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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压、电阻单位1990年改值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9 01:05: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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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压、电阻单位1990年改值工作实施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我国电压、电阻单位1990年改值工作实施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根据第18届国际计量大会(CGPM)及第77届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
)的决议,自1990年1月1日起,国际上将正式采用以约瑟夫森效应(JE)和
量子化霍尔效应(QHE)为基础的电学计量新基准。通过采用两个国际公认值(约
瑟夫森常数KJ-90=483597.9GHz/V及冯·克里青常数RJ-90=258
12.807Ω),由JE和QHE测量装置所复现的电压和电阻单位量值将比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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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接近SI伏特和SI欧姆,它们的不符合程度分别为4×10 和2×10 ,
而对没有上述两种手段的国家,CIPM要求他们采取与具有这两种装置的国家进行
相互比对的方式来确定本国的保存电单位在1990年1月1日的改值大小。
为了与国际上保持一致,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我国电压和电阻单位量值也应按CIPM要求于1990年1月1日起作相应变动。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如下:
1.根据我国历次国际比对及JE,QHE测量装置的实验结果,决定自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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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年1月1日起,我国电压单位量值增大8.90×10 ,电阻单位量值增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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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0 (以相对量表示,下同)。改值后的电压单位用“V”表示,电阻
单位用“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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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A=V/Q,W=V /Ω,我国保存的电流、电功率及电能单位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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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将相应变化。自1990年1月1日起,电流单位量值增大7.3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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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功率和电能单位量值增大16.27×10 。
3.这次电单位改值工作量很大,为保证不因改值而降低有关标准和仪表的准确度而又尽可能缩小涉及范围,特规定有关参量改值涉及范围的界限值为改值量的6倍左右。凡准确度等于或优于所设界限值的电压、电阻、电流、电功率和电能等的标准器具和精密电测量仪器仪表,从19
90年1月1日起必须重新赋值或调整到与新单位量值一致。准确度劣于界限值者,一律不作修正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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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第3条的原则,电压单位改值的界限值取为50×10 。凡用旧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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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单位量值V83NIM表示的,准确度等于或优于50×10 的标准电池、固态电压
参考标准、高准确度数字电压表和多用表,直流标准电压源,多功能标准源和校验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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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均应从1990年1月1日起将其数值修正或调整8.90×10 。
4.1凡改值涉及范围内的标准电池(包括国家电动势基准、副基准、比较基准、工作基准、一等、二等、0.0002、0.0005、0.001、0.002、0.005级标准电池)和固态电压参考标准,其改值办法是:将用旧电压单位量值V83NIM表示的电动势值(即19? 梗澳辏痹拢比涨凹於ǖ慕峁┏艘愿闹迪凳埃梗梗梗梗梗保保郑?3NIM,然后按准确度等级化整,便得到用新单位量值表示的电动势值。
如:某一等标准电池,用旧电压单位量值表示的电动势值为1.0186327V83NIM,则用新单位量值表示应为:
E=1.0186327V83NIM×0.9999911V/V83NIM
=1.01862363V
化整到0.1μV,电动势值为1.0186236V。
4.2 凡改值涉及范围内的精密数字电压表和多用表(包括0.0005、0.001、0.002、0.005四个级别),其改值办法是:将其内附参考标准重新调整或修改其校准常数。考虑到属于此四个等级的数字电压表和多用表数量极多,调整工作量很大,在1990年1
月1日前不可能全部完成,故特作如下规定:
4.2.1 凡作为标准使用又属于上述四个级别范围内的数字电压表和多用表,应在1990年1月1日前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调整(最晚不超过1990年1季度)。
当一台在1990年1月1日前某一日期按新电压单位量值作了调整的数字电压表,它在调整后至1989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内原则上不能使用。如确需使用,则应将其以新电压单位量值表示的测量结果除以改值系数,得到以V83NIM表示的旧单位量值结果。
当一台数字电压表计划在1990年1月1日后某个日期进行调整,则从1990年1月1日至调整前的时间内原则上也不能使用。如确需使用,应将其以V83NIM表示的测量结果乘以改值系数,得到以新电压单位量值表示的结果。
4.2.2 虽属上述四个级别范围(不作标准表使用)但使用者实际要求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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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不确定度远大于50×10 的数字电压表和多用表,在1990年1月1日后
可不必立即调整,但可降级使用。当使用者认为需要恢复该仪表的原准确度等级时,
再送有关计量部门或工厂进行调整和检定。
4.3 凡改值涉及范围内的直流标准电压源和标准校验装置(包括0.000
2、0.0005、0.001、0.002和0.005级五个级别),改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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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调整仪器内附的参考标准或校准常数,使其输出电压增大8.90×10
。调整工作应在1990年1月1日前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
与第4.2.1条中的规定一样,1990年1月1日前已完成调整的直流标准电压源,在调整后至1989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内原则上不能使用。若确需使用,应将其输出电压值除以改值系数,以与目前使用的V83NIM保持一致。若调整工作安排在1990年1月1日以后某? 鍪焙蚪校虼樱保梗梗澳辏痹拢比罩恋髡暗氖奔淠冢靡瞧髟蛏喜荒苁褂谩H羧沸枋褂茫涫涑龅缪怪党艘愿闹迪凳杂胍丫У男碌缪沟ノ涣恐当3忠恢隆? 4.4 准确度等级等于或优于0.005级的具有内附电压参考标准的电位差计,其改值办法是,按改值量调整或修正其内附电压参考标准的数值。与上述相同准确度等级范围的电位差计若使用的是外附电压参考标准,则仪器本身不受改值的影响。但需对其外附电压参考标准的数值
进行修正,修正办法同第5条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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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第3条的原则,电阻单位改值的界限值取为10×10 。凡用旧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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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单位量值ΩNIM表示的、准确度等于或优于10×10 的标准电阻器、标准电阻
源和高准确度电阻测量仪器均应从1990年1月1日起将其数值修正或调整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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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5.1 凡改值涉及范围内的标准电阻器,包括国家电阻基准、副基准、比较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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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工作基准、一等及部分二等标准电阻器(阻值范围从1×10 Ω至1×10
Ω)和0.001级以上的电阻工作量具。其改值办法是:将用旧电阻单位量值ΩNIM
表示的电阻值(即1990年1月1日前检定的结果)乘以改值系数0.99999
847Ω/ΩNIM,然后按准确度等级化整,便得到用新单位量值表示的电阻值。
如:某标称值为1Ω的工作基准电阻器,用旧单位量值表示的电阻值为1.00001473ΩNIM,则用新单位量值表示的结果为:
R=1.00001473ΩNIM×0.99999847Ω/ΩNIM
=1.00001320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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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整到0.01×10 ,结果是1.00001320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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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凡改值涉及范围内准确度等于或优于1×10 的标准电阻源,按其
设计原理不同分为两种类型,实物电阻型和有源电阻型。对实物电阻型的标准电阻源
,由于不可能对内部每个电阻的阻值进行调整,故改值办法只能是从1990年1月
1日起将其以ΩNIM表示的输出电阻值乘以改值系数,便得到以Ω表示的新电阻值。直
至下次周期检定重新赋值时为止。
对有源电阻型标准电阻源,改值办法是根据仪器说明书的规定对其进行调整。调整工作应在1990年1月1日前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具体情况类似于第4.2.1条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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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准确度等于或优于10×10 的部分高准确度数字多用表Ω功能的
电阻测量,改值调整应严格按照仪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由于有些多用表只有一个内
附参考标准,当按电压单位改值量调整后,所有其它功能和量限均成比例变化,即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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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测量功能也变了8.90×10 ;而具有多个内附参考标准或有内附控制程序
的多用表则可分别对不同功能进行校准或调整。因此,一定要按不同情况进行调整或
重新检定。
5.4 准确度等级等于或优于0.001级、具有内附参考标准的电桥,改值办法是按改值量调整或修正其内附参考标准的数值。与上述相同准确度等级范围的电桥若使用的是外附电阻参考标准,则仪器本身不受改值的影响,但需对其外附电阻参考标准的数值进行修正,修正办法同
第5.1条所述。
5.5 用于室温范围的高准确度标准铂电阻温度计,虽然是通过它在被测温度下的阻值Rt和0℃下的阻值R0的比值(Rt/R0)来确定被测温度值的,但当测温电桥按新电阻单位量值调整,而R0仍用旧检定数值,或Rt仍用旧单位量值表示而R0已按新值调整,则会带来约±0.? 矗恚说牟饬课蟛睢9蚀樱保梗梗澳辏痹拢比掌穑吹冢担刺跛龆圆馕碌缜沤械髡蛐拚猓褂Π吹冢担碧跛霭旆ǘ员曜疾缱栉露燃频模?值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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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第3条的原则,电流单位改值的界限值取为50×10 。凡用旧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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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单位量值(A83NIM)检定和定标的、准确度等于或优于50×10 的高准确度
直流标准电流源和电流测量仪器(如数字多用表中的电流测量功能)均应从1990
年1月1日起按新单位量值进行调整或修正。其办法是:(1)对仪器的内附参考标
准或校准常数进行调整,或(2)对以A83NIM表示的测量结果或电流输出值乘以改值
系数0.99999263A/A83NIM,便得到以新单位量值表示的电流值。
7.所有交流电压和电流的测量都是以直流标准为基础的,它们的改值量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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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的界限值与第4条和第6条的规定相同。凡准确度等于或优于50×10 的
交流校验仪和高准确度数字多用表中的交流测量功能,均应从1990年1月1日起
作相应调整或修正,方法与直流仪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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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根据第3条的原则,电功率和电能单位改值的界限值取为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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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准确度等于或优于100×10 的高准确度标准电功率表和电能表,均应
从1990年1月1日起将以旧单位量值表示的测量结果乘以改值系数0.9999
8373W/W83NIM得到新单位量值表示的结果。
9.对第4.2,4.3,5.2,5.3,5.4,6,7,8条所列的标准设备的调整,必须严格按仪器说明书的技术规定,并由具有此种调整能力的机构中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来进行。为检验调整工作是否正确,应使用准确度与被调整仪器相当的测试设备,检测被调整仪器在调整
前后的读数或输出值。必要时可将被调整仪器送计量部门重新检定。
生产上述各条所列标准设备的工厂、部门和外国公司(工厂)驻中国维修站、有义务承担对其已售出的产品的调整工作。
10.为避免重复调整或漏调整,特规定:凡按新单位量值调整过的仪器仪表,一律要在醒目位置贴上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的标记。
11.凡按第4.1,4.4,5.1,5.2,5.4,5.5条规定用乘以改值系数的方法来进行修正者,可由该标准器具和仪器仪表的使用人或基层领导指定的专人来进行。改值修正后的结果应写在原检定证书上(或另加一附页),以醒目方式注明“从1990年1月1日起使
用”,并应有计算者与核验者签名。而在该证书原有数据上方应注明“此数据使用到1989年12月31日止”。
1989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送检的,属于改值涉及范围内的电学标准器,负责检定的机构应在检定证书中给出两个结果(或开具两份证书),一个是用旧单位量值表示的检定结果,有效期到1989年12月31日;一个是用新单位量值表示的检定结果,启用日期为1
990年1月1日,有效期至下次周期检定为止。
12.凡生产改值涉及范围内的标准器及仪器仪表的有关工厂和部门,自1990年1月1日起,出厂产品必须按新单位量值定值和标度。为此,允许上述工厂和部门提前使用电单位新量值对其产品或元部件进行调整或校准。
13.1990年1月1日前出厂的,而在1990年1月1日后才到达用户手中的属改值涉及范围内,且以旧单位量值定标的电学标准器具及仪器仪表,必须送计量部门重新检定或调整后才能使用。
14.自1990年1月1日起,送检属于改值涉及范围内的电学标准器具和仪器仪表,一律按新单位量值进行检定,且在检定证书中应按CIPM的要求注明:“此检定结果是以1990年1月1日起生效的电单位新量值表示的”。此注解应至少持续使用三年。
15.自1990年1月1日起,凡进口的电学标准器具以及有关仪器仪表,必须按新单位量值进行验收。
16.凡跨越1990年1月1日的连续性测量数据、稳定性考察数据和控制特性曲线数据除保留1990年1月1日前以旧单位量值测量和1990年1月1日后以新单位量值测量的结果外,为便于数据的比较,还可列出全部数据转换成新单位量值表示的结果。
17.启用1990国际温标取代目前使用的1968国际实用温标后,在(20~30)℃范围内两种温标值将产生(5~7)mK的变化,即(t90-t68)20℃(注)=-5mK,(t90-t68)30℃(注)=-7mK,或者说t68=20℃相当于t90=19.995℃,故对
标准电池及温度系数较大的标准电阻均需进行此项温度修正。
注:20℃、30℃为下标。
18.有关电单位改值的解释和其它事宜,由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和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负责。



1989年10月27日

枣庄市破产改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破产改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9]2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破产改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七日

枣庄市破产改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破产改制煤矿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破产改制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6]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枣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枣庄市境内原国有重点煤矿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重组后继续从事煤炭开采的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破产改制煤矿)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属地区(市)政府是破产改制煤矿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破产改制煤矿的安全监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安全监管。
  第四条 市煤炭、安监、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山东煤监局鲁南分局必须认真履行好各自对破产改制煤矿的监管、监督、监察职责,指导、支持和帮助属地区(市)政府搞好破产改制煤矿的安全监管。
  第五条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枣矿集团)是破产改制煤矿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对全资子公司的管理方式,承担破产改制煤矿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破产改制煤矿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落实物资保障、资金投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制定、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法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破产改制煤矿矿长(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好法定的职责。
  第七条 破产改制煤矿要自觉服从市、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枣矿集团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的规定,按时参加有关会议、活动,及时上报有关文件、信息、图纸、资料,积极配合上级检查、考核、验收工作。
  第八条 在任用破产改制煤矿矿长时,应报属地区(市)政府及同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严格执行枣庄市煤炭企业法人代表安全业绩考核制度。属地区(市)政府与破产改制煤矿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煤炭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目标,定期对破产改制煤矿矿长(法人代表)、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的安全业绩实施考核。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破产改制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煤炭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破产改制煤矿各种证照必须齐全有效。
  第十二条 破产改制煤矿要严格按照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安全监测监控调度制度。破产改制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在与枣矿集团安全监控中心联网的同时,要与属地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监测监控调度中心联网,实现24小时不间断监控调度。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驻矿安全督查制度。枣矿集团驻破产改制煤矿安全监察处应进一步健全机构,配齐人员,实行24小时跟班监管。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破产改制煤矿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隐患排查、认定、治理,及时向煤炭管理部门报告。枣矿集团要督促破产改制煤矿搞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查出问题的整治。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煤矿安全事故,要本着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未得到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调查与处理,并依据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实行安全工作沟通协调制度。枣矿集团与属地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安全信息沟通联络机制,对涉及破产改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应相互通报。在破产改制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时,由市政府或委托市煤炭管理部门,及时召集有关单位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督促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2〕2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精神,切实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全面提高职业学校(包括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下同)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促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增强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



  二、各地教育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职业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引导职业学校进一步转变观念,努力使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紧密结合,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职业学校要瞄准市场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突出办学特色,切实改进实践教学环节,不断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增强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三、各地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职业学校的特点、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要求,研究确定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考核鉴定的具体办法。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应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规范的职业名称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类别进行。同时,鼓励职业学校学生在校学习多种职业技能,实现一专多能,拓宽就业渠道。



  四、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职业学校所设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毕业生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视为鉴定理论考核合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对于培养学生复合技能的专业,除考核所需的基本职业理论和技能外,应增加应用能力、核心能力等方面综合能力的考核。



  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以及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者,可视同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五、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站的原则,充分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选择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督导员的资格培训和管理,严格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审批程序,加强对鉴定所(站)鉴定日常督导,并实行年检制度。



  六、各地人事部门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于职业学校特点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方式。经人事、教育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可直接申请参加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对职业技术学院和具备条件的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实行免试部分科目等政策,逐步实现职业学校学历证书与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相衔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七、大力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要面向城乡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要加强对农村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法制观念等综合素质,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同时,要积极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和已经在城市务工的农村青年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引导和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学习和培训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对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八、各地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发挥职业学校在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的作用,切实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工作。要在职业学校中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宣传咨询活动,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帮助学生了解当前的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要进一步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认真把好新生劳动力就业人口关,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九、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要求,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考核鉴定,进一步拓宽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