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金昌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政令畅通,决策落实,提高政府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甘政办发〔2010〕2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任务:
(一)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文件确定的事项;
(二)政府各种会议决定事项需督办的;
(三)政府领导批示及交办的事项;
(四)上级机关批示及交办的事项;
(五)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批办、转办的事项;
(六)本级政府年度主要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事项;
(八)新闻媒体以及内部刊物对本地区有关重要问题的批评、建议的处理情况;
(九)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十)市政府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督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政府权威。
(二)客观公正原则。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
(三)注重实效原则。着眼于解决问题,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提高政府工作效能。
(四)突出重点原则。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对关系全局的重要事项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督查。
(五)分级负责原则。政务督查工作按职责权限,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全局性的督查事项或涉及多个部门的督查事项,由分管秘书长或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实施,或者指定牵头单位和责任人组织实施。
(六)严格保密原则。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纪律,对督查工作的有关材料,做到不丢失、不误传、不泄密。
第四条 政务督查机构:
(一)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组织实施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务督查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检查工作。
(二)县(区)政府设立专门的政务督查机构,配备专职督查人员;政府所属部门的办公室(人秘科或综合科等)行使督查职能,配备兼职督查人员。
(三)从事政务督查工作的专(兼)职督查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专职督查人员调整须报上级政府政务督查机构备案,兼职督查人员调整须报本级政府政务督查机构备案。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政务督查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办事认真、作风扎实、廉洁奉公、事业心强的同志从事政务督查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为政务督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鼓励督查人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政务督查机构可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离退休老干部中聘请兼职督查人员,协助做好政务督查工作。兼职督查人员的工作接受政务督查机构的领导。
第八条 政务督查机构的职权:
(一)各级政府要为督查机构配发或传阅上级和本级文件,并根据需要安排督查人员列席本级政府的有关会议。
(二)督查人员可直接到所辖范围内有关单位和县(区)、乡(镇)进行督查调研,了解有关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政务督查机构根据领导批示适时组织召开政府有关部门会议,进行督查协调,参与督办事项的调查处理。
(四)政务督查机构对被督查部门有巡视监督权和质疑、建议权,并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级政府贯彻落实本级政府决策情况进行通报。
第九条 上下级政府政务督查机构的关系,以及本级政府政务督查机构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督查机构的关系为业务指导关系。
第十条 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上级下达的督查事项要认真研究部署,积极开展工作,并对上报的督查反馈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对督查机构在本单位开展督查工作要给予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并全面真实地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严禁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登记。拟办督查事项,要进行立项登记,并填写相关表格送审。
(二)立项审批。重要督查事项须经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或秘书长审批;政府所属部门的督查事项由部门领导审批。
(三)实施督查。政务督查可根据督查事项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下发督查通知、电话询问、实地督查、与有关部门联合督查等形式进行。政务督查机构对每次督查情况要记录备查。
(四)组织协调。一般性的督查事项,由政务督查机构组织协调;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政务督查机构提出预案,由政府领导或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
(五)材料报送。被督查单位要按督查机构的要求,及时反馈督查事项的相关情况。反馈材料要客观真实,事实清楚,文字简洁,结论正确,处理恰当。反馈材料须经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涉及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反馈材料由牵头单位负责报送。
(六)结果反馈。所有督查事项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反馈督查结果。反馈方式采取当面汇报、督查通报等形式。领导对反馈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明确批示的,要进一步核实情况或继续进行跟踪督查。
(七)办结归档。督查事项办理结束后,应将交办原件、办结报告及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和保存。
第十四条 承办要求:
(一)承办单位接到交办通知后,确认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向交办单位说明原因,经许可后在3日内将原件退回交办单位。
(二)督查通知发出5个工作日内,承办单位要将回执寄回交办单位,回执单要填写清楚领导批示,拟采取措施,承办人等内容。
(三)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办事项的办理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要提前向交办单位说明原因,经交办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办理。重大督查事项和紧急督查事项,应当特事特办。
第十五条 政务督查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包括:工作责任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督查结果反馈制度、工作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十六条 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政务督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要作为衡量和考核其总体工作,以及单位领导是否履行工作职责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对政务督查工作落实督办不力、报告内容不实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制发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长春市发放住房补贴和交缴公积金计算基数韵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12号
《长春市发入住房补贴和交缴公积金计算基数的暂行规定》,业经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米凤君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长春市发放住房补贴和交缴公积金计算基数韵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确保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交缴依法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城区住房补贴计算基数和住房公积金计算基数,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住房补贴系指公有住房提租后给职工适当的住房补助。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为职工个人建立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住房补贴和公积金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计算基数)按照一九九二年年末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标准确定。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计算基数为下列各项之和:
(一)基础工资。
(二)职务工资,职务津贴。
(三)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津贴、护龄津贴)。
(四)副食价格补贴18元。
(五)粮油价格补贴12元。
(六)燃照价格补贴15.50元。
第五条 国有、集体企业在职职工的计算基数为下列各项之和:
(一)企业标准工资(岗位技能工资,下同)。
(二)副食价格补贴23元。
(三)粮油价格补贴6元。
(四)燃照价格补贴15.50元。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的计算基数为其实发工资的60%,但计算基数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训箅。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和职工遗属无工作的,以及原无工作单位但享受集体职工待遇的民委员会主任的计算基数按200元计算。
第七条 带薪服现役的军人、带薪上学的学生、公派
出国工作(学习)人员、被聘用的停蒋留职人员、开除公职留用察看人员和未开除公职的劳改劳教人员的计算基数为下列各项之和:
(一)原标准工资。
(二)副食价格补贴:原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18元;原为企业职工的,23元。
(三)粮油价格补贴:原为机关、事业单位的,12元;原为企业的,6元。
(四)燃照价格补贴15.50元。
第八条 实行全额计件工资的企业职工的计算基数为下列各项之和:
(一)原标准工资。
(二)副食价格补贴23元。
(三)粮油价格补贴6元。
(四)燃照价格补贴15.50元。
第九条 计划内临时工的计算基数为下列各项之和:
(一)劳动人事部门确定的标准工资。
(二)副食价格补贴23元。
(三)粮油价格补贴: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12元;
企业招用的,6元。
(四)燃照价格补贴15.50元。
第十条 学徒工视为录用单位的正式职工,按录用单位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确定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离退休职工(含享受退职费的退职职工)的计算基数为下列各项之和:
(一)离退休时计算离退休费的工资基数。
(二)按照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费1 2元至1 7元。
(三)按照吉劳人险字(1988)7号文件规定的补贴费5元。
(四)按照吉政发(1990)11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普遍增加的离退休费。
(五)副食价格补贴:原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18元;原为企业职工的,23元。
(六)粮油价格补贴:原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12元;原为企业单位职工的,6元。
(七)燃照价格补贴15.50元。
一九九二年年末以前,国家、省、市给部分离退休职工增加的补贴、离退休费,应列入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各县(市)、郊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