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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信用卡业务设备技术管理控制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4:56: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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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信用卡业务设备技术管理控制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信用卡业务设备技术管理控制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最近,通过有关案例发现,一些发卡行开发的商户POS退货返款功能不严密,存在着严重的风险隐患。少数行不执行全行统一的授权码规定,以及业务人员与技术人员职责不清、监督制约不力等,发生风险事故案件。造成了资金损失,危害了建设银行的信誉。为了加强信用卡业务管
理,控制风险,减少和防止不法分子骗取银行资金,保证我行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总行明确并重申以下规定,请各行遵照执行。
一、各行在开发和使用POS应用系统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及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的业务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特约商户POS与银行网点POS功能须严格区分,分别安装不同的应用软件,严禁混用。为避免以虚假不实交易进行退货返款,总行规定,持卡人退货,必须以
相对应的已有确实交易的物品和原始凭证为依据,在商户同意退货的前提下,由商户收银员在POS机上输入原始凭证上的交易日期、交易流水号、交易金额及POS终端编号,以上信息作为退货信息的组成部分上送发卡行,发卡行逐一检索核对交易日期、交易流水号、交易金额及各级操
作密码等,在确认该笔交易真实存在的情况下,方可批准退货。发卡行在批准退货交易后不得将退货款即时返还持卡人帐户,必须在当日商户签购累计金额中抵减退货金额后再对持卡人帐户进行返款。严禁只以输入交易金额作为退货依据进行检索,防止不法分子凭空退货,写钱入帐。
各行须对现行的POS应用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退货功能是以输入交易金额为唯一检索依据设计的,应立即关闭此退货返款功能;对现有其他功能设计有缺陷、风险防范要求不严密的,务必立即修改完善,不得带“病”运行。如今后再出现类似问题,由发生行的主管领导负责。

二、严格执行总行有关授权的规定。各行必须执行建总发字〔1995〕第49号文中规定,信用卡业务授权号码由电子计算机给出的六位随机数组成。发卡行与收单行应以六位数授权号码为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业务中统一的授权号码。POS自动授权和电话人工授权均执行这一规定
。目前仍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分行,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明确部门分工,加强POS管理。为堵塞漏洞,控制风险,各级行计算机部门与信用卡业务部门之间要建立“防火墙”制度。POS的选型、购置、安装、调试,软件开发、密码管理及技术维护等由计算机部门负责;信用卡部门负责发展商户,提出配备POS规划,对商户操作人
员进行业务操作培训,定期、不定期检查POS使用情况,提供凭证单据。发现POS运行问题,及时向计算机部门反映。计算机部门要组织力量,采取措施,保证POS系统的正常运转。各级行要建立POS维护登记制度,卡部人员和计算机人员持证上岗,防止不法分子冒充建行业务人
员或技术维护人员作案。
四、各行在开发信用卡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时,必须认真做好需求分析工作,将风险控制、安全防范思想贯穿到业务操作和软件设计全过程之中。今后凡一级分行提出全辖范围内的涉及信用卡业务的计算机业务需求,在分行有关部门论证形成一致意见后,必须报总行信用卡部审核,否
则视为无效。有关技术部门要把好技术设计关和风险防范关,对业务部门提出的业务需求要进行可行性、安全性的检测、论证,不得为求验收通过,而降低标准。更不允许在未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之前投入实际使用。各行要严格执行计算机软件审批验收管理制度,把好验收关,对未满足业务
需求或存在缺陷的业务软件,不得验收通过或同意运行。对已运行的系统,如发现风险隐患,业务部门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开发部门要采取措施进行修改。
五、各行对信用卡专用计算机技术和设备管理、信用卡业务市场推广和授权管理等岗位的操作人员要作为要害部位和要害岗位人员进行规范管理、风险约束和内部监控,指定专人并配发上岗合格证,建立其资格和工作情况档案,定期考核。对要害岗位工作人员要加强教育与监督,凡发
现不合格人员或可疑人员要坚决撤换或调离要害岗位,切实防止各种形式的内外勾结做案。各行要根据建设银行有关保密规定,建立健全密码的产生、传递、使用、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对特约商户等外部操作人员使用的密码,也必须严格控制,防止外部人员利用密码进入业务系统做案

各行要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信用卡业务和设备技术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部门、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并坚决执行,规范操作,保证全行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



1996年5月27日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更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具体计算方法参见附件1。

  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三、货币市场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四、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五、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六、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七、货币市场基金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

  货币市场基金应采用合理的风险控制手段,如影子定价,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影子定价的处理流程和计算公式参见附件2。

  八、为解决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定价过程中新出现的问题,基金业界可自发成立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定价工作小组。

  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定价工作小组成立后,小组成员及其议事程序应报备中国证监会;在日常运作中,小组有关决策应及时报备中国证监会。

  九、货币市场基金在收入确认方面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债券差价收入应于实现时确认,不得进行摊销处理。

  (二)对于债券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视为折溢价计入债券成本,并在债券剩余存续期内摊销。

  十、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十一、本通知有关词语解释如下:

  (一)剩余存续期等于计算日距债券兑付日的天数。

  (二)摊余成本法是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三)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其中,NAVs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NAVa为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债券手续费返还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承揽费和发行手续费等。

  十二、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2、影子定价的处理流程和计算公式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一、计算公式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二、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一)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二)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三)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四)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五)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七)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附件2:

  影子定价的处理流程和计算公式

  一、影子定价的处理流程

  (一)收益率采集基础

  货币市场基金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管理的中国货币网(www.chi?鄄namoney.com.cn)上采集双边报价信息,以此为基础估算市场公允收益率。

  (二)定价品种的分类

  将定价品种分为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其他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三类。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定价工作小组每季度确定当期最活跃的成交类别作为下一季度的估值基准类别,并确定三类定价品种之间的收益率折溢价标准,一并作为下一季度的估值基准。

  (三)估值基准类别的剩余存续期分类

  1、剩余存续期小于等于3个月;

  2、剩余存续期大于3个月,小于等于6个月;

  3、剩余存续期大于6个月,小于等于9个月;

  4、剩余存续期大于9个月,小于等于397天。

  (四)数据采集

  1、寻找估值基准类别券种的双边报价信息

  每个工作日16:45分后,从中国货币网采集双边报价的收益率信息。双边报价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第5位四舍五入。

  2、其他信息

  其他信息如债券面值、票面年利息、每年的利息支付频率、债券剩余存续期等。

  (五)确定各期限段公允收益率基准

  1、以双边报价中估值基准类别各券种的买入收益率和卖出收益率的简单平均值,作为该券种的收益率标准。收益率标准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第5位四舍五入。

  2、如有多个双边报价商对同一品种提出报价,以最低的买入收益率和最高的卖出收益率的简单平均值,作为该券种的收益率标准。

  3、根据估值基准券类别剩余存续期的划分原则,计算各期限段中所有券种收益率标准的简单平均值,作为该期限段品种的市场公允收益率标准。

  4、若当日某期限段券种没有双边报价信息,则以上一日该期限段券种的公允收益率标准作为当日该期限段券种的公允收益率标准。

  (六)确定其他类别品种的公允收益率标准

  根据基准券类别中各期限段品种的公允收益率标准,以及其他品种与基准券类别之间的收益率折溢价标准,确定其他类别品种各期限段的公允收益率标准。

  (七)浮动利率债券的公允收益率标准,由影子定价工作小组根据基准利率以及有效利差的实际变动情况具体确定。

  (八)确定基金的影子价格

  1、参照本附件第二项全价估算公式,分别计算当日货币市场基金持有各券种的影子价格。

  2、将各券种的影子价格导入估值表中,计算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全价估算公式

  (一)持有券种在计算日至到期日之间的付息次数为1的,采用以下公式,计算各券种的影子价格。

  其中:PV为各券种的影子价格;M为债券面值;C为债券票面年利息;f为债券每年的利息支付频率;D为从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剩余天数;y为估算的市场收益率。

  (二)持有券种在计算日至到期日之间的付息次数大于1的,采用以下公式,计算各券种的影子价格。

  其中,PV为各券种的影子价格;y为估算的市场收益率;C1为本期票息;C2为下一期开始的票息,对于固定利息债券C2=C1;f为债券每年的利息支付频率;n为剩余的付息次数,n-1即为剩余的付息周期数;D为计算日距最近一次付息日的天数;w等于D/当前付息周期的实际天数,等于D/(上一个付息日-下一个付息日);M为债券面值。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3月2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船舶公司,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石化总公司,有色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兵器总公司,航空总公司,航天总公司,包装总公司,烟草总公司,海洋石油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沈阳、长春、
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济南、杭州市外经贸委,各工贸公司,本部计算中心,EDI,各外贸中心,各商会、协会、学会,各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原则,为使我国技术和设备进口尽快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以进一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现制定《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健康发展,维护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经营秩序,规范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经营行为,改进对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的管理,建立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信息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自然人及其它组织通过贸易及合作的方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及其它组织获得的技术和设备,包括:
一、专利的许可或转让;
二、专有技术的许可或转让;
三、计算机软件的进口;
四、包含上述一、二条内容的商标许可或转让;
五、技术咨询;
六、技术服务;
七、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
八、合作生产;
九、成套设备及生产线进口;
十、关键设备进口;
十一、其它。
第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的技术和设备进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管理部门
第四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管理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委、局(以下简称对外管理部门)。
第五条 凡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对外贸易工作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管理。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批准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对外贸易工作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经济特区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委、局负责管理。
第六条 对外管理部门依据其所授权限参与技术引进项目的制订等前期工作。

第四章 承担或代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管理
第七条 承担或代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对外商务工作实行登记有效制。
第八条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以下简称对外经营单位)可自行承担或自由委托其他对外经营单位代理其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对外商务工作。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可自由委托对外经营单位代理其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对外商务工作。
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1年8月29日公布的《关于对外贸易实行委托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签订正式的委托代理协议。
第九条 对外经营单位在承担或接受委托代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对外商务工作后应到对外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办理承担或代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登记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
二、申请承担或代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登记手续完备(包括“承担或代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登记表”、双方正式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对外管理部门在接到完备的申请文件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 登记手续经审核无误的将由对外管理部门出具加盖登记有效专用章并编号的“承担或代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登记表”。
“承担或代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登记表”将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对外经营单位在获得登记后开展项目的对外商务工作,并按国家规定与项目单位分别履行其它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管理手续。
第十四条 承担或代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经登记后,有关各方的关系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到对外管理部门重新登记或注销。

第五章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的管理
第十五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实行注册生效制,但国家现行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签订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诺的国际义务;
第十七条 对外经营单位应在正式签订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后的三十天内向对外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八条 办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需出示以下文件:
一、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律证明文件的影印件;
二、“承担或代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登记表”影印件;
三、填报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申报表”。
第十九条 对外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的完备文件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核定是否准予注册生效。
第二十条 对外管理部门对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进行核准并确认其符合规定后发给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统一印制并编号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有关部门凭对外经营单位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后,合同有任何变更均须向对外管理部门申明,经对外管理部门复核后出具“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修订证明”。
第二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根据承担或代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登记情况和合同注册情况公布经营业绩优异的对外经营单位名录,供企业选择。

第六章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外管理部门依据其授权权限通过对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管理及其他适当方式进行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信息的采集、归类、存储、分析。
第二十五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对全国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信息进行汇总、归类、分析、存储;负责与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信息的交流并会同发布;负责为国家决策提供有关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信息。
第二十六条 对外经营单位须按上述规定向对外管理部门上报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情况及信息,以利于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凡对外经营单位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管理程序的,对外管理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公开通报批评;
二、暂停其承担或代理某些领域和行业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资格;
三、暂停其承担或代理所有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资格;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二十八条 对外经营单位在承担或代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登记或办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时有欺诈行为的,对外管理部门将给予以下处罚:
一、取消其承担或代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资格;
二、撤消对其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的注册,并宣布合同无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外经营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程序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
第三十条 对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管理制度中有任何违反法律或行政纪律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纳入国家技术引进计划管理,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安排资金来源或资金渠道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其对外经营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承担和代理国家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管理办法》〔(1995)外经贸技发第135号〕
的原则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