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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取消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期货经纪业务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5:41: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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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取消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期货经纪业务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取消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期货经纪业务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各期货交易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国发〔1998〕27号)精神,妥善处理取消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期货经纪业务的有关事宜,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实现平稳过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文到之日起,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不得再吸收新客户,不得申请新的代理交易编码,要在1998年12月31日前了结全部期货经纪业务,或将经纪业务平稳移至期货经纪公司。
二、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要指派专人负责客户资金清退工作,不得无故拒绝客户的出金要求。在与客户结清经纪业务后,退还全部客户保证金,撤销代理帐户,取消经纪合同。
三、各地监管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管,逐家检查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资金调度、客户保证金存放、代理持仓额等情况,督促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及时清退客户保证金,了结期货经纪业务。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挪用客户保证金及其它恶性事件。
四、各期货交易所应逐日检查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当日交易情况、持仓情况和保证金余额,发现异常及时处理。要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一个会员,并通过会员传达到每一个客户。
各地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应通力合作,积极稳妥地做好工作。各地监管部门应于每月末书面向我会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处理。遇有紧急突发事件,迅速向中国证监会和地方政府报告,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保持稳定。



1998年9月18日

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晋政第34号令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种植,养殖、运输、加工以及与农业生产有关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和专用机械。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作业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关应定期对农业机械检验。新购置的农业机械应经农机监理机关检验合格。办理上户手续,领取号牌、行驶证或作业证后,方可作业。

  第七条  农业机械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农业机械的行驶证或作业证应随机携带,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拖拉机和自走式专用机械在未领取正式号牌前,需移动或试车时,应向农机监理机关申领临时号牌或试车号牌,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八条  农业机械的封存、报废,均应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封存、报废手续。封在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转让或买卖。

  第九条  农业机械应保持安全技术状态良好,机容整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第十条  农业机械转出原监理辖区时,应办理转籍手续。农业机械在本监理辖区内变动户主时,应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从事田间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拖拉机驾驶员与配套农机具操作员之间应有信号联系;

  (二)农机具操作员应在规定的位置操作,不得超员;

  (三)不得在农机具上擅自增设座位或脚踏板;

  (四)清除杂物或排除故障,应在停机或切断动力后进行;

  (五)喷洒农药应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措施。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的场院作业区和农副产品加工作业区内应配有专用灭火器材。严禁烟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漏油、漏电、漏气的机械参加作业;内燃机排气管应安装灭火罩,输电导线及用电设备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三条  作业机械的危险部分应设明显警告标志。移动时应先切断动力或电源,待自然停止后进行。严禁用人为方式强行制动。

  第十四条  拖拉机从事运输或田间作业,只准牵引一辆挂车或一组作业机具。

  第十五条  履带式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割饥、牵引(悬挂)机具的轮式拖拉机,通过人多或危险地段时,应有专人护行。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农机监理机关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并接受逐机监理机关的审验。

  驾驶证或操作证应随身携带,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驾驶操作人员因户籍或服务单位变动,应办理转籍或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驾驶操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驾驶或操作与驾驶证或操作证内容不符的农业机械;

  (二)不得将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操作;

  (三)不得在酒后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四)不得驾驶或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

  (五)不得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过度疲劳的情况下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六)不得在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时吸烟、饮食、谈话或有其他妨碍安全作业的行为。

  第十八条  驾驶大小型拖拉机二年以上或驾驶小型拖拉机五年以上的驾驶员。经农机监理机关考该合格,方可驾驶联合收割机。

  第十九条  拖拉机学习驾驶员应在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按指定路线行驶。

  拖拉机实习驾驶员不得在繁华和作业条件复杂的地段单独驾驶拖拉机和其他自走式机械。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在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时,由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农机监理机关应派人协助处理。

  农业机械在县、乡、村道路行驶发生未涉及汽车、摩托车的交通事故或在田间、场院发生作业事故,由农机监理机关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发生事故后,应停止行驶或作业,当事及有关人员应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的分工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农机监理机关。

  公安机关或农机监理机关接到事故报案后,应立即派人勘验现场,收集证据,组织调查处理。

  重、特大事故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农机事故千万损害的赔偿费用,由公安机关或农机监理机关根据事故责任、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程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机监理机关予以警告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责任者系驾驶操作人员的,可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或操作证:

  (一)无证驾驶操作或驾驶操作与证件内容不相符合的;

  (二)挪用、转借、涂改、伪造、冒领农业机械号牌、驾驶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号牌、驾驶证或操作证的;

  (三)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四)拖技机学习驾驶员不按规定路线驾驶或者单独驾驶拖拉机的;

  (五)拖拉机实习驾驶员驾驶或操作自走式专用机械的;

  (六)将农业机械交给非驾驶操作人员驾驶或操作的;

  (七)在场院和农副产品加工作业区内吸烟、明火或内燃机排气管未安装灭火罩以及末按规定配备专用灭火器材的;

  (八)胁迫驾驶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的;

  (九)在农业机械上擅自增设座位或脚踏板超员作业、截运人员的;

  (十)履带式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牵引(悬挂)机具的轮式拖拉机通过人多或危险地段无专人护行的;

  (十一)行人或骑自行车扒、攀正在行驶或作业的农业机械的。

  对非驾驶操作人员驾驶、操作的,可以暂扣其农业机械,待聘请正式驾驶员后,方准继续作业。

  第二十四条  对因严重违章或者胁迫他人违章造成农机事故的责任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可吊销驾驶证或操作证:

  (一)因农机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肇事后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事故的;

  (三)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造成事故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六条  农机监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应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今年8月以来,针对钓鱼岛问题,新一轮的中日领土纷争及海洋权的博弈愈演愈烈。日本罔顾历史与事实,不断侵犯我国的领土主权,甚至上演了一幕“购岛”闹剧。而中国正是依据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成为对抗日本当局荒谬行为最有力的回击。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经过9年14次会议的讨论,于1982年4月最终获得通过。公约的制定不仅维护了各缔约国的海洋权益,也为解决国际海洋纷争提供了宝贵的方法。更重要的是它为保护海洋环境、资源和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截至目前,世界上已有152个国家签署了此项公约,并获得了联合国的批准。其中就包括中国和日本。这就说明,中日两国作为缔约国,必须共同遵守公约中的有关内容。

领海基线,是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内海)之间的界限,即测定领海宽度的起算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条的规定: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由于中国海岸绵长,周围岛屿众多,只能适用于直线基线法。所以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周围寻找一系列的基点就成为画出领海基线的最关键问题。在选定基点后将其之间用直线相互连接,构成一条折线,从而确定了领海基线。

关于基点的确定问题,公约第7条第2款中清楚写明: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

以钓鱼岛本岛为例,由于岛屿形状大体呈现为一个不规则的长圆形,地势分布不均,北面平坦,南面相对陡峭,这为选定领海基点增加了难度。同时由于岛屿四面环海,海水涨落时刻都在发生变化,难以确定海岸线的具体位置。所以在划定基点时应以上述公约中的规定为基础,选定低潮线中距离海水最近位置的点为基点。

领海基点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具有重大意义。它不仅是划定领海基线的关键,更是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分的起点。如果基点的划定存在问题或争议,那么国家相关的海洋权利便得不到保障。所以要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点加以保护就变得十分必要。

我国通过《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与保护办法》,由国家海洋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选定保护区的具体范围,采用增派海洋监察进行执法和行政人员的监督检查相结合,保护领海基点不遭受破坏,更是为了保卫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土主权不受侵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仅是维护缔约国海洋权利的国际公约,同时也对缔约国提出了相关的程序义务。根据公约第16条:沿海国应将领海基点基线海图或地理坐标表妥为公布,并应将各该海图和坐标表的一份副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9月13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李保东向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递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和相关海图。至此,我国已履行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完成了公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点基线所需的所有法律手续。

中国首次公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对于维护领土主权具有重大意义。首先根据公约第2条,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受到国家主权的支配。划定领海基线,表明了中国对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其次也声明了周围领海的主权属于中国。同时由于钓鱼岛领海基线的确定,我国将拥有钓鱼岛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成为与日本东海划界争议问题最有力的佐证。

(作者单位: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