税务部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
3.3 企业应对税务风险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识别和评估原有风险的变化情况以及新产生的税务风险。

4 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
4.1 企业应根据税务风险评估的结果,考虑风险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在整体管理控制体系内,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合理设计税务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税务风险。
4.2 企业应根据风险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从组织机构、职权分配、业务流程、信息沟通和检查监督等多方面建立税务风险控制点,根据风险的不同特征采取相应的人工控制机制或自动化控制机制,根据风险发生的规律和重大程度建立预防性控制和发现性控制机制。
4.3 企业应针对重大税务风险所涉及的管理职责和业务流程,制定覆盖各个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对其他风险所涉及的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关键控制环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4.4 企业因内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受行业惯例和监管的约束而产生的重大税务风险,可以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寻求税务机关的辅导和帮助。
4.5 企业税务部门应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并跟踪和监控相关税务风险。
4.5.1 企业战略规划包括全局性组织结构规划、产品和市场战略规划、竞争和发展战略规划等。
4.5.2 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包括重大对外投资、重大并购或重组、经营模式的改变以及重要合同或协议的签订等。
4.6 企业税务部门应参与企业重要经营活动,并跟踪和监控相关税务风险。
4.6.1 参与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并跟踪定价原则的执行情况。
4.6.2 参与跨国经营业务的策略制定和执行,以保证符合税法规定。
4.7 企业税务部门应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管理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税务风险:
4.7.1 参与制定或审核企业日常经营业务中涉税事项的政策和规范;
4.7.2 制定各项涉税会计事务的处理流程,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4.7.3 完善纳税申报表编制、复核和审批、以及税款缴纳的程序,明确相关的职责和权限,保证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
4.7.4 按照税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准备和保存有关涉税业务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备。
4.8 企业应对发生频率较高的税务风险建立监控机制,评估其累计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5 信息与沟通
5.1 企业应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税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企业税务部门内部、企业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企业税务部门与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的沟通和反馈,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5.2 企业应与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保持有效的沟通,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信息。
5.2.1 建立和完善税法的收集和更新系统,及时汇编企业适用的税法并定期更新;
5.2.2 建立和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和更新系统,确保企业财务会计系统的设置和更改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步,合理保证会计信息的输出能够反映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
5.3 企业应根据业务特点和成本效益原则,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税务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系统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5.3.1 利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对具有重复性、规律性的涉税事项进行自动控制;
5.3.2 将税务申报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利用有关报表软件提高税务申报的准确性;
5.3.3 建立年度税务日历,自动提醒相关责任人完成涉税业务,并跟踪和监控工作完成情况;
5.3.4 建立税务文档管理数据库,采用合理的流程和可靠的技术对涉税信息资料安全存储;
5.3.5 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法律法规的收集、处理及传递的效率和效果,动态监控法律法规的执行。
5.4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记录、收集、处理、传递和保存应符合税法和税务风险控制的要求。

6 监督和改进
6.1 企业税务部门应定期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审核,不断改进和优化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6.2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应根据企业的整体控制目标,对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6.3 企业可以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根据本指引和相关执业准则的要求,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向税务机关出具评估报告。



乡镇企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暂行办法

农业部


乡镇企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暂行办法
1992年1月3日,农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发挥群体优势和综合功能,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规模效益,推动乡镇企业集团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企业集团,是以实力强大的乡镇企业为核心,以资产和名优产品生产经营为纽带,由若干个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愿互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由多层次组成的股份联合经济组织。
第三条 企业集团可先在本社区范围内组建;有条件的,应积极发展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跨所有制的竞争性企业集团。
第四条 企业集团应正确处理国家、地方、成员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各成员单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企业集团的发展。企业集团享有国家对乡镇企业和企业集团规定的各项权益。
第六条 企业集团应当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采取专业分工,协作配套的生产经营方式,发挥生产、经营、外贸、科技开发、资金融通、信息服务、企业管理等综合功能。
第七条 企业集团由核心企业所在地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 原则和条件
第八条 乡镇企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
(二)发挥现有生产能力和优化生产要素组合,提高规模经济效益;
(三)推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四)形成群体优势和综合功能,提高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五)实行企业要求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不兼有政府管理职能;
(六)坚持参加自愿和依章退出,实行互惠互利;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必须遵循的其他原则。
第九条 乡镇企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必须是当地或同行业中经济实力、技术开发能力较强和管理水平较高的乡镇企业;
(二)企业集团的主导产品,应是在国内市场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产品,或者是重要的有发展前途的名优特新和出口创汇产品;
(三)企业集团除核心企业外,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紧密层企业,并应逐步有一批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四)核心企业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应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整体;
(五)企业集团必须有共同遵守的章程,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成员单位间的利益关系及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六)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不得用行政命令强行组建企业集团和搞地区、部门封锁及行业垄断。

第三章 形式与责权
第十一条 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可以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其基本形式和责权关系如下:
(一)核心企业。即企业集团公司,可以是一个实力雄厚的骨干企业,也可以是一个控股公司。它是整个企业集团的核心,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紧密层。即由被企业集团公司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组成,也可由集团公司管理产供销、人财物主要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组成,实行资产、经营、管理的统一。
(三)半紧密层。即由企业集团公司参股的企业、事业单位组成,也可由集团公司管理产供销主要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组成,在集团公司统一经营下,按股份比例或协议规定,享受利益和承担责任。
(四)松散层。即由承认集团章程、与集团公司具有互惠性稳定协作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组成,按照集团章程、合同、协议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独立经营,各自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集团公司必须具有法人地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集团的各个成员单位原有法人资格的,其法人地位不变。破产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各自的财产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 乡镇企业可以探索其他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形式。

第四章 审批与登记
第十四条 乡镇企业组建与发展企业集团,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写出论证报告;制定集团章程;确定经营范围、发展目标,经济责任、权利义务和收益分配;提出组织领导机构方案等。
第十五条 申请组建企业集团,必须由集团核心企业商得各成员单位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集团章程、集团成员单位名单以及核心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一并报核心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核心企业经登记注册后,即宣告企业集团成立。
第十六条 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成立内部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计划单列和自营进出口权等。

第五章 机构与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公司实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由企业集团公司和主要成员单位派代表共同组成,选举产生董事会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是集团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按照企业章程讨论决定企业集团的一切重大问题,其主要职权是:制定或修改章程;确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审定财务预决算报告和收益分配方案;总经理的聘请、解除和奖惩等。
第十九条 企业集团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是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可由董事长兼任,也可由董事长代表董事会聘请他人担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和履行董事会赋予的各项权力和职责。
第二十条 企业集团内部管理应体现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要求,具体组织机构和领导体制可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集团公司应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度、企业管理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对紧密层企业及集团其他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管理,协调和服务。

第六章 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帮助和引导乡镇企业在横向经济联合的基础上,促进企业集团的发展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集团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为企业集团的组建和发展创造条件,在能源、原材料、资金、人才、技术、运输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
第二十五条 企业集团公司违反财政、税收、劳动、工商行政、价格、资源、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制止,并协同有关部门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