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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出境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7:04: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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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出境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出境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检植字〔1993〕4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植物检疫实验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出境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出境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二月九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出境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以下简称出境检疫物)的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章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对照表》--植物检疫部分项下所列检疫物以及出境动物产品,如进口国家或地区有植物检疫规定要求的,或货主申报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出境前应实施植物检疫。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提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未经检疫,不准出境。

  第三条 货主或其代理单位的报检员按进出境植物检疫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制度和报检员管理办法,持报检员证向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报检时间一般应在检疫物出境前十天办理。需作熏蒸处理的,应在十五天前报检。

  报检员报检时应按照规定填写报检单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同时提交贸易合同、信用证副本以及有关单证、函电等。

  第四条 出境检疫物的检疫依据:

  1.输往与我国有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或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按照协定

和备忘录的有关条款实施检疫;

  2.贸易合同、信用证有明确检疫条款的,按条款要求作针对性检疫,并要符合

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检疫规定;

  3.合同或信用证未订明具体检疫条款的,可参照输入国家或地区禁止进境的植

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单和禁止进境物名单以及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4.中国规定的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国外货主开出的信用证,如检疫要求与合同、双边植物检疫协定或进口国家的检疫规定不符时,由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确定能否接受或提出修改意见,并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

  第五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派员到出境检疫物贮存场所实施检疫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在场,并提供往返车辆、辅助人力和用具,负责搬移、开拆、倒包、恢复包装等。

  贮存场所应具备存放出境检疫物的条件,符合检疫管理的要求。同时,出境检疫物应备货充足、包装完好、唛头标记明显。

  第六条 对生产、加工条件要求严格或包装特殊的出境检疫物,根据需要,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在出境检疫物生产、加工的现场实施检疫。

  第七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法实施检疫时,按规定开采并扦取样品,样品由货主无偿提供。采样后,应出具采样证明,样品带回实验室进行检验和鉴定。

  样品的留存期一般为半年,以备查或复检。易腐、易变质或速冻的出境检疫物,可根据不同情况掌握留存时间或不留存样品。

  验余样品由货主在规定时间内取回。过期不领取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按规定核销。

  第八条 出境检疫物的现场和室内检疫检验,按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制定的有关出境检疫操作规程执行。

  尚无检疫操作规程的出境检疫物,参照一九七四年原农林部印发的《对外植物检疫操作规程》执行。

  第九条 出境检疫物需作熏蒸等除害处理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核准的有关单位进行,执行熏蒸等除害处理的单位必须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监督管理和除害效果检测。

  第十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植物检疫证书上签署的检疫日期至出境检疫物出境的日期,即检疫有效期。

  植物产品,检疫有效期为21天。

  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新疆地区在每年冬季(11月1日至翌年3月底)检疫的,检疫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5天。

  输入国家或地区对植物检疫证书签发日期有效期限有特别规定的,按该国或地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出境检疫物运至出境口岸时,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按下列规定办理:

  1.从产地原车(含陆运、空运、海运)直运出境的,由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

关验证放行;

  2.出境检疫物到达出境口岸,超过检疫规定有效期限的,需向出境口岸动植物

检疫机关重新报检;

  3.出境检疫物到达出境口岸后需改换包装或拼装;更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更

改后的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又有不同检疫要求的,均须向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重新报检。

  第十二条 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境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证书和检疫放行通知单准予出境。

  报检员持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副本、检疫放行通知单或加盖检疫放行章的报关单,向海关办理出境手续。

  由内地(起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的转关出境检疫物,当地海关口岸凭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放行通知单办理验放。

  未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不得为未经检疫装运出境的检疫物补发各种格式的检疫证书。

  第十三条 外贸、运输、保险等有关部门,应将出境检疫物在国外交付时因检疫性病虫害引起的争议及处理情况,及时反馈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第十四条 装运出境检疫物的集装箱,应在验箱合格后装货,报检员应在报检单上注明箱号,以便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五条 对输往港澳地区的出境检疫物及边境互市贸易的出境检疫物,可结合各口岸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试论加强基层公安文化建设

苏安忠


公安文化建设是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整个公安工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在当前新形势下,要切实担负起公安机关的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加强基层公安文化建设尤为重要。下面谈谈个人粗浅认识。
一、 公安文化的内涵、作用
就社会文化角度上说,教育、文学、艺术、科技等方面,都属于社会文化方面的范畴。它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也是人类相互交流经验和信息的重要手段。各种文化都离不开社会科学知识,也就是说科学文化是公安文化中最基础性的。某种程度上看,公安队伍这个群体的文化知识程度高低,直接关联着其政治业务素质。
公安文化的内涵十分丰富,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上说是各级公安机关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物质、精神财富的总和。包括公安宣传、公安理论、公安政治思想教育等等,是宣传、弘扬公安警察精神、增强公安队伍凝聚力和向心力的主要载体。
一种文化理念都是为其行业的宗旨、中心工作任务而服务的,公安文化也不例外。其功能和作用具有凝聚警心、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公安机关的综合能力建设。从本质上是要以人为本,核心作用是提高人的素质,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为了建设一支能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高素质的公安队伍。
二、加强公安文化知识建设,是时代的迫切要求
公安文化是公安工作不可缺少的基础,没有科学文化,就不能有效地从事打击、管理、服务等各种职能任务。任何人、任何群体的综合素质,也都是以掌握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为基础的。在新时期科学文化的迅猛发展,各种科学知识和技术,更加广泛地渗透到社会的政治、文化、经济等各个领域,信息社会和传媒时代,必然对加强公安文化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的需求。同时加强公安文化建设也是提高公安文化素养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一支知识型的公安队伍,就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法律知识和执法业务水平,具有较高的理论知识能力,达到精通业务,思想敏捷,反映灵活,能应对各种复杂的事件局面及环境。古人云:“文以明道”。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对于人们的思想、道德修养能够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可以使人明哲懂理,还能够有益于陶冶情操,培养多种情趣,养成良好的思想作风和高尚的道德品质。
三、 当前基层现状分析
诚然,公安文化这个概念是非常丰厚的,笔者仅从一个侧面进行探讨。据调查,目前公安队伍中,特别是在基层公安队伍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有一半以上比例,应该说这个队伍的文化层次还是较高的。就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有一个良好的条件基础。再加上经常不断地接受系统的教育,从整体上是比较优秀的。但也毋庸置疑有极少数由于缺乏学习,素质低下,不仅在工作上无所是是,而且举止不雅,出口脏话连篇,有的在同志间称兄道弟甚至于拜把子,有的在表面上似乎你好我好,但在背后你争我斗,闹不团结等等。这些都表明由于受到低级庸俗文化的冲击及影响,既削弱了队伍的整体战斗力,也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形成和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当然主要是主观不能够认真学习,注重自身修养,也有不注重公安文化建设的因素。我们在队伍建设上,历来主张政治建警、从严治警,如果不注意公安文化对队伍建设所产生的重大影响,势必也是事与愿违,欲速不达,这就是说必须兼以文化育警。众所周知,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公安工作所担负任务是相当艰巨繁重的,基层公安民警整天忙于业务性工作,在他们的生活中除了工作之外,很少有闲暇的时间进行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生活。按照要求,基层派出所要有“五小”,可是由于经费短缺等原因,真正能够达到要求的能有多少?就连几千元钱的小阅览室都没有能力办起来,这就很难能够满足公安民警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四、 加强基层公安文化建设的几点看法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统领,坚持中国文化的前进方向,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推动公安文化建设沿着正确轨道前进,从而树立共同的理想信念,铸造坚强的精神支柱。周永康部长在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加强公安文化建设,有利于增强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公安队伍作为一支拥有170多万人的纪律部队,必须有强大的精神纽带来凝聚警心,必须有共同的信念作为精神支撑”。公安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就是树立弘扬新时期的人民警察精神,那就是“忠诚可靠、秉公执法、英勇善战、纪律严明无私奉献的精神。”
(二)加强领导,深化思想认识。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思想是落实的根本。只有这个问题解决好了,才能正确引导全警尤其是领导层对公安文化建设的内涵、重大意义及作用的认识,使其认识到,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有较高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的公安队伍,就必须大力加强公安文化建设。更要走出错误认识的束缚,不能单纯认为建设公安文化,就是搞些文艺活动、搞搞吹拉弹唱,或者认为文化建设与公安工作、与业务没有关系等等。要清醒地认识到,加强公安文化建设是保证公安队伍一往无前的源泉和动力。
(三)把文化建设作为根本性的任务,坚持长抓不懈。虽然在我们的队伍中绝大部分同志已经取得了文凭,但有些仍存在着文化素养不高的问题,决不能因有了文凭就毕其功于一役,还要从根本上下功夫。科学文化水平是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的基础,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出现智能化,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知识来应对各种犯罪行为,已经是迫在眉睫,另外也需要更新知识,拓宽知识面,加强理论研究和探讨,增长业务知识才干,使之在工作中充满活力,就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四)强力灌输,采取组织学习、研讨会、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灌输。增强全员对公安文化建设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开展“什么是公安文化、如何建设公安文化和建设什么样的公安文化”的大讨论,通过开展讨论,使大家形成共识,明确建设公安文化的方向,树立新时期公安文化理念观。
(五)以点带面,用典型引路。乘2006年公安工作基层基础建设年的东风,结合实际,根据不同层次和不同特点,发现培养树立典型,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全面推进。
(六)加大对公安文化建设的投入,从物质条件建设上得到保障,并使之相互促进、相互作用。
(七)扩大建设公安文化的内容和方法。除了加强最基本的科学文化知识外,采取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开展一些文学创作、音乐、新闻、书法、美术摄影等活动,营造警营积极健康、奋发向上的浓烈的文化气息和氛围。
总之,建设公安文化是塑造警魂的重要手段,是凝聚警心的重要途径,是建立良性互动警民关系的重要媒介。“二十公”提出“要大力加强公安文化建设,活跃警营生活,陶冶民警情操”。我们要高擎文化育警理念的旗帜,在开展“大练兵”活动中,推动基层公安文化建设,提高公安队伍文化建设的层次和水平,增强队伍整体战斗力。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54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河道采砂工作。市河道管理站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河道采砂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海事、公安、水利、航道等相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长江河道长寿以上河段、嘉陵江河道、乌江河道、三峡库区155―175米高程内的支岔河道的采砂船采砂设备功率不得超过350千瓦,长江河道长寿以下河段(含长寿)的采砂船采砂设备功率不得超过1250千瓦,且具备平缓移动的开采作业方式;其他河道内采砂船采砂动力不得超过50千瓦。”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河道采砂许可应当采取拍卖、招标、挂牌等方式,并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实施。但符合第十六条情形的除外。”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河道采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直接许可方式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

“(一)在年可开采量低于5000吨的可采区域内申请采砂的;

“(二)因河道、航道整治需要采砂,并用于销售的。

“航道管理机构因整治航道需要采砂,但不用于销售的,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提供航道整治审批文件以及相关资料。”

五、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通过拍卖、招标、挂牌方式确定的采砂单位或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砂许可证。”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属于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采砂申请书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采砂船舶实行一船一证,其采砂许可证还应载明船名、船检证书编号。”

六、删去第二十条。

七、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河道采砂审批发证情况和实施情况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八、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采砂船在对运砂船配载时,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将第四项调整为第十一条第五款。

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通过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其河道砂石资源费为拍卖、招标或挂牌的成交金额。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金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水利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十、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船为运砂船超额配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河道采砂的有关规定被依法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应当按照《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的规定,交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十二、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市直管河段,指长江从鱼鳅浩至郭家沱河段、嘉陵江从磁器口至朝天门河段。当河势和水位发生较大变化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重新确定市直管河段的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十三、将所有条款中的“区县(自治县、市)”修改为“区县(自治县)。”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