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市组发[2003]317号
关于印发《市级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的通知
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经市委同意,现将《市级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宝鸡市委组织部
2003年7月25日
市级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进市级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队伍"四化"进程,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真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选拔任用领导干部。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和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市委、市政府常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市级各民主党派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上述单位科级非领导职务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政治素质好,能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严于律已,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四)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应当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提任副县级领导职务应当在正科级领导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特别优秀的可破格提拔;
(五)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六)正、副科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龄,男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一般不超过50周岁,超过任职年龄界限的,改任为主任科员(不占本单位主任科员职数);
(七)身体健康;
(八)人事教育科长应是中共正式党员。
四、任免权限和职数配备
市级部门的人事教育科长(包括未设人事教育简报从事本部门、本系统干部管理工作的科长,以下简称人教科长)和内设机构县级岗位人选由部门党组(党委)提出意见报市委组织部任免。其他科级干部由部门党组(党委)决定任免后,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任职继续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关于市级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管理问题的通知》(宝市纪发[2001]21号)
五、选拔任用程序
选拔任用市级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原则上都要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人选。实施竞争上岗,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公布职位。通过一定形式宣传竞争上岗的目的和意义,公布竞争职位、任职条件、竞争上岗的程序、办法等事项。
(二)公开报名。一般由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个人报名,也可采取个人报名、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
(三)资格审查。由本部门党组(党委)依据竞争上岗的条件和有关规定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四)演讲答辩。由符俣条件者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下属单位党政正职的范围内演讲,介绍个人工作简历、德才情况和做好竞争职位工作的设想,并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五)民主测评。在参加演讲答辩的人员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六)组织考察。根据竞争人员演讲答辩成绩以及民主测评结果,一般按考察以对象人数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的原则,集体研究,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干部考察工作由部门人教科负责实施。考察组必须有两名成员组成,实行考察责任制。考察时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思想政治责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
考察谈话的范围和对象:
单位人数在20人以下的,部门所有工作人员。
单位人数在20人以上的:
1、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正副县级干部;
2、与考察对象所在科室有业务联系的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3、考察对象所在科室的全体工作人员;
4、本部门内设科室的负责人;
5、其他有关人员。
在考察过程中,须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组(监察室)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由纪检组对拟提拔任职人选作出廉政鉴定。对考察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
1、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情况;
2、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
3、主要缺点和不足;
4、竞争上岗和民主测评情况。
(七)酝酿
考察结束后,由人教科负责人向党组(党委)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汇报考察人选情况和意见后,采取分别征求领导班子成员意见的办法进行酝酿。
(八)讨论决定
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由部门党组(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部门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党组(党委)全体成员参加,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关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部门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部门人教科向党组(党委)会成员印发拟提拔人选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廉政鉴定、竞争上岗和民主测评结果,并由人教科负责人或考察组介绍考察人选的全面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以党组(党委)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以上形成决定;
4、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组(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九)任职
1、实行市级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岗位任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市级部门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务的,在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本单位、本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提拔担任市级部门内设机构县级领导职务的,由市委组织部决定任职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2、实行市级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岗位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市级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试用期间,履行试任职务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试用期内的干部一般不作交流。任职时间,自党组(党委)决定之日计算。
内设机构县级岗位和人教科长人选的任职,由部门党组(党委)向市委组织部通气后写出专题报告,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竞争上岗和民主测评结果、考察谈话情况、公示结果、廉政鉴定和党组(党委)会讨论记录(复印件)一式八份。
六、纪律
选拔任用市级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行政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组(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或换届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推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程序、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及有关章程选任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组(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七、监督
市级部门党组(党委)在市级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部门负责人事工作的科室(部)要负责把好选拔任用程序关,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市委组织部对市级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燕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部门纪检组(监察室),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化学矿山矿石开采损失贫化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学矿山矿石开采损失贫化管理办法
1992年3月25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物质基础,是采后绝大部分不能再生的资源。为了保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石产品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石开采中的损失贫化管理工作,应在生产局(矿)长或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开展。采矿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设计和日常技术管理,生产部门负责实施,地测部门负责监督和测算,各有关业务部门应该密切配合。
第三条 矿石开采损失率的贫化率,是反映矿山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评价所采用的采矿方法是否合理,衡量采矿程序是否正常和采掘(剥)作业是否正规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之一。各矿山企业就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本办法,加强生产技术管理,定期检查分析损失贫化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合理降低矿石开采损失率和贫化率。
第四条 各矿山企业在基建时期应与设计部门共同对可能采用的采矿方法进行实验,推荐业经鉴定的采矿方法,确定合理的损失贫化率指标。在生产实践中因地质条件或采矿方法的改变等原因,需对原有指标进行修订,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矿石开采损失贫化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群众性较强的工作,要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各级领导要对干部和职工进行损失贫化管理的宣传教育,表彰和奖励敢于坚持原则,保护矿产资源、保证矿石产品质量的好人好事,制止那些造成资源损失和矿石质量低劣的不良行为,情节严重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章 损失贫化的管理
第六条 为落实国家的采掘工业中的各项技术经济政策,各矿山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采掘(剥)工程的计划、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生产技术规程和分析会审等有关制度。加强矿石质量管理,合理降低损失率和贫化率。
第七条 为做好损失贫化管理工作,矿山企业有关生产技术部门应认真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一、采矿技术管理部门
1、根据生产地质工作提供的矿床(体、层)赋存条件和采矿方法的试验结果,调整开发设计推荐的采矿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损失贫化率计划指标和完成指标的技术措施。
2、根据开发设计制定矿石产品方案和供矿质量标准,做好采出矿石类型、品级和品位的平衡搭配,稳定供矿质量。
3、采掘(剥)工程设计和采掘(剥)技术计划,均应贯彻“大小、厚薄、贫富、难易”兼采的原则。凡在开采范围内符合工业指标的矿体、矿块、矿边。矿角等,应尽量设法进行回采。所有建筑物和井巷构筑物的位置,力求选择适当,尽量避免因留保安矿柱而造成矿石损失。
4、所有采掘(剥)工程应合理布置,避免超限损失。施工前必须有设计、计划、技术措施和审批手续,否则不准施工。
5、生产设计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开采工艺和提高开采技术水平。
二、地测部门
1、地质专业根据“探矿超前”的原则合理布置生产探矿工程,及时提供采掘(剥)工程设计所需的地质资料。
2、地质专业在生产探矿及采掘(剥)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进行编录填图,收集原始资料,进行综合整理,并负责损失率和贫化率的测算工作。应分别按月、季、年进行损失贫化计算和分析。还应按生产单位(矿务局、矿、采场)分不同的矿区、矿体(层)、采矿方法及矿石类型等分别进行统计分析。
3、测量专业负责提供采场生产现状测绘资料,应从每一矿块或台阶开始回采起至回采完毕止,及时收集和整理所有原始资料,提出损失贫化分析和监督意见。
4、地测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采掘(剥)工程不按设计施工、矿石严重丢失或大量废石混入等现象,要及时进行说服教育使其纠正,必要时有权停止其施工作业,并向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进行汇报,促使采用有效的补救措施。
三、生产部门:
1、必须按批准的设计、计划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准备工程,做到合理开采。
2、矿块或台阶回采前,采矿技术人员要向生产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以免情况不明造成矿石的损失贫化。
3、生产人员在矿床开采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地回收矿产资源尽量减少损失和贫化。
4、露天炮孔和井下深孔、中深孔按设计施工终孔后,必须经过质量检查、设计人员检查验收,否则不准放炮。
5、负责组织生产的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施工质量,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四、质量监督部门:
1、对所有采掘(剥)工程和采出矿石的质量要进行全面检查,分析质量好坏的原因,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2、计量、取样、化验人员,应遵守计量、取样、化验规程,做到计量认真,取样有代表性,化验及时准确。当矿石质量不合格或装载不合要求时,计量取样人员不予计量,扣量或指令退回作废石处理。要定期检查校正计量、取样、化验误差,为计算损失贫化提供可靠的数据。
第八条 各矿山企业在生产实践中,应本着充分利用地下资源的精神,在详细研究矿床地质特征和采、选、运等技术经济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合理的原则,若需对原有矿产工业指标提出修订,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批准,未经批准前不得改变原工业指标。
第九条 矿产储量核减按部颁《化学矿山生产地质工作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滞销矿、粉矿、尾矿等的管理,积极研究其利用途径;暂时不能利用的,应当在节约土地的原则下,妥善堆放保存,防止丢弃、流失和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为了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改进损失贫化管理工作,各矿山企业应定期召开有关部门领导和专业人员参加的损失贫化分析会议。矿务局或矿一级由生产局(矿)长或总工程师主持,每半年一次,采矿场(区、队)由生产技术负责人主持,每季一次。损失贫化分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析损失贫化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降低损失贫化的措施。
第三章 矿石开采损失贫化的计算
第十二条 在开采过程中,未采下或采下后又丢失的矿石,称为损失。损失工业矿量与应采工业矿量之比为损失率。采出工业矿量与应采工业矿量之比较称为回采率。
矿石损失按不同性质分为:
一、设计损失:开采设计规定不予回收的矿石,其所造成的损失为设计损失。主要包括因地质、水文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安全条件等或因保护地表和地下工程的永久保安矿柱损失。
二、开采损失:在矿床开采过程中,由于所采用的采矿方法和采掘(剥)作业等原因,造成部分应采工业矿量的丢失,叫开采损失。开采损失又分为:
1、采下损失:井下开采遗留在采矿或漏斗中不能全部放出所造成的矿石损失;露天开采中因边坡滑落、剥离、夹石剔除以及爆破飞散等旨起的矿石损失;手选及装、卸、运等过程中所造成的矿石损失等。
2、未采下损失:井下开采包括矿体与围岩接触带残留的矿石、矿房与矿柱残留未采下的矿石、因采掘作业不正规而未采下的矿石;露天开采包括丢失的台阶(阶段)边缘和边坡的残存或挂邦矿石,因采剥作业不正规造成未采下的矿石等。
开采设计和采掘(剥)技术计划规定的损失指标叫做计划损失。超过规定指标的损失叫超限损失。
第十三条 在矿床开采时,由于矿石中混入了废石或损失了高品位的矿石和其它自然因素,而造成采出矿石的品位下降称为贫化。采出矿石的品位降低数与应采工业矿量品位的比值称为贫化率。采出矿石中混入废石量与采出矿量之比值称为废石混入率。
矿石贫化按不同性质分为:
1、设计贫化:采矿设计允许将矿体中一部份岩石和矿化夹层与矿石一起采出,引起采出矿石品位降低称为设计贫化。设计规定的混采矿石和矿化夹层应参与工业品位计算,并列为工业矿量,不作贫化处理。
2、开采贫化:在矿床开采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采出矿石品位下降,称为开采贫化。
设计和采掘(剥)技术计划所规定的贫化指标叫做计划贫化。超过规定指标的贫化叫做超限贫化。
第十四条 损失贫化计算方法的选择,各矿山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凡能用直接法计算的,应用直接法进行计算,以提高计算精度的简化测算手续。原则上要求同一矿体(层)的同一种开采方式,应当用同一种损失贫化计算方法。具体计算方法可参照本办法附录《矿石开采损失贫化计算》。
第十五条 损失贫化计算的各种参数,尽量以生产实测资料为准,不得搬用历史资料或通用数值。各种参数的确定方法和要求,参照本办法附录《矿石开采损失贫化计算》。
第十六条 各矿山企业应在生产实践中逐步建立统一的损失贫化计算图式、表格以及各种矿量、品位台帐和卡片等,以便积累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所有损失贫化计算的图纸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并经审核达到精度要求。
第十七条 矿石开采损失贫化统计报表(表格及填表说明见附表)是反映矿山损失贫化管理动态,总结损失货化管理经验的依据,各矿山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填报。分矿和采矿场(区、队)应于每月后五日前报矿务局(矿)汇总,矿务局(矿)于每季后二十日、每年后三十日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大、中型矿山企业应同时抄报化学工业部地质矿山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原则精神,制定损失贫化管理细则,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1984年11月2日以(84)化矿字第1074号文发布的《化学矿山开采贫化损失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录 矿石开采损失贫化计算
一、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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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方法 │ │ ┃
┃ \ │ 直接法 │ 间接法 ┃
┃ 指标名称 │ │ ┃
┠─────────┼────────┼───────────┨
┃ │ Q1 │ T(Ct-Cf) ┃
┃ 回采率(K) │K=─ ×100% │K=────×100% ┃
┃ │ Q │ Q(Cq-Cf) ┃
┠─────────┼────────┼───────────┨
┃ │ Q2 │ T(Ct-Cf) ┃
┃损失率(S) │S=─×100% │S=〔1-────〕×100%┃
┃ │ Q │ Q(Cq-Cf) ┃
┠─────────┼────────┼───────────┨
┃ │ Ca-Ct │ Cq-Ct ┃
┃贫化率(P) │P=───×100% │P=───×100% ┃
┃ │ Cq │ Cq ┃
┠─────────┼────────┼───────────┨
┃ │ F │ Cq-Ct ┃
┃混入率(H) │H=─×100% │H=───×100% ┃
┃ │ T │ Cq-Cf ┃
┠─────────┼────────┼───────────┨
┃应采工业矿量(Q)│ 实测 │ 实测 ┃
┠─────────┼────────┼───────────┨
┃采出工业矿量(Q1)│Q1=T-F │Q1=T-F ┃
┠─────────┼────────┼───────────┨
┃ │ │ Q2=QS ┃
┃损失工业矿量(Q2)│ 实测 │或 ┃
┃ │ │ Q2=Q×F-T ┃
┠─────────┼────────┼───────────┫
┃混入废石量(F) │ 实测 │ F=T·H ┃
┠─────────┼────────┼───────────┨
┃采出矿量(T) │ 过衡统计 │ 过衡统计 ┃
┗━━━━━━━━━┷━━━━━━━━┷━━━━━━━━━━━┛
表中:K=回采率 K=I-S
S=损失率 S=I-K
P──贫化率
H──废石混入率
Q──应采工业工矿量Q=Q1+Q2
Q1──采出工业矿量
Q2──损失工业矿量
T──采出矿量(包括混入废石量)T=Q1+F
F──混入废石量
Cq──应采工业矿量品位
Ct──采出矿量品位
Cf──废石品位
当Cf=0,即废石无品位时,间接法,间接法计算公式简化为:
TCt
K=───×100%
QCq
TCt
S=(1-───)×100%
QCq
Cq-Ct
H=────×100%(即H=P)
Cq
二、几项参数的确定
1、应采工业矿量及其品位的确定:
应采工业矿量:即矿块或台阶的工业矿量其边界应以生产勘探实际圈定的矿体边界为准。
应采工业矿量品位:指本期采矿地段(矿块、台阶)的工业矿量品位。应根据探矿阶段实际取样品位进行计算,不得采用全矿区或矿体(层)的平均品位。
2、矿石体重的确定:
矿石体重应按不同矿石类型分别进行测定,随着矿井的延深或露采台阶的下降,应不断进行实测修正。
3、采空体积的测定:
采空体积应根据不同的采矿方法而采用不同的方法或手段进行测定。凡能用直接测量方法测定的采空区,应用直接法及时测定;不能直接测量的,可通过对炮孔的验收等间接方法确定回采范围。
4、未采下损失工业矿量的计算:
未采下损失工业矿量应以生产探矿圈定的矿体边界线,经回采编录和实测后圈定未采范围进行计算。若有整块未采下损失工业矿量,应单独绘出图件进行计算和报审。
5、采出矿量及其品位的确定:
采出矿量及其品位应由专设的计量、取样人员按计量、取样规程,分不同出矿地点、分班进行计量统计和取样化验。
对于副产矿石,应按不同矿块的探矿、采准、切割或不同台阶的剥离、开沟等副产矿石量分别列台帐记录,并计入相应的矿块或台阶的采出矿量中,而不得混合计入采出矿量中。
6、采出工业矿量的计算:
采出工业矿量应根据采出矿量(包括副产矿石量)扣除混入废石量求得。
7、废石品位的确定:
应根据矿体中不同块段的地质特征,选用合理的取样方法分别进行取样化验计算,不得采用全矿区或中段、阶段平均值进行计算。
8、为保证各类矿石及废石品位的准确性和代表性,在损失贫化计算中,所有矿石及废石平均品位采用加权平均法进行计算。
矿石开采损失贫化统计报表
企业名称: 年 (季)(单位:矿岩量-万吨:品位、损贫、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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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采矿│计│计│应│应│采│核│损│混│废│废│采│采│损│货
名称│方法│划│划│采│采│出│销│失│入│石│石│出│出│失│化
│ │损│贫│工│工│工│工│工│废│品│混│矿│矿│率│率
│ │失│化│业│业│业│业│业│石│位│入│量│量│ │
│ │率│率│矿│矿│矿│矿│矿│量│ │率│ │品│ │
│ │ │ │量│量│量│量│量│ │ │ │ │位│ │
│ │ │ │ │品│ │ │ │ │ │ │ │ │ │
│ │ │ │ │位│ │ │ │ │ │ │ │ │ │
──┼──┼─┼─┼─┼─┼─┼─┼─┼─┼─┼─┼─┼─┼─┼──
1 │ 2 │3│4│5│6│7│8│9│10│11│12│13│14│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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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务│ │填表说明:
局(│××│一、应采工业矿量品位(6栏)指当年(季)开采地段的应采
矿)│××│ 工业矿量品位。
合计│××│二、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核销工业矿量(第8栏)不参与当年
矿(│ │ (季)的损失计算,非地质等原因所致的核销工业矿量应参
场)│ │ 与损失计算。
小计│ │三、各栏之间的关系
│ │⑸=⑺+9;⑺=⒀-⑽;⑼=⑸-⑺;⑽=⒀×⑿;
│ │ ⑹-⒁ ⑼
│ │⑿=───×100%;⒀=⑽+⑺;⒂=─×100%
│ │ ⑹-⑾ ⑸
│ │ ⑹-⒁
│ │⒃=───×100%
│ │ ⑹
│ │四、简要说明和分析中应有:
│ │1、核销工业矿量的块段名称、核销原因、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
│ │2、损失贫化计算方法。3、总采出矿量(包括未参加损贫计算
│ │地段的采出矿量)和平均品位。4、损失贫化原因分析及减少损失、
│ │降低贫化的措施等。
──┴──┴──────────────────────────────
简要说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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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处(科)长 制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