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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农资市场“打假”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有关具体要求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0:11: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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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农资市场“打假”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有关具体要求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农资市场“打假”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有关具体要求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消字(2001)第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年1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农业部联合制订并下发了《农资市场“打假”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决定于2001年1月至4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资市场“打假”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予以了充分肯定,并指示“切实贯彻,务求实效。”前不久,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二○○一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今年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紧密围绕中央提出的工作重点,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资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现就贯彻《农资市场“打假”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深对农业基础地位的认识,按照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要求,将联合执法行动作为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根据两部局制订的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主要领导应亲自挂帅,部门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在春耕期间,执法力量应向“农资”打假方面倾斜,集中力量,保证执法力量到位,切实抓出成效。
二、从清查农资生产、经营资格入手,严把农资市场主体准入关
各地要结合企业登记注册、年检换照和企业档案清查工作,摸清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底数,掌握基本情况,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档案,并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日常监控,防止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已经建立农资企业档案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将工作抓实抓细;没有建立的,要结合此次联合执法行动,尽快对本地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心中有数,加强“经济户口”管理。对农资生产、经销企业的审批程序和开业条件严格把握,特别要注意加大对本地区一些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繁育基地、小化肥厂、小农药厂、小农机厂等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的检查清理,从取缔无照经营、清除挂靠承包经营、完善前置审批手续、核定经营范围等方面入手,全面规范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资格。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对超范围生产、经营的,认真进行查处;问题严重的,限期整改,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资流通领域监管,严格规范农资经营行为
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列出清单,对本辖区内有关重点农资专业市场和农资产品集散地进行拉网式清理检查,不留死角,保证监管到位。督促和帮助农资经营单位建章立制,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农资经营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行农资产品质量信誉卡、签订联保责任书、制定经营守则等制度,采取“送法下乡”、召开农资产品生产经营者座谈会、指导经营者开展“清柜台、清仓库”等自查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形式,强化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其守法自觉性,规范农资产品经营行为。
四、积极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资产品质量跟踪检查工作
2001年2月底以前,各地要积极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一次以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及零配件等为重点的农资产品质量市场跟踪检查工作。要根据农业行政部门提供的情况,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登记证、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不全或假冒的产品,隐匿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以及销售过期失效、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等依法予以查处。
五、加强农资产品广告监管,打击虚假违法农资产品广告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广告监管职能,对发布肥料、农药、种子、兽药、饲料等农资产品广告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并加强春耕期间的农资广告日常监管。对于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经过发布前行政审查的农药、兽药广告,要加强对发布前审查工作的指导,严格执行发布标准。依法从重查处未经审查、超出审查范围、篡改审查内容发布农药、兽药广告以及伪造、变造广告审查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全面清理非法印制、张贴、悬挂、散发的虚假违法农资产品广告,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大执法力度,狠抓大要案件的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
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按照“铲除窝点、严打惯犯、冲破保护伞”的方针,对辖区内制假售假情况进行认真、彻底的清查,列出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规定整治期限,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农资打假责任制,采取县级工商局抓重点、工商所抓片、管理人员抓到经营户的方法,加大监管力度。结合市场巡查制,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向广大农村延伸,认真受理农民和企业的投诉与举报,重点打击制售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农资违法经营活动。狠抓大要案件的查处,特别是对重复发案率较高的重点区域实施重点监控,从源头上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打击力度。要进一步强化大要案件通报、备案制度,对跨省、区的案件,要及时向相关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或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协调,坚决一查到底;对跨地区的案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搞好协调,协同作战,及时有效予以查处。对于不及时通报重要案件线索,或对通报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组织查处,酿成坑农害农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办案机关及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联合执法行动期间,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重点抓好5—10个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各地排查、发现的大要案件线索,适时组织开展集中专项打击行动。
七、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各地在联合行动中要紧密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主动加强与农业、供销合作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检察等部门及新闻宣传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开展工作。加强“打假”工作的舆论宣传,加大重点案件的曝光力度,震慑违法分子,教育人民群众,营造打假护农、净化农资市场的良好氛围。
八、注意沟通情况,加强监督指导
联合执法行动期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农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将联合组成工作组,对主要农业省、区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办有关案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强化监督检查,注意掌握情况,加强信息反馈,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将工作推向深入。各地在联合执法行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应于每月月底前书面并填表上报查处的大要案件情况和联合执法行动工作进展情况。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要及时将总体情况写出书面总结,于2001年5月15日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司。
附件:
1.《农资市场打假整治联合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略)
2.《农资市场打假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大要案情况报告表》(略)


2001年2月22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住宅局制定的《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予以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四日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创建依法、和谐、文明、有序的城市房屋拆迁环境,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全市拆迁行业维稳风险预测评估机制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建设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工作前置、超前预防”的原则。

  第四条 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实行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区政府分别负责,市规划、国土等部门参加,开发建设单位、拆迁承办单位、拆迁估价机构和被拆迁群众代表参与的模式。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布拆迁通告。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拆迁通告后,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区政府,并在拟拆迁范围及新闻媒体公布。

  第六条 当地区政府在拆迁通告发布后,负责组织开发建设单位、拆迁承办单位和拆迁估价机构,共同对拟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评估测算,广泛收集拟拆迁范围内群众对规划拆迁、土地使用等方面意见,及时反馈到市规划、国土部门和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当地区政府根据摸底调查情况和评估测算结果,结合拟拆迁范围内实际情况,组织开发建设单位、拆迁承办单位和拆迁估价机构共同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第八条 当地区政府应当在拟拆迁范围内将以下内容公示5日:

  (一)开发建设单位、拆迁承办单位和拆迁估价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当地区拆迁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二)拆迁估价方法、被拆迁房屋预估结果和拟拆迁房屋补偿政策、奖励及促迁措施;
  (三)产权调换房屋情况、保障措施及拟进户时间;
  (四)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公示期内,当地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发建设单位、拆迁承办单位和拆迁估价机构,收集并整理群众反馈意见。

  第十条 公示期满后,当地区政府应当组织当地城管执法、信访、法制、公安、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建设单位、拆迁承办单位、拆迁估价机构和群众代表召开拆迁维稳听证会,并可视情况邀请市规划、国土、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群众代表由当地区政府组织当地社区和居委会在拟拆迁范围内公开选取。

  第十一条 拆迁听证会议由当地区政府主持。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补偿政策和保障措施等内容进行整体陈述,并对群众代表和有关部门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市规划、国土、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拆迁承办单位、拆迁估价机构负责对群众代表提出的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解答。

  第十二条 拆迁维稳听证会议内容应当包括: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二)拆迁补偿政策、产权调换房屋情况、保障措施及拟进户时间;
  (三)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意见;
  (四)公示期间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及群众代表意见;
  (五)当地区政府意见及维稳措施。

  第十三条 拆迁维稳听证会议结束后5日内,当地区政府根据听证会召开情况,综合形成拆迁维稳听证会议纪要,报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拟拆迁范围内群众意见和听证会情况,综合形成开发建设单位拆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当地区政府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拆迁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二)拆迁补偿与产权调换价格、产权调换房屋情况、保障措施及进户时间;
  (三)拆迁维稳听证会议情况(含群众代表和相关部门意见);
  (四)拆迁补偿方案的可行性(含群众代表和相关部门意见采纳情况);
  (五)拆迁风险预测及规避预案。

  第十五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地区政府拆迁维稳听证会议纪要、建设单位拆迁可行性研究报告5日内,编制《拆迁维稳风险预测综合评估报告》,呈报市委、市政府,抄送市维稳办、市信访办和当地区政府。《拆迁维稳风险预测综合评估报告》报出10日后,如无意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

  第十六条 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实行责任追究。对拆迁前风险预测评估相关工作不认真、不细致、不如实反映拆迁项目真实情况的,一经发现,立即暂停其拆迁工作。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拆迁工作启动后,当地维稳、信访部门要组织街道、乡(镇)对拆迁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深入了解群众反映,掌握思想动态。一旦发生涉稳问题,要跟踪督办、及时协调、化解矛盾、止息纷争,并随时向市维稳办、信访办报告情况,同时抄送市建设、规划、国土、拆迁行政主管和公安等部门。

  第十八条 市属县(市)城镇房屋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业经1999年5月17日市政府第十二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长:张利藩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鞍山市市区户外广告的规划与管理,促进市容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管理是指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公交候车亭、车站、建(构)筑物、画(报)廊、小品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建筑工地围栏、居民区、住宅楼道等设置、张贴、散发、涂写、报送、发布广告的规划和管理。


  第三条 凡在市区内设置、张贴、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市城建管理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城管办)履行具体管理职能,并对非法广告、张贴物的取缔实施监督管理。
  各城区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实施日常管理。
  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实行集中审批制度。
  在市区主干道两侧、站前地区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须向市城管办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广告内容审批手续,经市城管办批准后,方可设置。
  在市区次干道以下(含次干道)道路两侧及居民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须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城建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内容审批手续,经市城管办批准后,方可设置。
  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须征得户外广告媒体所占用、附着的市政、公用等设施产权单位的同意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举办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户外广告、横幅、气球的,会议或活动的组织机构必须到市城管办、工商及有关部门办理临时设置及发布手续。


  第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设置完毕,未及时设置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已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空闲,须发布公益广告。


  第八条 户外广告必须内容真实、合法、健康、清楚、画面清晰、文字规范、式样美观、材质高档、设置坚固、安全。


  第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中公益性广告所占比例不得低于10%;设置的户外广告须明显标出设置和发布单位的名称。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批件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需继续使用的,须到城管部门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必须保持整洁,对陈旧、破损的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及时修复、更新。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如更换内容、版面,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已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拆迁单位应提前30日通知广告设置者。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收取一定的广告设施有偿使用费,具体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贴广告的管理





  第十四条 凡未经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于交易、宣传、推广或告知性质的宣传品或张贴物均属非法广告,必须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举行公益性宣传、教育等需散发、张贴各类广告,须经市城管办批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各类建筑物、广场、绿地、电柱、桥涵、树木等市政设施和公共场所以及居民区、住宅楼道等处投送、散发、涂写、张贴各类广告。


  第十六条 市区主干道两侧、站前地区由市城管办负责管理;次干道以下(含次干道)道路两侧及居民区内由各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建管理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简易手续,然后到有关部门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


  第十八条 各级城建管理部门应在道路两侧及居民区相应位置设置公共广告栏。广告栏内容要定期更换,版面保持整洁。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区建设(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处罚: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要强行拆除,并以料抵工;
  (二)未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限期改正,并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三)设置单位未及时维护、修缮户外广告的,限期改正,愈期未改正的,处500至1000元罚款,直至强行拆除;
  (四)乱贴、乱设、乱投、乱涂、乱挂户外广告的,限期清理,同时每处(张)处以30元罚款;
  (五)未按规定定期更新户外广告的,限期改正,并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六)广告到期后继续使用未办理延续手续,或拒绝交纳广告设施有偿使用费的,强行拆除,以料抵工。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涉及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上述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妨碍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