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收取查询费为由拒绝人民法院无偿查询企业登记档案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民事制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收取查询费为由拒绝人民法院无偿查询企业登记档案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民事制裁的复函
2000年6月29日 法函(2000)43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甘经他字第180号《关于工商行政管理以收取查询费为由拒绝人民
法院无偿查询企业登记档案,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民事制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
复如下。你省在请示中反映,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向
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某一企业工商登记情况时,该局依内部规定,以法院未交
查询费为由,拒绝履行协肋又务,妨碍了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张掖地区中级人民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对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罚款两万元的决定。 张掖市工商行政菅理局不服, 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
请。你院就《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收取查询费为由拒绝人民法院无偿查询企业登记
档案,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民事制裁的间题》向我院请示。我院就此间题征求了国务院
法制办公室的意见,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以工商企字[2000]第81号《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十条
的通知h对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进行了修改。
第十条第一款改为;“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
费。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交费。
我们认为,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作出对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两万元的决定是正确的。但是鉴于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已经于2000年4月29日, 修改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有关规
定,故建议你院撤销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张中法执罚字第01号罚款
决走书,并及时与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协调工作。
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
第十条的通知
2000年4月29日 工商企字[2000]笫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研究,现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第
十条进行修改。第十条第一款改为“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
查询费、复制费。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交费请遵照
执行。
钱云会是社会爆炸临界点
熊利民
在一定意义上,钱云会事件乃“应运而生”,是必然性链条上的一个偶然性环节,没有钱云会也会有孙云会赵云会躺倒在那里。
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因为中国社会走到了这一步:掠夺者失去了耐性,要动用暴力维护掠夺特权了——用周星驰的话说:“我已经忍耐你很久了!”
唐福珍事件很悲惨,但那时候掠夺者还忍耐着,还没有主动出击,从他们的角度说,事件还是被动发生的。钱云会事件不同,它是掠夺者主动的暴力残害,是在明确意志指引下的血腥屠杀,性质完全不同。
性质不同的社会事件对应着不同的社会形态。如果说唐福珍事件对应中国社会持续紧张的话,那么,钱云会事件则对应中国进入到了社会爆炸的临界点,掠夺者和被掠夺者都没有退路了。
在此之前,掠夺者还挂着某些花言巧语的遮羞布,现在他们把这层遮羞布扯掉了,露出了狰狞的嘴脸,这意味着原来一直晦暗不明的营垒一下子变得清晰了——的确有一个敌视人民的利益集团凌驾在中国社会之上,他们的确在不择手段地欺压人民掠夺人民谋害人民,这一点已经毋庸置疑了。
接下来事情会怎样发展呢?有两种可能:第一,掠夺者和被掠夺者都不让步,相互以暴制暴,社会骤然爆炸;第二,掠夺者动用强大的国家力量逼迫被掠夺者屈服,在“红歌”声中重新制造具有高压态势的意识形态幻象,重新回到文化大革命那种严密操控社会的状态。
任何对社会发展的预测都隐含着风险,很难断言事情会向哪一种可能发展。很难断言不是说不能言,我的看法是: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第二种可能是唯一的可能。
钱云会事件虽然是社会爆炸的临界点,但还不是社会爆炸本身。在一个社会体制把它的全部热能消耗完之前,它是不会溃解更不会爆炸的,即使点燃了引信也不会——爆炸物坚硬的钢体会用高压或超高压禁锢住炸药,使爆炸不至于发生。
当然,凡事都有例外,如果哪一天高压和超高压也禁锢不住炸药了,超越而来临界点,爆炸该发生还是得发生。那时候,当人们回望历史的时候,仍然会点着头说:“哦,钱云会,一切都是从他的死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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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熊利民 2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