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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关于派遣第七批中国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时间:2024-07-01 16:10: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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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关于派遣第七批中国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关于派遣第七批中国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2年4月1日 生效日期1992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本着加强两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以下简称埃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五人组成的第七批中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自抵达埃塞俄比亚之日起为两年。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纳兹瑞特医院。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与埃塞俄比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由医疗工作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中国医疗队队长担任所在医院的医务副院长,其权力范围应由双方适时商定。
  中、埃双方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职称较低的医生须尊重职称较高的医生的意见。
  按照中国医疗队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埃方将提供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条 中方将提交每个医疗人员的下列内容的材料,并正式译成英文。
  1.两份简历,两张护照照片。
  2.合法职业证书影印件。
  3.文凭或学位,如译成英文应由合法译者严格签字和封印。
  4.正式委任期的经验报告。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埃方提供。
  中方将无偿提供部分药品、医疗器械(包括针灸用具),由中国医疗队使用和保管。上述中方提供的医疗物资由中方负责运至阿萨布港或吉布提港。埃方将免除上述医疗物资的海关税和其他一切税务,并负责办理这些医疗物资的报关、提取手续和从阿萨布港或吉布提港运至中国医疗队驻地,并负责有关费用。

  第六条 埃方将免除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直接税以及他们首次来埃塞俄比亚工作、六个月内进口的私人物品包括每人一辆专用汽车的海关税及其他一切税务。如若中国专家在上述期限内未进口车辆,埃方应为该队提供当地交通。
  埃方还将免除中国医疗队在埃塞俄比亚期间所需的粮食、食品及其他消费品的海关税和其他税务。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薪金、交通费(车辆的燃料、维修和折旧费)和往返中国和埃塞俄比亚之间的国际旅费,以及按第五条规定由中方提供的药品和器械的费用(包括国际运保费)均由中国政府无偿提供,上述费用表将由中方适时提交。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在埃塞俄比亚期间的住房,包括家具、卧具、炊具、水、电及其他基本必需品均由埃方提供,并负担其费用。

  第九条 埃方负责办理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埃塞俄比亚的居留身份证并负担其费用。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和埃塞俄比亚的公共假日,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期。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遵守埃塞俄比亚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并尊重埃塞俄比亚的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埃塞俄比亚期间,如发生死亡或伤残,埃方应负担尸体或伤残者运回中国的费用。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之日止。如果埃方要求延长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签议定书或换文确定。

  第十五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在亚的斯亚贝巴签定,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
   代     表        代     表
     金 森            伊兹雷尔
    (签字)           (签字)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303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根据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要求,我们对中央各部门所管理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收费情况进行了审核,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社团部分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社团部分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各社团收取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相类似费用的,也应于2011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或停止。
  二、各有关部门应督促所管社团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公布取消的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对公布停止的收费,按现行政策规定确需继续收取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不得恢复收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团收费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各社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以及提供垄断性服务,需实施收费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要求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各社团未经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附件:取消和停止的社团收费项目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27/001e3741a2cc0e8292920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发〔2011〕3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
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整顿违法证券期货交易工作,督导建立对各类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证监会。
联席会议不代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并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及相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
三、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程序
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四、稳妥推进清理整顿工作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决定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其中重点是坚决纠正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未经批准在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限期清理规范。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于2011年12月底前报国务院备案。
联席会议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推动清理整顿工作有效、有序开展。商务部要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下,负责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抓紧制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确保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序回归现货市场。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尽职尽责做好工作。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及时开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