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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1:25: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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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5]99号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湖北、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方针政策,切实做好2005年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中发[2005]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农业税免征、农业税征收工作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切实贯彻落实好相关政策。
(一)免征农业税的地区,要将免征政策不折不扣的落实到位;要按规定对农业税有关征管基础资料、账簿、法律文书以及已经使用的农业税完税证等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尚未使用的农业税完税证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缴销。
(二)尚未免征农业税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2005年降低农业税税率的政策规定和要求,继续规范农业税征管,妥善处理好各类矛盾,杜绝涉农负担恶性案(事)件的发生。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中“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前发生的农村税费尾欠,要登记造册,暂缓清收,以后再作处理。对改革后新发生的农业税尾欠,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要制定还款计划,依法逐步清收”的要求处理农业税尾欠。
二、按照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要求。全面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工作
各地要按照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要求,全面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确保两税收入迈上新台阶。
(一)要积极争取国土资源部门、房产部门的支持,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税源管理。
(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契税直征工作要求,完善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征收管理。总局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制定《契税征管业务规程》,希望各地为此积累经验,提出建议。
(三)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两税执法检查工作。各地要按照总局的部署,在上半年对土地市场的两税征管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前,执行检查任务的征收机关应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税源情况,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被检查的征收机关要积极配合,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关资料。检查后,上级征收机关要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下级征收机关的问题,进行集中研究处理。各级征收机关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
总局将抽调各地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对部分省(区、市)进行重点抽查。
(四)做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相关工作。各地要按照总局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加强与相关税种管理部门的配合工作,充分采集、全面掌握房地产税收各税种所需信息,并及时传递信息至有关部门。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要在契税征收窗口做好相关税种的代征工作。
(五)各地要在总局的统一部署下,加快耕地占用税、契税两税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
三、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税收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目前农业税收工作正处在一个特殊而又重要的时期。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加强对农业税收工作的领导,保证党和国家农业税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要做好农税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教育和管理,妥善处理好农业税免征后的各种问题,保证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六月九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专利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专利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一、根据中国专利局一九八五年第十号公告公布的《专利代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专利局国专发法字(1986)第129号《专利代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照现行代理收费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二、凡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技术开发服务中心专利代理处专职或兼职代理人,在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承办的专利代理事务时均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技术开发服务中心按本办法规定收费,并出具收据,专利代理人办理专利代理事务过程中不得再向委托单位或个人另行收费。
三、根据具体代理业务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大小,专利代理事务收费可依照本标准上下浮动20%,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见附表。
四、本专利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专利代理收费暂行标准
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1 咨询费 按效果酌情收费
2 检索费(含翻译费) 实费,另加管理费10-20%
3 起草专利申请文件费
(1)请求书 10元(件) 10元(件)
(2)说明书(20页 200-400 200
以下)权利要求书( 元(件) 元(件)
一项独立权项,)摘要
(3)超过20页, 50元 50元
每加10页
(4)增加独立权项 60元(项) 60元(项)
(5)从属权项 15元(项) 15元(项)
4 (6)附图 实费 实费
申请审查手续费 30元(项)
5 提前公开申请手续费 15元(项)
6 撤回申请手续费 15元(项)
续表 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7 修改说明书或权 10-15 10-15
利要求书 元/件 元/件
8 不丧失新颖(例外 20元/件 20元/件 20元/件
情况)的请求手续费
9 申请复审手续费 30元/件 30元/件 30元/件
10 代写复审请求书 300元/件 250元 /件 50元/件
11 代写异议书 400元/件 300元 /件 250元/件
12 代写异议答辩书 250元/件 200元 /件 150元/件
13 代写无效宣告请 400元/件 300元 /件 250元/件
求书
14 申请人姓名、地址 10元/件 10元 /件 10元/件
单位名称、印鉴等
变更手续费
15 期间延长或日期变 10元/件 10元 /件 10元/件
更手续费
16 专利权转让注册 40元/件 40元 /件 10元/件
代办费
17 强制许可的专利使 10元/件 40元 /件
用费的请求裁决手
续费
18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 80元/件 80元 /件
可请求手续费
19 申请续展手续费 15元 /件 15元/件
20 缴付专利申请维持 10元/件
费的手续费
21 缴付专利年费的手 15元/件 15元 /件 15元/件
续费(三年翻一番)
22 缴付年费滞纳金 10元/件 10元 /件 10元/件
(六个月内补缴)
的手续费
注:1.电报、电传另行收费,有关差旅费由委托人支付。
2.索取有关专利申请文件,另行收费。
3.申请专利获专利局批准,另收谢金,款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异议成立,另收谢金,按第11项的50%计。
5.异议答辩成立,另收谢金,按第12项的50%计。
6.个人申请专利,代理费用酌情减收。
7.受理加急委托,加收费用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汽车保税仓库清理停业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汽车保税仓库清理停业的通知
1994年7月14日,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17号)通知精神,现将对进口汽车保税仓库清理、停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贯彻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除经海关总署批准设立在国家指定的大连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满洲里、深圳(皇岗)口岸的进口汽车保税仓库外,其他口岸一律不得设立进口汽车专营码头或进口汽车保税仓库。对6个口岸以外的汽车保税仓库,应按规定立即停止批准进口保税汽车。
二、对各地进口汽车保税仓库1994年7月4日前批准进口的保税汽车,在9月30日前可以根据署税〔1994〕405号文件的规定,开展出售免税进口汽车,但不得迟于9月30日。小轿车、越野车、九座以下面包车的优惠政策已在今年3月31日结束,不在此列。
三、要督促各地进口汽车保税仓库尽快处理库存汽车。1994年9月30日以后库存的进口汽车(包括在1994年7月4日前已经海关批准而在1994年9月30日以后进库的汽车),经主管海关核准后可允许其转口出境或凭有效进口许可证照章征税后销往境内。
四、各地进口汽车保税仓库库存汽车处理完毕后,要及时办理汽车保税业务或汽车保税仓库的注销手续,对各地汽车保税仓库的注销工作,原则上要在1995年3月底以前完成。
五、各关收到此文10日内将本关区保税仓库现存进口汽车报总署监管司。对进口汽车保税仓库要抓紧进行停业清理,并于1994年10月底前将汽车销售、库存、转口等有关情况书面报送总署监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