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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据产品质量法规查处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4-07-04 22:24: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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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据产品质量法规查处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依据产品质量法规查处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伪劣商品工作中职责如何划分的请示》(黑工商函〔1997〕1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案件的问题,我局曾于1994年7月27日(工商公字〔1994〕第207号,见附件)作过明确答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案件。
二、关于市场的含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涵。现阶段的市场,是指社会主义大市场,不仅包括农产品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等商品市场,而且还包括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以及房地产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
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有权依法对市场上发现的产品质量违法问题进行监督管理。




1997年3月20日

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06〕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南昌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责任体系建设,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打造高效责任政府,塑造诚信创业南昌,确保政令畅通,避免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促使行政首长恪尽职守,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及所属工作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统称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本办法所指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各组成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垂直管理机构、政府部门内设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本办法所指被问责人即经市政府决定问责的上述机构单位行政首长。
第三条 行政首长问责实行权责统一,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各县区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决策失误、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行政首长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行政首长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一)有政策执行不力情形的
1、不认真贯彻执行或不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政策的;
2、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
3、对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以及上级交办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的;
4、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市人民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5、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的。
(二)有违规决策、决策失误情形的
1、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
2、未经规定的听证、论证等程序,擅自作出重大的、专业性较强的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的;
3、由集体作出错误决定的;
4.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5.随意或未按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6.违法决定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群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7、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其他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8、有其他违法决策或决策失误行为的。
(三)有效能低下情形的
1、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多次反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不予解决或解决不力的;
2、在重大自然灾害或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发生时,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3.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4.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5、因机关行政效能、服务质量低下,导致群众反映强烈的;
6、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下级的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四)有违法行政、滥用职权情形的
1、违法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或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
2、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转让、土地划拨和出让、金融信贷等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3、在经济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规定承诺或给予信用、经济担保的,或不守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严重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4、不履行应当履行的承诺事项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5、妨碍或非法干预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有监管不力情形的
1、所在领导班子的成员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2、工作纪律涣散、工作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3、不严格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上位法或上级政策相抵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有其它情形的
1、在管辖范围内发生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浪费政府性资金、政府管理资金,或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财或造成国有资财流失的;
2、在管辖范围内因行政不作为或不当作为,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3、行政首长本人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等,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4、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5、指使、授意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6、对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7、其它情形需要被问责的。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公开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六)免职或建议免职;
(七)劝其引咎辞职。
前款问责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其中,作出免职或建议免职或劝其引咎辞职决定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办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发现或根据下列信息发现应当问责的情形,可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可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可作出问责决定。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申诉;
(二)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政府法制、政务督查、行政监察、审计、安全生产、信访、效能建设等部门单位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的事实与建议;
(八)其它领导向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问责建议或其他渠道获取的问责信息;
(九)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问责启动后,市长或市长委托的行政副职可责成被问责部门行政首长当面汇报情况,或安排该部门行政首长就启动问责问题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时,市政府根据具体问责事项内容,指定市政府办公厅,或者其他机构,或者派出联合调查组负责问责调查。
问责调查从问责启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市长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问责调查结束时,调查机构应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报市政府。在调查报告形成前,调查机构应将调查认定的事实、拟给予处理意见和依据告知有关部门行政首长,有关部门行政首长有权进行申辩陈述。调查机构应当听取其申辩陈述,并将其申辩陈述的理由写入调查报告。
第八条 问责决定由市行政首长或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市行政首长对经问责调查核实,被问责对象不存在规定情形的,或者情节轻微的,或者在出现问责事项后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根据调查材料的结论作出终止问责的决定。被问责对象存在规定情形的,则依照本办法对该部门行政首长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为书面形式,在作出问责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起草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被问责行政首长及相关单位送达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列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问责人有申请复核调查权利。
第九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核。特殊情况,申请复核期限可延长5个工作日。
市政府作出复核调查决定时,可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指定由原调查机构负责复核调查,也可另行指定调查机构或派出联合调查组进行复核调查。复核调查机构应在作出复核调查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调查并写成复核调查报告。在复核调查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复核调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复核调查机构应把复核调查报告及拟处理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事实清楚、处理意见恰当的,继续执行问责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失实或处理意见不恰当的,决定终止问责或变更问责决定。
市政府办公厅应在市政府对该问责事项作出最终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把复核调查处理意见(包括继续执行问责、或终止问责、或变更问责)书面送达被问责人。
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条 对行政首长进行责任追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需要追究行政首长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首长和行政副职对应当问责的情形都负有责任的,市人民政府在问责行政首长的同时一并对行政副职进行问责;行政副职对应当问责的情形负全部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首长、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行政首长进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工程设计计算机优秀软件评选办法

建设部


工程设计计算机优秀软件评选办法

1990年11月22日,建设部

为了推动设计单位应用电子计算机的工作,及时表彰和推广优秀的设计软件,决定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优秀设计软件的工作,具体事务由中国工程设计计算机应用协会承办。评选办法如下:
一、评选范围
工程设计单位自行开发或与其他部门共同合作开发,以及从国外引进经二次开发的下列软件均可参加评选:
1.工程设计分析、计算软件、CAD软件。
2.管理系统软件。
3.过程控制软件。
上述软件仅限于16位(包括16位)以上大、中、小型计算机和微型计算机上使用的程序(过程控制软件可以是16位以下机型的)。
参加评选的软件,必须经过正式鉴定和省、部级设计管理部门审定,并经实际使用证明效果显著,有推广价值者。
二、申报手续
1.申报软件的开发单位按系统上报主管部门或地区,由主管部门或地区统一推荐上报。如果因某种原因,软件开发单位主管部门不能统一推荐者,须经同行业省、部级直属上级设计院推荐申报(申报表格另外发)。
2.申报时需附下列文件,一式十份:
(1)软件程序说明:包括功能、编制依据、数学模型、主要框图。
(2)使用说明或用户手册。
(3)鉴定证书。
(4)用户使用效果证明。
(5)推荐部门的意见。
3.凡申报参加评选的软件,由开发申报单位交申报费二百元。
三、评选时间
工程设计计算机优秀软件的评选工作,如无特殊原因每两年进行一次。
四、评审机构
由建设部设计管理司与各有关部门协商,聘请有关领导、工程设计和计算机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申报材料直接寄给中国工程设计计算机应用协会秘书处。
五、评审程序
1.申报的软件经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分类,分发给专业评审组。
2.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包括进行必要的实际操作,测试或考题,然后上报初评结果。
3.评委会根据专业评审组上报的初评意见,集中评出获奖软件。
六、奖励办法
凡经评出的优秀软件,由评委会颁发证书和奖章,并由评委会发表公告,优先组织推广。
七、其它
各部门、各地区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