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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外商投资企业经济违法案件是否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的请示》的答复

时间:2024-05-29 03:24: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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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外商投资企业经济违法案件是否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外商投资企业经济违法案件是否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外商投资企业经济违法案件是否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的请示》(浙工商法〔1992〕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外商投资企业经济违法案件,应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对需要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应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
行为处罚的报批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1992年9月8日

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教育部、劳动人事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青壮年职工文化技术补课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 教育部


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教育部、劳动人事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青壮年职工文化技术补课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 教育部 劳动人事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废止理由: 适应当时情况, 自行失效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普遍把青壮年职工的文化技术补课工作做为重点突出起来。继去年十一月教育部下发关于职工初中文化补课工作的通知以后,五单位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搞好青
壮年职工文化技术补课工作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进一步调动了企、事业单位办学和职工学习的积极性,文化技术补课工作已经迅速铺开。当前,全党全国都在为贯彻党的十二大精神,争取在本世纪末实现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而努力。实现这一战略目标,
要依靠目前在职职工的力量,特别是要充分发挥青壮年职工的聪明才智。因此,切实加强职工教育,搞好青壮年职工的补课,提高他们的政治、文化、技术水平,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为了进一步推动文化技术补课工作,对贯彻落实《决定》和《联合通知》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目的和要求
青壮年职工文化技术补课是“六五”计划期间职工教育工作的一项特定历史任务。目的是给十年内乱中被耽误了学习的一代青壮年职工补上文化技术课,使他们成为合格的当班人,进而成为生产技术、业务骨干。这是建设又红又专职工队伍的需要,也是关系到建设两个文明,振兴中华
,实现四化的一件大事。
文化补课的要求是学习初中文化知识,使补课对象达到初中毕业的文化水平,为学习政治、技术理论打好基础,并为进一步提高政治、文化、技术水平创造条件。
技术补课的要求是学习初级技术理论,掌握本工种初级工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并为进一步提高打下基础。
鉴于补课对象是成年职工,上过中学而水平不够;人数众多,学习时间有限,教学组织工作复杂;师资、教材、教学场地等办学条件较差;行业工种的要求和地区之间条件不同等情况,在指导思想上要明确下列几点:
1.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根据地区、行业、工种的特点,青壮年职工原有水平和办学条件的差异,以及当前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等情况,来确定补课内容和补课进度。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的不同工种之间,具体要求可以不同,不搞“一刀切”。
2.学以致用,讲究质量。补学初中文化课,要求少而精,掌握基础知识和提高技术业务必须具备的知识;补初级技术课要求适应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通过补课,要对搞好本职工作,推动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起促进作用。要注重实效,努力提高补课结业合格率,不要图形式、赶
任务、走过场。
3.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从补课对象说,要优先抓好技术工种、关键岗位的青壮年职工;从地区和部门说,要优先抓好职工集中的城市和大中型企业。

二、对象范围
1.根据《联合通知》补课对象的有关规定,由各地区、各部门确定补课对象的具体范围,作为制订补课规划和组织教学工作的依据。
2.补课对象范围外的文盲、半文盲、初小高小水平的青壮年职工,虽不属于这次补课任务,也要组织学习,逐步提高。可以与补课对象分别规划统计。

三、标准、内容和考核
1.文化补课的内容,各地区、各部门应以教育部制定的职工初中文化课程的教学大纲,作为基本依据。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订适于本地区使用的初中文化补课教学计划和纲要,规定补课门数、要求、内容和学时数。国务院各部委根据需要与可能并结合本系
统的实际,制订本行业各主要工种不同起点和不同要求的文化补课教学计划和纲要,规定补课门数、要求、内容和学时数。部委制订的补课纲要,一般只适用于本系统企业。
文化补课的考核命题和评分标准,以实际使用的补课大纲为依据。考核办法,既要严格,又应简便易行。考核工作由各地区教育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地区性职工学校,县、团级以上职工教育机构又健全的单位,可自行考核,也可以组织地区性的统考。补课合格证由考核
单位颁发,补课合格证需注明考试科目及成绩。
2.技术补课,请参照劳动人事部和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搞好青壮年工人技术补课工作的意见》作出规划,组织实施。

四、文化、技术补课的结合
补课工作一般应先从抓文化补课入手。但因文化学习的周期较长,必须同时考虑当前生产的迫切需要和职工群众的学习积极性,要尽可能地把文化补课和技术补课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学习时间和学习内容。使之互相促进,紧密衔接。不能等到文化补课全部完成后再进行技术补课。

五、办学形式
由于补课任务重,人数多,时间紧,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创造办学条件,把补课对象最大限度地组织起来,实行广开学路,多种形式办学。脱产、半脱产、业余、自学并举;企业自办、联办、产业系统办、社会团体办学并举。提倡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办夜校,充分利用技工学校和电教手
段。提倡有组织的自学,有条件的单位应尽量多办脱产班。列为全国或地区重点整顿的企业,要结合企业整顿,下决心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应补课对象抽出来脱产补课,加快补课的进度。

六、师资、校舍和教材
1.文化技术补课的师资,除依靠专职教师外,要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选拔、聘请职工中和社会上的能者为师。普通中小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不影响学校教学和教师健康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在师资方面大力支援企事业单位补课。要组织担任补课的教师,开展教研活
动。对缺乏教学经验的教师,要进行培训,注意针对成年职工的特点进行教学,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为调动广大兼职教师的积极性,要注意鼓励先进,并按规定给以报酬。
2.校舍问题,企事业单位要充分挖潜,采用“挤、腾、修、借、建”的办法解决。普通学校、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礼堂和其它一切活动场所,要尽可能地对职工的文化技术补课工作给以大力支持。教室的租费要合理,由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有关部门负责制订统一的收费
标准。
3.教材问题,文化补课除使用教育部统编的教材外,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补课纲要,自编教材。技术补课,可以尽先选用现有教材,也可编写讲义、资料,作为临时教材。国务院各部委要积极组织力量,加紧编写出本系统短缺的专业教材,一些通用工种所需的教材,行业之间可
以相互参照使用。

七、加强政治思想教育
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广泛宣传补课的目的要求,启发青壮年职工为四化学习的自觉性。政治思想教育要纳入文化技术补课工作全过程,互相结合、统筹安排、相辅相成,全面提高青壮年职工的政治、文化、技术素质。脱产学习班中,要安排一定学时的政治理论课。

八、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是完成文化技术补课任务的关键。进展缓慢的地区和部门,首先要解决领导认识问题,把补课工作列入日程。进展较快的也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按照中央《决定》,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各业务局要主管本系统的职工教育工作,制订文化技术补课规划,解
决办学中的实际问题,把文化技术补课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进行落实。随着文化技术补课的深入发展,对补课合格的职工应及时组织继续学习提高。教育、劳动、工会、共青团各个部门,也要按照《决定》的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条块之间要互相支持,通力协作,共同促进文
化技术补课工作的深入开展。



1982年12月2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章程修订》的通知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章程修订》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7〕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自2000年3月份开始运营以来,在银、担、企信用借贷关系中,发挥了积极的桥梁作用,初步形成了“诚实守信、共进多赢”的融资担保平台。但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和金融新产品的不断推出,原担保中心《章程(试行)》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业务工作的拓展,现将《滨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章程(修订)》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章程》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的运作行为,确保担保资本金的安全运行,维护市担保中心、协作金融机构(组织)和受保人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滨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滨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资本金安全运行,规范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简称市担保中心)的运作行为,维护市担保中心、合作金融机构和被担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市担保中心是经原地区行署批准建立的事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市担保中心的主管部门是滨州市财政局;业务上接受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四条 市担保中心的全称是山东省滨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
  第五条 市担保中心对受担保单位实行会员制。
  第二章 经营原则与范围
  第六条 在确保担保资本金安全运行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为符合本中心担保条件的法人和自然人提供信用担保和配套中介服务。以安全性、合法性、社会性、自主性为基本准则,以坚持市场化运作、资本保值运营、控制风险、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为经营原则。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化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负风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主要经营范围:
  (一)为滨州市境内的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综合授信、保函业务、履约、承兑、贴现、开办资金、政府基础设施项目急需资金贷款及金融衍生的诉讼保全等品种提供担保;
  (二)为滨州市境内的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其中包括购买住房、商铺、房屋装修、购买车辆、购买各类大额耐用消费品、出国留学国家助学贷款)、个人生产经营类贷款(其中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非法人资格的私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等信贷业务品种及金融衍生品种提供担保;
  (三)为有偿还能力的事业单位提供融资担保及其他配套服务;
  (四)向省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
  (五)为中小企业提供配套咨询服务;
  (六)对中小企业及其他机构投资、风险投资;
  (七)经批准,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担保分支机构,为资产质量高、经济效益好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县市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和再担保服务。
  条件成熟后,逐步增加技术改造贷款、风险投资贷款、项目开发贷款、金融租赁业务的担保。为了避免汇率风险,担保中心不对外汇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资本金
  第八条 市担保中心担保资本金10000万元(条件成熟可调增注册资本金)。市财政初期筹措3000万元(现注册资金3006万元),余额由如下渠道筹措:
  (一)政府财政年度划拨;
  (二)政府按国家规定建立并转入的技术创新风险投资基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基金以及回收的财政周转金、风险补偿资金、政府设立的支持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三)市直整体出售企业所得国有资产收益剔除职工权益等债务的净余额部分;
  (四)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可以列入资本金的贷款;
  (五)申请省及省以上政府部门和担保机构资金支持;
  (六)国内外有关机构、组织、企业和个人的资助或入股资金;
  (七)会员会费转入;(八)担保收益转入;(九)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十)其他。
  第四章 监管会
  第九条 设立滨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资本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为担保资本金的监管、协调组织。监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政府分管市长兼任,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由市财政局、经贸委、审计局、人民银行、协议银行、市工商局、市质检局以及相关单位组成。监管会行使下列职能。
  (一)审议决定市担保中心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市担保中心章程(修订);
  (二)负责筹措和逐步增加市担保中心的担保资本金;
  (三)协调市担保中心与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
  (四)对市担保中心坏帐核销、增加或减少资金规模作出决议。
  (五)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与货币政策,适时根据政策变化,准确及时对市担保中心进行风险提示管理。
  第十条 各级政府和监管会不干预担保中心正常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监管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由主任委员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章 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市担保中心的职责:(一)负责制定和执行担保中心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三)负责担保资本金的经营管理;(四)起草市担保中心章程,制定有关担保实施办法;(五)受理担保申请与申请再担保;(六)对申请担保的企业进行资信调查;(七)按照审保分离原则审批担保;(八)负责保后跟踪监督检查以及担保债务的代偿和追偿;(九)制定并执行内部的规章制度;(十)定期向监管会、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告担保业务运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状况。第十三条 市担保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 市担保中心主任作为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全面负责市担保中心的日常行政和业务经营活动,对有争议的担保项目行使一票否决权;
  (二)向监管会和市财政局提出市担保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盈亏处置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定期向监管会和市财政局报告担保资本金运行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四)组织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五)聘任或解聘部门负责人,聘用或解聘一般管理人员;
  (六)提出内部职能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聘请有资格、有经验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担任法律、财务顾问;
  (八)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根据业务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市担保中心主要设置下列职能部门:
  (一)综合部
  负责拟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季度工作计划,根据各部门职能分工提出任务分解初步意见,作好督查和反馈工作;起草综合性的报告文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中心的经费、行政、人事、劳动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担保中心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二)担保业务部
  负责联系金融机构,起草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议;受理担保申请与申请再担保;负责担保项目的考察、评估,提出担保项目办理意见;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办理担保与再担保手续并落实反担保措施;对担保的项目履行全程跟踪服务、监督反馈;对担保和再担保对象运营情况实施监控。负责搜集中小企业信息工作。
  (三)风险管理部负责担保与再担保业务风险的防范。对资信评估和担保业务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采取防范措施和化解办法,当发生担保与再担保风险后,对抵押资产进行处置和变现;负责担保债务的代偿和追偿;负责担保对象的资信调查,对担保对象的安全性作出定量技术分析,参与担保业务的审核、审批。
  (四)财务部
  负责筹措、管理和运作担保资金,担保资本金的财务管理与核算,收取和管理会员会费和担保费,提取和管理担保中心风险准备金,真实、完整、准确地核算担保中心盈亏,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起草和拟定财务计划和财务报告,办理各项财务结算事宜。
  第十六条 市担保中心各职能部门在中心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十七条 市担保中心员工不得在中心外从事损害中心利益和形象的活动,违者一经发现,按内部规章制度处罚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担保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和能带动我市经济发展。
  第十九条 申保对象(会员企业)应当承认和遵守担保中心章程(修订)和会员章程,认缴会费,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会员义务。
  第二十条 市担保中心不为申保对象向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金融机构或金融组织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申保对象在向金融机构或金融组织申请贷款的同时,可以向市担保中心申请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市担保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可向省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
  第二十二条 市担保中心、金融机构或组织、申保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办理贷款、担保和反担保的业务手续,并严格履行相互签订的合同与协议。
  第二十三条 市担保中心为申保对象提供担保,单笔担保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中心注册资本金的10%,最高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20%。
  第二十四条 市担保中心为申保对象提供担保,应根据其资信等级、担保期限、担保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
  第二十五条 担保收费:收取比例应当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具体由担保中心自行制定。
  第七章 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二十六条 市担保中心开展担保业务要确保资本金安全运营,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资本金的10%以内,风险损失控制在担保金额的1%以内,超过控制界限,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担保资本金可以用于国债等安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有价证券,提高其使用效益,但不得用于股票、企业债券等高风险投资领域。
  市担保中心要积极参与市人民银行牵头组织的企业征信评级活动,增强自身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七条 受保对象不能清偿到期贷款的,由担保中心、金融机构共同组织催收与追偿,或在到期日满由金融机构进行展(转)期处理。对到期无法收回的贷款,由金融机构出具《事故通知书》,由担保中心依据有关合同承担代偿责任。
  市担保中心与有关金融机构建立贷款担保协作关系,若发生代偿风险,按合同约定比例分担实际风险损失。
  第二十八条 市担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依法行使追偿权。追偿措施有:
  (一)帮助债务人制定落实还款计划,尽快收回债务;
  (二)要求反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
  (三)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
  (四)依法提起诉讼;
  (五)依法申请受保单位破产清偿。
  (六)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申请风险损失补偿;
  (七)其他。
  第二十九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市担保中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从经营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坏帐损失。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落实反担保措施。受保对象必须按照担保中心的要求设立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担保中心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和现行的财务规定,建立、健全中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核算费用。
  第三十三条 正确核算工资费用,凡按规定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列入成本核算,职工医疗费等福利费用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考核制度。完成考核指标,可按规定计提效益工资。
  第三十五条 年终会计决算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确认。
  第九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担保中心对中心员工可以采取考核聘任制。可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七条 市担保中心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按规定对中心员工进行考核、晋升和奖惩。
  第三十八条 定期对干部职工进行岗位培训和政治业务素质教育。
  第三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修订)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修订)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修订)自2007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