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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

时间:2024-07-06 01:28: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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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梅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4〕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制定的《梅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梅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





为促进各地落实粮食工作,特制定梅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评内容


(一) 粮食播种面积实绩(含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


(二) 粮食总产量实绩;


(三) 粮食储备规模完成实绩;


(四) 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


市农业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局、粮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在每年年初提出当年粮食工作考评指标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作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下达各县(市、区)执行。


三、考评标准与等级


(一) 达标标准。


1、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量实绩按统计年报数实绩考评。按照国家统计口径,将大豆生产列入粮食作物范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按国土资源部门会农业、统计部门逐级核实的数据考评,要求全面完成确保全市不低于160万吨/年粮食生产能力的保护面积,且不得出现改作非农用地、改挖鱼塘或改种生产周期3年以上的经济作物的情况。


2、粮食储备规模完成实绩按粮食系统地方专项储备粮报表反映的库存实绩考评,鉴于正常轮换因素,以当年12个月报表反映的库存数平均计算,平均库存实绩必须达到市下达储备规模减去轮换数量计划和轮换进出库的时间间隔(限3个月内)后的平均库存数量:考评实绩=(市下达储备规模×1 2个月—轮换数量计划×实际轮换进出库月数)÷1 2个月。


3、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按农发行系统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统计表的到位额考评,粮食风险基金必须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


(二) 考评等级。


1、达标。四项考评指标符合达标标准的县(市、区),评为“梅州市粮食工作达标单位”。


2、批评。四项考评指标中有一项不达标的县(市、区),给予批评。


3、警告。四项考评指标中有二项以上不达标的县(市、区),给予警告。


四、考评程序


(一) 总结上报。


各县(市、区)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就上一年落实粮食工作情况作出书面总结,并填报《梅州市粮食工作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表》报市农业局。


(二) 审核评定。


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市发展计划局、粮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和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审核、考评,提出落实粮食工作达标、批评、警告的单位名单,报市政府审批后通报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


五、考评奖惩和责任


(一) 奖惩。


1、当年奖惩。对被评为梅州市粮食工作达标单位的县(市、区),颁发奖金3万元;考评结果属批评单位的县(市、区),由市政府在内部通报批评;考评结果属警告单位的县(市、区),由市政府给予警告,公开通报批评。


2、表彰。连续三年获得梅州市粮食工作达标单位的县(市、区),市政府发给奖牌一面,对县(市、区)长和分管农业、财政、粮食、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市、区)长给予通报表扬,并发给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2000元。


因遭受不可抗拒的特大自然灾害(原则上,全县〈市、区〉粮食作物受灾面积达到20%以上,其中绝收面积达到5%以上)而影响达标的,由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局、粮食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三防”办等有关单位核准、确认,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不列入考评。


(二) 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市确定的考评指标层层分解下达,直到村民委员会(其中粮食储备规模、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只下达到县〈市、区〉)。各地填报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对有虚报、瞒报行为的,市政府将进行严肃批评和处理。


粮食工作考评的组织实施和检查(或抽查)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


1、梅州市粮食工作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表;


2、2004年粮食工作考评指标。














梅州市粮食工作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表




项 目

市下达指标

完成实绩

完成%

市核定


粮食播种面积


(千公顷)










基本农田保护


面积(千公顷)










粮食总产量


(万吨)










粮食储备量


(万吨)










粮食风险基金


(万元)




































市农业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发展计划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粮食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国土资源局:

















盖 章


年 月 日

市统计局:

















盖 章


年 月 日

市农发行:

















盖 章


年 月 日

















2004年粮食工作考评指标


单位:千公顷、万吨、万元



1、粮食播种面积

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粮田部分)

2、粮食总产量

3、粮食储备规模

4、粮食风险基金规模


全市

233.33

113.33

129.20

5.00

2400


梅江区

1.74

1.45

0.96

\\\\\\\\

\\\\\\\\


兴宁

56.18

24.89

34.02

0.6

288


梅县

34.78

18.67

19.97

0.3

144


平远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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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2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2年4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三年一月四日



  为了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单独制发和联合其他单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

  一、对最高人民检察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单独制发的2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

  二、经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单位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联合制发的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25件)

(见: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yjdt/20130118093252.htm)

  

决定废止的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2件)

(见: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yjdt/20130118093252.htm)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进一步做好代表议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议案是指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填写大会秘书处统一制发的代表议案纸;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签署领衔人和联名代表的姓名、单位、通讯地址等内容。
第四条 代表议案处理的准备工作由大会秘书处负责。
大会秘书处负责接收代表提出的议案,复查代表联名是否符合法定人数、有无重复签名,并对议案进行分类、编号、登记,逐件摘报大会主席团。同时将议案复印件送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
员会),有关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五条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直接领导下,负责大会期间的议案审查工作。
议案审查委员会的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一般在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上通过,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对代表议案审议或提出初步意见后,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汇集研究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第六条 大会主席团对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进行审议,作出列入本次会议议程、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印发全体代表。
第七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提交会议审议后进行表决。
第八条 会议审议时,提议案人、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提供有关参阅资料;议案领衔人应当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出有关说明。
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工作委员会研究。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和研究后,向主席团提出报告。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工作委员会研究议案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致使联名代表不足10人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须填写撤回代表议案登记表。
第十条 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因涉及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大会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于大会闭会期间审议或研究。审议结果或研究意见的报告必须在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两个月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审议结果应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并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的报告时,应分别作出批准或提请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议程的决定。
第十三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按照《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我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说明。



1999年9月24日