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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

时间:2024-06-26 08:54: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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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

银监发〔2007〕7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

近年来,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快速增长,债券品种和发行主体日益多样化,对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部分银行存在忽视企业信用风险、盲目为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的问题。为有效防范企业债券发行担保风险,保障银行资产安全,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区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市场不同的利益主体,防止侵害存款人利益

债券市场是直接融资市场,与以银行作为中介的间接融资市场有本质区别。直接融资市场以企业信用为基础,需保护投资人利益;间接融资市场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主要保护存款人利益。企业发债强调的是企业资信和还款能力,应与银行授信严格区分。按照我国现行债券发行审批要求,发债企业须聘请其他独立经济法人依法对企业债进行担保,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银行为企业债券提供担保,一旦债券到期不能偿付,银行将代为承担偿付责任,这实质掩盖了债券真实风险,以银行信用代替或补充了企业信用。一方面,这可能引发发债企业和债券投资者双方的道德风险,难以建立市场化定价机制,不利于培育发债主体和投资者风险意识,有悖于国家大力发展债券市场、促进直接融资的初衷。另一方面,银行为企业发债提供担保,担保费率远低于贷款利率,而承担的信用风险却与贷款无异,甚至因缺乏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有效的监控措施会高于贷款风险。还要间接承担额外的交易对手风险以及市场风险。银行担保保护了债券投资人利益,却使债券市场的各类风险转移至银行系统,可能损害银行股东利益和存款人资金安全。

二、充分认识企业债担保风险,防止偿债风险的跨业转移

现阶段我国债券市场尚不发达,债券发行人信用水平不高,债券发行申请、审批、债券资金运用监督、信息披露等制度有待健全,债券到期偿付风险较高,各银行应充分认识为企业债提供担保的风险。一是目前企业债发行市场化程度不高,中介机构发展相对滞后,部分评级公司的专业性、公信力不强,相关法律审查、会计审计的独立性不够,难以准确评判企业债真实风险和发挥有效监督。二是发债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得不到有效落实,担保银行对发债企业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缺乏有效监控手段,企业一旦改变债券资金用途或发生其他影响偿债能力的事件,银行难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如部分企业发债所筹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和房市,增大了银行担保风险。三是个别银行未将对客户的担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未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尽职工作指引》要求对被担保企业进行严格审查,甚至存在为维持客户关系放松担保条件要求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三、加强债券担保管理,健全或有负债风险问责制

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券,债券期限较长,一般为5至10年,长的可达20年,多投放于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还款来源通常为项目租金收入、经营收入,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较大,项目能否如期建成和按期偿还债券本息均存在较大风险,银行履行偿付责任概率较高。

各银行(公司总部)要进一步完善融资类担保业务的授权授信制度,将该类业务审批权限上收至各银行总行(公司总部)。即日起要一律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再出具银行担保;已经办理担保的,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时追加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

四、加强担保等表外业务的授信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各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将担保等表外或有负债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准入条件,严格担保审查,严格授权制度。对未纳入授信统一额度管理的客户,不得办理担保业务。对银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债担保业务的,或因未达到尽职要求形成风险的,银行监管部门将严厉追究有关机构和责任人责任。

各银监局要将本意见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立即将本意见转发至各分支机构。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药防治手足口病临床技术指南(2009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药防治手足口病临床技术指南(2009年版)》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各地应用中医药开展手足口病的防治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相关专家在总结各地手足口病中医药治疗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医药防治手足口病临床技术指南(2009年版)》。现印发给你们,提供医疗机构在临床工作中参考。



二○○九年四月一日


中医药防治手足口病临床技术指南
(2009年版)

手足口病是由多种肠道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多见于婴幼儿,历年均有发生,中医药在临床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参照卫生部颁布的《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08年版)》,在总结中医药治疗手足口病临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今年部分地区患者的临床特点及中医药的使用情况,特制定本指南。
一、证治方案
手足口病属于中医“温病”范畴,湿热疫毒经口鼻而入,发于手足,上熏口咽,外透肌肤,发为疱疹,并见发热、倦怠、恶心、便秘等症状;或邪毒内陷,出现高热、抖动、肢体痿软,甚则发生喘、脱,危及生命。
婴幼儿系稚阴稚阳之体,感受疫毒后,病情变化迅速,宜早发现,早治疗,防变证。
(一)普通型
临床主要表现为:发热,口腔黏膜出现散在疱疹,手、足和臀部出现斑丘疹、疱疹,疱疹周围可有红晕,伴咽痛、流涎,倦怠,纳差,大便多秘结,舌淡红或红,苔腻,脉数,指纹红紫。
治法:清热解毒,化湿透邪。
参考处方:金银花、野菊花、黄连、生石膏(先下)、知母、紫草、白茅根、青蒿、藿香、生甘草,药物用量根据患儿年龄、体重、病情等酌定。
用法:水煎分3—4次口服,或灌肠、直肠点滴。
加减:
1.高热、抖动、易惊加羚羊角粉冲服;
2.便秘加生大黄;
3.咽喉痛加元参、板蓝根;
4.咳嗽加杏仁、炙杷叶。
中成药:蓝芩口服液、小儿豉翘颗粒、清开灵口服液、黄栀花口服液、金莲泡腾片,也可选用炎琥宁注射液、痰热清注射液等。
(二)重型
1.临床主要表现为:高热不退,汗少,疹出不畅,嗜睡易惊,呕吐,肌肉瞤动,或见肢体痿软、无力,甚则昏睡等,舌红,苔厚腻,脉细数,指纹紫暗。
治法:清热祛风。
参考处方:生石膏、生大黄、栀子、滑石(包煎)、寒水石、桂枝、生龙骨、生牡蛎、赤石脂、广地龙、全蝎、羚羊角粉(冲服),药物用量根据患儿年龄、体重、病情等酌定。
用法:水煎分3—4次口服,或可灌肠、直肠滴注。
中成药:紫雪丹或新雪丹等,也可选用炎琥宁注射液、痰热清注射液等。
2.临床主要表现为:发热,喘促,面色苍白晦暗,口唇紫绀,四肢厥逆、冷汗出,或口吐白色、粉红色或血性泡沫液(痰),舌质紫暗,脉细数或迟缓,或脉微欲绝。
治法:回阳救逆
参考处方:人参、炮附子、山萸肉、煅龙骨、煅牡蛎,药物用量根据患儿年龄、体重、病情等酌定。
用法:浓煎鼻饲或直肠滴注。
重症患儿发病急,传变快,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有针对性地加强中西医结合救治工作。
(三)中医药外治法
口咽部疱疹:可选用西瓜霜、双料喉风散、冰硼散等,蜜调外涂敷用,1日2—3次。
二、预防及生活调护
(一)预防
本病流行期间,婴幼儿应注意勤洗手,避免到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居处宜多通风,勤晒衣被;家长也应注意个人卫生。
可使用以下方药:
1.白菊花6克 生甘草3克 生山楂10克
以沸水200毫升浸泡后加冰糖适量频饮。适用于素有内热的小儿。
2.生薏米10克 扁豆10克
加冰糖适量,煮粥调服。适用于素有脾胃虚弱的小儿。
上述两方剂量适用于3—5岁小儿,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二)生活调护
患儿饮食宜清淡,宜服用梨汁、苹果汁、西瓜汁、荸荠汁等,不宜食用辛辣食物,不宜食用发物。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财政部等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
文件

国办发〔2011〕25号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和小额支付服务市场创新的客观需要,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迅速。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总体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为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强化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管理,是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首要环节,必须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分类监管。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二、健全制度,规范行为

  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是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有效途径,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严格发票和财务管理。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三、坚决治理,防贿促廉

  治理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是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要求和重要环节,必须进一步狠抓落实,加大查处力度。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1993〕5号)的规定,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防范风险,维护权益

  加强预付资金管理,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商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

  人民银行、商务部要继续健全商业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赎回、清退等业务管理制度,全面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及时开展相关消费提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商业预付卡管理涉及部门众多,情况复杂,规范整顿的任务十分艰巨。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建立对商业预付卡的联合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2011年年底前,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一次商业预付卡市场专项检查,以检查促整改,促进商业预付卡市场规范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