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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执收执罚部门收支脱钩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19 16:44: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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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执收执罚部门收支脱钩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执收执罚部门收支脱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04〕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执收执罚部门收支脱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石家庄市执收执罚部门收支脱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规范执收执罚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执收执罚部门收支脱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3〕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收执罚部门”是指具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代行行政性收费职能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没款以及没收物资的折价收入。

第三条收支脱钩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执收执罚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部门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根据其支出需求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部门执收执罚工作成本性经费之外的任何经费支出与其组织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脱钩。

(二)依法足额组织收入原则。按照国家收费和罚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组织征缴,严禁乱收乱罚和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确保收支脱钩后,应征缴的收入不流失。

(三)强化监督原则。建立健全监控体系,完善监管手段,及时纠正和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收支脱钩落实到位。

第四条取消一切形式的“按比例留用”、“按比例返还”等收支挂钩办法,实行彻底的收支脱钩;不允许搞“以收定支”、“以罚定返”。

第五条各级政府均不得向执罚部门下达罚没任务,各级各部门不得向所属单位确定罚没指标,更不得向执法人员分配罚款额度。

第六条执收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计划要根据收费项目有关政策,参照历年收入完成情况,考虑预算年度影响相关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据实测算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不漏报、不虚报。各级收费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预算外资金年度收入计划,审核确定各部门的年度收费计划。

第七条执收执罚部门支出预算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当地财政力状况进行安排:

(一)执收执罚部门个人经费依照国家和各级统一政策、标准逐人核定。各级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出台个人津贴、补贴、补助等项目,已经自行出台的一律取消。

(二)执收执罚部门正常公用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标准定额核定,予以保障。对超编人员和机构改革过渡期内限期分流人员不核定正常公用经费。专项公用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根据部门需要和财力可能,按规定据实填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

(三)取消在部门支出预算之外提取超收补助经费的做法。行政性收费必须的成本性和管理业务费支出,根据收费计划情况,严格核定,编入部门支出预算。

(四)执收执罚部门专项项目支出实行项目预算管理,部门按各级项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根据需要编制项目预算建议书。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财力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部门专项项目预算。

第八条执收执罚部门必须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遵守国家收费、罚没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确保严格执法。

(一)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外,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实行“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各执收执罚部门收取行政性收费和实施处罚必须取得政府财政、物价、法制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罚没许可证》。执收执罚人员必须取得实施执收执罚行为的有关个人证件,亮证执法。

(三)各执收执罚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有关规定,依法公正、公平地组织收入,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规范行使收费和罚没职权,禁止乱收乱罚,搭车收费甚至乱摊派,禁止擅自减免收费和罚款。

(四)严肃财经纪律,严禁执收执罚部门转移、截留资金,严禁私设银行帐户滞留应缴收入,严禁私分、坐支、挪用、擅自用于职工福利或其他开支项目。

第九条各执收执罚部门应当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及其审计、财政、监察和政府法制机构等有关部门对收支脱钩工作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针对上述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改进和加强部门工作。

第十条各级政府收费管理部门及各执收执罚部门应当设立专门举报中心和公开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受理投诉的范围包括:无收费或罚没权限的收费行为;当年公布的收费项目之外的收费,超标准收费、降低标准收费、应收不收、应罚不罚、不按规定标准罚款;收费票据内容填写不全或填写事项与事实不符等各种不符合有关执收执罚规定的行为和人员。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每年对执收执罚部门的执收执罚行为和收支脱钩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严格依法执行收费和罚没规定、社会评价良好的执收执罚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凡当年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方面发生问题的,年终该部门不能被评为先进。

各级监察部门每年征求社会各界对执收执罚部门的意见,由公众就部门在执收执罚方面存在问题、实际管理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价。对于社会评价差的执收执罚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对执收执罚工作中不按规定执行的,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分,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执法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具有事业性收费职能的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取消在部门支出预算之外提取超收补助经费的做法。比年初预算超收的单位,由单位申请,经财政和收费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可对收费征收工作有功人员进行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1993年7月2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2年10月31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1月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8年11月16日颁布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有制止、检举、揭发赌博行为,支持、配合执法人员查禁赌博的义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赌资。
第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参加赌博或为赌博者充当保镖、放哨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单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单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实行劳动教养:
(一)纵容、包庇赌博的;
(二)以赌博诈骗财物的;
(三)以牟取利益为目的,提供赌场、赌具和赌资的;
(四)胁迫、引诱他人赌博的;
(五)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摆摊设赌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劳动教养,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充执法人员查缉赌博、劫掠赌场财物的;
(二)假借查禁赌博为名进行敲诈勒索的;
(三)阻碍执法人员查缉赌博活动的;
(四)对检举揭发者行凶、报复的;
(五)胁迫、引诱、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参加赌博的;
(六)多次参加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提供车、船进行赌博的,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罚外,并吊销营业或驾驶执照;情节严重的,实行劳动教养。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本规定的,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罚外,并由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凡主动承认错误、悔改自新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受处罚的,其赌具、赌款、赌物以及一切非法所得一律没收。废除一切赌债。
第十一条 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或者协助执法人员查缉赌博有功者,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